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277-2018 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301/T 0277-2018 DB3301/T 0277-2018 VOCs Emission Standard for Key Industrial Enterpris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 起草人:
- 杨强、应巍、唐伟、夏阳、卢滨、何校初、井宝莉、杨超、张奇漪、施明才、陈超、沈小东、沈鸿海
- 出版信息:
- 页数:3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Z60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277—2018
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2018-12-30发布2019-01-3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0277—2018
目次
前 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监测要求...........................................................................................................................................................5
6实施与监督.......................................................................................................................................................6
附录A(规范性附录)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方法.......................................................................................9
附录B(规范性附录)便携式仪器法测量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12
附录C(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18
附录D(规范性附录)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纺丝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24
I
DB3301/T0277—2018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和法规,防治污染,保障
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杭州市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的排放控制要求、监
测和监督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和浙江省发布的相应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上述行业污染
控制要求的,当其严于本标准或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执行国家和浙江省行业型排放标准的
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
可证执行。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并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标准附录A~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杨强、应巍、唐伟、夏阳、卢滨、何校初、井宝莉、杨超、张奇漪、施明才、陈超、
沈小东、沈鸿海。
II
DB3301/T0277—2018
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排放控制、管理、监
测和监督要求。
汽车、船舶、飞机等维修行业参照本标准中工业涂装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和臭气浓度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和臭气浓度
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6.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405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4208外壳防护等级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212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8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HJ/T38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
HJ/T38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91环境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1
DB3301/T0277—2018
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2000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202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02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DB33/2046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2146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印刷
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艺过程,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
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和排版、制版、印后加工四大类。
3.2
工业涂装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表面处理(脱脂、除旧漆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清漆)、流平、
干燥/固化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3.3
化学纤维制造
用天然高分子化合物或人工合成的高分子化合物为原料,经过制备纺丝原液、纺丝和后处理等工序
制得具有纺织性能纤维的过程。
3.4
其他行业
除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行业外其他产生、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业。
3.5
污染源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建(构)筑物。
3.6
现有污染源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污染源,按现有污染源管
理。以下简称现有污染源。
3.7
新建污染源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染源。以下简称新建
污染源。
3.8
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
VOCs。
在表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烃(以
TH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9
2
DB3301/T0277—2018
总烃
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或催化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上有响应的
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
3.10
非甲烷总烃
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
3.11
乙酸酯类
指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酸丙酯和乙酸丁酯浓度的算术之和。
3.12
纺丝油烟
化学纤维制造油剂在纺丝、拉伸、加弹等过程中挥发的油性物质。
3.13
臭气浓度
用无臭空气对臭气样品连续稀释至嗅辨员阈值时的稀释倍数,单位为无量纲。
3.14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1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
3.16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
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7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
指为判别厂界内车间或生产装置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本标准而设立的监控点。一般设立在车间门
窗、生产装置及未经处理车间排风口(含车间顶部排风口)外1m处。
3.18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指标准状态下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任何1h内最大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
mg/m3。
3.19
密闭排气系统
将工艺设备、车间排出或逸散出的大气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输送的
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
3.20
污染物控制设施
用于减少污染物向空气中排放的除尘设备、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
设施、催化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有效的污染物控制设施。
3.21
3
DB3301/T0277—2018
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
