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8/T 09-2018 农家乐特色点认定规范
DB3308/T 09-2018 DB3308/T 09-2018 Farm-style Tourism Unique Spot Identification Specification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2年06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200
A12
备案号:
DB3308
衢州市地方标准
DB3308/T09-2018
代替DB3308/T09-2012(2014)
农家乐特色点认定规范
2012-06-10发布2012-07-10实施
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8/T09—2018
前言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市农家乐休闲旅游点的健康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点的服务经营水
平,创建我市农家乐特色品牌,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
制定本标准,作为农家乐特色点认定的依据。
本标准代替DB3308/T08—2012(2014)《农家乐特色点认定规范》。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附录A、B、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衢州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开化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衢州市标准计量协会、衢州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
室、衢州市旅游发展促进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小征、毛根法、任蜀云、祝天生、毛东萍、饶文胜、胡俊、李恩清。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308/T09-2006、DB3308/T09-2009、DB3308/T09-2012(2014)。
Ⅰ
DB3308/T09—2018
农家乐特色点认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家乐特色点建设的要求、认定的方法和程序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农家乐特色点的认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
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10001.1公用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2标志用公用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卫生部令第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80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农家乐
指具有农村乡土风情和农事乐趣等食宿在农民家庭的乡村休闲旅游。
3.2农家乐休闲旅游点
指依托当地农村自然生态、田园景观、民俗风情、农(林、牧、渔)业特色产业,以工商业主投资
经营为主体,以“吃农家饭、住乡村屋、游田园景、享休闲乐”为主要特征,能为游客提供体现“三农”
特色的“体验农家生活,享受农耕文明,欣赏乡村文化、感受自然风情”等休闲旅游服务项目,包括各
种类型的农业园区、农(林、渔)庄和除农家乐休闲旅游村以外的农家乐经营实体。
4要求
4.1具备一定规模的游客接待设施,年接待游客1万人次以上,直接吸纳农村就业人员15人以上。
4.2主干道硬化率达80%以上,垃圾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排放率均达100%,环境整洁,设有相应的停
车场地和医疗救护点。
4.3主体经营规范,按照业务经营要求,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等相关证照齐全并上墙公布。从业
人员应取得健康许可证,并经培训合格上岗。发布旅游市场信息,开展品牌形象宣传,社会知名度和
信誉度较高。
4.4点内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入住登记制度、安全巡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食品安全制度、环境
卫生制度、质量承诺制度等上墙公布,并设置必要的紧急救援、突发事故处理及应急机制。无重大质量、
卫生、安全等事故发生。
4.5能为城乡消费者提供5项以上不同类型的休闲旅游活动,包括观赏乡野自然景观,品尝农家特色饭
菜,参与农事趣味活动,体验田园休闲生活,领略民间民俗风情等活动。
4.6制定农家乐休闲旅游点发展规划,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旅游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相互衔接,有
明确的发展定位、年度目标和工作措施等。
1
DB3308/T09—2018
5认定方法和程序
5.1认定方法
5.1.1农家乐特色点认定应按照自愿申请、专家论证、统一确认、统一授牌的原则进行。
5.1.2由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旅办)负责农家乐特色点的认定工作,
认定工作按照认定程序进行。
5.1.3农家乐特色点证书及标志牌由市农旅办统一制作。
5.2认定程序
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现场查看——审核发证。
5.3提出申请
5.3.1符合条件的点到市农旅办申请,领取《衢州市农家乐特色点认定申请表》(见附录A)。
5.3.2申请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a)《衢州市农家乐特色点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一份;
b)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消防许可证明材料;
c)其他相关辅助材料。
5.3.3申请认定的点应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经过县(市、区)农旅办审核同意后,在规定的期限内
将申请材料送市农旅办。
5.4受理申请
5.4.1市农旅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5.4.2市农旅办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应安排现场查看。
5.4.3市农旅办组织认定专家组负责现场查看,专家组由5-7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5.5现场查看
5.5.1认定专家组应在接受委托后二周内完成现场查看。
5.5.2认定专家组应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进行现场查看并打分。若申请点不接受或不配合现场查
看的取消认定。
5.5.3现场查看结论确定原则:总得分在85分以上,且必得分项目不缺项不失分,评定结论为通过,
否则评定结论不通过;若有缺陷的,可给予3个月整改期,3个月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判定不通过。
5.5.4现场查看结束后,由认定专家组组长负责将现场查看评分表(见附录C)、现场查看报告(见附
录C)等相关材料及申请单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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