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2298-2015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技术规程

DB22/T 2298-2015 Rural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and house survey technical regulations

吉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7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2298-2015
标准类型
吉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5-04-07
实施日期
2015-05-01
发布单位/组织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7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7.040

A75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2298—2015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技术规程

Technicalregulationsforruralcollectivebuildinglandandhouseseuvey

2015-04-07发布2015-05-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2/T2298—2015

目次

前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4基本要求..........................................................................3

5地籍调查..........................................................................3

6地籍测量.........................................................................10

7地籍图测绘.......................................................................15

8房屋调查.........................................................................19

9房屋测量.........................................................................20

10面积量算........................................................................21

11数据库与管理系统................................................................22

12检查验收及成果资料归档..........................................................22

13日常地籍及房屋调查与测量........................................................2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坐标系统选择方法...............................................30

附录B(规范性附录)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1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与编码规则...............................32

附录D(规范性附录)宗地划分设立的基本方法.........................................33

附录E(规范性附录)地籍编号规则...................................................34

附录F(规范性附录)指界委托书.....................................................35

附录G(规范性附录)土地权属来源证明...............................................36

附录H(规范性附录)指界通知书.....................................................37

附录I(规范性附录)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38

附录J(规范性附录)宗地草图样例...................................................39

附录K(规范性附录)地籍调查表样例.................................................40

附录L(规范性附录)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49

附录M(资料性附录)宗地图样例.....................................................53

附录N(规范性附录)房屋产别分类表.................................................54

附录O(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结构分类表.............................................55

附录P(规范性附录)房屋用途分类表.................................................56

附录Q(资料性附录)以地籍区为单位的宗地面积汇总表.................................57

I

DB22/T2298—2015

附录R(规范性附录)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63

附录S(资料性附录)日常地籍测量报告...............................................64

II

DB22/T2298—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国臣、张平、史东凯、邹玉会、云凱峰、邢国庆。

III

DB22/T2298—2015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的工作内容、程序、方法、成果管理及信息化建设。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调查

及测量。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17986.1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GB/T17986.2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GB/T20257.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一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T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435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CH/T1004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CH/T2009—2010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CJJ/T8城市测量规范

CJJ/T73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TD/T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

TD/T101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TD/T1016—2007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TD/T1016—2003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

国土资厅发〔2011〕57号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籍cadastre

记载土地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价值、利用等基本状况的图簿册及数据。

3.2

地籍调查cadastralsurvey

针对每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进行的土地调查。

3.3

日常地籍调查dailycadastralsurvey

1

DB22/T2298—2015

因宗地设立、灭失、界址调整及其他地籍信息的变更而开展的地籍调查。

3.4

土地权属调查landattributionsurvey

对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来源、权属性质及权利所及的界线、位置、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实

地调查与核实。

3.5

地籍测量cadastralsurvey

在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借助仪器,在一定区域内,测量每宗土地的权属界线、位置、形状及地

类等,并计算其面积,绘制地籍图,为土地登记提供依据而进行的专业测绘活动。

3.6

界址线boundaryline

宗地的边界线。

3.7

界址点boundarypoin

土地权属界址线的转折点。

3.8

宗地cadastralparcel

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

3.9

宗地草图parcelsketch

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现场记录。

3.10

地籍图cadastralmap

按特定的投影方法、比例关系,采用专用符号,突出表示地籍要素的地图。

3.11

宗地图parcelplan

描述一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与相邻宗地关系等要素的地籍图,是土地证书和宗地档案的附图。

3.12

宅基地ruralsettlementarea

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住宅用地。

3.13

宅基地使用权land-userightforhousing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土地建造住

宅及其附属设施。

3.14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ruralcollectivebuildingland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

3.15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ruralcollectiveland-userightforbuilding

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3.16

丘qiu

2

DB22/T2298—2015

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一个地块只属于一个产权单元时称独立丘,一个地块属于几个产权单

