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2966-2024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DB14/T 2966-2024 Non-methane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NMVOCs) emission continuous monitoring system for fixed pollution sources maintenanc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4年01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临汾市环 境监控中心、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 西鑫华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太原海纳辰科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赵钱垒、李晓锋、王亮、贾午耀、贺红官、宋福胜、路志军、薛梦莹、朱伟、 谢明、刘建晖、张利琴、郑亮、杨青、刘承伟、李波、刘强、徐伟利、杨帅、高建华。
- 出版信息:
- 页数:2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99
CCSZ01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2966—2024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
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2024-01-03发布2024-04-03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4/T2966—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体要求...........................................................................2
5运行维护技术要求...................................................................3
6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5
7数据审核和处理要求.................................................................7
附录A(资料性)NMHC-CEMS日常巡检、校准和维护原始记录表.............................9
参考文献.............................................................................22
I
DB14/T2966—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临汾市环
境监控中心、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
西鑫华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太原海纳辰科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钱垒、李晓锋、王亮、贾午耀、贺红官、宋福胜、路志军、薛梦莹、朱伟、
谢明、刘建晖、张利琴、郑亮、杨青、刘承伟、李波、刘强、徐伟利、杨帅、高建华。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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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的总体要求、技术要求、质量
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212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101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1286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DB14/T205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上有响应的除甲烷以外的其他气态有机化合
物的总和(除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简称NMHC。
3.2
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条件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以及
含氧量等)所需的全部设备,简称NMHC-CEMS,由NMHC监测单元、废气条件参数监测单元、数据
采集与处理单元以及其他辅助设备等组成。
3.3
运行维护
按照本文件要求对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开展日常巡检、维修保养、异常处理、数据审核等
工作的活动,简称运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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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运行维护单位
对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开展运行维护的组织,包括自行开展运行维护的
排污单位和排污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
3.5
参比方法
用于与NMHC-CEMS测量结果相比较的国家标准方法或行业标准方法。
3.6
校准
用标准装置或标准物质对NMHC-CEMS进行校零、校跨、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等的检测。
3.7
正确度核查
按照规定程序验证设备功能或计量特性能否满足方法要求或规定要求而进行的操作。
3.8
期间核查
根据规定程序,为了确定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或其他测量仪器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3.9
比对监测
用参比方法对正常运行的NMHC-CEMS的正确度进行抽检。
3.10
系统响应时间
从监测站房的校准管线通入标准气起,到分析仪示值达到标准气标称值的90%止,所用的时间。
3.11
作业指导书
为完成NMHC-CEMS运行维护而专门编写的指导性文件,用于指导运行维护人员进行标准化工作。
4总体要求
