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3699-2019 监狱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DB37/T 3699-2019 Prison Fire Safety Technical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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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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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13.220.01
C8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3699—2019
监狱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TechnicalStandardsforPrisonFireSafety
2019-11-18发布2019-12-18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7/T3699—2019
目次
前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建筑防火技术要求..................................................................3
4.1火灾危险性分类................................................................3
4.2监狱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
4.3总平面布局....................................................................4
4.4防火间距......................................................................4
4.5防火分区和层数................................................................5
4.6平面布置......................................................................6
4.7安全疏散和避难................................................................7
4.8防火墙.......................................................................10
4.9建筑构件和管道井.............................................................10
4.10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11
4.11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11
4.12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12
4.13管沟........................................................................13
4.14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13
4.15建筑内部装修................................................................13
4.16消防车道....................................................................14
4.17救援场地、入口..............................................................14
5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要求.............................................................14
5.1一般规定.....................................................................14
5.2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15
5.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5
5.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6
5.5防烟和排烟设施...............................................................17
5.6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8
5.7监狱建筑电气.................................................................18
5.8灭火器的设置.................................................................20
6消防安全管理要求.................................................................21
6.1一般规定.....................................................................21
6.2消防安全管理体系.............................................................21
6.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21
I
DB37/T3699—2019
6.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22
6.5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25
6.6用火、用电、燃气及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26
附录A(规范性附录)消防安全管理基本信息...........................................27
附录B(规范性附录)消防安全管理记录表.............................................33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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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山东安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东省监狱、山东省女子监狱、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山东省潍北监狱、
山东省泰安监狱、济南安平职业培训学校。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葛井泉、徐振艳、张定波、付萍、武韫、王谦、李从健、于广和、周玉芬、
姜金义、张甲友、葛林宾、王永明、侯昌鑫、窦跃华、石广福、周博、张蓁、陈振光、李昆、孙铭泽、
王贞贞、张春阳。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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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监狱监管区内的建筑防火技术要求、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及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管辖范围内的监狱。
本标准适用于监狱围墙内监狱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及消防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84—20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446—2018监狱建筑设计标准
建标139—2010监狱建设标准
GA95—2015灭火器维修
DB37/T1645—2010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验收标准
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鲁狱[2011]306号文《山东省新(迁)建监狱关押条件验收实施细则》
3术语和定义
1
DB37/T3699—2019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监狱建筑
依法用于对罪犯实施关押、监管、改造的各类建筑及设施的总称。根据使用性质分为监狱公共建筑、
监狱厂房和监狱仓库。
3.2
监狱公共建筑
是指监狱建筑中的监舍楼、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或医务室、文
体活动用房、其它服务用房;警察用房中的办公用房、公共用房、特殊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备勤用房、
学习及训练用房;其它附属用房中的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辅助管理岗位人员用房、车库、配电室、
锅炉房、水泵房、污水处理站等。
3.3
监狱厂房
是指监狱建筑中的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
3.4
监狱仓库
是指监狱建筑中用于储存、保管、中转货物的建筑物。
3.5
监管区
监狱围墙围合的区域,主要为罪犯生活、教育及劳动改造的区域。
3.6
监区
监狱内对罪犯实施关押、监管、改造的基本管理单位。
3.7
中度戒备监区
关押改造具有一般危险性罪犯的中度警戒级别的监区。
3.8
高度戒备监区
监狱内专门关押改造高度危险性罪犯的最高警戒级别的监区。
3.9
监舍楼
监狱内用于罪犯日常生活起居的建筑物。
3.1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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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会见室
专门用作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会见亲属、监护人的建筑物。
3.11
避难场地
监狱建筑外用于罪犯及警察紧急情况下避难的开阔区域。
4建筑防火技术要求
4.1火灾危险性分类
4.1.1监狱监管区内不得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及丙类1项的物品。对于培训、生产、维修、
伙房等位置持续使用的甲、乙及丙类1项物品,不应存放超过1天的使用量。医院或医务室应严格控制
甲、乙及丙类1项物品的存储量,且不应超过7天的使用量。
4.1.2监狱内生产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且应符合《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要求。监狱内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
