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695-2024 广告监测工作规范

DB32/T 4695-2024 Advertising Monitoring Work Guidelines

江苏省地方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3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4695-2024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2-05
实施日期
2024-03-05
发布单位/组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广告监测工作的监测范围、监测方式、工作流程、广告数据采集、广告数据录入、广告审核判定、监测数据管理分析、监测记录归档保存、监测结果应用、监测数据质量、数据安全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广告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广告监测工作。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江苏省广告监测中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起草人:
许超仪、陈晓燕、朱玉环、刘朝军、杨济如、韦飞、周剑桥、陈蕾、张亮、黄洵
出版信息:
页数:36页 | 字数:61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03.160

CCSA00

!7,



DB32/T4695—2024

广告监测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foradvertisingmonitoringwork

2024-02-05发布2024-03-05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DB32/T4695—2024

目次

前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广告监测范围………………1

5广告监测方式………………1

6广告监测工作流程…………………………2

7广告数据采集………………2

8广告数据录入………………3

9广告审核判定………………3

10监测数据管理分析…………………………3

11监测记录归档保存…………………………4

12监测结果应用………………4

13监测数据质量………………4

14数据安全管理………………4

附录A(资料性)广告监测系统功能…………6

附录B(资料性)商品和服务广告类别………………………7

附录C(资料性)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9

附录D(资料性)监测分析报告大纲示例…………………29

参考文献………………………30

DB32/T4695—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广告监测中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许超仪、陈晓燕、朱玉环、刘朝军、杨济如、韦飞、周剑桥、陈蕾、张亮、黄洵。

DB32/T4695—2024

广告监测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广告监测工作的监测范围、监测方式、工作流程、广告数据采集、广告数据录入、广告审

核判定、监测数据管理分析、监测记录归档保存、监测结果应用、监测数据质量、数据安全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广告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广告监测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223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广告监测advertisingmonitoring

各级广告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广告监管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媒介(包括广播、电

视、报纸、期刊和互联网、户外等)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监测。

3.2

广告监测系统advertisingmonitoringsystem

广告监测工作中用于记录、分析、处理相关数据的软硬件系统,具备广告数据采集、信息录入、审核判

定、线索派发、线索处理、数据存档、查询统计等功能。

注:广告监测系统功能见附录A。

4广告监测范围

依据属地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三类广告数据开展广告监测工作:

——传统媒体广告数据: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媒介发布的广告数据;

——互联网广告数据:网站、网页、电商平台、视频平台、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自媒体等媒介发

布的广告数据;

——户外广告数据: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道路、建筑物、社区等通过一定媒介发布的广告数据。

5广告监测方式

广告监测以抽查监测为主要方式,根据广告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日常监测、重点监测和专项

监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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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测:各级广告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广告监测目录、监测范围、监测频次等,

依据随机抽查原则,对被监测对象开展抽样监测;

——重点监测:各级广告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告监管工作需要,对重点媒介、重点地区、重

点领域商品或服务广告进行抽样监测;

——专项监测:各级广告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大专项整治、重点行业监管、特殊线索调查等

需要,开展阶段性、针对性的抽样监测。

6广告监测工作流程

广告监测工作宜按照图1流程进行,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优化。

图1广告监测工作流程

7广告数据采集

7.1传统媒体广告数据采集

传统媒体广告数据主要来源于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数据采集:

——电视、广播广告数据:利用监测设备进行广告数据采集;

——报纸、期刊广告数据:通过人工录入、拍照等方式进行广告数据采集。

7.2互联网广告数据采集

互联网广告数据采集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人工浏览:通过人工浏览主要的网站、网页、APP等,记录广告的投放情况、展示内容等;

——智能识别:基于高频违法广告关键词,综合应用爬虫技术、人工智能识别等互联网信息技术,自

动抓取互联网广告内容。

7.3户外广告数据采集

户外广告数据采集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人工巡查:通过实地巡查广告牌、广告投放点等地,记录广告的投放情况、展示内容等;

——物联网设备采集:在数字媒体的播放终端,安装物联网数据采集设备采集广告的展示内容等;

——APP/小程序采集:通过APP或小程序,让用户在接触到广告时进行拍照、上传,收集广告展示

内容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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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广告数据录入

