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310-2021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要求

DB11/T 310-2021 Digital Urba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Technical Requirements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310-2021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1-03-29
实施日期
2021-07-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3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35.240.99

CCSL70

备案号:80258-2021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310—2021

代替DB11/T310—2012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要求

Technicalrequirementsforinformationsystemofdigitizedsupervision

andmanagementofcity

2021-03-29发布2021-07-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1/T310—2021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体要求...........................................................................3

4.1一般规定.......................................................................3

4.2业务流程.......................................................................3

4.3主要功能.......................................................................5

4.4数据交换.......................................................................5

5数据资源...........................................................................5

5.1地理数据.......................................................................5

5.2地理编码数据...................................................................6

5.3单元网格数据...................................................................6

5.4部件数据.......................................................................6

5.5事件数据.......................................................................6

5.6专业部门数据...................................................................6

5.7数据建库.......................................................................7

5.8数据更新.......................................................................7

6网络与安全.........................................................................8

6.1网络要求.......................................................................8

6.2安全要求.......................................................................8

7系统建设及系统验收.................................................................8

7.1系统建设.......................................................................8

7.2系统验收.......................................................................8

附录A(资料性)数据交换内容........................................................9

附录B(资料性)宜列入的部分兴趣点种类.............................................10

附录C(规范性)部件分类代码.......................................................12

附录D(规范性)部件空间表达要求...................................................17

附录E(规范性)事件分类代码.......................................................25

I

DB11/T310—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代替DB11/T310—2012《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要求》。

本文件与DB11/T310—201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原文中对系列行业标准的引用内容相应改为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引用;

——增加地理空间数据内外网交互使用管理要求(见6.1);

——增加了新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新的术语和定义(见2和3);

——增加信息采集的数据内容和规范要求(见5);

——增加市级与区级、区级与街道(乡镇)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定义、规范(见4.4);

——增加互联网模式下系统安全和交互规范要求(见6);

——修改了业务流程(见4.2,2012年版的4.2);

——修改了数据更新的内容及位置(见5.8,2012年版的7);

——删除了附录D(见2012年版的附录D);

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文件的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修订人员:林林、潘芳、庞艳平、杜娟、仝存、徐芳、田宝林、杨芹、冯雅男、贾胜辉、

彭荣强、李子辰、申马达、蔡全新、陈杰、李霞、王鹏、宋成栋、汪林林、石鑫、王阁、王春明、王建、

霍刘峰、王洪深。

本文件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T310—2005;

——DB11/T310—2012。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II

DB11/T310—2021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数据资

源、网络与安全、系统建设及系统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城市的其他管理应用可参考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7798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

GB/T2223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30428.1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1部分:单元网格

GB/T30428.2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

GB/T30428.3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3部分:地理编码

GB/T30428.6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6部分:验收

GB/T30428.8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8部分:立案、处置和结案

CJJ/T100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

CJJ/T103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

CJJ/T106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30428其他部分中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informationsystemfordigitizedsupervisionandmanagementof

city

基于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环境,集成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管理部件和事件数据、地

理编码数据等多种数据资源,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实现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市政公用设

施、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等实施网格化管理,对实施监督管理的专业部门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的集成化信

息系统。

3.2

单元网格basicmanagementgrid

1

DB11/T310—2021

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基本监督和管理单元,基于城市大比例尺基础地理数据,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工

作的需要,按照规定的原则划分的、边界清晰的多边形区域。

3.3

部件managementcomponent

城市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市政工程设施与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市容环境设

施、园林绿化设施和其他部件等。

3.4

事件event

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需要城市管理专业部门处理并使之

恢复正常的现象和行为。

3.5

案件case

数字化城市管理需要处置的部件或事件问题。

3.6

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digitalcitymanagementdepartment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城市管理问题的采集、立案、派遣、处置、反

馈、核查、结案全过程进行监督、指挥、协调、评价和督办。

3.7

专业部门responsibilitydepartment

部件和事件问题的主管部门、部件的权属单位和养护单位。

3.8

环境属性environmentproperty

事件或部件在环境方面表现出的性质,可以分为市容环境、设施环境、秩序环境、生态环境、其它

五类。

3.8.1

市容环境cityappearanceandenvironment

与城市公共空间相关的城市景观、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照明体系、城市架空线、地下通道、过街