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要求。
4.1.3同一座监狱厂房或监狱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时,监狱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
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4.1.4同一座监狱仓库或监狱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监狱仓库或监狱仓
库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4.1.5丁、戊类储存物品监狱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
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4.2监狱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2.1监狱建筑按照使用性质,可分为监狱公共建筑、监狱厂房、监狱仓库三类。
4.2.2监狱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监狱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耐火等级
构件名称
一级二级
防火墙不燃性3.00不燃性3.00
承重墙不燃性3.00不燃性2.50
不燃性不燃性
非承重外墙0.75(监狱厂房、监狱仓库)0.75(监狱厂房、监狱仓库)
墙1.00(监狱公共建筑)1.00(监狱公共建筑)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不燃性2.00不燃性2.00
电梯井的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性1.00不燃性1.00
房间隔墙不燃性0.75不燃性0.50
柱不燃性3.00不燃性2.50
梁不燃性2.00不燃性1.5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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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监狱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续)
耐火等级
构件名称
一级二级
楼板不燃性1.50不燃性1.00
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1.50不燃性1.00
疏散楼梯不燃性1.50不燃性1.00
吊顶(含吊顶格栅)不燃性0.25难燃性0.25
注1: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注2: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监狱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注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监狱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1.00h。
注4:耐火等级为二级的监狱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
h;监舍楼房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储藏室、图书室等可燃物相对集中的房间隔墙的耐火
极限不应低于2.00h。
注5:多层监狱建筑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4.2.3监狱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不应采用金属板、金属夹芯板、砂浆面钢丝夹芯板、钢龙骨
水泥刨花板、钢龙骨石棉水泥板等。
4.2.4监狱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4.2.5监狱建筑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4.2.6二级耐火等级监狱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监狱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
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4.2.7监狱建筑中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4.3总平面布局
4.3.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监狱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应将监
狱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甲、乙、丙类1项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
近。监狱围墙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甲、乙、丙类1项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
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4.3.2监管区内的监狱建筑与监狱围墙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中度戒备监狱围墙内侧的监狱建筑与监狱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b)高度戒备监狱围墙内侧的监狱建筑与监狱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3.3中度戒备监狱的高度戒备监区、禁闭室应自成一区封闭独立,与监管区内其他监区、建筑物的
距离不宜小于20m。
4.3.4监舍楼应独立布置,伙房、监狱厂房、监狱仓库、物流安检中心、洗衣房等宜按照用途独立布
置。
4.3.5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等,不应设
置在监管区内,宜设置在监管区外的专用房间内,且不应贴邻其它建筑。
4.3.6主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消防水池不宜设置在监管区内。
4.3.7监舍与监狱厂房(仓库)应有明显的分隔区域。
4.4防火间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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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监狱厂房之间及与丙类2项、丁、戊类监狱仓库、监狱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单、
多层戊类监狱厂房之间及与戊类监狱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单、多层戊类监狱厂房与监狱公共
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两座监狱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监狱
厂房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4.2同一座“U”形或“山”形监狱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标准第4.4.1条的
规定,但监狱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标准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
m。
4.4.3丙类2项、丁、戊类监狱仓库之间及与监狱公共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中丁、戊
类监狱仓库之间及与监狱公共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下列情况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
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b)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
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m;
c)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4.4.4两座监狱仓库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丙类2项监狱仓库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丁、戊
类监狱仓库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两座监狱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
同的监狱仓库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标准第4.5.4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
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4.5监狱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下列情况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b)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
防火间距不限;
c)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4.4.6相邻监狱公共建筑之间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6m。
4.4.7监狱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
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4.5防火分区和层数
4.5.1监管区内的监狱建筑不宜大于4层,建筑高度不应大于24m。
4.5.2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指标、监狱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监狱建设标准》JGJ446的相
关要求。
4.5.3监狱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监狱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2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监狱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最多允许层数
类别耐火等级单层监狱厂房多层监狱厂房
丙类2项一级4层不限6000
(可燃固体)二级4层80004000
