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628-2009 家政服务组织等级划分与评定

DB11/T 628-2009 Classification and evaluation of home care service organizations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2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628-2009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9-02-06
实施日期
2009-05-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A10

备案号:24634-2009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628—2009

家政服务组织等级划分与评定

Gradingandassessmentofdomesticserviceorganizations

2009-02-06发布2009-05-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628—200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家政服务组织的等级及标志.............................................................................................................................1

5家政服务组织等级划分....................................................................................................................................1

6等级评定组织与程序........................................................................................................................................2

7标志管理...........................................................................................................................................................2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家政服务组织等级划分条件..........................................................................................3

附录B(规范性附录)家政服务组织等级评分标准和计分表...........................................................................8

I

DB11/T628—2009

前言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商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家政服务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大经、杨军。

本标准于2009年2月6日首次发布。

II

DB11/T628—2009

家政服务组织等级划分与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组织的等级及标志、等级划分的原则和依据、等级评定组织与评定程序以及

标志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家政服务组织的等级划分与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11/T417—2007家政服务通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家政服务组织domesticserviceorganization

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3.2

家政服务消费者domesticserviceconsumer

指接受家政服务的对象,通常指客户或雇主。

4家政服务组织的等级及标志

4.1家政服务组织的等级划分为五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4.2家政服务组织的等级标志以五角星为符号来表示,一个五角星表示一星级,两个五角星表示二星

级,三个五角星表示三星级,四个五角星表示四星级,五个五角星表示五星级。

5家政服务组织等级划分

5.1等级划分的原则

一个家政服务组织执行一个等级的标准,评定一个等级。如果家政服务组织由若干分店、附属店和

连锁店组成,可按各店的实际情况分别评定等级。

5.2等级划分的依据

5.2.1家政服务组织等级划分以家政服务组织的基本条件、规模和业绩、营业条件、服务项目、管理

要求和社会信誉为依据。

5.2.2家政服务组织等级的评定遵照本标准及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附录A“家政服务组织等级划

分条件”规定相应等级的所有条件必须具备,并按照附录B的规定,由家政服务组织等级评定委员会综

合评定。

1

DB11/T628—2009

6等级评定组织与评定程序

6.1评定组织

6.1.1家政服务组织等级评定工作由家政服务组织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家政服务组织等级评定委员

会由政府相关部门、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和相关领域专家等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等级评定实施办

法和细则,组织评审工作,监督等级评定和等级标志的使用。

6.1.2家政服务组织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6.2评定程序

6.2.1家政服务组织的等级评定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家政服务组织向家政服务组织等级评定委员

会办公室提交等级评定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家政服务组织等级评定申请报告;

——自查自评情况说明;

——完税凭证;

——其他必要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

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受理,该家政服务组织在三年内不得申报等级评定。

6.2.2接到家政服务组织等级评定申请报告后,家政服务组织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查材料的

基础上,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答复。

6.2.3受理申请报告后,家政服务组织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一个月内派遣不少于3人的等级评

审专家组,根据附录B的内容进行检查评审,并提交检查报告。

6.2.4接到检查报告后2个月内,家政服务组织等级评定委员会应根据等级评审专家组的检查报告对

申报等级评定的家政服务组织进行评定。

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申报资格;

——申请报告;

——等级评审专家组的检查报告;

——违规及事故、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6.2.5经评定达到申报等级的家政服务组织,由家政服务组织等级评定委员会公示结果,授予相应的

等级标志,并颁发证书。

6.2.6经评定未达到申报等级的家政服务组织,家政服务组织等级评定委员会应予书面告知。可按实

际达到的评定等级公示结果,授予相应的等级标志,并颁发证书,或另行申报。

7标志管理

7.1标志实行自愿申报,强制管理制度。

7.2标志由家政服务组织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

7.3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等级标志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满一年)可继续申报较高等级的认定。

7.4标志使用有效期满而不继续申报的,不得继续使用标志,由家政服务组织等级评定委员会将原等

级标志和相关证书收回。

7.5已经评定等级的家政服务组织,应按照本标准的相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

家政服务组织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家政服务组织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抽查。