元时称组合丘。

3.17

幢building

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层次的)房屋。

3.18

指界人theguidancereality

宗地法人代表、宗地土地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等都是指界人.。

3.19

房屋house

住人或存放东西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4基本要求

调查和测量应遵循下列要求:

a)测量坐标系统选择方法见附录A;

b)地籍图比例尺采用1:500。采用正方形分幅(50cm×50cm)。图幅编号按照图廓西南角坐标

公里数编号,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用短横线连接;

c)土地分类划分应符合GB/T21010,划分到二级地类;

d)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有效数字到小数点后2位;

e)调查表格项目填写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下斜线,并在划改处由划改

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二处;

f)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CH/T1004的相关规定,负责编制本辖区技术设计书,并报上级主

管部门评审通过后实施。

5地籍调查

5.1调查工作内容

调查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a)准备工作;

b)土地权属调查;

c)界址调查。

5.2准备工作

5.2.1收集资料

5.2.1.1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

a)土地审批、转用、占用、转让、登记以及土地勘测定界等资料;

b)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调查成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e)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调解书。

5.2.1.2收集整理有关大比例尺地形图、高分辨率影像资料、已知控制点等测绘资料。

3

DB22/T2298—2015

5.2.1.3收集整理土地调查和土地规划等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图件(如土地利用现状图、已有地籍

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等)、数据库等。

5.2.1.4收集整理区划、地理和社会经济资料。包括行政区划、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房屋普查、标

准地名等资料。

5.2.1.5收集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时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的资料。

5.2.1.6有关房屋方面的资料。

5.2.1.7其他资料。

5.2.2人员培训

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法律法规;

b)岗位职责;

c)调查规程;

d)工作要求。

5.2.3试点

应选择一定比例、能反映当地用地特点的地籍子区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一定经验后全面铺开。

5.2.4工作底图的制作

参照下列要求制作工作底图:

a)工作底图比例尺宜与测绘制作的地籍图比例尺一致;

b)工作底图的坐标系统宜与测绘制作的地籍图的坐标系统一致;

c)已有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地籍图等图件可作为调查工作底图;

d)已有地形图和航空航天正射影像图等图件可作为调查工作底图;

e)无图件的地区,在地籍子区范围内绘制所有宗地的位置关系图形成调查工作底图;

f)工作底图上应标绘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界线。

5.3土地权属调查

5.3.1调查内容

5.3.1.1土地权利人

调查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见附录B、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等。

5.3.1.2土地权属性质及来源

调查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核实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

5.3.1.3土地位置

调查核实土地坐落、宗地四至、所在图幅等。

5.3.1.4土地用途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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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确定批准用途,并现

场调查确定实际用途。

5.3.2调查步骤

调查步骤如下:

a)底图制作;

b)区域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

c)预编宗地号;

d)发送指界通知书;

e)实地调查(宗地划分、宗地权属状况调查、土地用途及土地坐落的调查、界址调查);

f)绘制宗地草图;

g)填写地籍调查表;

h)收集权属来源文件资料;

i)整理归档。

5.3.3调查区域划分与编码

5.3.3.1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与编码规则见附录C。

5.3.3.2宗地划分设立的基本方法见附录D。

5.3.3.3地籍编号编制规则见附录E。

5.3.3.4预编宗地代码在地籍调查期间可以采取预先编制宗地代码、工作结束后再正式编制的办法编

制宗地代码。宗地号(含土地权属类型代码和宗地顺序号)应在地籍子区范围内,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

后顺序编码“00001~99999”从上到下、从左到右顺序编号。

5.3.4宗地使用权调查

5.3.4.1指界人及要件

指界人及要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由法定代表人出席指界,按照附录B,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

供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法人机构代码证)、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土地权属证明(地上

附着物产权证、土地证、协议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文、相关部门的裁决书等);

b)宅基地应由权利人出席指界,并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证、土地证、户口簿和宅基地审批件、

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明材料;

c)法人代表或权利人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指

界委托书,见附录F;

d)共用宗可由权利人共同委托的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e)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合法,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填

写地籍调查表,原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复印件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

5.3.4.2土地权利人及土地权属性质

5.3.4.2.1土地权利人及土地权属性质调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宅基地的土地权利人名称应与其身份证名称一致;

b)单位名称和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名应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

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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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单位性质分为行政、事业、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其他、

个人等;

d)集体土地权属性质分为: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e)调查人员根据土地权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调查核实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单位全称、单位性质、