丁、戊一、二级4层不限不限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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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
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标准4.12.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2.监狱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内。
4.5.4监狱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的规定。监狱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表3监狱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每座监狱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m2)
储存物品的火监狱仓库的
最多允许层数
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单层监狱仓库多层监狱仓库
占地面积防火分区占地面积防火分区
丙类2项
一、二级4层6000150048001200
(可燃固体)
丁一、二级4层不限3000不限1500
戊一、二级4层不限不限不限2000
注:培训、生产、维修、伙房等位置持续使用的甲、乙及丙类1项物品临时储存仓库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4.5.5监狱公共建筑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不同耐火等级监狱公共建筑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备注
单、多层监狱公共建筑一、二级2500-
地下或半地下监狱建筑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
一级500
(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4.5.6监狱公共建筑内设置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或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
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标准第4.5.5条的规定时,应按
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3.2条相关要求执行。
4.5.7监狱公共建筑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
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标准4.12.3条的规定。
4.5.8监狱仓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增加1.0倍。监狱厂房、监
狱公共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仍不应增加。
4.6平面布置
4.6.1监狱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
置。
4.6.2监狱建筑除设备用房外,其它建筑不应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6.3监狱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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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丙类2项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的防火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
分隔;
b)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c)中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4.5.4条的有关规定。
4.6.4监狱厂房的丙类1项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设置中间储罐
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
级防火门。
4.6.5监狱厂房和监狱仓库内严禁设置宿舍、休息室、监舍和餐厅。
4.6.6丙类2项监狱厂房内设置办公室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
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
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6.7丙类2项、丁类监狱仓库内设置办公室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6.8监狱公共建筑平面布局除应符合本标准4.6.1、4.6.2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监狱公共建筑中监舍、教学楼、伙房、餐厅、文体活动用房等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场所,不应
设置除附属库房外的其他库房;
b)老病残犯人监管场所宜独立设置,建筑层数不应大于二层;当老病残犯人监管场所与其他监管
场所合用时,老病残犯人监管场所应设置在建筑的一层;
c)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确需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
散楼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观众厅宜布
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d)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布置在其他楼层时,一个
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4.6.9供监狱公共建筑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6.10监狱伙房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专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
置,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后应能联动切断管道供气,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
范》GB50028的规定。
4.7安全疏散和避难
4.7.1监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
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4.7.2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
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4.7.3监狱建筑设置的疏散门应监管要求,需要进行锁闭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监控室、监控指挥中心应能对室内和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等位置进行视频和音频监控;
b)火灾信号确认后,所有疏散门均应能自动开启;
c)监控室及监控指挥中心的警察能够按权限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疏散门进行远程控制;
d)疏散门除监控室、监控指挥中心远程关闭外,开启后不得自动重新锁闭。
4.7.4监狱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
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2
a)丙类2项监狱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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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丁、戊类监狱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4.7.5监狱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安全
疏散距离仍不应增加。
4.7.6监狱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
度不小于表5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
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
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
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表5监狱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宽度
监狱厂房层数(层)1-23≥4
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0.600.801.00
4.7.7丙类2项多层监狱厂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设置室外楼梯时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及
监狱监管的要求。
4.7.8每座监狱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
安全出口。监狱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
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7.9监狱仓库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安全
疏散距离仍不应增加。
4.7.10符合下列要求的监狱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2
a)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
b)除医院、老病残犯人监管场所外,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且第二、
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的建筑。
4.7.11监狱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
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
隔;
2
b)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
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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