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2/T 1083-2018 城市高架桥养护技术规程
DB3302/T 1083-2018 Urban Elevated Bridge Maintenance Technical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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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历史
-
2018年06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宁波市市政管理处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3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3.040
P28
DB3302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
DB3302/T1083—2018
城市高架桥养护技术规程
2018-06-21发布2018-06-21实施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2/T1083—2018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2
5桥梁检测评估......................................................................3
6桥面系养护........................................................................6
7上部结构养护......................................................................8
8下部结构养护.....................................................................10
9附属设施养护.....................................................................11
10保洁及混凝土涂装................................................................14
11养护作业安全....................................................................14
12突发性事件处理及安全保护........................................................17
13高架桥信息化管理................................................................19
14养护检查及验收..................................................................20
附录A(规范性附录)高架桥检测仪器和养护设备配置...................................21
附录B(规范性附录)高架桥资料卡...................................................22
附录C(规范性附录)高架桥日常检查及维修报表.......................................25
I
DB3302/T1083—2018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市市政管理处、宁波市城市管理研究中心、宁波大学。
本标准起草人:俞斯达、冯科、邓水源、何天涛、曹燕、唐春燕、陈文金、张洁敏、刘干斌、郑荣
跃。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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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根据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93号文件的要求,由宁波市市政管理处、宁波市城市管理研究
中心、宁波大学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及宁波市工程实践经验,在CJJ99《城市
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等规范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为适应宁波市城市高架建设的发展,保障城市高架的完好、安全、畅通,更好地规范城市高架的养
护管理,促进宁波市城市高架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养护维修技术和管理水平。本规程
既注重与相关规范的协调、衔接,又注重结合宁波市城市桥梁养护维修实践,突出了地方特色,体现了
客观性、科学性。
III
DB3302/T1083—2018
城市高架桥养护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高架桥养护技术规程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桥梁检测评估,桥面系养护,上部结
构养护,下部结构养护,附属设施养护,保洁及混凝土涂装,养护作业安全,突发性事件处理及安全保
护,高架桥信息化管理和养护检查及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高架桥的养护,不包括轨道交通高架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
GB5768(所有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8923.1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
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
GB/T50621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CJJ2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99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
