GB/T 19597-2004 核设施退役安全要求

GB/T 19597-2004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decommissioning of nuclear facilities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9597-2004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4-11-02
实施日期
2005-08-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起草人:
任宪文、刘文仓、张渊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20 千字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80一,

F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9597-2004

核设施退役安全要求

Safetyrequirementsfordecommissioningofnuclearfacilities

2004-11-02发布200'5-08-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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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597--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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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是参考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安全导则《核燃料循环设施的退役》(SafetyGuideNo.

WS-G-2.4)以及安全导则《核动力堆和研究堆的退役》(SafetyGuideNo.WS-G2.1),并结合我国的实

际情况进行编写的。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宪文、刘文仓、张渊。

GB/T19597-2004

核设施退役安全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设施退役的安全目标、管理原则、辐射安全、退役废物安全和工业安全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主要涉及的是与核设施退役相关的辐射危险,不直接涉及退役活动中可能产生的非辐射

危险。

本标准适用于非事故关闭的核设施退役,因事故而关闭的核设施的退役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

用于停闭的铀、牡矿冶尾矿库、废石场、堆渣场、废矿井的整治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关闭。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9133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GB14500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放射性物质盘存,radioactiveinventory

在退役实施前,已关闭的核设施包(括各种系统、建构()筑物、设备、管网、场地等)中存留的放射性

物(质)量。

3.2

放射性物(质)残留,radioactiveresidual

核设施退役工程终结后,保留下来的建构()筑物、设备、系统、道路、场地上残留的放射性物(质)量。

3.3

停运postoperation

因各种原因致使核设施停止正常运行后所处的状态。

3.4

关闭shutdown

停运的核设施在完成各种运行收尾工作例(如工艺设施已卸料,乏燃料已运出,工艺系统已排空,工

艺物料已运出,运行废物已运出,工艺设施已初步去污,各工号已清除了闲杂物品,已登录了设施中各种

物品特征等)后,核设施处于等待退役状态。

3.5

清除cleanup

通常指采用各种方式去除建构()筑物表面、道路表面、土壤中放射性污染物的活动。

3.6

拆卸dismantling

以各种方式,采用适宜的方法和机械,将工艺系统、设备辅助设施等拆离原位的实践活动。

GB/T19597-2004

3.7

解体disassembling

以各种方式,采用适宜的方法和机械,将已拆卸的工艺系统、设备、辅助设施进一步拆解,以便于后

续作业的实践活动。

3.8

拆除demoliting

以各种方式,采用适宜的机械,拆毁并清理建构()筑物、道路等设施的实践活动。

3.9

退役整体规划decommissioningplanning

营运单位所作的或委托其他单位所作的待退役核设施退役策略和总体安排,包括所有重大活动的

顺序安排、退役中重大安全问题及解决途径、安全相关系统的维护和或()建议、退役废物的管理及相关

设施、重要退役技术的选择及研发、退役目标的确定、时间进度的设想、退役费用的框算及筹措方式等。

3.10

退役方案decommissioningoption

实施退役工程的具体技术路线和主要技术活动框架。

3.11

核设施退役前期技术准备technicaldocumentationfordecommissioningofnuclearfacility

为核设施退役工程立项进行的各种技术文件的编制和相应各种准备工作。工作内容包括:退役方

案论证,退役放射性源项调查、物料衡算、污染物特性鉴定、管理目标值推荐、退役费用估算,以及辐射安

全、退役废物管理、质量保证、退役工程进度安排、退役过程辐射监测、退役工程完工状态辐射监测、可行

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分析报告等研究、编制和实践活动。

3.12

核设施退役管理目标值authorizedcriteriaofdecommissioningofnuclearfacility

在遵守国家标准的原则下,根据待退役核设施所处的地理位置、复杂程序、污染状态、保留设施及场

址的利用前景、环境条件、经费、社会人文、政治等因素,在进行辐射防护最优化后推荐的、并经审管机构

认可的该核设施退役实践的执行标准。

4核设施退役安全目标

4.1核设施退役的最终目标是使核设施和或()场址获得有限制或无限制开放和使用。为达到这种目

标,退役作业应减少退役后设施和场址占用者的辐射剂量至审管机构认可的管理目标值。鉴于核设施

的复杂程度各异,经审管机构批准,核设施可实施立即拆卸或延迟拆卸的退役策略。

4.2无论采取哪种核设施退役策略,退役安全目标都是应确保工作人员、公众的安全及环境安全,免受

或减少来自退役各阶段中产生的放射性或非放射性有害物质的危害,同时又不给后代留下不适当的负

担,包括额外的健康、安全风险以及财政需求。

4.3核设施退役过程中的某些特定活动,例如去污、设备的拆卸、解体和搬运、个别安全系统的拆卸等,

都具有产生新危害的可能性。因此,退役过程中某些特定活动涉及的安全问题的妥善管理是退役安全

目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4.4退役过程中的每项实践活动,必须符合辐射防护三原则。

4.5核设施退役放射性水平和剂量管理限值是退役安全目标的具体体现,退役活动必须满足相应限值

要求。

5核设施退役安全管理原则

5.1退役计划

GB/T19597-2004

5.1.1每个核设施都应制定退役计划。退役计划包含的内容及深度应根据核设施的复杂程度及潜在

的危险程度而有所不同,同时应与国家的有关法规保持一致。

5.1.2每个核设施的退役计划可按三个阶段制定:核设施退役初步计划,核设施退役中期计划,核设施

退役整体计划。这三个计划在内容上应逐次深人、详细。

5.1.3在核设施建造期间或(服役前)制定核设施退役初步计划并上报主管部门。初步计划内容应

包括:

a)基本安全问题的考虑;

b)预期的退役策略;

c)论证采用现有或待开发的退役技术实施退役的安全性;

d)退役设施与在役设施公用辅助系统的接口安排;

e)退役过程对环境的影响;

f)退役废物管理;

9)退役费用及筹措方式和保障机构。

5.1.4在核设施运行适当时间后或发生重大事件或事故后,必须制定核设施退役中期计划,如果在投

产后尚未制定中期计划,在发生重大事件或事故后必须立即制定并上报主管部门。在制定中期计划时,

必须考虑已变化的各种因素,例如退役技术的发展、现行国家法规和政策的改变、核设施本身的状况、退

役资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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