指污染物控制设施处理污染物的排放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
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式(1):
()()
C前Q前-C后Q后
P100%(1)
()
C前Q前
式中:P——污染物控制设施的总去除效率,%;
3
C前——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污染物浓度,mg/m;
3
Q前——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排气量,m/h;
3
C后——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污染物浓度,mg/m;
3
Q后——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气量,m/h;
当污染物控制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
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
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污染控制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
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限值
4.1.1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表2规定的大
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最低去除效率要求。
表1大气污染物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
行业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最低去除效率(%)1
苯0.5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15
乙酸酯类50
印刷85
异丙醇50
总烃250
挥发性有机物80
苯0.5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10
工业涂装乙酸酯类4090
总烃250
挥发性有机物60
纺丝油烟10
合成工序60
总烃2
化学纤维制造纺丝工序1580
合成工序80
挥发性有机物
纺丝工序20
4
DB3301/T0277—2018
其他行业总烃2-75
1)去除效率是指污染物控制设施处理前后总烃的去除效率,当污染源总烃排放速率≥0.2kg/h时,应同时执行
最低去除效率要求;当污染源总烃排放速率<0.2kg/h时,应同时执行最低去除效率不低于30%要求。
2)因污染物控制设施使用或产生含甲烷气体的处理工艺,执行总烃限值时可扣除甲烷浓度值。
表2大气污染物排气筒臭气浓度排放控制限值
污染物排气筒高度H(m)工业企业
臭气浓度H<15200
(无量纲)H≥15800
4.1.2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和其他废气混合排放或混合处理后排放,须按公式(2)将排气筒实测浓度换
算为基准排放浓度,并以基准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C排放Q排放C混合Q混合
C基准=(2)
Q基准
3
式中:C基准——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总烃浓度,mg/m;
3
Q基准——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总烃的排气量,m/h;
3
C混合——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其他废气的污染物浓度,mg/m;
3
Q混合——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其他废气的排气量,m/h;
3
C排放——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污染物浓度,mg/m;
3
Q排放——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气量,m/h;
当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为多路时,计算的基准浓度为多路混合的浓度;当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其
他废气有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进行计算。
4.1.3当适用不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合并排气筒排放时,排放标准适用最严格的类别。
4.2厂区内及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2.1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3中厂区内大气污
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表3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污染物浓度限值
1非甲烷总烃5
4.2.2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4中厂界大气污
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表4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污染物浓度限值
5
DB3301/T0277—2018
1非甲烷总烃4
2臭气浓度(无量纲)15
4.3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3.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设置不同的废气收集系统,对废气进行有效的分质收集,同时各废气收集
系统均应实现压力损失平衡。
4.3.2工艺生产过程中用于集输、储存含挥发性有机物、臭气浓度的废水设施,以及含挥发性有机物
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均应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4.3.3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应符合HJ/T386、HJ/T388、HJ/T389、HJ2000、HJ2026、HJ2027等
相关技术规范、导则的要求。
4.3.4企业应按照HJ944的要求建立污染物排放控制台帐,并保存相关记录不少于3年。
4.3.5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参照《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
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执行。
4.3.6大气污染物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具体高度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
5监测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企业应按照国家或地方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相关管理办法,根据HJ819和相关行业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对排污状况以及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自行监测和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并保存原始监
测记录。企业开展日常自行监测工作,应将本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作全指标监测。
5.1.2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监
测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企业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
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标准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并应满足采样技术要求。
5.1.4采样平台、采样梯和吊装装置等结构及材料要求应按照GB4053的规定执行,采样平台应不小于
1.5m2,并设有不低于1.2m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cm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应设置永久性220V、380V
低压配电箱,内设漏电保护器,至少具备2个16A插座和2个10A插座,为监测设备提供电力。
5.1.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时,记录的工况应与实际运行工况相
同,企业应提供工况数据的证明材料。每年第一季度或上半年应做全指标监测,稳定达标的企业,第二
季度或下半年开始,至少开展总烃的监测。存在超标现象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环评报告批复和排
污许可证等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5.2排气筒监测
5.2.1排气筒监测采样应满足GB/T16157、HJ/T373、HJ/T397、HJ691、HJ905和附录A的规定执
行。
5.2.2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指任何1h样品浓度平均值不能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h采样
获得的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3个以上样品,计算的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
排放时间小于1h,则应在排放阶段实现连续监测,或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算的平均
值。采样要求见附录A。
5.3厂区内和厂界监测
6
DB3301/T0277—2018
5.3.1厂区内和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监测按HJ/T55、HJ194、HJ905和附录A的规定执行。
5.3.2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设置在车间门窗、装置区及未经处理车间排放口(含车间顶部排风口)
下风向下1m,高度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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