行业代码、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并将相关调查核实结果填写在地籍调查表上。

5.3.4.2.2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包括:

a)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包括建设用地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执照等;

b)土地权利证书;

c)相关权利部门提供的裁决书等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d)对于权属来源证明缺失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本着谁出证谁对真实性

负责的原则,四邻指界签章,由村委会出具《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见附录G,并公告30天无

异议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规划部门出具符合规划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

合法使用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e)由调查人员现场收集、复印、拍照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将调查核实结果填写在地籍调查表

上。权利人要对复印或复制件进行签名确认。

5.3.4.3土地用途调查

土地用途调查执行下列规定:

a)批准用途应调查用地批准文件中经政府批准的土地用途或原土地证书中记载的土地用途,没有

批准文件或土地证书的在地籍调查表中不填写;

b)实际用途由调查人员根据宗地土地利用现状,按国家GB/T21010标准确定。一个宗地内有多

种用途的应填写主要用途,地籍调查表说明栏中记载其他用途;

c)利用农村宅基地开办的食杂店、饭店、旅店、浴池、药店、诊所、老年公寓等用地,应在地籍

调查表说明栏中说明情况。

5.3.4.4他项权利调查

应调查宗地内是否有他项权利,如存在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的,应将调查情况填写到地籍调

查表说明栏中。

5.3.4.5坐落调查

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宗地坐落的详细地址,包括乡镇、村屯(街区)名称、门牌号码,以及宗地

四至具体情况等。调查结果记录到地籍调查表上。

5.3.4.6共用使用权情况调查

两个以上(含两个)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宗地,应调查每个使用者的独自使用部分、共同使用部分。

调查结果应填写一份地籍调查表,编写一个宗地代码。

5.3.4.7调查情况处理

5.3.4.7.1宗地使用状况按现状调查。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一致的,按照土地权属状况填写地籍

调查表。

5.3.4.7.2农村宅基地占地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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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农村宅基地占地面积,按照不同历史阶段批准面积确定使用权面积。实际使用面积超出批准面

积的,须在相关表格的“记事栏”内注明超出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能确

定超出范围的,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出部分;

b)超出的土地,其地类按照农民生产生活附属设施用地认定和管理。

5.3.4.7.3对已依法确权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

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如实地计算的土地面积大于原证书面积的,按

原证书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实地计算的土地面积小于原证书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

5.3.4.7.4对已依法确权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不一致的,应按

规定办理更正登记等手续。

5.3.4.7.5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不完整,以及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按照实际调查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在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目中填写情况说明,并附由权利人提供的相

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村委会证明、权属争议处理文件等。

5.3.4.7.6不一致的情形包括:

a)权利人的信息不一致或存在错误的;

b)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性质存在错误的;

c)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的;

d)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

e)其它。

5.4界址调查

5.4.1指界

5.4.1.1一般规定

指界调查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合法,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填

写新的地籍调查表,按照宗地统一代码编宗地号,可不再指界签章;调查人员在权属调查记事

栏中注明发证面积、原宗地号、土地证号、发证机关、日期等信息。原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复印

件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

b)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需要现场指界,并

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

说明;

c)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可根

据双方协商、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现场指界。

5.4.1.2通知指界

通知指界的要求和做法是:

a)根据调查计划,将指界通知书送达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按照附录H的要求填写指界通

知书,并留存回执;

b)土地权利人下落不明或因出国劳务、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送达指界通知书的,可在电视、广播、

报纸及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相关土地权利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出席指界。

5.4.1.3现场指界

现场指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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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指界人:

1)权利人是单位的,指界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

2)权利人是个人的,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指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

3)因继承房屋所有权而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指界人应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法定继承人,

指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

4)因买卖房屋、分户、赠与等行为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指界人应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合

法取得者,指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按照附录B要求填写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身份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明;权利人本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出席

指界的,应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按照附录F要求填写的指界委托书;

6)共用宗地,由共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指界

委托书。

b)指界时,调查员应查验指界人身份证明;

c)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应同时到场进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或土地权属

争议原由书上签字盖章确认;

d)调查员对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应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并标注在工作底图

