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0692-2014 提高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性的规范
GB/T 30692-2014 Rule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safety of existing 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4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竺荣、沈吟、张志雁、陈凤旺、梁家生、陈燕英、尚睿、朱保庆、胡晖、温爱民、李伟、黄新宇、张同波、庞旭旻、佘昆、刘锡奎、张利春、唐林钟、倪伟博、施金成、王立民、耿鹏、沈永强、彭年俊、沈建学、张军锋、曹民、王明福
- 出版信息:
- 页数:27页 | 字数:43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91.140.90
Q78O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彖标准
GB30692—2014
提高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
道安全性的规范
Rulesfortheimprovementofsafetyofexistingescalatorsandmovingwalks
自2017年3月23日起本标准转为推荐性
标准编号改为GBA30692-2014O
2014-12-31发布2015-06-01实施
GB30692—2014
目次
,、/d•、-T
刖BI
引言n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重大危险清单2
5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4
6改进措施的验证12
7使用信息12
附录A(资料性附录)本标准实施指南13
附录B(资料性附录)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检查表16
参考文献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
号)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本标准自2017GB30692—2014
年3月23日起转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强制执行。
■1■■1
刖吕
本标准第1章、第2章、第3章、第4章、5.9、附录A以及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96)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日
立电梯(广州)自动扶梯有限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
梯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大学、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深圳市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
司、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日电梯T业有限公司、江苏省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宁波力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菱王电梯股份
有限公司、天津鑫宝龙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竺荣、沈吟、张志雁、陈凤旺、梁家生、陈燕英、尚睿、朱保庆、胡晖、温爱民、李伟、
黄新宇、张同波、庞旭旻、余昆、刘锡奎、张利春、唐林钟、倪伟博、施金成、王立民、耿鹏、沈永强、彭年俊、
沈建学、张军锋、曹民、王明福。
T
GB30692—2014
引言
0.1GB16899《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首次发布于1997年7月2日并于
1998年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将按照GB16899—1997制造与安装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
程度与GB16899-2011的安全要求进行了比较。目前在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许多是按照当时
所适用的安全程度制造与安装的其要求低于当前的最新安全程度。
新技术和社会期望推动了安全技术的不断发展这导致了各时期安全程度的不同使用者和被授权
人员希望达到一个共同可以接受的安全程度。
此外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使用寿命较大多数其他运输系统和建筑设备的使用寿命长因此这
意味着其设计、性能和安全可能落后于现代技术。如果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提高到当前的最
新安全程度伤害的数量将增加尤其在公众可接近的区域这是因为基本安全的行为和意识的变化。
如果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是GB16899—1997实施前制造与安装的但未符合GB16899—1997的规
定除本标准中的规定外还应进行风险评价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改进或完全更换。
本标准的目的是应用当前的安全技术使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达到新安装自动扶梯和自动人
行道同等的安全程度。
注:由于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本身或建筑物设计状况等原因完全达到当前的安全程度可能有困难。然而
本标准的目的是尽可能提高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程度。
0.2本标准将各种危险和危险状态进行归类并用风险评价方法对每种危险状态进行了分析(见附录
A);给出了提高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性的正确方法使之逐步地、有选择性地提高到当前的
最新安全程度(见第5章);按照每种风险岀现的概率和严重程度评估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
程度并确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见表B.2);列出[高、中和低风险提出了可分步采用的降低风险的正
确方法(见表B.2)。
0.3本标准可在下列方面作为导则:
a)基于风险等级(高、中、低)及社会和经济因素的合理、切实可行"的方法通过筛选过程(见附
录A)来确定各自的实施程序;
b)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业主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履行其义务;
c)从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护保养的单位和(或)检验机构告知业主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
行道的安全程度;
d)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业主根据c)所确定的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程度提高在用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性。
0.4附录B可用来对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检查识別危险和确定正确的安全措施。如果所
识别的危险状态不在木标准所包含的范围内则需按照GB/T20900对该风险进行评价。
D“合理、切实可行”是指:“按照风险产生的伤害严重程度和消除或降低该风睑的难度和费用来决定什么是合理
和切实可行。如果难度和费用很高但是经过风险评价后表明该风险等级不高则可不必采取行动;另一方
面如果风险等级高则不论费用多高也应采取行动。”
n
GB30692—2014
提高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
道安全性的规范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提高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性的规范。
1.2本标准考虑了下列人员的安全:
a)使用者;
b)维护和检查人员;
c)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外部(但在紧邻处)的人员;
d)被授权人员。
1.3本标准适用于在用的自动扶梯和踏板式或胶带式自动人行道。本标准不适用于:
a)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运输、安装、修理和拆卸期间的安全;
b)螺旋式自动扶梯;
c)加速式自动人行道。
但是,本标准可作为参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干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干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226.1—2008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IEC60204-1:2005,
IDT)
GB/T15706—2012机械安全设计通则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ISO12100:2010,IDT)
GB16754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GB16754—2008,ISO13850:2006,IDT)
GB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18775—2009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修规范
GB23821—2009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ISO13857-2008,IDT)
3术语和定义
GB/T15706和GB1689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被授权人员authorisedperson
经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业主授权且经过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使用培训的可完成指定工作的
人员。
3.2
在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existingescalatorormovingwalk
已投入使用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
1
GB30692—2014
3.3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业主owneroftheinstallation
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具有处置权并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运行和使用负责的自然人或
法人。
4重大危险清单
4.1总则
本章包括与本标准有关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和事件。这些重大危险、危险状态和事件通过风
险评价方法识别得出并认为对于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是重大的且需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小。
4.2所涉及的重大危险
本标准涉及的重大危险包括它们的优先等级以及本标准中对应的条款号见表1。
表1重大危险列表
序号危险/危险状态优先等级本标准对应的条款号
1有害材料(例如:石棉)P15.1
接触通常情况下公众不能接近的机械部件(例如:驱动装置、扶手驱动5・2・1、5・4・1.4、
2P2
等)5.12.2,5.13.2.1
3支撑结构和机房内的火灾P25・2.2、5・9
4在梯级、踏板或胶带上以及出入口区域滑倒P15.3.1,5.7.1
5梯级定界线不清导致跌倒P25.3.2
6在围裙板和梯级之间被夹住P15.3.3>5.5.3
7在梯级间或踏板间被夹住P15.3.4
8梯级或踏板的缺失P15.3.5
9运动的梯级、踏板或胶带系统与固定部件的碰撞P25.3.6
缺少第二个独立的主接触器(或等效的措施)导致自动扶梯和自动人5.4.1.1.5.4.1.2,
10P1
行道不受控的运动或制停失效5・4.1・3、5・4.2・3
11超速和非操纵逆转P25.4.2.1、5.4.2.2、5.4.2.5
12制停距离过大P35.4.2.4
13制停距离过小导致跌倒P15.4.2.6
14从扶手装置上跌落P25.5.2.1、5.5.2.2
15在扶手装置外侧滑行导致跌落P35.5.2.3
16在扶手装置外侧攀爬或从泪入口处跌落P15.5.2.3>5・13.1・6
17扶手带与梯级、踏板或胶带运行速度偏差导致跌倒P25.6.1
18手指在扶手带和扶手装置之间被挤夹P15.6.2
19在扶手带进入扶手装置处被拖入Pl/P25.6.3.1
20在扶手带入口处(扶手带与地板之间)被夹住P25.6.3.2
