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190.1-2015 古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木结构
DB11/T 1190.1-2015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Evaluation of Ancient Building Structures Part 1: Wooden Structur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5年04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3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行业主管部门备注
927.DB11/T1188-2015农业标准化基地等级划分与评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928.DB11/T1189-2015地理标志产品张家湾葡萄(张湾葡萄)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1)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GB50005木结构设计规
范”更新为“GB50005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165
古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第1
929.DB11/T1190.1-2015北京市文物局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更新为“GB/T50165
部分:木结构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
(2)将正文中的“GB50165”更新为“GB/T50165”
古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第2
930.DB11/T1190.2-2018北京市文物局
部分:石质构件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第1
931.DB11/T1191.1-2018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部分:工业企业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第2
932.DB11/T1191.2-2018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部分:普通高等学校
933.DB11/T1192-2015工作场所防暑降温技术规范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934.DB11/T1193-201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935.DB11/T1194-2015高处悬吊作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936.DB11/T1195-201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复审调整为推荐性标准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937.DB11/T1196-2015公共租赁住房内装设计模数协调标准
委员会
85
ICS91.080.20
P23
备案号:45807-2015DB11
北京市方标准
DB11/T1190.1-2015
古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木结构
Technicalcodeforappraiserofstructuralsafetyofancientbuildings
Part1:timberstructure
2015-04-30发布2015-08-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1190.1-2015
目次
前言................................................................................III
古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木结构........................................1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符号...............................................................................2
5基本规定...........................................................................3
5.1鉴定对象.......................................................................3
5.2鉴定程序.......................................................................3
5.3鉴定要求.......................................................................3
6勘察...............................................................................5
6.1基本要求.......................................................................5
6.2地基基础.......................................................................5
6.3上部承重结构...................................................................5
6.4围护系统.......................................................................6
6.5木材强度等级确定...............................................................7
6.6木构件缺陷检测.................................................................7
7构件安全性等级判定.................................................................7
7.1一般规定.......................................................................7
7.2木构件安全性等级判定...........................................................8
7.3围护系统构件安全性等级判定....................................................11
8子单元安全性等级判定..............................................................13
8.1一般规定......................................................................13
8.2地基基础......................................................................13
8.3上部承重结构..................................................................14
8.4围护系统......................................................................16
9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判定............................................................16
附录A(资料性附录)古建筑落叶松木构件材料力学性能非破损检测方法...................17
附录B(资料性附录)古建筑木构件内部缺陷非破损检测方法.............................20
附录C(资料性附录)木框架竖向承载力验算...........................................24
附录D(资料性附录)抗震鉴定.......................................................25
I
DB11/T1190.1-2015
前言