CJJ/T233城市桥梁检测与评定技术规范
JTG/TF3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DB3302/T1015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和作业规范
DB3302/T1069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
《宁波市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程》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高架桥
通过架空于地面修建的城市道路称为高架道路,其构筑物称为高架桥。
3.2
高架桥状况指数BCI
以表征高架桥结构的完好程度。
3.3
高架桥管理单元
按构造特点划分的独立受力体系,是高架桥结构用于桥梁技术状态评估的基本单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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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安全保护区域
高架桥垂直投影面周边规定范围内的水域或者陆域。
3.5
作业控制区
为高架桥养护维修所设置的交通管理区域,分为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业区、下游过渡
区和终止区六个区域。
3.6
防撞保护装置
用于城市高架桥施工作业以及应急抢险,具有警示、防撞保护功能的装置。
3.7
涂装
结构物表面覆盖的保护层或装饰层。
4总则
4.1工作范围
4.1.1高架桥养护的工作范围应包括桥面系、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设施。
4.1.2附属设施包括声屏障、防眩屏、绿化、防抛网、防撞水箱、隔离墩、隔离栏、排水系统、装饰
挂板、照明设施、龙门架等。
4.2养护要求
4.2.1高架桥宜采取设施、保洁、绿化等一体化综合养护。
4.2.2高架桥养护工作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桥面养护为中心,以承重部件为重点,
加强全面养护。
4.2.3应保持高架桥及其附属设施常年处于良好状态,桥面平整、结构安全、排水畅通、附属设施完
好。
4.2.4高架桥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高架桥的养护维修作业应以机械化作业为主,并应按附录A中表A.1的要求配备养护设备;
b)高架桥的养护部门应备有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及设备,保证快速清除路障、冰雪,恢复道路
畅通;
c)高架桥上的声屏障、防眩、防撞、照明等设施出现破损、缺失应立即维修、补齐;
d)高架桥的桥面系、上部结构或下部结构需新增或更换有强度要求的设施时,所采取的连接措施
应安全、可靠、耐久。
4.2.5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高架桥进行检测,及时掌握设施技术状况及完好状态,针对病害产生的原因
采取成熟有效和经济的技术措施。
4.2.6高架桥应经常保持整洁,无明显污渍、积尘。
4.2.7高架桥养护应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在采用“四新”技术的同时,应具
有相应的材料标准、工艺要求、操作规程和验收标准。
4.2.8在高架桥上增加静荷载(声屏障、龙门架、交通指示牌、绿化、管线等)必须满足国家强制性
标准要求,需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并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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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高架桥安全保护区范围应符合《宁波市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程》相关要求。在保护区内施工作
业,应严格按《宁波市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程》和《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2.10高架桥养护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可按CJJ2执行。
4.3养护分类分级
4.3.1高架桥养护根据其养护工程性质划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
a)保养小修:以保洁、修补轻微损坏为主,使设施保持完好状态;
b)中修工程:设施局部损坏较大,需及时修复以恢复原结构功能;
c)大修工程:设施损坏较大且严重,需及时进行维修加固,以发挥其原有功能作用。
4.3.2高架桥的技术状况评价应分为五个等级:
a)A级:完好状态,BCI≥90,应进行日常保养;
b)B级:良好状态,80≤BCI<90,应进行日常保养和小修;
c)C级:合格状态,66≤BCI<80,应进行专项检测后保养、小修;
d)D级:不合格状态,50≤BCI<66,应检测后进行中修或大修工程;
e)E级:危险状态,BCI<50,应检测评估后进行大修或加固工程;
4.4养护管理单元划分及编号
4.4.1高架桥管理单元应按桥跨的结构特征进行划分,并满足以下要求:
a)简支梁桥各跨应单独划分为1个管理单元;
b)连续梁桥的各跨应共同构成1个管理单元;
c)刚架桥的各跨应共同构成1个管理单元;
d)其他桥梁结构应根据上部结构是否连续划分管理单元。
4.4.2伸缩缝、桥墩、隔音屏等管理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a)高架桥管理单元应统一编号,编号应便于识别管理单元所在位置;
b)管理单元应沿线路里程方向顺序编号;
c)管理单元编号应具有唯一性,不得重名;
d)新增设高架桥管理单元的编号应与其相连接的原管理单元编号连续;
e)高架桥管理单元编号应编制索引,方便查询。
4.5养护档案管理
4.5.1高架桥的养护应包括高架桥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测评估、养护工程及建立档案资料。
4.5.2高架桥养管部门必须建立养护档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高架桥养护档案应以一座高架桥为单位建档;
