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T 1843-2022 养老机构特困供养人员陪同就医服务规范

DB64/T 1843-20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4/T 1843-2022
标准类型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2022-12-06
实施日期
2023-03-06
发布单位/组织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CCSA12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4/T1843—2022

养老机构特困供养人员陪同就医服务规范

Servicespecificationforpsychologicalconsolationofseniorcareorganization

specialhardshippersonnel

2022-12-06发布2023-03-06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

DB64/T1843—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贺兰县中心敬老院、宁夏标准化研究院、贺兰县星光老年公寓、西夏区幸福颐养

院、灵武市中心敬老院、宁夏儿童福利院、宁夏社会福利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立军、沈红江、李嘉军、滕园园、王秀梅、白姜艳、王立明、张吉平、杨晓

军、王宏、赵成荣、张亮、周志远、康桂琴。

III

DB64/T1843—2022

养老机构特困供养人员陪同就医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特困供养人员陪同就医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档案管理

和评价与改进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养老机构特困供养人员的陪同就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门诊治疗、

住院治疗、转诊转院、提供生活所需物品及饮食等陪同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5796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特困供养人员specialhardshippersonnel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

相关第三方relevantthirdparty

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如亲属、村(居)委会、社区,乡镇人民

政府及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

[来源:GB/T35796-2017,3.4,有修改]

4基本要求

管理要求

4.1.1应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4.1.2应与医疗机构建立就医绿色通道。

4.1.3应与特困供养人员或相关第三方签署医疗授权书(参见附录A)。

4.1.4应告知相关第三方特困供养人员就医情况。

人员要求

4.2.1特困供养人员外出就医时,应不少于2名服务人员陪同。

4.2.2服务人员宜由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医师、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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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专业技术人员的,应由经过陪同就医培训且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等级证书的护理员担任。

4.2.3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关爱特困供养人员,服务细心周到。

4.2.4应熟悉就医目标医疗机构的地理位置、布局及就医流程,并了解医院各种终端服务设备使用方

法。

安全要求

4.3.1应安排好接送交通工具。

4.3.2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5服务内容

就医准备

5.1.1养老机构应与特困供养人员或相关第三方签署知情承诺书(参见附录B),同时向上级民政部

门报备。

5.1.2服务人员应与特困供养人员或相关第三方,明确就医准备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a)了解特困供养人员的病史,过敏史等内容;

b)确定就医目标医疗机构和就医时间;

c)携带特困供养人员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物品;

d)确定接送方式,并告知接送用交通工具;

e)确定是否需要轮椅、拐杖等辅助服务设备;

f)其他需要准备的物品。

医疗机构就诊

5.2.1门诊治疗

5.2.1.1服务人员应帮助特困供养人员办理挂号。

5.2.1.2服务人员应全程陪同特困供养人员到诊室就诊,协助陈述病情,并详细记录医嘱。

5.2.1.3服务人员应向特困供养人员说明医学检查要求,帮助做好检查准备。

5.2.1.4服务人员应及时领取检查结果、药物,并记录用药医嘱。

5.2.1.5服务人员应协助解决就医过程中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理或生活需求,妥善保管携带的证件

及贵重物品。

5.2.2住院治疗

5.2.2.1特困供养人员如需住院治疗,服务人员应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备。

5.2.2.2服务人员应向特困供养人员或相关第三方说明病情和住院陪护等情况。

5.2.2.3若相关第三方陪护的,服务人员应向相关第三方叮嘱相关就医事项,并帮助完善住院手续。

若相关第三方无法陪护的,应由养老机构安排陪护人员,或由与养老机构、民政部门签约的专业陪护服

务机构派遣陪护人员进行陪护。

5.2.2.4养老机构应提供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期间所需的生活用品,并做好饮食服务安排。

5.2.2.5特困供养人员治愈出院时,应帮助办理相关出院手续,并安排好返回养老机构的交通工具。

5.2.3转诊转院治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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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1若特困供养人员病情严重且较复杂在本级医疗机构已无法诊断和治疗的,应积极协调进行转

诊转院治疗。

5.2.3.2服务人员应根据医疗机构治疗需要,做好转诊转院准备工作。

5.2.3.3服务人员应帮助特困供养人员或相关第三方做好转诊转院物品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5.2.3.4服务人员应帮助解决转诊转院过程中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理或生活需求,妥善保管携带的

证件及贵重物品。

返回养老机构

5.3.1特困供养人员返回养老机构后,服务人员应将特困供养人员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门诊病历、

住院病案、出院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资料移交给院内或相关人员进行保管。

5.3.2指定专人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及医嘱对携带药品进行交接、保管,并仔细交代用药方法、

剂量、时间,对用药时间、用药情况进行记录并留存;未经医嘱,不得擅自调换或停用药品。

5.3.3应由专人根据医嘱进行后期的康复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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