广告数据采集后,不同类型广告应按商品和服务广告类别(见附录B)标注相应信息后,录入广告监

测系统。

——传统媒体广告:电视、广播广告从原始内容中分离广告数据,制作成样本后录入广告名称、广告

时长、发布时间、媒体类型、媒介机构、广告主、广告类别、播放记录等信息;报纸、期刊广告录入

广告名称、媒体类型、媒介机构、发布时间、版面、广告主、广告类别等信息。

——互联网广告:录入广告名称、媒介名称、广告主、网页链接、网页图片、采集时间、广告类别、归属

地等信息。

——户外广告:录入广告名称、媒体类型、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户外点位、采集时间、广

告图片等信息。

注1:广告主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2:广告发布者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3:广告经营者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9广告审核判定

9.1审核判定依据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施行的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见附录C)中的违法行为表现及依

据,开展广告审核、判定工作。

9.2审核判定结果

广告审核判定结果分为合法广告、涉嫌违法广告。

9.3审核判定流程

9.3.1任务分配

审核判定工作宜实行随机分配,即随机分配监测人员和监测任务。

9.3.2初审

传统媒体、互联网、户外广告数据录入广告监测系统后,监测人员对广告内容进行初步审核,作出是

否涉嫌违法初步判定。

9.3.3复审

广告监测复审人员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对涉嫌违法广告作出审定。

9.3.4终审

复审结果由广告监测负责人终审。有争议的,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10监测数据管理分析

广告监测数据资料应及时汇总、整理,并编制月度、半年、年度监测报告以及专项监测报告。监测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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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报告大纲示例见附录D,监测报告宜包括以下内容:

——各类广告监测总体情况,包括监测总量、涉嫌违法广告数量(条、条次、时长)、监测违法率、涉嫌

违法广告行业领域及地域分布情况、重点或特殊时段监测情况等;

——专项领域广告监测情况,包括监测领域、监测总量、涉嫌违法广告数量、监测违法率、涉嫌违法广

告地域分布情况等;

——涉嫌违法广告线索,包括涉嫌违法广告名称、媒体名称、广告类别、涉嫌违法数量及涉嫌违法

条款;

——主要涉嫌违法表现,包括违法表现及认定依据,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等。

11监测记录归档保存

11.1监测记录内容

监测记录内容包括广告监测数据、监测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11.2归档保存期限

11.2.1广告监测数据应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11.2.2广告监测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12监测结果应用

监测结果可用于以下工作:

——提供线索:为广告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广告涉嫌违法线索;

——监测通报:根据广告监管实际需要,广告监测报告可以适当形式向相关广告监督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监测预警:分析违法率高、违法领域集中、社会反响强烈的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点地区等信

息,可预警广告发布风险,为广告违法警示公告提供依据;

——决策参考:为行政指导、专项治理、督查督办、广告发布媒介分级评价等工作提供依据。

13监测数据质量

广告监测工作涉及的数据类型包括图像、视频、音频、网页链接等,数据质量应满足以下条件:

——图像内容应清晰可辨,并详细标注图像来源、采集时间等信息,户外广告拍摄的图像还应具备详

细地理位置信息(包括经度、纬度等);

——视频内容应支持主流播放器、网页播放,视频内容播放连贯,音频及文字内容清晰;视频数据应

标注视频来源、采集时间等信息;

——音频内容应支持主流播放器、网页播放,音频内容播放连贯、清晰;音频数据应标注音频来源、采

集时间等信息;

——网页链接应准确完整,并标注数据来源、采集时间等信息。

14数据安全管理

14.1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输出全过程应实行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并符合

GB/T22239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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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宜进行广告监测数据容灾备份,合理规划本地备份、离线备份、异地备份和云备份等备份方式,健

全大规模广告数据安全备份机制。

14.3各级广告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广告监测时,应与第三方服务公司及相关人

员签署保密协议。

14.4任何机构、人员不应擅自使用广告监测数据和监测工作相关资料等。

14.5广告监测数据应真实、完整、有效,广告监测人员不应擅自调整广告监测范围和监测数据,各级广

告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广告监测数据进行随机抽查。

14.6广告监测系统应记录数据导入导出、用户登录、操作处理等信息,进行日志管理。

14.7可依托具有法律效力的平台对广告违法线索进行电子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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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

