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214-2016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DB11/T 214-2016 Green Space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Residential Areas (DB11/T 214-2016)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03年09月
-
2016年08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2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40
P53
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214—2016
代替DB11/T214—2003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fordesignofgreenlandinresidentareas
2016-08-10发布2016-12-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214—2016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设计原则...........................................................................2
5总体设计...........................................................................3
6竖向设计...........................................................................3
7种植设计...........................................................................4
8园路及铺装场地.....................................................................6
9园林构筑物及设施小品...............................................................7
10水体..............................................................................8
11给排水............................................................................9
12电气及防雷........................................................................9
13雨水控制与利用....................................................................9
附录A(规范性附录)乔灌木距地下管线外缘最小水平距离...............................11
附录B(规范性附录)乔灌木距其他基础设施外缘最小水平距离。.........................12
附录C(资料性附录)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化常用园林植物种类.............................13
附录D(资料性附录)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化常用攀缘植物.................................17
参考文献.............................................................................19
I
DB11/T214—2016
前言
本标准代替并废止DB11/T214—2003《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本标准与DB11/T214—200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按构成要素对居住区绿地设计中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增加了对居住区绿地雨水控制与利用的设计规定。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院、北京山水心源景
观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源树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子强、丘荣、韩丽莉、胡海波、朱虹、吕建强、程晋川、王昊、王捷、王月
宾、高洁、郭泉林、王堃、崔凌霞、王路阳、孔阳、王晓、潘子亮。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T214—2003。
II
DB11/T214—2016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设计原则、总体设计、竖向设计、种植设计、园路及铺装场地、园林构筑
物及设施小品、水体、给排水、电气及防雷、雨水控制与利用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921—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50180—93(2002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CJJ48公园设计规范
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JGJ155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DB11/T281屋顶绿化规范
DB11/T672再生水灌溉绿地技术规范
DB11/685—2013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DB11/T864园林绿化种植土壤
DB11/1222居住区无障碍设计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居住区绿地greenspaceinresidentareas
