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319-2017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服务规范
DB32/T 3319-2017 Application for financial status verification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assistance famili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7年09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A00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3319—2017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服务规范
Servicespecificationofbailoutfamilyeconomicconditioncheck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报批稿)
2017-09-25发布2017-10-25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2/T3319—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常州市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归口单位:江苏省民政标准化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常州市民政局、常州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常州市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奕、张一骏、喻晓筠、赵灵、颜国平、蔡露溱。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32/T3319—2017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保障、服务提供及服
务质量监督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对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5017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MZ/T072-2016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总则
3术语和定义
MZ/T072-2016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服务(简称核对服务)Serviceofbailoutfamilyeconomic
conditioncheck
经申请救助家庭所有成员本人授权并由行政机关委托,依法对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收集
和整理,形成核对结果报告后,提交给委托单位的活动。
4基本要求
4.1核对机构应与涉及核对业务的部门及个人签订保密协议。
4.2核对机构应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媒体设备公示相关服务信息,公示信息主要包括服务事项
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材料及示范文本、办理时限、监督投诉渠道等。
4.3核对机构根据岗位可分为:
——前台服务岗主要职责为材料接收及初审、系统信息录入、处置情况告知、核对结果报告发放;
——后台服务岗主要职责为材料整理、发起核对请求和接收结果、数据分析和生成核对结果报告、
事务统计、资料归档保存;
——督查主任岗主要职责为管理、督查前台服务人员、后台服务人员工作情况,协调处理接待、应
急事务工作。
4.4核对机构工作人员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1
DB32/T3319—2017
——熟悉使用计算机及相关办公设备与软件;
——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熟练操作核对信息系统。
4.5核对机构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应定期对委托单位的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服务保障
5.1设施设备
5.1.1应设置专门的办公场所,配备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及等候椅、饮水机等服务设施设备。
5.1.2核对机构信息系统机房设备除应符合GB50174的规定,还应配备与信息共享单位及委托单位联
网所需的专线接入设备、运行核对信息系统所需的服务器设备、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网络安全设备以及
供电电源应建立备用供电系统。
5.1.3应根据GB25201的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
5.2信息系统
5.2.1信息平台
5.2.1.1核对机构应建立支撑核对服务工作需求的信息平台,至少应包括核对业务数据交换子系统、
核对业务办理子系统、统计决策子系统、业务监管子系统、业务配置子系统等。
5.2.1.2信息平台应实现部门待核查数据批量导出及结果批量导入功能,方便数据的交换。
5.2.2信息安全
5.2.2.1数据库安全
5.2.2.1.1系统用户管理、用户权限管理、数据库日常维护和备份等操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5.2.2.1.2对数据库的关键操作,应保留操作记录,对创建用户、更改用户权限等操作,应建立相应
的审批备案制度,并依照执行。
5.2.2.1.3应至少每周一次对数据库操作日志进行巡检,防止用户非法操作数据库。
5.2.2.1.4信息系统维护单位进行系统维护、测试时须有核对机构工作人员陪同。
5.2.2.2信息使用安全
5.2.2.2.1核对系统中的信息应永久保留,如需要信息更新,应先做数据备份,不得随意删除。
5.2.2.2.2核对系统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保存、导出和对外提供,外部信息未经授权不得导入核对
系统。
5.2.2.3信息储存安全
5.2.2.3.1核对业务信息应存储在专用存储介质中。
5.2.2.3.2核对业务未办结前产生的各类过程中的业务数据由信息使用部门自行保管,应在业务办结
后指定时间内完成数据清理和归档工作。
5.2.2.3.3销毁以介质或纸质形式存储的涉密信息时,须有提供信息部门到场监督,并将销毁垃圾装
入保密袋送交具有保密介质处理资质单位处置。
2
DB32/T331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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