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214-2003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DB11/T 214-2003 Residential area green space design specif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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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214-2003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3-09-20
实施日期
2003-10-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40

B61

备案号:14315-2003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214—2003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GreenlandinResidentAreas

2003-09-20发布2003-10-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214—200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术语和定义.........................................................................3

4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4

5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4

6开放式绿地设计.....................................................................6

7封闭式绿地设计.....................................................................6

8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7

附录A(资料性附录)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化常用园林植物种类一览表..........................8

附录B(资料性附录)适宜在北京地区应用的主要攀缘植物栽培管理一览表.....................9

I

DB11/T214—2003

前言

为加强对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地设计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提高北京地区城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质量和

水平,依据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04-01)、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

(1993-01-01)、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CJJ/T91-2002《园林基

本术语标准》(2002-12-01)、《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多层、高层楼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包括城市规划中零散居

住用地内的绿化设计。非城市地区的居住区绿化设计可参照执行。

居住用地内地下设施覆土绿化设计和屋顶绿化设计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导书执行。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丽莉、朱虹。

II

DB11/T214—2003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

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85灌工程技术规范

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

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居住区绿地

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以及城市规划中

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地。

3.2

开放式绿地

引导居民进入,为居民提供休憩的绿地。一般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以及按开放式

绿地设计的宅间绿地等。

3.3

封闭式(装饰性)绿地

以观赏为主,不引导居民进入,主要用于改善居住区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的绿地。一般包

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

3.4

居住区公园

在城市规划中,按居住区规模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配套公共绿地。

3.5

小区游园

为一个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3.6

组团绿地

直接靠近住宅建筑,结合居住建筑组群布置的绿地。具有一定的休憩功能。

3.7

宅间绿地

3

DB11/T214—2003

在居住用地内,住宅建筑之间的绿化用地。通常以封闭式观赏绿地为主。

3.8

建筑基础绿地

在居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散水以外,用于建筑基础美化和防护的绿化用地。

3.9

居住区道路

为居住区交通服务,并用于划分和联系居住区内的各个小区的道路。

4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

4.1居住用地内的各种绿地应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并在居住区详细规划指导下进

行规划设计。居住区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应当作为永久性绿地进行建设。必须满足居住区绿地功能,布

局合理,方便居民使用。

4.2小区以上规模的居住用地应当首先进行绿地总体规划,确定居住用地内不同绿地的功能和使用性

质;划分开放式绿地各种功能区,确定开放式绿地出入口位置等,并协调相关的各种市政设施,如用地

内小区道路、各种管线、地上、地下设施及其出入口位置等;进行植物规划和竖向规划。

4.3居住区开放式绿地应设置在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中,可安排儿童游戏场、老人活动区、健身场地

等。如居住区规划未设置小区游园,或小区游园、组团绿地的规模满足不了居民使用时,可在具有开放

条件的宅间绿地内设置开放式绿地。

4.4组团绿地的面积一般在1000m2以上,宜设置在小区中央,最多有两边与小区主要干道相接。

4.5宅间绿地及建筑基础绿地一般应按封闭式绿地进行设计。宅间绿地宽度应在20m以上。

4.6居住区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必须根据居住区内外的环境特征、立地条件,结合景观规划、防

护功能等,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进行植物规划,强调植物分布的地域性和地方特色。植物种植的选择应

符合以下原则:

4.6.1适应北京地区气候和该居住区的区域环境条件,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和防护作用的植物。

4.6.2应以改善居住区生态环境为主,不宜大量使用边缘树种、整形色带和冷季型观赏草坪等。

5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

5.1在居住区绿地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开放式绿地或封闭式绿地的设计。绿地设计的内容包括:

绿地布局形式、功能分区、景观分析、竖向设计、地形处理、绿地内各类设施的布局和定位、种植设计

等,提出种植土壤的改良方案,处理好地上和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等。

5.2居住区内如以高层住宅楼为主,则绿地设计应考虑鸟瞰效果。

5.3居住区绿地种植设计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5.3.1充分保护和利用绿地内现状树木。

5.3.2因地制宜,采取以植物群落为主,乔木、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相结合的多种植物配置形式。

5.3.3选择寿命较长、病虫害少、无针刺、无落果、无飞絮、无毒、无花粉污染的植物种类。

5.3.4合理确定快、慢长树的比例。慢长树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树木总量的40%。

5.3.5合理确定常绿植物和落叶植物的种植比例。其中,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种植数量的比例应控制

在1:3~1:4之间。

5.3.6在绿地中乔木、灌木的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控制在70%,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种植面积比例

宜控制在30%左右。

5.4根据不同绿地的条件和景观要求,在以植物造景为主的前提下,可设置适当的园林小品,但不宜

过分追求豪华性和怪异性。

5.5绿化用地栽植土壤条件应符合CJJ48-92的有关规定。

4

DB11/T214—2003

5.6居住区绿地内的灌溉系统应采用节水灌溉技术,如喷灌或滴灌系统,也可安装上水接口灌溉。喷

灌设计应符合GBJ85的规定。

5.7绿地范围内一般按地表泾流的方式进行排水设计,雨水一般不宜排入市政雨水管线,提倡雨水回

收利用。雨水的利用可采取设置集水设施的方式,如设置地下渗水井等收集雨水并渗入地下。

5.8绿地内乔、灌木的种植位置与建筑及各类地上或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应符合以下规定:

5.8.1乔、灌木栽植位置距各种市政管线的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树木距地下管线外缘最小水平距离单位:m

名称新植乔木现状乔木灌木或绿篱外缘

电力电缆1.503.500.50

通讯电缆1.503.500.50

给水管1.502.00--

排水管1.503.00--

排水盲沟1.003.00--

消防笼头1.202.001.20

煤气管道(低中压)1.203.001.00

热力管2.005.002.00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

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5.8.2落叶乔木栽植位置应距离住宅建筑有窗立面5.0m以外,满足住宅建筑对通风、采光的要求。

5.8.3在居住区架空线路下,应种植耐修剪的植物种类。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

符合CJJ75-97中表6.1.2的规定。

5.8.4居住区绿化乔灌木与其它基础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乔灌木与其他基础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单位:m

设施名称新植乔木现状乔木灌木或绿篱外缘

测量水准点2.002.001.00

地上杆柱2.002.0--

挡土墙1.003.000.50

楼房5.05.001.50

平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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