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2749-2017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DB22/T 2749-2017 The standard for minimum subsistence guarantee service management work

吉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2749-2017
标准类型
吉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12-04
实施日期
2018-01-30
发布单位/组织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A12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2749—2017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Standardofservicemanagementforlowestlifeguarantee

2017-12-04发布2018-01-30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2/T2749—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策划协会、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裴悦、沈建明、王洪武、谭树林、曹莹莹、姜峰。

I

DB22/T2749—2017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要求和监管。

本标准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的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管理工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最低生活保障lowestlifeguarantee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

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

2.2

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socialassistanceserviceagencies

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理和审核等社会救助工作的机构。

3基本要求

3.1公开事项

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应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关事项:

a)政策依据;

b)保障对象范围;

c)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

d)审核时限;

e)工作人员公示板;

f)监督举报电话;

g)本县级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的工作地点、联系电话;

h)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3.2设施设备

3.2.1办公场所宽敞明亮,面积超过30m2,有明显标识。

3.2.2应配备电脑、摄像头、电话、传真、打印机、扫描仪等办公用器材,并开通与工作任务量相匹

配的网络宽带。

3.2.3应配备消防安全设备及必要防护工具。

3.3人员要求

3.3.1从事接待服务的工作人员应经过最低生活保障业务、计算机技术等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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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的各项服务管理工作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救助对

象的人格、保护救助对象的个人隐私。

3.3.3应服饰整洁,态度热情,语言文明,耐心细致,操作规范。

4程序

4.1受理

4.1.1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核发

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

员会可以代其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4.1.2申请人应书面声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核查其家庭收入、财产有关情况,

履行相关程序。

4.1.3申请人应填写《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套表》(参见附录A)。

4.1.4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如下材料:

a)户口簿、身份证(包括临时身份证和居住证明)及其复印件;

b)婚姻状况证明,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调解)书、配偶死的应提

供死亡证明;

c)疾病证明或残疾证明(仅患病者或残疾人提供);

d)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具有自有房屋或租赁房屋的提供);

e)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证明(已缴纳的提供);

f)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或失业证明(有此类情况的提供);

g)子女就读学校证明(有此类情况的提供);

h)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4.1.5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予以

受理,并开具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补齐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1.6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集中受理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4.2核查

4.2.1信息核对

4.2.1.1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

社会保险、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

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4.2.1.2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

代为书面通知,填写《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异常结果通知书》(参见附录B)。

4.2.1.3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救助服务经办

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4.2.2入户核查

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实际

生活状况及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填写《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表》、

《邻里访问笔录》、《协助调查函》(参见附录C),由申请人(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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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民主评议

4.3.1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视情况对申请

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填写《民主(群众)评议会议记录》、《民

主评议投票结果》(参见附录D)。

4.3.2民主评议由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

(居)民代表等参加。

4.4初审公示

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申请初审公示》(参见附录E)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保障人数、家庭成员月(年)

人均收入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中要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4.5建议意见

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人家庭是

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建议意见,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参见附录F),并将申请

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6联审联批

4.6.1参加县级民政部门组织的联审联批,拟批准的,配合县级民政部门填写《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套表》,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

4.6.2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予

批准决定书》(参见附录G)。

4.7公示公开

4.7.1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拟批准家庭公示》

(参见附录H),并通过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的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政务

公开板(栏)等进行公示。

4.7.2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中要保护低保对象

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4.7.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公示有异议的,社会救助

服务经办机构按县级民政部门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

由县级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审批决定,重新按规定进行公示。

5工作要求

5.1时限

城市低保自受理之日起到全部审核审批结束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

过60个工作日。农村低保按年审批,审批时限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5.2档案和信息化管理

应建立低保对象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应及时将低保家庭基本信息及身份证、户口

簿等资料信息录入和上传到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与纸质档案一致的电子档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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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社会化发放

5.3.1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将低保证和低保金领取存折(卡)发放到低保对

象手中。

5.3.2要建立低保证和低保金领取存折(卡)发放台账,发放人、领取人或代领人分别签字存档。

5.3.3城乡低保金应按规定发放,具体时间以县级民政部门规定为准。

5.3.4原则上低保金无特殊情况不允许他人代领。确因身体不便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领取的,应由户

主本人向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委托家庭其他成员或亲属代领;家庭成员或亲属不能代

领的,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后,指定工作人员代领,签署代领协议并备案。

6监管

6.1动态管理

6.1.1低保家庭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在一个月内向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报

告。

6.1.2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对低保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定期进行分类核查,填写《城乡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金调整(停发)告知书》(参见

附录I),依复查情况及时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停发、减少或增发补助金。

6.1.3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居民家庭信息核对平台,定期复查低保家庭成员及相关的赡(抚、扶)养义

务人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对于有异议的家庭,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要组织人员100%入户

复查。入户复查至少2名工作人员,复查人员和低保对象分别对复查结果签字确认。本人拒绝签字的,

由复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6.1.4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通知低保家庭低保金增发、减发或停发的审批决

定,并说明理由。

6.1.5在设区市或县(市、区)内同一类型户口迁移的,由本人持户口迁移证明向原户籍地社会救助

服务经办机构提出迁移申请,社会救助服务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在信息系统内进行迁移操