天桥、铁路涵洞、标识系统等。

3.8.2

生态环境ecologicalenvironment

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的总称,在此处特指影响城市环境

质量的绿地系统、城市公园、大气环境、水系环境等。

3.8.3

设施环境facilityenvironment

2

DB11/T310—2021

居民生活必需的各种设施,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地下管线、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

排水设施、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应急避难设施等。

3.8.4

秩序环境orderlyenvironment

已经规范的城市运行的结构和状态,具体涉及市容秩序、市场秩序、旅游秩序、交通秩序、治安秩

序等。

3.8.5

其它类theotherkind

超出规定之外的内容定为其它类。

3.9

兴趣点pointofinterest

具有地理标识作用的店铺、公共设施、单位或建(构)筑物等。

4总体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一体化平台,划分为市、区和街道(乡镇)三级。

4.1.2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应功能齐全、覆盖城乡、支持云架构。

4.1.3应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统一平台、统一数据、统一管理,市、区、街道(乡镇)功能明确,

三级联动。

4.1.4市级平台负责市级案件和重大疑难问题的任务分配、协调处理;协调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各区

政府、公共服务企业处置城市管理问题、监督评价、统筹与各城市管理相关行业的衔接。

4.1.5各区级平台负责辖区内基础信息普查数据管理、区级案件和重大疑难问题任务分配、协调指挥

区相关职能部门、公共服务企业、街道(乡、镇)处置城市管理问题、监督和评价、接收并完成市级下

达的各项任务。

4.1.6各街道(乡、镇)平台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问题的处置、接收并完成区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4.1.7应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各相关部门职责清单,包括市、区、街道(乡镇)主管部门、相关管理

部门、执法部门、公共服务企业等。

4.1.8应明确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任务分配、协调及处置、督办对应权责清单。

4.1.9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问题发现和高效处置能力。

4.2业务流程

4.2.1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按监督指挥分离原则,分为监督轴和指挥轴。

4.2.2业务流程包括立案、派遣、处置、反馈、核查和结案等环节,如图1所示。

3

DB11/T310—2021

图1闭环业务流程

4.2.3案件信息来源的内容除了监督员上报和监督举报还包括:公众举报、小巷管家发现问题、街巷

长发现问题、城市监督员自处置问题、区级领导交办问题、街乡镇吹哨问题、区级吹哨问题、市级领导

交办问题、市级督查问题等。

4.2.4对于监督员或城市协管员可以即时处理的案件作为自处置来源。

4.2.5数字化城市管理一体化平台的业务流程,流程与图2相符。

4

DB11/T310—2021

图2数字化城市管理一体化平台的业务流程(全市一体化平台)

4.3主要功能

4.3.1应包括监管信息采集、监督中心受理、协同工作、地理编码、监督指挥、综合评价、应用维护、

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和数据交换等基本子系统,各子系统功能应符合CJJ/T106的规定,宜适度扩展网格

化管理事项,建设扩展子系统

4.3.2应包括信息采集、信息传递、协调处置、监督指挥和统计分析功能。

4.3.3应能协调对接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数据、首都环境考核评价数据、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和公共服

务企业数据,加强数据关联分析。

4.3.4对突发公共事件,应具备及时报市、区应急指挥中心的功能。

4.3.5在规划及建设系统中应用物联感知、移动互联、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智能化信息技术,在结合

实际应用的同时制定系统方案的建设,并纳入智慧化城市管理建设的管理规范。

4.4数据交换

4.4.1数据交换应包括各级平台和专业部门业务系统之间的交换。

4.4.2数据交换内容包括平台向本级专业部门下达任务信息、专业部门向本级平台反馈信息等,参见

附录A。

4.4.3单条数据交换时应达到指标为:交换请求响应时间<3s,传输时间<3s。

5

DB11/T310—2021

5数据资源

5.1地理数据

5.1.1平面坐标系统采用北京地方坐标系。

5.1.2数据描述与表达应符合CJJ/T103的要求。

5.1.3数据格式应符合GB/T17798的要求,或使用通用地理信息系统数据格式。

5.1.4部件空间数据位置精度要求应符合GB/T30428.2的要求。

5.1.5数字线划图数据统一使用市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的数字线划图数据,比例尺各个区的建成区不小

