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2/T 153-2018 生态公益林抚育规程
DB3302/T 153-2018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forest tending regula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06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宁波市林特科技推广中心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2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40
B64
DB3302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
DB3302/T153—2018
生态公益林抚育规程
2018–06–21发布2018–06–21实施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2/T153—2018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宁波市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宁波市林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市林特科技推广中心、宁波市鄞州区天童林场、宁波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修鹏、王良衍、阎恩荣、章建红、毛其明、沈波、杨同辉、杨晓东。
I
DB3302/T153—2018
生态公益林抚育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公益林抚育的术语和定义、总则、作业设计,功能目标树种、目标树、保留树与
间伐树的确定,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经济型生态公益林的抚育,生物多样性及相关设施保护、抚育剩
余物的处理与利用、作业监督与管理、检查验收、抚育成效监测和档案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宁波市生态公益林中幼林抚育。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781森林抚育规程
GB/T18337.3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LY/T1646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DB33/T379.1公益林建设规范第1部分:导则
DB33/T379.2公益林建设规范第2部分:规划设计通则
DB33/T379.3公益林建设规范第3部分:技术规程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国家林业局,林造发〔2014〕140号)
3术语和定义
DB33/T379.1、GB/T15781、LY/T1646中所给出的(生态)公益林、生态经济型公益林、特殊保
护地区、重点保护地区、一般保护地区、森林抚育、抚育采伐(间伐)、卫生伐、生态疏伐、景观疏伐、
采伐强度、疏透度、霸王树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殊保护林
位于各级自然保持区(小区)、山体坡度在46°以上地段等特殊保护地区内的生态公益林。
3.2
重点保护林
位于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山体坡度>35°的地段等重点保护地区内的生态公益林。
3.3
一般保护林
位于生态地位比较重要、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一般保护地区内的生态公益林。
3.4
功能目标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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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适应所在立地条件,具较优的结构和功能性状,能够发挥较大的固碳、水源涵养、水土保持、
抗机械胁迫、抗火、抗风雪冰冻或景观等功能,满足林分经营终极目标的树种。
3.5
非功能目标树种
功能目标树种以外的其它树种统称为非功能目标树种。
3.6
阳性贬值树种
指林分中生长速度较快、材质和树形差、无培育利用前途的阳性树种。
3.7
目标树
是长势优、质量好、价值高、寿命长、未出现损伤和病虫害痕迹、一般为实生起源、在林分中分布
合理的功能目标树种个体。在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过程中,除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影响不宜继续作为目
标树培育外,应长期予以保留。
3.8
特殊目标树
指被列入国家和地方保护名录的珍稀植物,以及具有重要科研和开发利用价值而需要保护的植物。
3.9
辅助树
为保持林分结构稳定、维护生物及景观多样性、增加混交树种及林分层次结构以及有利于促进目标
树生长、保护和改良土壤等目标服务的林木。辅助树可以是功能目标树种,也可以是非功能目标树种。
3.10
干扰树
妨碍目标树、特殊目标树与辅助树生长的各类枯立木、濒死木、罹病木、被压木、霸王树、阳性贬
值树种,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树干尖削、弯曲及多枝多节的劣质林木,受自然灾害损