7.6家政服务组织在使用标志期间,一经发现与标准不符的问题,家政服务组织等级评定委员会可根

据情节进行书面警告、限期整改的处理,直至取消等级标志。

7.7等级标志取消后,两年内不得申报。

2

DB11/T628—2009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家政服务组织等级划分条件

A.1一星级家政服务组织

A.1.1基本条件

A.1.1.1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A.1.1.2正式成立并持续运营2年以上。

A.1.1.3按时参加并通过各项年检,及时报送各类报表。

A.1.1.4近1年内未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A.1.1.5有系统的家政服务员管理文件和服务流程标准化文件。

A.1.2规模和业绩

A.1.2.1上一年度累计在岗家政服务员达100人,从事单一经营业态的家政服务组织除外。

A.1.2.2年营业收入(扣除家政服务员工资)在10万元以上。

A.1.3营业条件

A.1.3.1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50㎡。

A.1.3.2配备经营必要的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和传真机等;使用计算机管理,有能够反映本组织基本情

况的资料。

A.1.3.3布局合理,工作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安全消防措施到位,具有良好的视觉形象。

A.1.3.4明示相关证照、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服务规范、工作流程、投诉与监督电话等。

A.1.3.5有家政服务员宿舍。

A.1.4服务项目

A.1.4.1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A.1.4.2参照DB11/T417—2007附录A提供服务。

A.1.5管理要求

A.1.5.1以DB11/T417—2007附录D为基础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入户签约率达到100%。

A.1.5.2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胸卡。

A.1.5.3接待人员能用普通话接待客户,对外营业时间不少于8小时。

A.1.5.4家政服务员必需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和上岗证等;无刑事犯罪记录;家政服务员应

具备与等级相适应的服务技能。

A.1.5.5管理者应参加行业组织的培训和活动。

A.1.5.6应按照DB11/T417—2007第5章的内容,对家政服务员进行技能培训。组织家政服务员参加政

府或行业举办的家政服务员等级资质考核,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家政服务员等级资质持证率。

A.1.5.7有关于接待服务、服务过程、跟踪服务、招工、培训、辞退等的管理制度。

A.1.5.8执行财务制度,照章纳税。

A.1.5.9在72小时内办理投诉,效率高,没有拖延、推诿的现象。

A.1.5.10做好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质量记录,内容真实、填写清楚并整理归档。

A.1.6社会信誉

A.1.6.1消费者口碑较好,社会反响较好,无重大事件投诉。

A.1.6.2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A.2二星级家政服务组织

3

DB11/T628—2009

A.2.1基本条件

A.2.1.1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A.2.1.2正式成立并持续运营3年以上。

A.2.1.3按时参加并通过各项年检,及时报送各类报表。

A.2.1.4近2年内未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A.2.1.5有系统的家政服务员管理文件和服务流程标准化文件。

A.2.2规模和业绩

A.2.2.1上一年度累计在岗家政服务员达200人,从事单一经营业态的家政服务组织除外。

A.2.2.2年营业收入(扣除家政服务员工资)在20万元以上。

A.2.3营业条件

A.2.3.1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100㎡。

A.2.3.2配备经营必要的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和传真机等;使用计算机管理,有能够反映本组织及其从

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资料。

A.2.3.3布局合理,工作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安全消防措施到位,具有良好的视觉形象。

A.2.3.4明示相关证照、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服务规范、工作流程、投诉与监督电话等。

A.2.3.5有家政服务员宿舍。

A.2.4服务项目

A.2.4.1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A.2.4.2参照DB11/T417—2007附录A提供服务。

A.2.5管理要求

A.2.5.1以DB11/T417—2007附录D为基础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入户签约率达到100%。

A.2.5.2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胸卡。

A.2.5.3接待人员能用普通话接待客户,对外营业时间不少于8小时。

A.2.5.4家政服务员必需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资料和上岗证等;无刑事犯罪记录;家政服

务员应具备与等级相适应的服务技能。

A.2.5.5管理者应参加行业组织的培训和活动。

A.2.5.6应按照DB11/T417—2007第5章的内容,对家政服务员进行技能培训。组织家政服务员参加政

府或行业举办的家政服务员等级资质考核,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家政服务员等级资质持证率。