上;

e)与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相邻的宗地,可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单方指界;

f)对土地使用权宗地,本宗地界址线临街、临巷,可单方指界;

g)违约缺席指界:

1)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

定;

3)将现场调查结果及按照附录I要求填写的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送达违约缺席者。违约缺席

者对调查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并负责

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则上述1)、2)两条确定的界线

自动生效。

h)指界结果处理:

1)现场指界无争议的,填写地籍调查表,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界址线有争议的

土地,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

2)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

5.4.2界址点和界标设置

界址点和界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界址点设置:

1)界址点的设置应能准确表达界址线的走向;

2)相邻宗地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3)土地权属界线依附于围墙、行树、篱笆、铁丝网、沟、渠、路、河流、田坎等线状地物的

交叉点应设置界址点;

4)在一条界址线上存在多种界址线类别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

5)本宗地的相邻两个界址点间距小于10cm的,可设置一个界址点。

b)界标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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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2298—2015

1)在界址点上应按规定设置界标,界标类型由界址线双方的土地权利人确定。设置界标有困

难时(如界址点在水中),应在地籍调查表中,采用标注界址点位和说明权属界线走向等方

式描述界址点具体位置;

2)围墙、墙壁有垜子的,应以垜子外侧为界;

3)临路、街、巷的凉台、雨棚没有落地建筑物一般以墙基角确定界址线,有落地建筑物的以

建筑物基角确定界址线;

4)损坏的界标,可根据已有解析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宗地草图等资料,采用现场放样、

勘丈等方法恢复界址点。

5.4.3界址边长丈量

界址边长丈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实地丈量界址边长;

b)每个界址点应丈量一条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

c)确实无法丈量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时(如界址点在水中等特殊

情况),应在界址标示表中的说明栏中说明原因;

d)采用钢尺(尺段规格为30m或50m)丈量界址边长时,应控制在2个尺段以内。超过2个尺段

的,可采用坐标反算界址边长,并在界址标示表的说明栏中说明;

e)丈量边长所使用的钢尺应有检验记录。

5.5宗地草图绘制

5.5.1一般规定

绘制宗地草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宗地草图应现场绘制;

b)宗地草图中须标识宗地内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相关信息;

c)如果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没有地籍调查表或没有宗地草图,应绘制宗地草图,式样见附录J;

d)经实地核查,宗地实际状况与原地籍调查表中的宗地草图一致的,无需重新绘制宗地草图;否

则,须重新绘制宗地草图;

e)可以利用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地籍图等,依据实地丈量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

关距离或条件距离绘制宗地草图。

5.5.2宗地草图的内容

宗地草图应包含下列内容:

a)本宗地号、坐落地址、权利人;

b)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宗地内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边长、楼层数、结构、

建成年份、以及争议情况等基本情况;

c)相邻宗地号、坐落地址、权利人或相邻地物;

d)实地丈量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距离;

e)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需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f)丈量者、丈量日期、检查者、检查日期、概略比例尺、指北针等。

5.5.3绘制宗地草图的技术要求

绘制宗地草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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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应选用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纸张绘制,也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较大宗地可分幅绘制;

b)宗地草图上标注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等应为实地调查丈量的

结果;

c)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的地方可移位放大表示;

d)宗地草图可按概略比例尺绘制;

e)本宗地界址线须用粗实线表示,相邻宗地界址线须用细实线表示。

5.6地籍调查表

地籍调查时应填写地籍调查表,调查表格式见附录K,填写要求见TD/T1001—2012。

5.7权属争议原由书

对争议宗地应填写权属争议原由书,原由书格式见附录L,填写要求见TD/T1001—2012。

6地籍测量

6.1地籍控制测量

6.1.1一般规定

地籍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各等级地籍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分级布网”的原则;

b)地籍平面控制网的基本精度应符合下面规定:

1)四等网或E级网中最弱边相对中误差不得超过1/45000;

2)四等网或E级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c)乡(镇)政府所在地应有两个等级为一级以上的埋石点,埋石点至少和一个同等级(含)以上的控