4.1运行维护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办公场所、实验室等NMHC-CEMS运行维护能力,并配备足够的
运行维护车辆、质控仪器,与所运行维护监测点位和区域数量相适应。
4.2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独立完整的备品备件库。易损易耗品和常用组件模块应保持库存量大于月使
用量的120%;备用监测设备数量应不低于运行维护设备数量的5%;运行维护设备数量低于20台套的,
应至少配备1套备用监测设备。
4.3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运行维护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4.4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NMHC-CEMS使用说明书和本文件的要求编制仪器运行管理规程、作业指导书,
设置运行维护管理、备品备件管理、信息化管理、质量监督和现场运行维护等岗位。
4.5运行维护单位应将岗位责任、站房管理、日常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制度悬挂于站房内,站房内
验收报告、设备说明书等资料齐备,应公开NMHC-CEMS参数备案表、现场运行维护人员考核合格证和联
系方式。
4.6运行维护人员应当熟练掌握NMHC-CEMS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
4.7运行维护人员按照运行维护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开展NMHC-CEMS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并做好记录,
其中未明确运行维护频次的时间间隔不超过7天;NMHC-CEMS不能满足技术指标要求而失控的,应缩短
运行维护的间隔时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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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中运行维护人员应遵照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定期参加安全和业务培训。
5运行维护技术要求
5.1日常巡检要求
5.1.1基本要求
5.1.1.1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本文件和仪器使用说明书中的相关要求制订巡检规程,按照规程开展日
常巡检工作。
5.1.1.2巡检时间间隔不超过7天。每次巡检应记录并归档,巡检记录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日期、
被检项目的运行状态等内容,保存3年以上。日常巡检可参照附录A中的表A.1表格形式记录。
5.1.2巡检内容
巡检主要内容包括:
a)采样探头、加热保温装置、滤芯、电磁阀、采样泵应保持正常运行;
b)采样探头和管路无积灰;流速探头和温度仪探头无积灰、无腐蚀情况;反吹气源压力和管路
情况无异常;
c)避雷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站房无漏雨现象;
d)站房门窗的密封状况良好;智能门禁系统应保持正常运行;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还要对视
频监控设备进行检查维护;
e)各种消防、安全设施应完好齐全;
f)各种运维工具、仪器耗材应完好齐全;
g)站房内供电系统(稳压电源、不间断电源等)应保持正常运行;
h)站房电源、空调、排风扇等辅助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行,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5℃~30℃,相对
湿度保持在≤5%;空调的过滤网应保持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洗;
i)站房内各类设备布线应排列整洁,室内保持清洁;
j)NMHC-CEMS排气管路应规范敷设;
k)标气应在有效期内且余量充足;标气瓶无漏气且压力满足使用要求;
l)采样管路气密性、采样系统流量和采样泵流量应符合要求;
m)伴热管和采样探头加热温度应在设定值±5℃,保持120℃以上或高于废气温度20℃;
n)NMHC-CEMS反吹过滤装置、阀门等应保持正常状态,无堵塞状况;
o)当室外环境温度低于0℃时,NMHC-CEMS尾气排放管配套的加热或伴热装置应有效运行;
p)反吹气压力应达到现场系统的使用要求,无油、无水;
q)氢气发生器电解液液位应在上下液位限内;
r)氢气发生器除湿装置的变色硅胶应保持2/3无变色;
s)色谱仪空气、氢气、氮气的压力、流量无异常;
t)零气发生器或除烃装置温度应保持在350℃以上;
u)样品预处理设备、分析仪内部柱箱、阀箱、检测器的温度应达到规定温度,不满足要求的应
及时处理;
v)FID检测器点火应保持正常运行;
w)非甲烷总烃分析仪无报警信号,温度、湿度、含氧量、流速、烟道压力测量数据无异常;
x)非甲烷总烃分析仪、数据采集传输仪及监控平台接收到的数据应保持一致;
y)其他应巡检项目依照仪器说明书、作业指导书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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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维护保养要求
5.2.1基本要求
5.2.1.1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NMHC-CEMS说明书的要求对NMHC-CEMS保养内容、保养周期及耗材更换
周期等做出明确规定。
5.2.1.2每次维护保养情况及更换的备件(材料)品名、规格、数量等应记录并归档,保存3年以上。
如更换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还需记录新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易耗品的来源、有效期和浓度等信息。
维护保养可参照附录A中的表A.1、A.5、A.6表格形式记录。
5.2.2日常维护保养内容
日常维护保养主要内容包括:
a)每7天至少使用标气检查一次色谱图中保留时间和积分区域的合理性,出峰时间与标准谱图
一致性情况应符合仪器使用手册要求,并对仪表进行量程校准;
b)对于更换分析仪内部色谱柱、膜阀、检测器等重要部件的,应对分析仪的保留时间、积分区
域、零点、量程、示值误差等进行重新调整或校准,并记录校准数据和过程,校准数据满足本文件表1
要求且稳定后方可投入运行;
c)应按照仪器说明书及时对废气参数监测单元进行维护保养;
d)点测量流量计应查看反吹管路、控制阀等,如有堵塞及时清理,如有漏气及时更换备件;检
查探头探针,如有积灰及时清理;
e)线测量流量计应查看气路、过滤器等,确保法兰孔无腐蚀、松动、漏气,探头位置无偏移;
f)每7天至少检查维护一次气源压力,包括压缩空气、零点气、氢气等达到其仪器的规定压力,
同时对减压阀、气体管路进行安全检漏并书面记录。
5.2.3定期维护保养内容
定期维护保养主要内容包括:
a)每1个月至少清洗一次采样探头、过滤装置、采样泵;