A.2.5.7有关于接待服务、服务过程、跟踪服务、招工、培训、辞退等的管理制度。

A.2.5.8执行财务制度,照章纳税。

A.2.5.9在72小时内办理投诉,效率高,没有拖延、推诿的现象。

A.2.5.10做好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质量记录,内容真实、填写清楚并整理归档。

A.2.6社会信誉

A.2.6.1消费者口碑较好,社会反响较好,无重大事件投诉。

A.2.6.2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A.3三星级家政服务组织

A.3.1基本条件

A.3.1.1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A.3.1.2正式成立并持续运营4年以上。

A.3.1.3按时参加并通过各项年检,及时报送各类报表。

A.3.1.4近3年内未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A.3.1.5有系统的家政服务员管理文件和服务流程标准化文件。

A.3.2规模和业绩

4

DB11/T628—2009

A.3.2.1上一年度累计在岗家政服务员达300人,从事单一经营业态的家政服务组织除外。

A.3.2.2年营业收入(扣除家政服务员工资)在30万元以上。

A.3.3营业条件

A.3.3.1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150㎡。

A.3.3.2配备经营必要的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和传真机等;使用计算机管理,有能够反映本组织及其从

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资料。

A.3.3.3布局合理,工作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安全消防措施到位,具有良好的视觉形象。

A.3.3.4明示相关证照、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服务规范、工作流程、投诉与监督电话等。

A.3.3.5有家政服务员宿舍。

A.3.4服务项目

A.3.4.1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A.3.4.2参照DB11/T417—2007附录A提供服务。

A.3.5管理要求

A.3.5.1以DB11/T417—2007附录D为基础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入户签约率达到100%。

A.3.5.2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胸卡。

A.3.5.3接待人员能用普通话接待客户,对外营业时间不少于8小时。

A.3.5.4家政服务员必需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资料和上岗证等;无刑事犯罪记录;家政服

务员应具备与等级相适应的服务技能。

A.3.5.5管理者应参加行业组织的培训和活动。

A.3.5.6应按照DB11/T417—2007第5章的内容,对家政服务员进行技能培训。组织家政服务员参加政

府或行业举办的家政服务员等级资质考核,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家政服务员等级资质持证率。

A.3.5.7有关于接待服务、服务过程、跟踪服务、招工、培训、辞退等的管理制度。

A.3.5.8执行财务制度,照章纳税。

A.3.5.9在72小时内办理投诉,效率高,没有拖延、推诿的现象。

A.3.5.10做好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质量记录,内容真实、填写清楚并整理归档。

A.3.6社会信誉

A.3.6.1消费者口碑较好,社会反响较好,无重大事件投诉。

A.3.6.2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A.4四星级家政服务组织

A.4.1基本条件

A.4.1.1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A.4.1.2正式成立并持续运营5年以上。

A.4.1.3按时参加并通过各项年检,及时报送各类报表。

A.4.1.4近3年内未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A.4.1.5有系统的家政服务员管理文件和服务流程标准化文件。

A.4.2规模和业绩

A.4.2.1上一年度累计在岗家政服务员达500人~1000人,从事单一经营业态的家政服务组织除外。

A.4.2.2年营业收入(扣除家政服务员工资)在50万元以上。

A.4.3营业条件

A.4.3.1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300㎡。

A.4.3.2配备经营必要的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和传真机等;使用计算机管理,有能够反映本组织及其从

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资料,并与行业组织、政府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A.4.3.3布局合理,工作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安全消防措施到位,具有良好的视觉形象。

5

DB11/T628—2009

A.4.3.4明示相关证照、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服务规范、工作流程、投诉与监督电话等。

A.4.3.5有家政服务员宿舍。

A.4.4服务项目

A.4.4.1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A.4.4.2参照DB11/T417—2007附录A提供服务。

A.4.5管理要求

A.4.5.1以DB11/T417—2007附录D为基础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入户签约率达到100%。

A.4.5.2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胸卡。

A.4.5.3接待人员能用普通话接待客户,对外营业时间不少于8小时。

A.4.5.4家政服务员必需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资料和上岗证等;无刑事犯罪记录;家政服