伤不宜继续保留的林木,萌蘖、密度过大影响目标树及特殊目标树生长的功能目标树种等。
3.11
定株抚育
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幼龄阶段,按照合理密度伐除质量差、长势弱的林木和过密幼树,为保留木
创造适宜生长空间的森林抚育措施。
3.12
割灌除草(藤)
在林下植物生长旺盛的中幼林中,清除妨碍目标树或功能目标树种生长的灌木、杂草和藤条;或对
萌芽幼林实施除草、除萌、除藤,调整林分密度和结构的一种森林抚育措施。
3.13
补植
在郁闭度低,或有林隙、林窗及林中空地,或缺少功能目标树种的林分中,在林冠下或林中空地等
处补植功能目标树种,调整林分密度和树种结构、提高林地生产力和生态服务功能的森林抚育措施。
3.14
绩效监测标准地
在开展抚育作业的林分中选择典型地段建立的,用于连续定位监测、记载林分各种数量和质量指标、
为检查抚育作业效果提供依据的永久性固定标准样地,它能够反映林木和林地的平均指标,是整个林分
的缩影,一般每个样地面积为20m×20m,每种类型设置3个重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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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潜在植被
是指在没有人类干扰情况下,一个具体地点所能发育形成的最稳定成熟的天然顶极植被类型,是一
种与所处立地达到平衡的演替终态植被。
4总则
4.1抚育原则
4.1.1分类经营原则
生态公益林应按保护级别及经营目标不同实行分类经营。特殊保护林应实行长期全面封禁,禁止人
为抚育干扰;重点保护林应进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全面封禁,严格限制采伐、开垦等各类抚育活动;一般
保护林可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开展一些以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或改善生态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抚育活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经济型生态公益林也应按不同的经营目标采取不同的经营措施。林分
保护等级区划按DB33/T379.2及本规程附录A规定执行。
4.1.2生态优先原则
生态公益林抚育应坚持生态优先原则,通过去劣留优、去密留稀的方法,合理调整林分结构,优化
目标树在林分中的分布格局和所占比例。抚育活动应以伐除影响目标树生长的灌草、藤本、干扰树等为
主,注意保留灌木层、更新层中的功能目标树种、辅助树、特殊保护树的幼树及幼苗,维护生物多样性。
经济型生态公益林也应在遵循生态优先原则的前提下,通过选择合理的抚育与经营措施,获得较好的经
济效益。
4.1.3遵循自然演替规律原则
生态公益林抚育应以近自然林业理论、群落演替理论等为指导,遵循和利用森林的自然演替规律,
根据林分的主导生态功能定位、立地条件、林分状况,科学确定抚育方式及技术指标,促进森林生态系
统的健康稳定和森林群落的正向演替。
4.1.4合理选用抚育方式原则
生态公益林抚育应当针对林分不同特点及经营目标,合理选择抚育方法。单一抚育方式无法达到抚
育目的的,可采用多种抚育方式进行配套组合。
4.1.5抚育与补植相结合原则
林分、林带内的空地,应在抚育后及时补植功能目标树种苗木,也可补植珍贵树种、景观树种苗木,
与珍贵木材储备、林相美化彩化等工程相结合,实现公益林的多目标经营。具体补植方法可参照GB/T
18337.3、DB33/T379.3中低效公益林的补植改造方法执行。
4.1.6依法经营原则
生态公益林抚育作业必须事前获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抚育中涉及的木材采伐必须事先办理
采伐许可证,做到依法采伐。
4.2抚育目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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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抚育活动应有利于林分主导功能的发挥。生态公益林抚育应在明确林分主导功能(经营目标)
的前提下进行,抚育活动应有利于林分经营目标的加速实现,促进其及早发挥主导功能,提高经营效益。
4.2.2抚育活动应有利于促进目标树生长。生态公益林抚育应以创造有利于目标树生长的环境,促进
目标树生长为目的,伐除不利于目标树生长的干扰树、高大有害藤本及杂草等,保留有利于目标树生长
的辅助树。同时应科学确定抚育强度,既要避免因强度不足而达不到改善林分条件、促进目标树生长的
目的,更要避免因强度过大而导致生境变化剧烈、影响目标树的健康生长。
4.2.3抚育活动应保持林分的合理结构,维护林分健康稳定。生态公益林抚育应以保持林分健康稳定
为前提,通过抚育,提高保留树长势和林分质量及抗自然灾害能力,避免因抚育措施不当或抚育强度过
强而造成林分结构剧烈改变,影响林分结构稳定和正常功能的发挥。抚育后林分平均胸径应不低于抚育
前林分平均胸径,间伐的蓄积强度应低于20%。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应以诱
导形成混交复层异龄群落结构为目标,抚育后应保持林分乔灌草结构的完整、稳定和较高的垂直郁闭度,
杜绝全面清除灌草层及地表枯落物而导致其生态防护功能下降。
5作业设计
5.1为规范和加强生态公益林抚育管理,保障抚育成效,每项工程在组织实施前必须先编制作业设计。
5.2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林分发育阶段和森林
