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9994-2005 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 19994-2005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oad bicycles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9994-2005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5-11-14
实施日期
2006-05-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国家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浙江浦江力霸皇集团公司、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公司、江苏省自行车公司、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英克莱集团公司、美利达自行车(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富士达自行车有限公司、上海三斯自行车公司、无锡川村自行车有限公司、天津达美车业公司、上海市自行车质量监督检测站、江苏省自行车质量监督检测站
起草人:
陈直青、阮志诚
出版信息:
页数:8页 | 字数:12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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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9994-2005

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technicalrequirementsforroadbicycles

2005-11-14发布2006-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999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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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明言

本标准为自行车整车的综合评判标准,其重点放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和强度要求,以确保骑行者在

骑行时既轻快又安全。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自行车标准化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浙江浦江力霸皇集团公

司、浙江皇冠王车业有限公司、江苏省自行车公司、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英克莱集团公司、美利达自

行车(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富士达自行车有限公司、上海三斯自行车公司、无锡川村自行车有限公司、天

津达美车业公司、上海市自行车质量监督检测站、江苏省自行车质量监督检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直青、阮志诚。

GB/T19994-2005

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行车整车及其主要部件的安全、强度与性能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只适用于在公路上骑行的自行车,其鞍座高度可以调整到635mm或更高一些的高度。

本标准不适用于其他特殊种类的自行车,诸如零售商用来运送货物的自行车、非公路骑行的自行

车、串列自行车、儿童自行车以及设计、制作用来正式比赛的自行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ISO4210:1996,IDT)

GB/T3566-1993自行车装配要求

GB/T12742-1991自行车检测设备和器具技术条件

QB/T1716-1993自行车链条

QB/T1717-1993自行车鞍座

QB1802-1993自行车轮辆(neqISO5775-2:1989)

QB1880-1993自行车车架

QB1881-1993自行车前叉

QB2191-1995自行车反射器

术语和定义

GB3565-2005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技术要求

4.1整车的安全性能

4.1.1车把把横管的总宽度应符合GB3565-2005中6.1的规定。

4.1.2把立管、鞍管应标有永久性的最少插人深度标记,并应分别符合GB3565-2005中6.2和12.2

的规定。

4.1.3经装配成车后的自行车整车,应符合GB3565-2005中4.1锐边的规定。

4.1.4经装配成车后的自行车整车,应符合GB3565-2005中4.2突出物的规定。

4-1.5脚蹬的地面距离和足趾间隙应分别符合GB3565-2005中11.2.1和11.2.2的规定。

4.1.6自行车整车应按GB3565-2005中第17章的规定安装反射器,并应达到QB2191-1995中

S.3规定的光学要求。

4.1.7自行车整车的制动性能

4.1.7.1干态制动性能应符合GB3565-2005中5.5.1的规定。

4.1.7.2湿态制动性能应符合GB3565-2005中5.5.2的规定。

4.2整车的强度要求

4.2.1车架/前叉组合件的强度

GB/T19994-2005

4.2.1.1重物落下:经5.2.1.1规定的试验后,组合件应无肉眼能见之裂纹,其前后轴中心距之间测得

的永久变形应不大于40mm.

4.2.1.2车架/前叉组合件落下:经5.2.1.2规定的试验后,组合件应无肉眼能见之裂纹。

4.2.1.3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经5.2.1.3规定的试验后,组合件的各部位不得有破损、明显的变形

或松动。

4.2.1.4前叉吸收能量:经5.2.1.4规定的试验后,其任何部位均不得有开裂、折断现象。

4.2.2车把部件的强度

4.2.2.1把立管应能经受5.2.2.1规定的力矩试验而不断裂。

4.2.2.2把立管应能承受5.2.2.2规定的弯曲试验而不断裂。

4.2.2.3车把部件按5.2.2.3规定的方法,作把横管和把立管的力矩试验时,把横管相对于把立管应

无转动。

4.2.2.4车把部件按5.2.2.4规定的方法,作把立管和前叉立管的力矩试验时,把立管相对于前叉立

管应无转动,但在拧紧其密接面之间的间隙之前所需要的转动除外,这种转动应不大于5..

4.2.2.5车把部件应能承受5.2.2.5规定的把横管和把立管组合件的疲劳试验而无断裂或肉眼能见

之裂纹。

4.2.3鞍座部件的强度

4.2.3.1鞍座调节夹紧装置经5.2.3.1规定的试验后,鞍座相对于鞍管在任何方向上都不应有转动,

鞍管相对于车架亦不应有转动。

4.2.3.2鞍座经5.2.3,2规定的强度试验后,钢质鞍梁不应脱离鞍座面和/或塑料底板,鞍座部件应无

破裂和永久性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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