于l:500,非建成区不小于1:2000。

5.1.6正射影像图数据统一使用市信息化管理部门提供的正射影像图数据,各个区的建成区比例尺不

小于1:2000,分辨率不低于0.2m,非建成区不小于1:10000,分辨率不低于1.0m。

5.2地理编码数据

5.2.1地理编码数据有关要求按GB/T30428.3执行。

5.2.2宜列入的部分兴趣点种类参见附录B。

5.3单元网格数据

5.3.1单元网格划分、编码规则与数据要求应按GB/T30428.1执行。

5.3.2单元网格数据应保证不重叠不遗漏。

5.4部件数据

5.4.1部件分类与代码结构应按附录C执行。

5.4.2部件空间表达要求应按附录D执行。

5.4.3部件基本属性信息要求应按GB/T30428.2执行。

5.4.4应增加部件的环境扩展属性一项(以字符代表),其A为市容环境类,B为设施环境类,C为秩

序环境类,D为生态环境类,E为其它类。

5.5事件数据

5.5.1事件分类与代码结构应按附录E执行。

5.5.2事件基本属性信息要求应按GB/T30428.2执行。

5.5.3事件扩展属性增加环境属性一项(以字符代表),其A为市容环境类,B为设施环境类,C为秩

序环境类,D为生态环境类,E为其它类。

5.6专业部门数据

5.6.1专业部门分类与代码结构应按GB/T30428.2执行。

5.6.2专业部门属性信息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专业部门属性信息

序号属性项名称定义与值域范围约束条件

1代码专业部门的代码必备

2单位名称专业部门的标准名称必备

3主管部门本专业部门的上级主管单位可选

6

DB11/T310—2021

表1专业部门属性信息(续)

序号属性项名称定义与值域范围约束条件

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必备

5单位地址单位所在地址必备

6单位类型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必备

7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姓名可选

8值班电话负责问题处置的值班电话号码必备

9值班传真负责问题处置的传真号码可选

10夜间电话夜间负责问题处置的值班电话号码可选

11节假日电话节假日负责问题处置的值班电话号码可选

5.7数据建库

5.7.1根据系统的建设目标、任务和所在城市的实际,应按CJJ100的规定,对各类数据库进行项目设

计,并应建立相应的设计文档。

5.7.2地理空间数据建库,应包括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单元网格数据库、部件数据库和地理编码数

据库的建设,宜包括元数据库的建设。

5.7.3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按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水体、绿地、地名和地址等类型分别进行数据的组织和

管理。当覆盖区域大时,各类数据可分区域管理;

b)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可采用文件系统或影像数据库等方式进行管理。

5.7.4单元网格数据库应包括单元网格的位置信息和属性信息,数据可按区域范围进行组织管理。

5.7.5部件数据库应包括市政监管所涉及部件的位置信息和属性信息,数据可按部件类型或区域范围

进行组织管理。

5.7.6地理编码数据库应包括各类地理编码数据的位置信息和属性信息。数据可按覆盖的区域范围进

行组织管理。

5.7.7元数据库应包括与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单元网格数据库、部件数据库和地理编码数据库对应

的所有元数据。元数据库应与其描述的数据库建立对应关系。

5.7.8数据入库前应进行检查。检查可采用程序辅助批量检查或人机交互检查方法进行,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a)对矢量数据,应进行拓扑管理检查,并应检查相邻图幅之间要素几何图形及属性的物理街边或

逻辑街边,保证数据无缝、要素关系正确和要素属性一致;

b)对属性数据,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属性信息的完整性各准确性,经检查发现的属

性内容遗漏和错误均应予以补充和修正。

5.7.9数据入库后的检查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a)检查的内容应包括数据表中数据的规范性、入库后数据的完整性、拼接无缝及逻辑一致性等;

b)数据入库后,应建立高效率的数据索引;

c)应按数据库设计方案,对数据库中各类数据的数量、范围和内容以及数据之间的集成关系等进

行测试,并建立响应的测试文档。

5.8数据更新

5.8.1系统中的各种地理空间数据及其元数据应按时进行更新。

5.8.2地理空间数据更新后的数据质量不应低于原有数据的质量。

7

DB11/T310—2021

5.8.3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更新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宜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同时进行,更新周期不宜超过1年;

b)对变化大的区域,应及时进行更新。

5.8.4当覆盖区域的单元网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进行单元网格数据的更新。

5.8.5部件数据的更新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定期进行更新,更新周期不宜超过6个月;