生态系统生长发育与演替规律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5.3作业设计应包括树种和林木分类、抚育方式、抚育指标、辅助设施等内容。
5.4作业设计应委托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或绿化造林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
的基层林业工作站编制,其中,中央财政补贴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
位编制。
5.5作业设计须经县(市)、区农林局批复,报市林业局备案后组织实施。审批单位批复作业设计要
以现地核实为基础。批准后的作业设计,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5.6作业设计具体方法及要求可参照国家林业局林造发〔2014〕140号《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执
行。
6功能目标树种、保留树与间伐树的确定
6.1功能目标树种的确定
6.1.1防护林
各类防护林的功能目标树种可按照DB33/T379.3之“生态公益林营造”中规定的树种选择要求进行
筛选确定。
6.1.2特种用途林
6.1.2.1风景林
风景林功能目标树种应具有抗性强、生长稳定的特点,能适应所在立地条件生长,且其树形、营养
器官或繁殖器官的个体或群体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或树种本身具有较高的科研、文化、休闲旅游、养
生保健等价值。
6.1.2.2采种母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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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种母树林的功能目标树种应是人类为满足生产上对某树种的种子需要而在天然林或人工林中选
出的具有优良遗传品质、生长稳定、表现优良、集中连片分布的中、幼龄优良木群体,最好为实生起源
的同龄纯林,或林内只混有少量其它树种。
6.1.2.3环境保护林
环境保护林功能目标树种应具有滞尘、降噪、杀菌、吸收有毒有害气体、抗污染等环境保护功能,
生长稳定,寿命长的特点。
6.1.2.4碳汇林
碳汇林功能目标树种应具有抗逆性强,生长稳定,地上碳同化能力及地下碳固持能力强、效率高的
特点。
6.1.2.5其它特种用途林
根据不同的特殊用途需要选择具有相应特殊功能的树种。
6.1.3参考树种
各类生态公益林次生林功能目标树种参考名录见附录B。防护林及风景林、环境保护林、碳汇林等
特殊用途林功能目标树种可按照6.1.1、6.1.2中规定的选树原则参照此表进行选择确定。人工林及采种
母树林应根据生产需要,结合立地条件选择确定功能目标树种。
6.2林木分类
在抚育实施前,应对林分中的林木进行分类。根据经营目标,可将林木分为目标树、特殊目标树、
辅助树和干扰树四大类。宁波市国家与省级保护野生植物基本情况见附录C。
6.3保留树的确定
6.3.1保留树的组成
保留树一般由目标树、特殊目标树和适当数量的辅助树组成,其中目标树所占比例以不超过20%为
宜。
6.3.2不同林层保留树的组成
6.3.2.1乔木层
乔木层保留树应包括以下树种:
——目标树、特殊目标树及适量的辅助树;
——马尾松林、黄山松林、杉木林、柳杉林等针叶林,即使主要树种已遭受非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
自然灾害等危害严重,不宜选作目标树,但为了维护林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利于林分更新发育,
按设计需要继续保留的部分优良针叶树种个体;
——乔木层由不宜选作目标树的阳性贬值阔叶树种组成,但为了维护林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利于林
分更新发育,按设计需要保留的部分阳性树种个体。
6.3.2.2更新层
更新层保留树应包括以下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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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目标树种的实生幼树;
——辅助树种的实生幼树;
——各类特殊目标树(包括乔木树种幼树、灌木树种及草本植物);
——构成稳定群落必要的灌木树种,一般为较耐荫的常绿灌木。
6.4间伐树的确定
间伐树包括各类干扰树及生长密度过大的部分辅助树,其中辅助树的间伐应根据砍密留稀、砍小留
大、砍劣留优、砍萌(萌生)留实(实生)、砍前(演替序列前期树种)留后(演替序列后期树种)、
有利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形成复层异龄混交的稳定群落的原则进行确定。
7防护林抚育
7.1林分抚育
7.1.1抚育条件
7.1.1.1功能目标树种多、有培育前途,抚育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等影响林分生态功能发挥的防护林分,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列为抚育对象:
——藤蔓、杂草及阳性贬值树种滋生,已影响目标树生长的林分;
——郁闭度0.8以上,并且林木分化明显,林下立木或植被受光困难的林分;
——遭受林业有害生物、火灾以及雪压、风折等严重自然灾害,受害木已达10%的林分;
——遭受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林分。
7.1.1.2下列类型的防护林,除受森林火灾、雪压、林业有害生物等灾害影响确需开展卫生伐等抚育
措施外,宜实行长期封禁管护,不宜进行抚育干扰:
——被划入特殊保护林的防护林;
——边远海岛等立地条件恶劣,人工抚育易影响稳定与功能发挥的林分。
7.1.1.3特殊生境确需抚育的林分,应组织有关专家事先对抚育方式、目标树确定、抚育强度等关键
技术进行科学论证。
7.1.2抚育方法
7.1.2.1割灌除草(藤)
7.1.2.1.1方法
在林下植物、藤本植物生长旺盛,已影响功能目标树种或目标树生长的中幼林中,清除妨碍功能目
标树种或目标树生长的灌木、杂草和藤本;或对萌芽幼林实施除草、除萌、除藤。
7.1.2.1.2要求
割灌除草(藤)应符合下列要求:
a)妨碍功能目标树种或目标树生长的灌木、杂草和藤本应全部清除;
b)应注意保护特殊目标树及功能目标树种的更新幼树、幼苗,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天然更新;
c)以围绕功能目标树种或目标树幼苗幼树进行局部抚育为宜,避免全面抚育。
7.1.2.2定株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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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2.1方法
封山育林形成的幼龄林,在出现营养空间竞争前,按照合理密度伐除影响功能目标树种生长的杂草、
藤本、灌木、各类非功能目标树种和生长过密及质量低劣的功能目标树种幼树和萌枝。
7.1.2.2.2要求
定株抚育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定株抚育的强度应以不引起林分结构剧烈破坏为度,一般分2次~3次开展,逐步调整树种结
构,进行合理定株。保留树密度参照附录D、附录E;
b)应注意保护功能目标树种和特殊目标树的更新幼树、幼苗,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天然更新;
c)应在稀疏地段补植功能目标树种。
7.1.2.3生态疏伐
7.1.2.3.1方法
伐除各林层内影响保留树生长的各类干扰树、有害藤本及生长密度过大的部分辅助树。
7.1.2.3.2要求
生态疏伐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生态疏伐应以诱导森林形成林冠梯级郁闭和复层异龄林,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防护功能为
目标,先将彼此有密切联系的林木划分成若干植生组(树群),然后按主林层与次林层都能直
接受光的要求,在每组内将林木分为目标树、特殊目标树、辅助树和干扰树,伐除干扰树,保
留目标树、特殊目标树、辅助树和适量的灌木与藤蔓,一次疏伐强度为总株数的15%~20%,
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7。伐后保留密度见附录D、附录E;
b)生态疏伐应在坡度小于25°、土层深厚、立地条件好,抚育不会造成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的
林分使用。
7.1.2.4卫生伐
7.1.2.4.1方法
伐除容易引起病虫害的枯立木、风倒木、风折木、雪压木、火烧木、濒死木;生长受压木;遭受检
疫性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有碍目标树及其它保留树生长的干扰树及生长过密或受害的辅助树。
7.1.2.4.2要求
卫生伐应符合下列要求:
a)坡度大于25°的防护林原则上只进行卫生伐;
b)受害木数量较多时,要适当保留受害较轻的林木,使林分郁闭度保持在0.6以上(发生检疫性
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除外);
c)伐后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
d)耐火烧树种在火灾发生后的2年-3年内分数次逐步伐除火烧木,首次伐除的严重火烧木不要
超过林木总数的30%;
e)采伐后郁闭度低于0.5,或出现林窗的,应补植功能目标树种。
7.2林带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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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抚育条件
7.2.1.1农田、沿海防护林带
农田、沿海防护林带抚育条件如下:
——藤蔓、杂草等明显影响目标树生长的;
——林带密度大,竞争激烈,林带郁闭出现挤压现象的;
——林带结构不符合防护要求的;
——遭受林业有害生物、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但受害木少于20%的。
7.2.1.2护路、护岸(堤)林带
护路、护岸(堤)林带抚育条件如下:
——藤蔓、杂草等明显影响目标树生长的;
——密度大,竞争激烈,严重影响林木生长的;
——对交通、堤坝安全构成威胁的;
——林相残次、景观效果差的;
——遭受林业有害生物、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但受害木少于20%的。
7.2.2抚育方法
7.2.2.1间伐
7.2.2.1.1方法
伐除影响保留树生长的各类藤蔓、杂草,各类干扰树,密度过大的功能目标树种及辅助树种。
7.2.2.1.2要求
间伐抚育要求如下:
a)防护林带间伐应坚持“去劣存优、去弱留强、去小留大”的原则;
b)抚育间伐应以不影响林带结构和防护效益为前提;
c)间伐后,林带郁闭度控制在0.6~0.7,疏透度约0.4。
7.2.2.2卫生伐
7.2.2.2.1方法
伐除容易引起有害生物危害的枯立木、风倒木、风折木、雪压木、火烧木、濒死木;生长受压木;
遭受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有碍目标树及其它保留树生长的干扰树及生长过密或受害的辅助