b)每1个月至少检查一次样品预处理设备中调节针阀和切换球阀,如有堵塞或损坏,应进行清
理或更换;
c)每1个月至少检查维护一次燃烧气连接管路的气密性,以及NMHC-CEMS的过滤器、采样管
路的结灰情况,若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维护;
d)每1个月至少清理一次分析仪散热风扇;
e)每1个月至少检查维护一次变色硅胶的变色情况,变色超过2/3的更换变色硅胶;
f)每1个月至少检查维护一次钢瓶气连接管路的气密性,有条件的做到一用一备;
g)每1个月至少检查维护一次流速监测系统反吹装置、测量传感器,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h)每3个月至少清理或更换一次探头滤芯;
i)每3个月至少测试一次反吹功能;
j)每3个月至少清理或更换一次机柜内部过滤器;
k)每3个月至少清洗一次压缩机的空气过滤器;
l)每6个月至少清理一次传输管线;
m)每6个月至少检查维护一次零气发生器的吸附、过滤材料,根据使用情况进行更换,其催
化温度应不低于350℃;
n)每6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存储空间,如空间不足,应进行数据拷贝或空间清理;
o)使用催化氧化原理的NMHC-CEMS应每12个月用丙烷标气至少检验一次转化效率,保证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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烷的转化效率在95%以上,不满足的应更换催化氧化装置,检测方法采用HJ1013-2018中7.1.3.11;
p)每12个月至少检查维护一次监测仪器接地情况、监测站房防雷措施,应达到HJ75-2017中
7.2.14的要求;
q)其他应维护保养项目依照仪器说明书、作业指导书等执行。
5.3常见故障分析及排除
当NMHC-CEMS发生故障时,运行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参照附录A中的表A.4、A.7表格形式记录,
常见故障分析及排除包括:
a)NMHC-CEMS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由排污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b)运行维护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c)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气路堵塞、数据采集仪死机等,可携带工具
或者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不易诊断和维修的仪器故障,超
过24小时不能修复的,应启用备用仪器或开展人工监测,采用人工监测的频次不低于4次/天,间隔不
超过6小时,并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排除故障;
d)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维修内容全部完成,通过仪器性能检测,并
按本文件表1要求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若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对系统进行
重新调试和验收;
e)若数据采集传输仪发生故障,应在12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f)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缺失数据按
7.2进行处理;
g)因污染源停运而停运NMHC-CEMS的,应在污染源启运前至少3天启运CEMS,并进行检查
维护、校准;
h)NMHC-CEMS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满足运行维护质量控制指标要求且无法修复的,排污
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完成设备更新,设备更新期间,应按要求开展人工监测,频次不低于4次/天,
间隔不超过6小时。
6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日常运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是保障NMHC-CEMS正常稳定运行、持续提供有效监测数据的必要
手段,主要通过定期校准、正确度核查、比对监测、质量内部监督等措施,保证仪器出具数据的准确性。
6.1.2当NMHC-CEMS不能满足技术指标而失控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缩短下一次校准、维护
和正确度核查的间隔时间。
6.1.3零点气可使用氮气(纯度≥99.999%)或洁净空气,其中碳氢化合物不得高于0.3mg/m³。标准
气应在有效期内使用,不确定度不超过±2%;量程校准使用浓度在仪器满量程80%~100%的高浓度标准
气;较低浓度的标准气如不能满足不确定度要求,可以使用满足要求的高浓度标准气采用稀释设备等比
例稀释的方式获得,稀释设备的精密度应在±1%内。
6.2定期校准
定期校准主要内容包括:
a)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NMHC监测单元,每24小时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
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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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无自动校准功能的NMHC监测单元,分别采用零点气和高浓度标准气(高浓度标准气浓度值
为仪器满量程值的80%~100%),每7天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
量程漂移;
c)NMHC监测单元每1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分析周期检测,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
要求零点气和标准气从监测站房发出,经采样探头末端,后续路径与样品气测量保持一致,进行零点漂
移、量程漂移、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
d)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连续监测系统每24小时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无自动校准功
能的流速连续监测系统每30天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
e)氧气连续监测系统每7天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
移;
f)校准技术指标应满足本文件表1要求。定期校准记录参照附录A中的表A.2表格形式记录。