在城市(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以及城市(镇)
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地。
3.2
种植屋面greenroof
铺以种植土或设置容器种植植物的建筑屋面或地下建筑顶板。
3.3
雨水控制与利用stormwatermanagementandharvest
1
DB11/T214—2016
消减径流总量、峰值及降低径流污染和收集回用雨水的总称,包括雨水滞蓄、收集回用和调节等。
3.4
弃流removal
对降雨初期污染程度比较严重的雨水作放弃处理。
3.5
设计降雨重现期designedrecurrenceintervalofrainfall
某一预期强度的降雨重复出现的平均周期。
4设计原则
4.1系统性原则
4.1.1居住用地内的各类绿地应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配套布置,并在居住区规划指导下
进行规划设计。
4.1.2新建居住用地的居住区绿地应首先进行绿地总体规划,确定居住用地内不同绿地的功能和使用
性质。
4.1.3居住区绿地内的地下设施建设应从属于绿地建设的要求。地上和地下应统一规划设计,确保绿
地性质及功能不变。
4.2功能性原则
4.2.1居住区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应作为永久性绿地进行建设,并应满足居住区绿地相应功能,布局
合理。
4.2.2应划分出绿地各种功能区,确定绿地出入口位置等,并协调相关市政设施。
4.2.3居住区绿地内的道路铺装、小品以及各种构筑物应方便居民使用。
4.3安全性原则
4.3.1居住区绿地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对安全的要求。
4.3.2居住区绿地设计应符合用水、用电方面的相关安全规定。
4.3.3居住区绿地设计应处理好与地上、地下管线、管网的关系。
4.3.4居住区种植屋面应满足结构安全,地下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应保障其上部人员活动的安全;
规划有屋顶绿化时,应符合DB11/T281中的安全要求。
4.4宜居性原则
4.4.1居住区绿地设计应创造舒适的人居环境。
4.4.2居住区绿地设计应以人体活动占用的空间尺度和需要出发,并注意景观的均好性。
4.4.3居住区绿地设计应根据不同居住区特点,满足不同年龄层次的人群使用需求。
4.5生态性原则
2
DB11/T214—2016
4.5.1居住区绿地设计应以改善居住区生态环境为目标,注重隔离、防尘、降噪等防护功能,并宜选
用节能、生态、环保技术和材料。
4.5.2居住区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应根据居住区内外的环境特征、立地条件,结合景观规划、防
护功能等,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进行植物设计,重视植物的地域性。
4.5.3应保护和利用绿地内的现状树木,古树、大树不应移植。
4.5.4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进行垂直绿化;具备绿化条件的屋顶宜进行屋顶绿化。
4.5.5在地下建、构筑物上实施覆土绿化的部分,且不被建、构筑物封闭围合,其开放边长(即覆土
断面与实土相接的边长)应不小于覆土绿地边长的1/3。
4.5.6绿地规划应采取雨水集、蓄和利用技术和措施。
4.6经济性原则
4.6.1居住区绿地设计应根据不同的建设需要确定投资。
4.6.2居住区绿地设计应在节约成本、方便管理的基础上,获得最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5总体设计
5.1居住区绿地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进行整体构思、平面布局、功能分区、景观节点设置、出入口布
置、交通设计。
5.2整体构思应结合建筑形式、建筑布局、绿地使用特点、地域文化等,定位景观风格,设计景观结
构。
5.3平面布局应结合建筑、市政道路、场地竖向、地勘资料、地下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综合考虑。
应控制好园路、铺装场地、绿化、水体的用地比例及相互关系,结合观赏及活动需要布置各类园林设施
小品。
5.4应根据绿地的规模、位置等条件,对场地进行功能分区,确定各分区的规模及特色;应为老人和
儿童设置其适用的活动场地及配套设施;儿童活动场、健身场地等应远离住宅建筑。
5.5应根据景观结构中对主次景区的定位及功能划分,进行景观节点的设置。
5.6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对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定位,合理确定出入口内外广场、大门围墙、管理设
施等的风格、形式和尺度,并满足标志性及引导性等要求。
5.7允许居民进入活动的绿地出入口设置应方便居民出入,且不少于2个。
5.8应根据场地规模、功能分区等要求,确定园路的等级。
5.9绿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无障碍设计应符合DB11/1222中的规定。
5.10绿地中的地下设施覆土绿化设计应符合JGJ155的规定,种植屋面设计应符合DB11/T281的规
定。
5.11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的设计应符合CJJ48的规定。
6竖向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等立地条件,减少土方量。土方宜场地内平衡,不宜大规模进土或
外运土。
3
DB11/T214—2016
6.1.2应根据居住区内建筑、道路的设计标高,提出场地内主要节点的高程和对地形设计的要求,确
保地表水的排放。
6.1.3应有利于居住区绿地的雨水控制与利用。
6.1.4场地内原地表层适宜栽植的土壤,应加以保护并有效利用。
6.2地形设计
6.2.1应结合场地情况、功能及景观需要设计地形。
6.2.2设计地形相对高度大于4.00m或附近存在河道及需保护的地上、地下设施时,需对堆土下的地
基进行结构计算,保证山体稳定及设施安全。
6.2.3在地下设施上堆筑地形时,应核对地下设施的平均承载力及最大允许承载力,根据地下设施承
载力要求进行合理的地形设计。
6.2.4地形需机械轧实时,应考虑种植、土建、设施安装等对地基的不同要求,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
求。