制点通视;

d)控制点的选点、埋石、标石类型、点名和点号等按照CJJ/T8执行。

6.1.2地籍平面控制测量

6.1.2.1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精度选择

对于首次建立首级平面控制网的区域,应根据区域的大小和已有高等级控制点的情况,依据有关技

术规定,科学选择首级控制网的等级。

6.1.2.2已有平面控制网的利用

已有的国家二、三、四等三角点和国家B、C、D、E级GPS点以及省级、市级或县级CORS单基站可直

接作为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点。已有的三、四等城市平面控制点(含GPS点)和一、二级城市平面控制点(含

GPS点)可直接作为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点。利用已有控制点成果前应进行检查和分析。在投影面上,相

邻控制点的水平间距与原有坐标反算边长的相对误差不超过表1的规定。

表1已有相邻控制点间距检查的规定

等级相邻控制点的水平间距与原有坐标反算边长的相对误差

二等、C级,≤1/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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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续)

等级相邻控制点的水平间距与原有坐标反算边长的相对误差

三等、D级,≤1/80000

四等、E级,≤1/45000

一级,≤1/14000

二级,≤1/10000

6.1.2.3地籍平面控制网的加密

根据调查区域已有首级平面控制网点的情况,可采用静态全球定位系统方法加密二级以上的地籍首

级平面控制网点。也可以采用基于CORS的网络RTK方法加密一、二级地籍平面控制网点。采用静态全球

定位系统方法加密各等级平面控制网点时,应联测3个以上高等级平面控制网点。

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加密观测和计算的技术要求按照CJJ/T73、CJJ/T8、CH/T2009-2010有关规

定执行。

6.1.2.4RTK加密一、二级地籍平面控制网的技术要求

RTK加密一、二级地籍平面控制网应符合下规定:

a)采用RTK方法加密一、二级地籍控制网的基准站,可以是吉林连续运行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

(以下简称JLCORS),或各地方建立的单基站CORS,或级别不低于四等或E级的控制点。主要

技术要求见表2;

表2RTK平面控制点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等级

RTK平面控制点

一级二级

相邻点间平均边长/m≥500300

点位中误差/cm≤±5±5

边长相对中误差≤1/200001/10000

与基准站的距离/km≤55

观测次数≥43

起算点等级四等及以上一级及以上

b)流动站观测时应采用三角架对中、整平;

c)当进行一、二级地籍平面控制网加密时,每次观测历元数应不小于20个,采样间隔2s~5s,

各次测量的平面坐标较差应不大于±3cm;

d)当加密一级地籍平面控制点时,须至少更换一次基准站进行观测,每站观测次数不少于2次。

e)用RTK技术施测的控制点成果应进行100%的内业检查和不少于总点数10%的外业检测,平面

控制点外业检测可采用相应等级的静态相对定位技术测定坐标等方法,检测点应均匀分布测

区。检测结果应满足表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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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RTK平面控制点检核主要技术要求

等级

RTK平面控制点

一级二级

测距中误差/mm≤±15≤±15

边长校核

边长较差的相对误差≤1/14000≤1/7000

测角中误差/(″)≤±5≤±8

角度校核

角度较差限差/(″)1420

坐标校核坐标较差中误差/cm≤±5≤±5

6.1.2.5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可采用动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或导线测量方法建立地籍

图根控制网点;

b)当采用静态和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时,观测、计算及其技术指标的选择按照CJJ/T

8规定的二级GPS点测量的要求执行;

c)采用RTK方法布设图根点时,应保证每一个图根点至少与一个相邻图根点通视;

d)基准站可以是JLCORS,或各地方建立的CORS,或级别不低于二级的控制点;

e)流动站观测时应采用三角架对中、整平;

f)为保证RTK测量精度,应进行有效检核。有如下检核方法:每个图根点均应有两次独立的观测

结果,两次测量结果的平面坐标较差不得大于±3cm、高程的较差不得大于±5cm,在限差内

取平均值作为图根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这种检验方法适合于县级行政辖区内所有采用RTK

方法测量的地籍图根控制点;

g)图根导线测量的起算点可以是二级以上的GPS点(含RTK点)或导线点;

h)当采用图根导线测量方法时,导线网宜布设成附合单导线、闭合单导线或结点导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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