务员应具备与等级相适应的服务技能。

A.4.5.5管理者应参加行业组织的培训和活动。

A.4.5.6应按照DB11/T417—2007第5章的内容,对家政服务员进行技能培训。组织家政服务员参加政

府或行业举办的家政服务员等级资质考核,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家政服务员等级资质持证率。

A.4.5.7有关于接待服务、服务过程、跟踪服务、招工、培训、辞退等的管理制度。

A.4.5.8执行财务制度,照章纳税。

A.4.5.9在72小时内办理投诉,效率高,没有拖延、推诿的现象。

A.4.5.10做好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质量记录,内容真实、填写清楚并整理归档。

A.4.5.11建立并执行规范的消费管理制度,拥有详细的客户档案资料。

A.4.5.12服务标准体系

A.4.5.12.1有适应本组织运行的服务标准体系,包括技能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通过建立服务

标准体系,实施过程管理,达到家政服务组织管理的优化。

A.4.5.12.2管理标准包括本组织发展规划、组织结构体系、服务管理程序和过程、资源管理、安全管

理和其他配套管理制度。

A.4.5.12.3提供的服务项目有服务程序。其服务程序的目的、范围、职责、过程、质量记录和支持性

文件,做到职责清晰、服务过程实用、确保客户安全。

A.4.5.12.4有服务投诉和持续改进程序。

A.4.5.12.5对本组织可能发生的危机定期进行评估,有危机处理预案。

A.4.5.12.6有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对本组织的服务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A.4.6社会信誉

A.4.6.1消费者口碑较好,社会反响较好,无重大事件投诉。

A.4.6.2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A.4.6.3每月对客户满意度进行评价,近三年每年客户抽样调查平均满意率不低于85%。

A.4.6.4每年参加两项以上的社会公益活动。

A.5五星级家政服务组织

A.5.1基本条件

A.5.1.1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A.5.1.2正式成立并持续运营6年以上。

A.5.1.3按时参加并通过各项年检,及时报送各类报表。

A.5.1.4近5年内未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A.5.1.5有系统的家政服务员管理文件和服务流程标准化文件。

A.5.2规模和业绩

A.5.2.1上一年度累计在岗家政服务员达1000人~2000人,从事单一经营业态的家政服务组织除外。

6

DB11/T628—2009

A.5.2.2年营业收入(扣除家政服务员工资)在80万元~100万元。

A.5.3营业条件

A.5.3.1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500㎡。

A.5.3.2配备经营必要的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和传真机等;使用计算机管理,有能够反映本组织及其从

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资料,并与行业组织、政府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A.5.3.3布局合理,工作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安全消防措施到位,具有良好的视觉形象。

A.5.3.4明示相关证照、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服务规范、工作流程、投诉与监督电话等。

A.5.3.5有家政服务员宿舍。

A.5.4服务项目

A.5.4.1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A.5.4.2参照DB11/T417—2007附录A提供服务。

A.5.5管理要求

A.5.5.1以DB11/T417—2007附录D为基础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入户签约率达到100%。

A.5.5.2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胸卡。

A.5.5.3接待人员能用普通话接待客户,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

A.5.5.4家政服务员必需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资料和上岗证等;无刑事犯罪记录;家政服

务员应具备与等级相适应的服务技能。

A.5.5.5管理者应参加行业组织的培训和活动。

A.5.5.6应按照DB11/T417—2007第5章的内容,对家政服务员进行技能培训。组织家政服务员参加政

府或行业举办的家政服务员等级资质考核,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家政服务员等级资质持证率。

A.5.5.7有关于接待服务、服务过程、跟踪服务、招工、培训、辞退等的管理制度。

A.5.5.8执行财务制度,照章纳税。

A.5.5.9在72小时内办理投诉,效率高,没有拖延、推诿的现象。

A.5.5.10做好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质量记录,内容真实、填写清楚并整理归档。

A.5.5.11建立并执行规范的消费管理制度,拥有详细的客户档案资料。

A.5.5.12服务标准体系

A.5.5.12.1有适应本组织运行的服务标准体系,包括技能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通过建立服务

标准体系,实施过程管理,达到家政服务组织管理的最优化。

A.5.5.12.2管理标准包括本组织发展规划、组织结构体系、服务管理程序和过程、资源管理、安全管

理和其他配套管理制度。

A.5.5.12.3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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