6.2.5新堆地形及改造地形的坡度应考虑土壤的安息角,避免出现自然滑坡,必要时采取护坡、固土
或防冲刷等工程措施。
6.3坡度控制
6.3.1场地的坡度、坡向应符合排水要求,避免场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6.3.2园路纵坡不应小于0.2%;活动广场、停车场的坡度不应小于0.3%,不宜大于2%;绿地坡度不
应小于0.5%。
7种植设计
7.1一般规定
7.1.1应为居民提供宜居优美的生活环境和良好可持续的生态环境。
7.1.2应考虑居民居住及使用的安全性。
7.1.3应因地制宜,按照植物的生长习性进行设计,采取以植物群落为主,乔木、灌木和草坪地被植
物相结合的多种植物配置形式,并考虑季相变化。
7.1.4合理确定常绿植物和落叶植物的种植比例,宜适当增加落叶树的比例,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种
植数量的比例宜控制在1:5~1:8之间。
7.1.5乔木、灌木的种植面积占绿化面积的比例宜大于70%,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种植面积比例宜
小于30%。
7.1.6应兼顾近期远期效果,慢长树所占比例宜大于树木总量的40%。
7.1.7绿地设计应考虑俯瞰效果,绿篱、色块形式宜简洁。
7.2设计要求
7.2.1居民休憩广场及人行步道应考虑遮荫,应以种植冠大荫浓的落叶乔木为主,分枝点高度不应低
于2.20m,夏至日正午的遮荫面积不宜小于铺装面积的40%;无遮荫人行道长度不宜超过居住区内人行
道路长度的25%;休息廊架旁宜种植攀缘植物,休息座椅旁宜种植落叶大乔木。
7.2.2不同活动区域宜用植物进行分隔、遮挡。
4
DB11/T214—2016
7.2.3落叶乔木及大灌木栽植位置与住宅建筑有窗外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7.2.4建筑西侧宜栽植高大乔木,住宅建筑南侧窗前不应种植常绿大乔木,避免遮光。
7.2.5建筑周边宜根据建筑墙面性质及朝向选择攀缘植物进行垂直绿化,高于1.00m的各种隔离围墙
或栏杆宜垂直绿化。
7.2.6对影响景观效果的构筑物宜采用植物进行遮挡,但不应影响正常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7.2.7绿地内乔木、灌木栽植位置距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乔、灌木距
其他基础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7.2.8居住区种植应避开架空线,如不能避开,架空线路下应种植落叶小乔木、大灌木或耐修剪的植
物种类;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CJJ75-97中表6.1.2的规定。
7.2.9屋顶绿化应符合DB11/T281的规定。
7.2.10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应符合JGJ155的规定。
7.2.11停车场、道路及铺装场地周边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停车场周边应设隔离防护绿地进行分隔空间及遮挡视线。应选择高大落叶乔木进行遮荫,乔木
分枝点高度应遵守如下规定:中型汽车停车场不应低于3.50m,小型汽车停车场不应低于2.50m,
自行车停车场不应低于2.20m;行道树分枝点高度不应低于2.50m;
——停车场绿化乔木种植间距应满足车位、通道、转弯、回车半径的要求;
——道路绿化同一路段应统一种植形式;规模较大的居住区,不同路段宜有所变化,以增加特色和
辨识性;种植形式应具有韵律感和观赏性,形成视线走廊;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的要求;
——道路分车带绿化灌木及小乔木宜选择窄冠型,枝叶不应伸入路面空间内,大乔木的分枝点高度
应不影响行车安全;
——道路转弯处、交叉路口以及停车场出入口处应保证视线通透,灌木高度不应高于0.60m;
——人行步道两侧应栽植冠大荫浓的落叶乔木作为行道树;
——铺装场地树池宜采取防止扬尘及踩踏措施;
——允许居民进入活动的绿地、道路、停车场、风口处不应种植浅根性大乔木;
——儿童活动场内及周边不应种植遮挡视线及多刺植物,保持视线通透;
——坡道附近不应种植落花落果植物。
7.2.12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风口、建筑西北侧应种植抗风、耐寒植物;
——林下及建筑背阴处应选择喜阴及耐阴植物;
——建筑阳面全光下宜种植喜阳植物;
——地势低洼区域应选择既可水生又可旱生的水生植物及耐短期水淹的陆生植物。
7.2.13株行距及种植池应满足以下要求:
——植物种植密度应合理,应为植物留出生长空间;乔木种植株距不宜小于4.00m,地被可适当加
密;
——人行道、停车场、铺装场地上的带状种植池宽度不应小于1.50m;树池尺寸不应小于1.50m×
1.50m,宜加盖树池箅子或覆盖物。
7.2.14宜用绿色期长、根系发达的草坪地被植物覆盖地表;边坡应种植护坡植物,防止水土流失;树
穴和种植池表面应覆盖经无害化处理过的有机覆盖物或碎石,避免黄土裸露。
7.2.15不宜过多采用造型修剪植物。
5
DB11/T214—2016
7.2.16种植设计说明应对栽植季节提出要求,北京地区的栽植季节应以春季为主,雨季可种植常绿树,
秋季栽植宜放在落叶后进行,非栽植季节施工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植物成活。
7.3植物选择
7.3.1选择植物应遵循下列原则:
——宜选择抗逆性强、易管理、生态效益明显、寿命长、病虫少、无飞絮、无毒、发芽早、落叶迟
的种类,休憩广场及人行道、园路周边不宜种植有刺的植物;
——行道树、停车场及铺装广场上植物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选择深根性、无根孽、无浆果、落
叶整齐、生长适中或速生落叶乔木,树干宜通直;
——宜选择能分泌杀菌素的植物,不宜种植有刺激气味并产生过多花粉的开花植物;
——宜选择观花、观果、观干及彩叶植物;
——宜选择绿色期长的地被植物;
——宜适量种植花卉,种类宜选用木本或宿根花卉。
7.3.2落叶乔木胸径宜大于8cm,常绿乔木高度不宜低于3.50m;不应大量种植胸径超过20cm的落
叶乔木、高度6.00m以上的常绿乔木。
7.3.3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化常用植物种类见附录C,常用攀缘植物见附录D。
8园路及铺装场地
8.1一般规定
8.1.1居住区绿地内应设置园路和小型铺装场地,铺装面积不宜大于绿地面积的25%。
8.1.2铺装面层应平整防滑,宜采用环保铺装材料。
