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34-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HJ 1034-2019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waste resources processing industry

行业标准-环保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8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1034-2019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环保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2019-08-13
实施日期
2019-08-13
发布单位/组织
-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页数:8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1034—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applicationandissuanceofpollutantpermit

wasteresourcesprocessing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版本为准。

2019-08-13发布2019-08-13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目次

前言........................................................................................................................................................................ⅱ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4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39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42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44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49

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54

10合规判定方法.....................................................................................................................................................58

附录A(资料性附录)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61

附录B(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64

i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

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

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

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

管理要求,提出了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物

资再生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中国拆船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08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08月13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

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

管理要求,提出了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再生铜、

再生铝、再生铅(包含废铅蓄电池)、再生锌排污单位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

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863.4);废纸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

用于《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制造建筑材料排污单位产污设施或排

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HJ95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

术规范水泥工业》(HJ847)。本标准不适用于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

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在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产污设施或

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执行《合成

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石化工业》(HJ853);本标准未作出规定的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的产

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工业窑炉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1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

年第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wasteresourcesprocessing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以废弃资源为主要原料进行加工,以获取金属或非金属材料的排污单位。

废弃资源主要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电池、废机动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废矿物油、

废船、废轮胎以及其他废弃资源。

2

3.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waste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processingindustry

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为原料通过物理加工方式获取金属、塑料等材料的排污单位。

3.3

废电池加工工业排污单位wastebatteryprocessing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以废锂电池、废氢镍电池、废锌锰电池及电池生产废料为原料进行加工,获取镍、钴、锰等金属

化合物及金属、塑料等材料的排污单位。

3.4

废机动车加工工业排污单位wastemotorvehiclesprocessing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以废机动车为原料,通过物理加工方式获取金属、塑料、可回用零部件等材料的排污单位。

3.5

废电机、废五金加工工业排污单位metalandelectricalappliancescrapsprocessingindustrypollutant

emissionunit

指以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为原料进行加工,获取金属、塑料等材料的排污单位。

3.6

废塑料加工工业排污单位wasteplasticprocessing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以废塑料为原料进行加工,获取再生塑料原料的排污单位。

3.7

废矿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usedoilprocessing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以废矿物油为原料进行加工,获取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的再生润滑油基础油或者再生轻质燃料

的排污单位。不包括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以间歇釜式蒸馏(热裂化和催化裂化)设备生产不符合产

品标准的汽柴油等油品的排污单位。

3.8

废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scrappingshipdismantlingindustrypollutionemissionunit

指以废船舶为原料通过物理加工方式,获取金属、可回用零部件等材料的排污单位。

3.9

废轮胎加工工业排污单位wastetireprocessing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以废轮胎、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硫化橡胶粉、再生橡胶、热裂解油等产品的排污单位。

3.10

其他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otherwasteresourcesprocessing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以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电池、废机动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废矿物油、废船、废轮

胎以外的废弃资源为主要原料,通过清洗、破碎、分选等物理加工方式,获取金属或非金属材料的排污

单位。

3

3.11

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12

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

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一般原则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

应信息表。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

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

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

内容”一栏。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4.2.1基本信息填报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

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C42”)、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

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氮总磷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

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

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

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4.2.2图件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

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产污设施(设备)、主要物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和产排污节点

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

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4.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

4.3.1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1一般原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

产污设施名称、产污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

4

以下“4.3.1.2~4.3.1.6”为必填项,“4.3.1.7”为选填项。

4.3.1.2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产污设施及设施参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产污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见表1。

表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产污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产污设施设施参数

零部件拆解拆解工作台处理能力:台(吨)/小时

破碎分选破碎分选设备处理能力:台(吨)/小时

制冷剂回收制冷剂回收机处理能力:台(吨)/小时

压缩机油回收打孔机处理能力:台(吨)/小时

阴极射线管(CRT)拆解阴极射线管(CRT)拆解工作台处理能力:台(吨)/小时

拆解

液晶屏拆解荧光灯管背光模组负压拆解工作台处理能力:台(吨)/小时

带有防静电、抽风系统、尾气净化

墨粉收集处理能力:台(吨)/小时

装置的负压工作台

墨水收集墨水收集设备处理能力:台(吨)/小时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其他(企业自行填写)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废水处理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t/d

公用尾气处理尾气处理设施处理能力:m3/h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其他(企业自行填写)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4.3.1.3产污设施编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产污设施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3.1.4产品名称