21在梳齿板和梯级或踏板之间被夹住P15.7.2>5.7.3
2
GB30692—2014
表1(续)
序号危险/危险状态优先等级本标准对应的条款号
22梯级或踏板下陷导致使用者被夹住P15.7.4
23工作区域中存在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无关的其他设备P25.8.1
5・8・2、5.13・2.4、
24工作区域空间不足P1
5.13.2.5,5.13.2.6
25缺少重物提升装置导致伤害P25.8.3
26.1工作区域和进入工作区域的通道没有照明P1584
26.2工作区域和进入工作区域的通道照明不足P25.8.4.5.13.2.2,5,13.2.3
27.1工作区域没有紧急停止开关P15.8.5
27.2工作区域的紧急停止开关不适当P35.8.5
28绝缘不足导致人体与带电部件接触P15.11.1.2,5.13.3
29绝缘故障导致人体与带电部件接触P15.11.1.3,5.11.1.4.5.13.3
30.1缺少主开关导致不安全的工作条件P15.11.2
30.2不适当的主开关导致不安全的T.作条件P25.11.2
31运动部件上的静电P35.11.3
32.1没有紧急停止开关导致伤害P15.12.1
32.2不适当的紧急停止开关导致伤害P25.12.1
33与建筑结构(墙、顶、交叉布置)碰撞导致的人体撞击P15.13.1.1,5.13.1.2.5.13.1.3
34在畅通区域受阻导致拥挤P25.13.1.4
35连续布置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受阻导致拥挤P35.13.1.5
36出入口处照明不足导致跌倒P25.13.1.7
37安全标志缺失P25.14
阻止装置缺失导致自动扶梯误用于运送人员以外的其他物品(例如
3&1P15.15.1
购物车或行李车)
3&2阻止在自动扶梯上使用购物车或行李车的装置不适当P25.15.1
39购物车与自动人行道不匹配导致挤夹、撞击P25.15.2
注:P1表示优先等级'高';P2表示优先等级'中';P3表示优先等级'低。
4.3未涉及的重大危险
—环境条件(例如:地震、水灾);
电磁干扰;
-机器上的锐边导致剪切;
—
—不符合国家建筑规范;
—建筑物中的火灾。
—
3
GB30692—2014
5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
5.1总则
如果未采用本标准规定的保护措施则所采取的其他保护措施应至少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安全程度。
应对具体情况进行风险评价以识別本标准未包含的危险或危险状态。
对于不能满足本标准要求且存在遗留风险时应在相应部位采取措施。
有害材料(例如制动器衬、接触器外壳以及机房覆层中的石棉)应由具有相同性能的其他材料代
替。如不切实可行则应贴上警示标志以防止有害的影响。
对于与建筑物接口等相关的特定要求应对建筑物的状况进行检查以确定哪些对自动扶梯和自动
人行道来说是切实可行的。
如果按照本标准所述的某一种措施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了改进应评估其对自动扶梯和
自动人行道其他部件所产生的影响尤其应注意GB16899—2011的规定。
5.2支撑结构(桁架)和围板
5.2.1通则
除使用者可踏上的梯级、踏板或胶带以及可接触的扶手带部分外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所有机
械运动部分均应完全封闭在围板或墙内。符合GB23821-2009的表5规定的通风孔是允许的。
设计成可被打开的外装饰板(例如为清扫目的)、检修盖板和楼层板应设置一个符合
GB16899—2011的表6中n)的电气安全装置。检修盖板和楼层板应只能通过钥匙或专用工具开启。
如果检修盖板和楼层板下(后)的空间是可进入的即使上了锁也应能从里面不用钥匙或T具打开
检修盖板和楼层板。
如果采取了对公众不会产生危险的措施(例如通过房间门上锁只允许被授权人员进入)机械运动
部分可不设围板。
5.2.2火灾危险
5.2.2.1积聚在桁架内的可燃材料可能产生火灾危险因此应定期清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内部。
5.2.2.2应根据维护情况(例如清扫的可能性)确定安装消防系统的必要性。
5.3梯级、踏板和胶带
5.3.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踏面应提供一个与运行条件和坏境条件相适应的安全的立足面。
5.3.2在出入口处应提供突显梯级后缘的定界线(例如梯级踏面上的槽)。
如果上述要求不切实可行则应在出入口处设置梯级下方照明。
5.3.3梯级或踏板偏离其导向系统的侧向位移,在任何一侧不应大于4mm,在两侧测得的总和不应大
于7mmo对于垂直位移梯级和踏板不应大于4mm,胶带不应大于6mm。
上述要求仅适用于梯级、踏板或胶带的丁作区段。
5.3.4梯级踢板表面应做成合适的楞齿齿形表面应光滑;梯级踏面的前端应与相邻梯级踢板的齿槽
相啮合。在工作区段内的任何位置从踏面测得的两个相邻梯级或两个相邻踏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
6mmo
在自动人行道过渡曲线区段如果踏板的前缘和相邻踏板的后缘啮合其间隙允许增至8mm0
5.3.5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能通过装设在驱动站和转向站的符合GB16899—2011的表6中k)规
定的装置检测梯级或踏板的缺失并应在缺口(由梯级或踏板缺失而导致的)从梳齿板位置出现之前
4
GB30692—2014
停止。
5.3.6梯级、踏板的链条和胶带应能连续地张紧。在张紧装置的移动量过大之前自动扶梯和自动人
行道应自动停止[见GB16899—2011的5.4.3.3以及表6中e)和f)]。不允许采用拉伸弹簧作为张紧
装置。如果采用重块张紧时一旦悬挂装置断裂重块应能安全地被截住。
5.4驱动装置
5.4.1驱动主机
5.4.1.1通过电气安全装置停止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符合5.4.1.2和5.4.1.3的规定。
5.4.1.2交流或直流电动机由电源直接供电
电源应由两个独立的接触器切断,这些接触器的触点应串联在供电回路中。当自动扶梯和自动人
行道停止时如果其中任一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不能重新启动。
5.4.1.3交流或直流电动机由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应采用下列a)或b)方法:
a)电源应由两个独立的接触器切断,这些接触器的触点应串联在供电回路中。当自动扶梯和自
动人行道停止时如果其中任一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不能重新
启动;
b)一个由以下元件组成的系统:
1)切断各相(极)电流的接触器。当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停止时如果接触器未释放则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不能重新启动;
2)用来阻断静态元件中电流流动的控制装置;