8.1.3宜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
8.2园路设计
8.2.1园路设计应以绿地平面布局为依据,综合考虑交通、观景、集散等需求,与地形、植物、水体、
构筑物及设施小品相结合,合理设计路由和交通节点,并与居住区道路形成完整的道路系统。
8.2.2园路的线形设计应符合行人的行为规律,路的转折、衔接应顺畅。
8.2.3园路宽度不应小于1.20m。园路边缘距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GB50180-93(2002
年版)的8.0.5.8条的规定。
8.2.4园路应随地形起伏,当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台阶解决竖向交通。
8.2.5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高度宜为0.10m~0.15m,并应均匀一致,表面防滑。台阶级数
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8.3铺装场地设计
8.3.1应根据儿童活动、居民健身、休憩散步、社交娱乐等不同的功能要求,对场地做出不同的设计。
8.3.2儿童活动场地与周边车行道路应有必要的隔离,场地面层宜采用质地柔软的铺装材料。沙坑周
边应采取防沙粒散失的措施,沙坑底部应有排水措施。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
日照阴影线之外。
8.3.3安静休憩场地应利用地形或植物与喧闹区相隔离。
6
DB11/T214—2016
8.3.4活动休息场地应日照充足。
8.3.5较大规模场地或综合性功能场地周边应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避免对附近建筑形成干扰。
9园林构筑物及设施小品
9.1一般规定
9.1.1居住区绿地中的园林构筑物及设施小品,应采取景观与功能相结合的方式,正确处理好实用、
美观和经济的关系。
9.1.2园林构筑物和小品的造型应与居住区整体景观风格相协调。
9.2园林构筑物
9.2.1亭、廊、花架等园林构筑物的设计除应符合相关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构筑物应根据周边情况选择最佳地址,并控制设计体量。
——构筑物的造型设计应与居住区建筑及景观的设计风格协调一致。
9.2.2人行桥设计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桥面活荷载按3.5kN/m2计算;桥宽超过2.50m时,桥头应
设置车障;当桥两侧近2.00m范围内水深超过0.50m时,桥体应设防护栏杆,其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
9.3.4条的规定。
9.3设施小品
9.3.1绿地内堆山、置石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以自然地形为主,不应大规模堆山、置石,堆叠假山宜少而精;
——堆叠假山应以安全为前提进行总体造型和结构设计,造型完整美观,结构牢固耐久;
——人工堆叠假山除可采用天然山石外,还可采用人工塑石;
——绿地内设置景石时,可结合地形作置石、卧石、抱头石等处理,置石量宜适当;
——堆山、置石应与植物有机搭配。
9.3.2雕塑的题材、形式、材料和体量应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9.3.3绿地内应设置儿童活动设施和成人健身设施。儿童活动及成人健身设施,应符合安全、卫生的
要求,并避免干扰周边环境。
9.3.4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及场地周边,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应与景观结合。
——当侧面临空的人流密集的场地高差超过0.70m时,应有防护设施;
——防护设施采用栏杆时,其高度应不小于1.05m;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但宜不大于1.20m;栏
杆应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作用在栏杆扶手上的竖向力和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均按1.00kN/m
计算;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应不大于0.11m;
——绿地主要出入口与车行道交叉时,交叉处的道路应设置减速带,出入口应设隔离设施。
9.3.5绿地内应综合考虑居民需求及场地规模,合理设置园椅或座凳,其数量不应少于20个/hm2。
9.3.6绿地内应根据人流量设置分类垃圾桶,并确保使用和清洁方便。
9.3.7标识设计应功能明确、清晰醒目、位置适当,并形成系统。标识系统应风格一致,体现居住区
特色,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居住区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居住区总平面图;
——在道路主要交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 DB35/T 1320-2013 厚朴栽培技术规程 2013-02-20
- DB35/T 951-2013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与编制规则 2013-02-20
- DB35/T 1331-2013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服务规范 2013-04-02
- DB35/T 1324-2013 社区服务站“一站式”服务规范 2013-02-20
- DB31/T 713-2013 零售药店服务规范 2013-07-31
- DB35/T 1332-2013 曳引式电梯安全性能技术评估规程 2013-04-02
- DB35/T 1326-2013 植物类农产品中γ-氨基丁酸的测定 2013-02-20
- DB35/T 1036-2013 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 2013-02-20
- DB15/ 565-2013 建筑电气防火检验技术规程 2013-08-05
- DB35/T 1329-2013 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 2013-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