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892-2021 儿童福利机构 儿童离院规范
DB63/T 1892-2021 Children's welfare institution and standard for children's discharge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1年03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CCSA16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1892—2021
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离院规范
2021-03-10发布2021-05-01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63/T1892—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青海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民政厅、西宁市儿童福利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丽雅、窦强、高波、王莉、丁洪、焦玉芳、马严坤、刘墉、吴华、李华。
本文件由青海省民政厅监督实施。
I
DB63/T1892—2021
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离院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青海省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离院的术语定义、程序和要求、结案和跟踪服务。
本文件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离院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离院outinstitution
是指监护权在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被收养、年满十八周岁、父母恢复监护资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出现等情况下离开儿童福利机构。
4离院程序和要求
4.1儿童父母恢复监护人资格。向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携带以下证明材
料办理离院手续:
a)反映同儿童关系的材料。如:亲子鉴定结论、户籍信息、影像资料等;
b)证明监护资格的材料。如:打拐解救儿童送还通知书,儿童原户籍所在地政府、法院等提供具
有监护资格的证明。
4.2儿童被依法收养。收养人凭《收养证》前往儿童福利机构办理离院手续。
4.3儿童年满18周岁。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报请所属民政部门备案后,办理离院手续;
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报请所属民政部门转送至社会福利机构。
4.4其他情形应当离院的。如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期满或解除委托
协议等情形,在民政部门备案办理离院。
5结案
5.1儿童离开福利机构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出具《儿童离院确认书》(按附录A执行),户口迁移
或因死亡注销视为结案。结案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及时整理相关资料档案,并永久保存。
5.2儿童离院时,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儿童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儿童监护人等移交以下相应资料:
1
DB63/T1892—2021
a)《儿童离院审批表》(按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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