本部分为DB11/TXXXX的第1部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文物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文物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林业大学、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扬、徐福泉、姜玲、黎冬青、张涛、张厚江、陈勇平、马羽杨、周奡磊、杜
德杰、廖春辉等。
II
DB11/T1190.1-2015
古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木结构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北京行政区域内木结构古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的基本规定、勘察、构件安全性等级判
定、子单元安全性等级判定和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判定。
本部分适用于以下建筑的安全性检查与鉴定:
a)被各级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木结构古建筑;
b)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被区、县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木
结构古建筑;
c)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但经各级政府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的木结构古建筑;
d)尚未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但确有保护价值的木结构古建筑。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05木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2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165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T5034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结构古建筑ancienttimberbuilding
以木构件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的历代留传下来的对研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承有价值的建筑物。
3.2
鉴定单元appraisersystem
将木结构古建筑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具有相同构造特点的可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
3.3
子单元sub-system
鉴定单元划分的若干部分。
1
DB11/T1190.1-2015
3.4
构件unit
子单元细分的单件或组合件。
3.5
主要构件dominant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相关构件失效,且危及结构系统安全的构件。
3.6
一般构件commonmember
其自身失效不会导致主要构件失效,且不危及结构系统安全的构件。
4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au、bu、cu、du: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安全性等级。
Au、Bu、Cu、Du: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安全性等级。
Asu、Bsu、Csu、Dsu: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
B:墙厚。
H:柱、框架或墙的总高。
Hi:多层古建筑第i层层间墙体高度。
H0:木构架总高。
h:截面高度。
L:梁、枋、檩条、楞木的计算跨度。
L0:柱的无支长度。
l0:受弯构件计算跨度。
m:房屋鉴定单元的层数。
R:结构构件的抗力。
S: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ρt:木结构任一截面上,腐朽和老化变质(两者合计)所占面积与整截面面积之比。
ρb:墙体在风化长达1米以上的区段平均风化深度与墙厚之比。
ω1:受弯构件的挠度。
′
ω1:300年以上梁、枋无其他残损时的挠度。
ω2:侧向弯曲变形。
Δ:房屋倾斜量。
Δi:房屋层间倾斜量。
Δ1:沿木构架平面的倾斜量。
Δ2:垂直构架平面的倾斜量。
2
DB11/T1190.1-2015
5基本规定
5.1鉴定对象
在下列情况下,应对木结构古建筑进行安全性鉴定:
a)重点维修工程;
b)定期鉴定的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c)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
d)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的;
e)有特殊使用要求的;
f)遭受地震、风灾、水灾、火灾、雷击等较大灾害的。
5.2鉴定程序
5.2.1木结构古建筑安全性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a)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木结构古建筑安全性鉴定目的、内容和范围。
b)初步调查:收集分析古建筑原始资料,包括图纸资料、建筑物历史、以往修缮资料,并进行现
场踏查。
c)检测验算:对古建筑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包括:建筑测绘、变形测量、损伤检查、材料性能测
试等,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d)等级判定:对调查和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定,判定其安全性等级。
e)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古建筑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f)出具报告。
5.3鉴定要求
5.3.1古建筑安全性鉴定项目应分为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等级划分及要求见表1。
5.3.2应根据构件各项目检查结果,判定单个构件安全性等级。
5.3.3应根据子单元各项目检查结果及各种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判定子单元安全性等级。
5.3.4应根据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判定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
表1等级划分及要求
项目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
等级au、bu、cu、duAu、Bu、Cu、DuAsu、Bsu、Csu、Dsu
按地基变形或承载力、地基稳定性
─
(斜坡)等检查项目判定地基等级地基基础
地基基础
按同类材料构件的各检查项目判等级判定
每类基础等级判定
定单个基础等级
按承载力、构造、不适于继续承载
鉴定单元安全性
的位移和残损等检查项目判定单每类构件等级判定
个构件等级等级判定
上部承重
按整体倾斜、局部倾斜、构件间的
上部承重结构结构等级
连系、梁柱间的联系(包括柱、枋判定
─
间,柱、檩间的联系)、榫卯完好
程度判定结构整体性等级。
3
DB11/T1190.1-2015
表1(续)
项目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
围护系统
围护系统按围护系统检查项目及步骤判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各层次安全性等级
等级判定
5.3.5古建筑安全性鉴定分级及处理应按表2的规定执行。构件安全性等级应符合第7章的要求;子
单元安全性等级应符合第8章的要求;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应符合第9章的要求。
表2安全性分级及处理
项目等级分级处理要求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具有足够
au不必采用措施
的承载能力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尚不显可不采取措施
bu
著影响承载能力
单个构件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显著影
cu应采取措施
响承载能力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已严
du应及时或立即采取措施
重影响承载能力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具有足够
Au不必采用措施
的承载能力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尚不显