b)养护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高架桥(含互通立交区、引道)竣工资料、养护资料、检查资料、
检测资料等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
c)养护档案管理工作应逐步实行电子化、数据化、利用多媒体技术,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5桥梁检测评估
5.1一般规定
5.1.1为保证高架桥的完好、畅通、安全、整洁,应对使用中的高架桥进行检测评估,及时掌握高架
桥的基本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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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高架桥的检测评估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a)记录高架桥当前状况;
b)了解车辆和交通量的改变给高架桥设施运行带来的影响;
c)跟踪结构与材料的使用性能变化;
d)对高架桥检测结果进行评估;
e)给管理养护、设计和建设等部门提供反馈信息。
5.1.3高架桥的技术状态应根据检测结果按CJJ99的规定划分完好状态等级。
5.1.4高架桥的检测评估应根据检测内容、周期、评估要求划分为经常性检查、常规定期检测、结构
定期检测与特殊检测四类。
5.1.5高架养护管理单位应在常规定期检测的基础上,按CJJ99进行高架桥的技术状况评估,确定其
完好状态等级。
5.1.6高架桥的检测评估除满足本规程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GB/T50621、CJJ/T233的相关规定。
5.2经常性检查
5.2.1经常性检查应分为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日常巡查应每日巡查桥面系、引道、附属设施1次,
每7d巡查上、下部结构1次,每3d巡查桥下保护区1次。定期检查应每季度至少1次进行全桥检查。
5.2.2经常性检查应由养护管理单位具有桥梁养护经验的技术人员实施,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桥梁
养护经验,并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其他技术人员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经常性检查以目检为主,
并应配备常规检测仪器和设备,经常性检查记录及维修报表应根据附录C表C.1要求进行填写。
5.2.3日常巡查中发现高架桥重要部位和构件存在明显缺陷和病害时,应立即安排一次定期检查,并
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5.2.4经常性检查中发现高架桥伸缩装置、井盖松动缺损时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安排维修。
5.2.5当遇恶劣气候如台风、暴雨、冰冻、大雪等特殊情况时,应适当增加检查频率。
5.3常规定期检测
5.3.1常规定期检测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养护经验或桥梁工程实践经验,其他技术人员应具有3年
以上相关经验,并应对每座高架桥制定定期检查计划和实施计划,定期检测应每年一次。
5.3.2常规定期检测宜以目测为主,并应按附录A中表A.2的要求配备照相机、裂缝观测仪、探查工
具及辅助器材等必要的量测仪器和设备。
5.3.3常规定期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a)对照高架桥资料卡的基本情况,现场校核高架桥的基本数据;
b)记录病害状况,实地判断损坏原因,估计维修范围和方案;
c)对难以判断其损坏程度和原因的构件,提出作特殊检测的建议;
d)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高架桥,提出限载、限速甚至暂时限制交通的建议;
e)根据高架桥技术状况,确定下次检测的时间。
5.3.4常规定期检测应包括下列范围:
a)桥面系:桥面铺装层、排水系统、伸缩装置、防撞墙等;
b)上部结构:主梁、横梁、横向联系、挂梁、联结件、预留跳水台、匝道曲线钢箱梁等;
c)下部结构:支座、墩台、立柱、基础、挡墙等。
5.3.5高架桥应在桥墩和桥台底部(距路面或常水位0.5m~2m)设置永久性观测点,并在常规定期检
测时进行控制测量,观测频率宜为1次/年。观测点编号、位置(距离、标高和地物特征)和竣工测量
数据应作为竣工资料归档。
5.3.6独柱式墩桥梁墩柱的侧向倾角及梁体相对水平位移值应每年测量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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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根据常规定期检测结果可参照CJJ99中的相关规定对结构状态进行评定分类。
5.3.8高架桥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可直接评定为D级:
a)预应力梁产生结构裂缝,且缝宽超过表1中规定的限值时;
b)钢结构主要构件发生严重扭曲、变形、开裂,截面积锈蚀削弱达10%以上;
c)墩、台出现结构性裂缝,裂缝有开合现象,墩台倾斜、位移、沉降变形危及桥梁安全;
d)关键部位混凝土压碎或压杆失稳、变形;
e)支座错位、变形、破损严重,丧失正常支承功能;
f)上部结构有落梁、脱空趋势,或梁、板断裂;
g)结构永久变形大于设计规范值;
h)结构刚度达不到设计标准要求;
i)基底冲刷面达20%以上;
j)承载能力下降达25%以上(需通过桥梁验算检测得到)。
表1结构裂缝限值
允许最大裂缝宽度
结构类别裂缝部位
mm
A类(一般环境)0.20
钢筋混凝土构件、精轧螺纹B类(海滨环境)0.2
钢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C类(海水环境)0.15
D类(侵蚀环境)0.15
采用钢丝和钢绞线的预应力A类和B类环境0.10
混凝土构件C类和D类环境不允许
5.3.9高架桥管理单元被评为D级或E级时应采用影像资料记录病害的严重程度,并提出处理措施或
需进一步检测的要求。对被评估为E级的高架桥应立即向管理部门和交警部门反映,要求限制交通。
5.3.10常规定期检测的病害记录、评分及养护维修建议应及时整理、归档,并纳入桥梁信息管理系统。
5.4结构定期检测
5.4.1结构定期检测宜6年~8年一次,关键部位可设仪器监控测试。
5.4.2结构定期检测应由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应由具有高架桥养护、管理、设计、施工经验