表1NMHC-CEMS运行技术要求
检测项目技术要求
当量程>100mg/m³时,示值误差在±5%内(相对于标准气标称值);
示值误差
当量程≤100mg/m³时,示值误差在±2.5%F.Sa内。
24小时零点漂移在±3%F.S.a内。
24小时量程漂移在±3%F.S.a内。
分析周期≤3min
系统响应时间≤300s
当用参比方法测得:
NMHC非甲烷
a.非甲烷总烃浓度(以碳计)平均值<50mg/m³时,绝对误差平均值在
监测单元总烃
±20mg/m³内;
b.50mg/m³≤非甲烷总烃浓度(以碳计)平均值<500mg/m³时,相对误
正确度差的95%置信上限≤40%;
c.非甲烷总烃浓度(以碳计)平均值≥500mg/m³时,相对误差的95%置
信上限≤35%。
d.非甲烷总烃浓度(以碳计)平均值和排放限值均<50mg/m³时,绝对误
差平均值在±10mg/m³内。
示值误差在±5%内(相对于标准气标称值)。
系统响应时间≤200s
氧气连续
a
O2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在±2.5%F.S.内。
监测系统
当用参比方法测得O2>5.0%时,相对误差的95%置信上限≤15%。
正确度
当用参比方法测得O2≤5.0%时,绝对误差平均值在±1.0%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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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NMHC-CEMS运行技术要求(续)
检测项目技术要求
流速连续当用参比方法测得流速>10m/s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0%。
流速正确度
监测系统当用参比方法测得流速≤10m/s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2%。
温度连续
温度正确度绝对误差平均值不超过±3℃。
监测系统
湿度连续当用参比方法测得湿度>5.0%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5%。
湿度正确度
监测系统当用参比方法测得湿度≤5.0%时,绝对误差平均值不超过±1.5%。
注:NMHC排放浓度为以碳计,换算按照HJ1013附录C执行。
aF.S.表示满量程。
6.3正确度核查
6.3.1正确度核查即连续监测相关标准中的校验。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6个月至少做一次正
确度核查,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正确度核查,核查用参比方法测得数据和
NMHC-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
6.3.2当正确度核查结果不满足表1指标要求时,应对系统进行故障排查和维护,直至符合要求。正
确度核查记录参照附录A中的表A.3表格形式记录。
6.4比对监测
6.4.1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生态环境领域检验检测机构,每季度自行开展比对监测工作;
6.4.2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仪器与设备,应依法送检,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
的仪器与设备,应按照相关规范自行校准和期间核查,或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校准,符合要求
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6.5运行维护质量内部监督
6.5.1每月由质量监督人员对运行维护环节进行质控检查,主要检查运行维护质量体系文件执行情况、
运行维护行为规范性、NMHC-CEMS运行状况、运行维护记录填写和保存情况、参比仪器和标准样品有效
性等。
6.5.2质量监督人员专职从事运行维护的质量内部监督工作,配备专用的仪器和标准物质开展日常质
量控制工作。
7数据审核和处理要求
7.1NMHC-CEMS数据审核
7.1.1固定污染源生产状况下,经验收合格的NMHC-CEMS正常运行的时段为数据有效时间段。
NMHC-CEMS非正常运行的时段(如故障期间、维修期间、超过本文件7.2期限未校准时段、失控时
段以及有计划的维护保养、校准等时段)均为数据无效时间段。
7.1.2污染源停运一个季度以内的,不应停运NMHC-CEMS,日常巡检和维护要求仍按本文件第5、
6章执行;停运超过一个季度的,可停运NMHC-CEMS,但应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污染源
启运前,应提前启运NMHC-CEMS,并进行校准,在污染源启运后的两周内对全套NMHC-CEMS进行
正确度核查。核查通过的,视为启运期间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核查未通过的,启用人工监测。
7
DB14/T2966—2024
7.1.3排污单位应在每日12时前对前一日的NMHC-CEMS数据有效性进行确认,并按照有关规定做
正确标记,确保上传至监控平台的污染源NMHC-CEMS季度有效数据捕集率达到90%以上。
注:季度有效数据捕集率(%)=(季度小时数−数据无效时段小时数−污染源停运时段小时数)/(季度小时数−污染
源停运时段小时数)。
7.2无效时间段数据处理
7.2.1NMHC-CEMS故障期间、维修时段数据按照本文件7.2.2处理,超期未校准按照本文件7.2.3处
理,有计划的维护保养、校准等时段数据按照本文件7.2.4处理。
7.2.2NMHC-CEMS因发生故障需停机进行维修时,可以用参比方法监测的数据替代,频次不低于4次/
天,间隔不超过6小时,直至NMHC-CEMS技术指标调试到符合本文件表1时为止。其监测过程应按照
GB/T16157、HJ/T397、HJ732、HJ38要求进行,替代数据包括污染物浓度、废气参数和污染物排放
量。如不采用参比法数据替代,也可以按本文件7.2.3处理。
7.2.3NMHC-CEMS数据失控时段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表2进行修约,污染物浓度和废气参数不修约;
NMHC-CEMS超期未校准的时段视为失控时段,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表2进行修约,污染物浓度和废气参数
不修约。
7.2.4NMHC-CEMS有计划的维护保养、校准及其它异常导致的数据无效时段,该时段污染物排放量按
照表3处理,污染物浓度和废气参数不修约。
表2失控时段、超期未校准的数据处理方法
季度有效数据失控、连续未校准小时数
修约参数选取值
捕集率αN(h)
N≤24上次校准前180个有效小时排放量最大值
α≥90%
N>24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量上次校准前720个有效小时排放量最大值
75%≤α<90%—上次校准前2160个有效小时排放量最大值
表3维护期间和其它异常导致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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