广告监测系统功能

A.1数据采集

提供广告数据的采集功能,审核人员可依托系统对传统媒体广告、互联网广告和户外广告数据加以

采集。

A.2信息录入

提供广告数据信息录入功能,审核人员可通过数据接口将采集到的广告数据批量接入,或通过可视

化界面逐条录入采集到的广告数据。

A.3审核判定

提供广告数据的审核功能,审核人员可通过该功能对疑似违法广告按法规判定。

A.4线索派发

提供线索派发功能,支持将广告审核后的疑似违法广告派发至案件办理单位。

A.5线索处理

提供上级单位下发的疑似违法广告线索的接收功能,支持上传线索处理的相关附件并反馈线索处理

结果等。

A.6数据存档

提供广告监测数据及广告监测分析报告等相关数据的存档功能。

A.7查询统计

提供精准查询平台数据功能,支持时间、日期、地域等多条件的组合查询。

A.8权限管理

通过权限管理功能,支持对不同账号进行权限划分,显示账号权限内的平台功能及数据。

A.9用户管理

提供系统平台的用户增加、修改、权限划分等管理功能。

A.10日志管理

提供相关账号的操作记录功能,例如登陆、操作时间、操作类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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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

商品和服务广告类别

商品和服务广告类别见表B.1。

表B.1商品和服务广告类别表

大类大类

序号大类小类序号大类小类

序号序号

1处方药30机动车

1药品类

2非处方药31非机动车

10交通产品类

32医疗器械类医疗器械32汽车用品

4普通化妆品33其他交通用品

3化妆品类

5特殊化妆品34软件

6商品房3511知识产品类音像印刷出版物

74房地产类商用地产/非民用36其他知识产品

8其他37保健用品

9乳制品38消毒产品

10饮料39洁齿用品

11奶粉40卫生用品

12冲饮食品41清洁用品

13方便食品42计算机及配套设备

5普通食品类

14焙烤食品43服饰箱包

15使用油脂44家具家私

16米面杂粮45纺织品

17调味品46办公学习用品

18其他4712普通商品类首饰

196保健食品类保健食品48钟表眼镜

20烟草制品49收藏品

7烟草类

21其他50厨房用具

228酒类酒51建材五金

23视听设备52文体娱乐产品

24空气调节设备53农兽药

25通信设备54农林鱼牧物资

269电器类厨卫电器55工业设备

27照摄像产品56宠物产品

28小家电产品57其他普通商品

29其他电器5813医疗服务类医疗诊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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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商品和服务广告类别表(续)

大类大类

序号大类小类序号大类小类

序号序号

5913医疗服务类医疗美容服务85销售服务

60证券86职业中介

61彩票87旅游服务

62保险88票务服务

63典当89餐饮服务

64银行90宾馆服务

14金融服务类

65拍卖91运输服务

66债券92休闲娱乐服务

美容美发美体

67基金93

(除医疗美容)

68其他金融服务9420普通服务类装饰装潢服务

69普通电话服务95婚介婚庆服务

70移动通信服务96出入境中介服务

15信息服务类

71声讯服务97企业登记代理

72其他信息服务98法律服务

73电子商务99邮政快递服务

16互联网服务类

74其他互联网服务100摄影服务

75加工揽承101咨询服务

76商业招商投资招商102修理与维护服务

17

77类特许加盟103房产中介服务

78其他商业招商投资104其他普通服务

79教育10521形象宣传类形象宣传

教育培训服务

8018培训106公告启示

81其他教育培训服务107公益广告

22非商业类

82会展108企业招聘

83会展文体活动文体活动109其他非商业

19

服务类其他会展文体

8411023其他类其他

活动服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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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资料性)

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

C.1药品广告(YP)

药品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见表C.1。

表C.1药品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

代码违法行为表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

药品广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

YP1员,军队单位、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十条第二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

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

条第一项

发布下列药品的广告:(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

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

《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

及戒毒治疗的药品;(2)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

YP2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

的制剂;(3)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4)依法停止或者禁止

办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

药品广告的情形

《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

处方药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YP3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

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体上作广告

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管理法》

YP4药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第九十条第二款

YP5药品广告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药品广告含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

YP6《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内容

YP7药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药品管理法》

药品广告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

第九十条第二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

YP8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

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

荐、证明

十一条第二项

YP9药品广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九十

药品广告的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

条第一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

YP10书不一致;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

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

等内容超出说明书范围

一款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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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1药品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续)

代码违法行为表现依据

《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

YP11药品广告未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

YP12读”,非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

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

YP13《广告法》第十九条

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

YP14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药品广告《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

YP15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药品广告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

法》第二条第二款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YP16药品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药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不清晰可《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YP17

见、不易于辨认,在整个视频广告播放中没有持续显示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药品广告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YP18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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