的人员参加,主要检测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桥梁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5.4.3结构定期检测包括高架桥中评价单元所有结构部位和构件。
5.4.4结构定期检测应根据高架桥使用年限、交通量、车辆载重、高架桥使用历史、已有技术评定、
自然环境以及高架桥临时封闭的社会影响制定详细计划,计划应包括采用的测试技术与组织方案并提交
管理部门批准。
5.4.5结构定期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a)查阅历次检测报告和常规定期检测中提出的建议;
b)根据常规定期检测中高架桥状况评定结果,进行梁体线型、墩柱沉降及结构构件的检测;
c)通过材料取样试验确认材料特性、退化的程度和退化的性质;
d)分析确定退化的原因,以及对结构性能和耐久性的影响;
e)对可能影响结构正常工作的构件,评价其在下一次检测之前的退化情况;
f)检测河道的淤积、冲刷等现象,水位记录;
g)必要时对进行荷载试验和分析评估,按CJJ/T233等有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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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通过综合检测评定,确定具有潜在退化可能的高架桥构件,提出相应的养护措施。
5.4.6结构定期检测应有现场记录,并填写状态评定表、结构缺陷记录表、特殊构件信息表和照片记
录表等,主要包括:
a)列出评价单元所有的损坏情况;
b)构件缺陷描述。
5.4.7所有现场记录资料以及结构检测报告应以电子文档和书面形式在现场调查完后及时提供给管理
部门,检测报告应符合CJJ99、CJJ/T233的相关规定。
5.5特殊检测
5.5.1特殊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主要检测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桥梁专业工程师资
格。
5.5.2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特殊检测:
a)遭受地震、风灾、火灾、化学剂腐蚀、超重车通过造成损伤等特殊灾害造成结构损伤时;
b)结构检测中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度时;
c)为提高或达到设计荷载等级进行修复加固、改建、扩建时;
d)超过设计年限,需延长使用期时;
e)发现构件加速退化需要补充检测时。
5.5.3实施特殊检测前,检测单位应搜集下列资料:
a)竣工资料;
b)识别和鉴定的主要材料及力学指标;
c)特殊检测的原因,影响结构安全的因素;
d)历年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报告;
e)历年维修资料。
5.5.4高架桥特殊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a)结构材料缺损状况诊断;
b)结构整体性能、功能状况评估。
5.5.5结构缺损材料状况的诊断,应根据材料缺损的类型、位置和检测的要求,选择表面测量、无损
检测技术和局部取试样等方法。试样宜在有代表性构件的次要部位获取。检测与评估应依照相应的试验
标准进行。
5.5.6结构整体性能、功能状况评估应根据诊断的构件材料质量及其实际功能评估结构承载能力。当
评估“不满足”或“难以确定”时,可用静力荷载方法鉴定结构承载能力,用动力荷载方法测定结构力
学性能参数和振动参数。
5.5.7特殊检测报告应符合CJJ99、CJJ/T233的相关规定。
5.5.8对特殊检测结果“不满足要求”的高架桥,在维修加固之前,应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措
施,并应继续监测结构变化。
6桥面系养护
6.1一般规定
6.1.1高架桥桥面系养护应包括桥面铺装、伸缩装置等。
6.1.2桥面系养护维修材料的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原设计要求。
6.2沥青混凝土铺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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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沥青混凝土面层宜实施预防性养护,对路面早期病害及时处理。
6.2.2沥青混凝土面层常见病害的维修及质量要求应符合DB3302/T1069的相关规定。
6.2.3沥青混凝土面层冷却至常温后方可开放交通。遇紧急情况需提前开放交通时,应采取必要的技
术措施。
6.2.4修复沥青混凝土面层不得随意增加面层厚度,严禁用面层覆盖伸缩装置。
6.2.5排水性沥青路面养护宜加强路面巡查、定期采用机械清扫(真空吸扫)及高压冲洗。
6.2.6排水性沥青路面的坑槽、裂缝维修可按DB3302/T1069的相关要求执行。
6.2.7排水性沥青路面剥落的维修应满足下列规定:
a)集料剥落面积较小时,宜采用同类型沥青混合料进行修补;
b)集料剥落面积较大时,应采用原结构、原材料铣刨加罩等修补工艺。
6.3水泥混凝土铺装
6.3.1水泥混凝土铺装破损导致沥青混凝土面层损坏时,应先修复水泥混凝土铺装再修复沥青混凝土
面层。
6.3.2水泥混凝土铺装出现缝宽<3mm的轻微裂缝,可采用环氧树脂或其他粘结材料处治。对缝宽>
3mm的裂缝可采用挖补方法全深度补块。
6.3.3清除混凝土旧铺装时应避免损坏钢筋。钢筋截面积损失10%以上时应予以补筋。
6.3.4混凝土铺装局部翻修施工应按JTG/TF30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6.3.5混凝土铺装的维修质量应满足表2的要求。
表2混凝土铺装层修补质量要求
项目规定值及允许偏差检验方法
切割、凿边切割整齐,四周修凿垂直不斜,杂物清除彻底目测
a)面层厚度-1mm,+2mm;用尺量
铺筑
b)表面粗细均匀,无细裂缝目测
a)接边凭证、密实,无松散;
接边目测
b)不高于周边混凝土。
强度开放交通时,须达到设计强度的80%试件检验
6.4防水层
6.4.1高架桥存在渗水问题时,应在排除排水设施病害后,及时对桥面防水层实施维修。
6.4.2桥面防水层修复宜结合沥青混凝土面层修复实施,短期无法修复时应先铺筑沥青上封层。
6.4.3沥青混凝土面层铣刨导致防水层损伤时,应先修复防水层再恢复沥青混凝土面层。
6.4.4采取防水涂料修复时,涂刷厚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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