b)当监督员在日常监管巡查中发现新的部件、普查中遗漏的部件以及位置或属性发生变化的部件

时,应报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经核实后,应组织对这些部件数据及时进行更新。

5.8.6地理编码数据的更新宜与部件数据更新同步进行。

5.8.7当地理空间数据更新时,应同步更新相应的元数据。

5.8.8更新后的各类地理空间数据,应进行质量检查验收。

5.8.9数据更新后,应及时对响应的数据库进行更新和维护。

6网络与安全

6.1网络要求

6.1.1异地分布的各系统、两级平台以及和专业部门业务系统之间通过的网络连接,应使用北京市政

务外网。

6.1.2公众通过微信、微博、市民通等参与的城市管理,应加强在互联网上公众发布平台的安全加固,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6.2安全要求

6.2.1应符合CJJ/T106的要求。

6.2.2按GB/T22239的相关要求,系统的安全等级宜定为三级。

7系统建设及系统验收

7.1系统建设

7.1.1系统建设方案内容应包括城市管理业务模式、软硬件与网络环境建设、数据建设、应用系统建

设和用户培训等,方案应符合CJJ/T106的要求。

7.1.2系统建设方案应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审查与验收。

7.1.3应符合CJJ/T106的相关要求。

7.2系统验收

7.2.1应由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7.2.2系统验收的内容应包括系统运行模式验收、基础数据验收、应用系统验收、系统用户验收、试

运行验收和安全体系验收6个方面,系统验收应按GB/T30428.6中的要求执行。

7.2.3应用系统验收应包括各个子系统的功能验收、性能验收以及开发文档验收等。

8

DB11/T310—2021

AA

附录A

(资料性)

数据交换内容

数据交换内容见表A.1。

表A.1数据交换内容

数据交换类型数据要求备注

数据内容包括:市(区)案卷号、下达时间、部件属性(代码、名称、专业

平台向本级专业部

1部门、位置坐标、单元网格、状态、照片)或事件属性(代码、名称、专业

门下达任务信息

部门、位置、单元网格、问题描述、照片)、时限要求、问题来源。

数据内容包括:市(区)案卷号、反馈时间、部件属性(代码、名称、专业

专业部门向本级平

2部门、位置坐标、单元网格、状态、照片)或事件属性(代码、名称、专业

台反馈信息

部门、位置、单元网格、问题描述、照片)、问题解决结果。

9

DB11/T310—2021

BB

附录B

(资料性)

宜列入的部分兴趣点种类

宜列入的部分兴趣点种类见表B.1。

表B.1宜列入的部分兴趣点种类

序号兴趣点种类

1水源地

2自来水厂(站)

3自备井

4供暖锅炉

5供热厂

6供热交换站

7供热加压泵站

8防灾避险场所

9天然气门站

10天然气储罐站

11压缩天然气供气站(压缩站)

12液化天然气供气站

13调压站(箱)

14天然气加气站(母站)

15液化石油气储备厂

16液化石油气罐瓶厂

17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18管道液化石油气供气站

19液化气计量站

20加油站

21车用加油(气)站

22车用加气站

23输油(气)标志桩

24上水点(供水器)

25资源回收处理站(废塑料、废纸)

26环卫车辆停放保养场(站)

10

DB11/T310—2021

表B.1(续)

序号兴趣点种类

27环卫专业作业单位地点

28洒水车停放场

29大型渣土运输车辆停放场

30垃圾楼

31垃圾堆肥厂

32垃圾转运站

33垃圾填埋厂

34垃圾综合处理厂

35垃圾焚烧厂

36粪便处理站

37渣土消纳场

38排水泵站

39环卫工人休息点

40再生水泵站

41再生水厂(站)

42污泥处置厂(站)

11

DB11/T310—2021

CC

附录C

(规范性)

部件分类代码

部件分类代码见表C.1,扩展部件分类表见表C.2。

表C.1部件分类代码

大类代码大类名称小类代码小类名称

01上水井盖

02污水井盖

03雨水井盖

04雨水箅子

05电力井盖

06路灯井盖

07通信井盖

08电视井盖

09网络井盖

10热力井盖

11燃气井盖

12公安井盖

13消防设施(消防栓)

14园林井盖

15信号灯电源井盖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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