Bu可不采取措施
著影响承载能力
检查项目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显著影
Cu应采取措施
响承载能力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已严
Du应及时或立即采取措施
重影响承载能力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不影响整
Au可不采取措施
体承载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尚不显
Bu可能有极个别构件应采取措施
著影响整体承载
子单元每类构件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显著影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个别构件
Cu
响整体承载应立即采取措施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已严
Du应立即采取措施
重影响整体承载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不影响整
Au可能有个别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
体承载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尚不显
Bu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著影响整体承载
等级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显著影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
Cu
响整体承载件应立即采取措施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严重
Du应立即采取措施
影响整体承载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su级的要求,不影响整可能有极少数一般构件应采取措
Asu
体承载施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su级的要求,尚不显
Bsu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著影响整体承载
鉴定单元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su级的要求,显著影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少数构件
Csu
响整体承载应立即采取措施
安全性严重不符合本标准对Asu级的要求,严
Dsu应立即采取措施
重影响整体承载
4
DB11/T1190.1-2015
5.3.6地震区、特殊地基土地区或特殊环境中的木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
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勘察
6.1基本要求
6.1.1木结构古建筑的勘察应分为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
6.1.2主要构件残损程度及榫卯节点应逐个检查。
6.1.3应逐根检查明柱的柱根与柱础间的实际支承状况。包在墙内的柱根应逐根检查,宜采用探针、
内窥镜、阻力仪等非破损方法探查,必要时可采用局部破损墙面抽查。
6.1.4构件不具备检测条件时,应在检测报告中记录备案,待时补查。
6.2地基基础
6.2.1地基基础的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a)检查地基基础承载状况;
b)检测建筑物的整体沉降或不均匀沉降;
c)当现场条件适宜时,可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d)当现场条件适宜时,可通过小范围局部开挖,确定基础的构造方式、材料性能、几何参数及外
观质量;
e)检查地基基础滑动迹象及滑动历史。
6.2.2当检测中发现基础有裂缝、局部损坏或腐蚀现象,应查明其原因和程度。
6.2.3当建筑物存的不均匀沉降有缓慢发展的迹象时,应在较长时间内进行定期观测。
6.3上部承重结构
6.3.1上部承重结构的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a)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尺寸;
b)结构的整体变位和支承状况;
c)木材的材质状况;
d)承重构件的受力和变形状态;
e)主要节点连接的工作状态;
f)历代维修加固措施的现存内容及其目前工作状态;
g)承重结构的勘察还应按照本标准第7章的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
6.3.2承重结构整体变位和支承情况的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a)测算建筑物的荷载及其分布;
b)实测承重结构的倾斜、位移、扭转及支承情况;
c)检查支撑等承受水平荷载体系的构造及其残损情况。
6.3.3承重结构木材材质状态的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a)测量木构件腐朽、虫蛀、变质等缺陷的部位、范围和程度;
b)测量对构件受力有影响的木节、斜纹和干缩裂缝的部位和尺寸;
c)当主要木构件需作修补或更换时,宜鉴定其树种;
d)对下列情况宜测定木材的强度等级:
1)需作承载能力验算,树种较为特殊;
5
DB11/T1190.1-2015
2)原因不明的过度变形或局部损坏;
3)拟继续使用火灾后残存的构件;
4)需研究木材腐朽、虫蛀、变质等缺陷的影响。
6.3.4承重构件受力状态的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a)受弯构件:
1)梁、枋跨度或悬挑长度、截面形状、拼接组合方式及尺寸、受力方式及支座状况;
2)梁、枋、垫板的挠度和侧向变形(扭闪);
3)檩、椽、櫊栅(楞木)的挠度和侧向变形;
4)檩条滚动状况;
5)悬挑结构的梁头下垂和梁尾翘起状况;
6)构件折断、劈裂或沿截面高度出现的受力皱褶和裂纹。
b)受压构件:
1)柱高、截面形状、拼接组合方式及尺寸、柱的两端固定状况;
2)柱身弯曲、折断或劈裂状况;
3)柱头位移;
4)柱脚与柱础的错位;
5)柱脚下陷。
c)斗栱:
1)构件及其连接的构造和尺寸;
2)整攒斗栱的变形和错动;
3)各构件及其连接的残损状况。
6.3.5主要连接部位工作状态的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a)梁、枋拔榫、榫头折断或卯口劈裂;
b)榫头或卯口处的压缩变形;
c)铁件锈蚀、变形或残缺。
6.3.6历代维修加固措施的勘察,应重点查清下列情况:
a)受力状态;
b)新出现的变形或位移;
c)原腐朽部分挖补后,重新出现的腐朽;
d)因维修加固不当,对建筑物其它部位造成的不良影响。
6.3.7对建筑物的下列情况,应在较长时间内进行定期观测:
a)建筑物的倾斜(歪闪)或扭转有缓慢发展的迹象时;
b)承重构件有明显的挠曲、开裂或变形,连接有较大的松动变位,无法断定已停止发展;
c)承重木结构的腐朽、虫蛀经药物处理后;
d)重点保护对象或科研对象专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
6.4围护系统
6.4.1木结构古建筑的围护系统主要有自承重墙体、屋面及其它木构件等。自承重墙体主要有砖墙、
土墙、毛石墙等。屋面通常指椽条以上的部分。
6.4.2围护系统的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a)构件及连接的尺寸;
b)墙体应检查风化、倾斜、裂缝等质量缺陷;
6
DB11/T1190.1-2015
c)屋面应检查开裂、渗漏、歪闪、塌陷、腐朽等质量缺陷;
d)其它木构件应检查糟朽、缺失等质量缺陷。
6.5木材强度等级确定
6.5.1木材强度等级可按以下方法确定:
a)木材的弦向抗弯试验结果;
b)鉴定木材的树种,依据GB50005确定木材的强度等级;
c)落叶松木构件可通过木材材料力学性能非破损检测确定。
6.5.2通过弦向抗弯试验判定木材的强度等级,应从维修替换下的原结构构件中选取与被鉴定构件材
性相同的木材,制作试件。取样检测的要求及强度等级的判定,应按GB/T50344的规定执行。
6.5.3落叶松木构件非破损检测木材强度可参见本标准附录A的方法执行。木材强度等级的判定,应
遵守下列规定:
a)抽取5个构件,在每个构件上设置5个测区;
b)以同一个构件5个测区换算抗弯强度的平均值作为代表值,取5个代表值中的最小代表值按表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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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S/T 1179.3-2017 铝渣化学分析方法 第3部分:碳、氮含量的测定 元素分析仪法 2017-11-07
- YS/T 1179.1-2017 铝渣化学分析方法 第1部分:氟含量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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