3)用来检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每次停止时电流流动阻断情况的监控装置。在正常停
止期间如果静态元件未能有效阻断电流的流动监控装置应使接触器释放并应防止自
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重新启动。
5.4.1.4手动盘车装置
如果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易于取用并可安全操作。对于可拆卸的手动盘车装置一个电气
安全装置应在手动盘车装置装上驱动主机之前或装上时动作。不允许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
5.4.2制动系统
5.4.2.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的1.2倍之前自动停止运行。为此目的所采用
的速度限制装置应能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的1.2倍之前切断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电源并应符合
GB16899-2011的表6中c)规定的要求。如果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设计能防止超速则可不考虑
上述要求。
5.4.2.2自动扶梯和«>6°的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设置一个符合GB16899—2011的表6中c)规定的
电气安全装置使其在梯级、踏板或胶带改变规定运行方向时自动停止运行。
5.4.2.3机-电式制动器供电的中断应至少由两套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这些电气装置可以是切断
驱动主机供电的装置。当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停止时如果这些电气装置中的任一个未断开自动扶
梯和自动人行道应不能重新启动。
5.4.2.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启动后应有一个装置监测制动系统的释放。
5.4.2.5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自动扶梯和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设置一个或多个附加制动器:
a)T作制动器与梯级、踏板或胶带驱动装置之间不是用轴、齿轮、多排链条或多根单排链条连
接的;
b)工作制动器不是机-电式制动器;
c)提升高度大于6m;
5
GB30692—2014
d)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以及公共交通型倾斜式自动人行道。
附加制动器与梯级、踏板或胶带驱动装置之间应用轴、齿轮、多排链条或多根单排链条连接。不允
许采用摩擦传动元件(例如离合器)构成的连接。
附加制动器应能使具有制动载荷向下运行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停止并使其保持静止状态。
注:附加制动器动作时不必保证对T.作制动益所要求的制停距离。
5.4.2.6空载和有载向下运行时自动扶梯的制停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空载和有载水平运行或有
载向下运行时自动人行道的制停距离应符合表3的规定。制停距离应从电气停止装置动作时开始
测量。
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动载荷分别按GB16899—2011的5.4.2.1.3.1和5.4.2.1.3.3的规定。
表2自动扶梯的制停距离
名义速度©制停距离范围
m/sm
0.500.20〜1.00"
0.650.30〜1.30"
0.750.40〜1.50"
注:如果名义速度不是上述值制停距离用插入法计算
不包括端点数值。
表3自动人行道的制停距离
名义速度O制停距离范围
m/sm
0.500.20〜1.00”
0.650.30〜1.30”
0.750.40~1.50a
0.900.55〜1.70”
注:如果名义速度不是上述值制停距离用插入法计算
8不包括端点数值。
5.5扶手装置
5.5.1通则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两侧应装设扶手装置。
5.5.2扶手装置的尺寸
5.5.2.1扶手带顶面距梯级前缘或踏板表面或胶带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90m也不应大于
1.10mo
如果上述要求不切实可行则应在扶手装置周边区域设置适当的防跌落保护措施并符合
GB16899—2011的A.2的规定。
5.5.2.2内盖板和护壁板与水平面的倾斜角均不应小于25°。该要求不适用于直接与护壁板相接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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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0692—2014
盖板的水平部分。
如果上述要求不切实可行则应在扶手装置周边区域设置适当的防跌落保护措施并符合
GB16899—2011的A.2的规定。
5.523如果存在人员从扶手装置上跌落的风险应采取适当措施阻止人员爬上扶手装置外侧。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外盖板上应装设防爬装置防爬装置应位于地平面上方
(1000+50)mm,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应小于1000mm,并应确保
在此长度内无踩脚处。该装置的高度应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
当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在上、下端部应安装阻挡装
置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为相邻平行布置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
125mm时也应安装这种阻挡装置。该装置的高度应延伸至距离扶手带下侧边缘小于150mm但大
于25mm的位置。
当口动扶梯和倾斜式口动人行道与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且建筑物(墙)
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300mm时,或相邻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扶手带中心线之
间的距离大于400mm时应在扶手盖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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