铜碎料、铝碎料、钢铁碎料、塑料、玻璃等。

4.3.1.5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若无设计

产能数据,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为t/a。

4.3.1.6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

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按实际生产

时间填写。

4.3.1.7其他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3.2主要原辅材料

4.3.2.1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应填报原材料种类、设计年加工量及计量单位;其他。以下“4.3.2.2~4.3.2.3”为必填

项,“4.3.2.4”为选填项。

4.3.2.2名称及种类

主要原料:废电冰箱、废空气调节器、废吸油烟机、废洗衣机、废电热水器、废燃气热水器、废打

5

印机、废复印机、废传真机、废电视机、废监视器、废微型计算机、废移动通信手持机等。

4.3.2.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加工能力相匹配的原材料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台(套)/a或t/a。

4.3.2.4其他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3.3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3.3.1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包括产污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

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

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去向、排

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4.3.3.2废气

a)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种类依据GB16297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

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

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见表2。

表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

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

污染防治设施

主要生产排污环污染物排放形排放口执行排放

产污设施排放口污染防治是否为

产单元节种类式类型标准设施名称可行技

及工艺术

拆解线集气收集+

有组织一般排

拆解工作台拆解颗粒物废气排GB16297布袋除尘,

无组织放口

放口其他

□是

机械破碎

颗粒物、破碎车集气收集+□否

(如:电冰有组织一般排

破碎分选设备非甲烷间废气GB16297布袋除尘,

箱箱体破无组织放口

总烃排放口其他如采用

碎)

不属于

阴极射线管颗粒物、拆解线集气收集+

一般排“6污染

(CRT)拆解CRT拆解铅及其有组织废气排GB16297布袋除尘,

放口防治可

拆解工作台化合物放口其他

行技术

集气收集

+要求”

荧光灯管背光颗粒物、拆解线布袋除尘+

液晶屏拆一般排中的技

模组负压拆解汞及其有组织废气排GB16297载硫活性

解放口术,应提

工作台化合物放口炭吸附,其

供相关

证明材

带有防静电、

拆解线集气收集+料

抽风系统、尾有组织一般排

墨粉收集颗粒物废气排GB16297布袋除尘,

气净化装置的无组织放口

放口其他

负压工作台

6

b)污染防治设施编号、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可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c)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

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

化要求。

d)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3.3.3废水

a)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GB8978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

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

放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3。

表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

污染防治设施

执行排放标

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防治设施名称是否为可行排放口类型

及工艺技术

生产废水//

pH值、化学

□是

需氧量、石油厂内综合污水处

□否

类、氨氮、悬理设施

如采用不属

浮物均质+隔油池+絮凝+

初期雨水于“6污染//

沉淀,均质+隔油池+

防治可行技

絮凝+沉淀+过滤等

术要求”中

组合处理技术,其他

的技术,应

pH值、化学提供相关证

需氧量、氨厂内综合污水处

明材料//

生活污水氮、悬浮物、理设施

五日生化需

氧量、总磷

市政污水处理厂////

pH值、化学经处理后厂内回用,

不外排///

需氧量、石油其他

厂内综合污

类、氨氮、悬

水处理设施地表水体//一般排放口GB8978

浮物、总磷、

出水废水集中处理设

五日生化需//一般排放口GB8978

氧量施

b)排放去向及规律

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厂内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直接

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市政管网;进入其他单

位;其他。

7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应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

HJ521。

c)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废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

并填报。

d)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

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放口规范

化要求。

e)排放口类型

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4废电池加工

4.4.1主要产品及产能

4.4.1.1一般原则

废电池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产污设施名

称、产污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

“4.4.1.2~4.4.1.6”为必填项,“4.4.1.7”为选填项。

4.4.1.2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产污设施及设施参数

废电池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产污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见表4。

表4废电池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产污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产污设施设施参数

拆解拆解设备处理能力:t/d

预处理热解热解设备处理能力:t/d

粉碎分选粉碎分选设备处理能力:t/d

浆化槽有效容积:m3

酸浸反应釜有效容积:m3

压滤机处理能力:t/d

酸浸处理酸浸除杂酸储罐有效容积:m3

酸雾净化塔尺寸:直径×高度(m)

液体储罐(氧化剂、还原剂)有效容积:m3

反应槽有效容积: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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