作,无须重新申请。

6.1.6低保经办人员在本辖区申请或已享受低保的,按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

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实行备案管理。

6.1.7建立低保对象台账,详细记载低保对象新增和退保、低保金调增和调减、低保证和存折(卡)

发放领取登记等相关情况。

6.2长期公示

根据低保家庭情况,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长期公示》(参见附录J),通过社会救助

服务经办机构的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政务公开板(栏)等,进行公示。

6.3监督举报核查

6.3.1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6.3.2对实名举报要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6.3.3对低保来信来访实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制度,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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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套表

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套表见表A.1~A.7。

表A.1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套表(首页)

保障编号:

申请类型:□城市低保□农村低保

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否

吉林省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套表(首页)

户籍地址:县(市、区)街(镇)社区(村)

居住地址:县(市、区)街(镇)社区(村)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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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表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表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身份证号居住证号

性别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

婚姻状况家庭关系城乡属性身体状况

照片

劳动能力患病病种残疾类别残疾等级

身份类别就业情况就学情况保险情况

姓名身份证号居住证号

性别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

婚姻状况家庭关系城乡属性身体状况

照片

劳动能力患病病种残疾类别残疾等级

身份类别就业情况就学情况保险情况

姓名身份证号居住证号

性别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

婚姻状况家庭关系城乡属性身体状况

照片

劳动能力患病病种残疾类别残疾等级

身份类别就业情况就学情况保险情况

2.非共同生活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情况

与申请姓有无赡(抚、扶)无赡(抚、扶)养年赡(抚、扶)

身份证号家庭住址

人关系名养能力能力原因养费

□有□无□低收入□支出贫困

□有□无□低收入□支出贫困

□有□无□低收入□支出贫困

□有□无□低收入□支出贫困

□有□无□低收入□支出贫困

□有□无□低收入□支出贫困

□有□无□低收入□支出贫困

□有□无□低收入□支出贫困

致贫原因□无固定收入□因重病支出□因残无劳动能力□因突发自然灾害□其他

近亲属申明

以上本人代表家庭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申请人(户主):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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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解释:

1.最低生活保障:国家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

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

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收入共享、债务共担并形成相互财产继承关系)并长期共同生

活的人员。

3.近亲属:指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二、指标选项:

1.政治面貌: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民革会员、民盟盟员、民进会员、农工党党员、致公党党员、

九三学社社员、台盟盟员、无党派民主人士、群众、其他。

2.文化程度: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其他。

3.婚姻状况:未婚、已婚、丧偶、离异。

4.城乡属性:城市、农村。(城市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

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

员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等特殊区域及农场、

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农村指城镇以外区域。)

5.家庭关系:本人、配偶、子女、孙(外孙)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

6.身体状况:健康、一般、患病、残疾、既患病又残疾、重病、重残、既重病又重残。

7.患病病种:急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传染性肝炎(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晚期、孕

产妇高危重症抢救、严重精神病、急性传染性肺结核、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中风(有明显后遗

症)、严重肾病综合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急性心率衰竭、心肌梗赛、风湿性心脏病、其他重病病种以及高血压、

心脏病、腰间盘突出、糖尿病综合症、其他传染病、其他一般慢性病。

8.劳动能力:有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9.残疾类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其他残疾。

10.残疾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11.身份类别:进城务工农民、进城失地农民、宗教教职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强戒所外就医(执行)人员、刑释

人员、省内外来务工人员、务农、侨民(含港澳台人员)、退役军人、国有林场职工、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生活特殊困

难人员、其他人员。

12.就业情况:在职、登记失业、未登记失业、灵活就业、无业、离退休。

13.就学情况:在读、毕业、结业、休学、文盲、其他。

14.保险情况: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商业、住房公积金、其他。

15.近亲属申明: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属于近亲属的,填写该近亲属姓名、单位、职务及双

方关系;若不属于近亲属,则填“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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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3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

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元/月或年)

工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其他

净收入

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

家庭经营净

渔业的生产收入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收入

收入

集体财产分红

房屋出租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财产变卖知识产权变卖

和其他动产收益

财产

净收入

旱田亩元;水田亩元;林地亩元;

土地

草场亩元;其他亩元。

赡(抚、养老或一次性接受遗产(捐赠、赠送)和其

转移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赔偿金

扶)养费离退休金安置费他转移收入

净收入

其他收入元各种补贴元

2.家庭财产情况

□没有。

□没有。□□没有。□有股票(基金)等

现金银行存款□有,总市值

有元元有价证券

□没有□有;类型:;车(船)登记证编号;

车辆船舶

购车时间年月日;现估价元

□没有□有;类型:;农机登记证编号;

大型农机

购车时间年月日;现估价元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福利房□拆迁安置□自建住房□其他

自有住房

□产权□无产权房产证编号:建筑面积:㎡□自住□商用□出租

□1套

房□2套

产□产权□无产权房产证编号:建筑面积:㎡□自住□商用□出租

租赁□租赁私有□租赁公有□廉租房□其他□租赁私有□租赁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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