树。
7.2.2.2.2要求
卫生伐抚育要求如下:
a)受害木数量较多时,要适当保留受害较轻的林木,使林带郁闭度保持在0.6以上(受检疫性林
业有害生物危害的除外);
b)伐后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
7.2.2.3其它抚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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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林带健康生长并发挥正常功能,还可根据林带实际情况,采取松土、除草、施肥、灌水、支
撑、有害生物防治、开沟排水等抚育管理措施。
8特种用途林抚育
8.1抚育条件
8.1.1有培育前途,抚育不会造成特种功能降低,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林分应列为抚育对象:
——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且影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需求的林分;
——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体功能的林分;
——遭到林业有害生物、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受害木达5%的林分。
8.1.2列入特殊保护林的特种用途林,其抚育要求参照7.1.1.2规定执行。特殊生境确需抚育的特种
用途林,其抚育要求参照7.1.1.3规定执行。
8.2抚育方法
8.2.1风景林
8.2.1.1景观疏伐
8.2.1.1.1方法
伐除影响保留树生长及林分景观效果的灌木、杂草、藤蔓、各类干扰树以及密度过大的功能目标树
种及其萌芽枝等。
8.2.1.1.2要求
应符合如下:
a)景观疏伐应按森林美学要求选择目标树和间伐树。目标树除应具有抗性强、生长稳定的特点外,
还应在树形、营养器官或繁殖器官的个体或群体方面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或树种本身具有较
高的科研、文化、休闲旅游、养生保健等价值,不可简单套用“干形通直、材质优良”等用材
林选木标准;
b)景观疏伐应充分维护林分的物种多样性和景观多样性,并根据景观需要补植各种景观树种,合
理调整、优化树种和林相结构,塑造新的森林景观,创造自然景观的异质性和多样性。
8.2.1.2其它抚育方法
可根据林分实际情况采用割灌除草(藤)、定株抚育、卫生伐等抚育措施,具体方法参照7.1.2中
的相关规定执行。
8.2.2采种母树林
8.2.2.1生态疏伐
8.2.2.1.1方法
伐除影响保留母树(目标树)生长的灌木、杂草、藤蔓、各类干扰树和密度过大的功能目标树种及
其萌芽枝等,改善林分光照、水肥和卫生条件,促进母树生长发育,提高母树林种子产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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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1.2要求
应符合如下:
a)采种母树林的疏伐应坚持“去劣留优、照顾结实、密度合理”原则;
b)疏伐强度根据母树林密度及所处立地条件好坏而定,密度大、立地条件好的,疏伐强度可大些,
反之则宜小。疏伐后的郁闭度应保留在0.5左右;
c)母树林周围如有同种或近缘树种的劣等林分,应予以改造调整,并在母树林外围设置隔离带,
以防止周围不良花粉对母树林种子遗传品质的影响;
d)对于雌雄异株的树种,注意保持雌雄株间的比例,一般为20-30:1。
8.2.2.2施肥
8.2.2.2.1目的
促进母树结实和种子品质提高,避免大小年现象。
8.2.2.2.2方法
a)施肥时间:一般在春、秋季节;
b)肥料种类:春季以施氮肥为主,秋季以磷肥为主,氮磷钾要合理搭配。
8.2.2.3其它抚育措施
为促进母树结实,提高种子产量和品质,可适时对母树林实施松土、除草、灌水、防病治虫等抚育
措施。
8.2.3其它特种用途林
可根据林分的不同用途,分别或配套使用割灌除草(藤)、定株抚育、生态疏伐、卫生伐、松土施
肥等方法开展抚育。
9经济型生态公益林抚育
9.1用材型生态公益林抚育
9.1.1人工修枝
9.1.1.1方法
对天然整枝不良、枝条过多影响林内通风和光照的保留树,修去树冠下部部分枝条。
9.1.1.2要求
应符合如下:
a)修枝应掌握“轻修枝,留大冠,控制竞争,利用辅养”的原则;
b)修枝时应紧贴枝条基部,切口要求平滑,不撕裂树皮;松树等轮生枝,宜采用留桩法,修枝时
留1cm-3cm的残桩,以免切口相连造成环状剥皮;
c)一次修枝不可过重,一般修去枯死枝和林木下部1轮-2轮活枝,幼龄林阶段修枝高度不超过
树高1/3,中龄林阶段修枝高度不超过树高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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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避免在雨季修枝,以免伤口不易愈合而感染病害,形成伤疤。
9.1.2其它抚育措施
可参照7.1的相关规定执行。
9.2毛竹生态公益林抚育
9.2.1抚育条件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 DB65/T 3756-2015 有机产品 日光温室哈密瓜生产技术规程 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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