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1969-2023 困境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

DB42/T 1969-2023

湖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2/T 1969-2023
标准类型
湖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3-06
实施日期
2023-05-06
发布单位/组织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CCSA20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1969—2023

困境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

Guardianshipcapabilityassessmentforfamiliesofchildrenin

distress

2023-03-06发布2023-05-06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2/T1969—2023

目次

前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评估原则...........................................................................1

5评估内容...........................................................................2

6评估方法...........................................................................2

7评估程序...........................................................................2

8评估结果的应用.....................................................................4

附录A(资料性)困境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表...........................................5

附录B(资料性)评估报告示例........................................................10

I

DB42/T1969—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民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HUBS/TC05)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荆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湖北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长江大学、湖北斯坦

达标准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荆州市四叶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本文主要起草人:李云中、徐前权、熊东华、戴新红、邹丹、卢文博、陈欢、孙巍、朱玉龙、杨琪、

何剑、魏庆文、叶蓓、管雯罄。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民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系电话:027-88226002,

邮箱:hbsbyfws@126.com;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荆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联系

电话:0716-8216858,邮箱:371292819@。

III

DB42/T1969—2023

困境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困境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的原则、评估流程、评估内容、评估指标和结果、评估争

议的处理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内困境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DB42/T184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家庭监护childrenindistress

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

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

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来源:DB42/T1849—2022,3.1]

家庭监护guardianshipcapabilityforfamilies

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通过

家庭进行监督、保护。

[来源:DB42/T1849—2022,3.2]

监护能力guardianshipcapability

监督和保护困境儿童身心及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能力。

监护能力评估guardianshipcapabilityassessment

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或需要开展监护能力评估的行政部门对评估对象的监护人是否正确履行家

庭监护职责并出具评估报告的服务行为。

4评估原则

1

DB42/T1969—2023

信息有效原则

能力评估前应广泛收集相关信息,评估中应继续调查和补充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及

时。

保护隐私原则

在评估过程中,对评估对象的个人信息、评估结果及其他涉及评估对象的隐私信息予以保密。

综合衡量原则

能力评估应综合考虑困境儿童家庭情况,在评估过程中应反复确定家庭监护缺失的可容许程度。

最有利于儿童原则

在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各项因素,倾听儿童的声音,尊重儿童的意愿。

5评估内容

困境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包括以下内容,具体指标见附录A:

a)儿童成长需求满足评估;

b)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

c)监护保障评估等。

6评估方法

评估人员可运用以下方法开展评估工作:

a)观察法。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应留意观察儿童的身体状况、生活状况、居住环境以及其监护

人的行为举止等,了解儿童的实际情况;

b)问卷法。评估人员可按照评估指标设计问卷,调查收集困境儿童的基本信息、家庭监护状况等

信息;

c)访谈法。评估人员可对困境儿童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困境儿童家庭监护情况,访谈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儿童日常生活情况、心理状况、监护人满意情况等;

d)量表法。评估儿童或其监护人的精神状况时,评估人员可使用抑郁自评量表(SDS)、焦虑自

评量表(SAS)等专业量表开展评估。

7评估程序

成立评估小组

开展困境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前应按照以下方式成立评估小组:

a)评估主体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邀请儿童教育、心理、社会工

作、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估小组;

b)评估主体为儿童保护相关部门的,可委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成立评估小组;

c)评估主体为乡镇(街道)或村(居)的,可向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报告后,委托成立评

估小组;

d)评估主体若条件不允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

2

DB42/T1969—2023

制定评估方案

评估小组应根据服务对象基本情况,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a)评估对象,明确评估的具体对象,包括困境儿童本人、困境儿童的老师及亲属、困境儿童的监

护人及其同事、社区工作人员等;

b)评估时间,明确评估工作完成的时间区间;

c)评估地点,明确开展访谈或实地评估的地点;

d)评估人员,明确开展评估工作的人员构成及分工;

e)评估方法,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f)评估要点,明确评估的目标任务和要点;

g)评估进度,计划评估工作的进度安排等。

实施实地评估

7.3.1在开展实地评估时,评估人员不应少于2人,并出示证明评估身份的相关证件。

7.3.2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应确保服务对象处于安全环境,充分保障服务对象的安全和隐私,如需

留下影像、音频等资料,应征得评估对象同意。

7.3.3评估时长应视困境儿童遭受伤害的程度而定,危机个案实地评估宜不超过1个工作日,其他情

形实地评估宜不超过3个工作日。

7.3.4应按以下流程实施实地评估:

a)约定时间与地点。开展评估工作前1个工作日内,应提前确定评估的时间、地点及其他需要了

解的内容,并提前告知被评估方。

b)开展评估。依据评估方案,收集评估所需信息,并按评估指标(附录A)开展评估。

c)记录分析。评估结束后,评估员应及时处理数据,并结合实地走访情况综合分析评估结果。

撰写评估报告

7.4.1评估人员应根据评估结果,拟定评估报告相关示例见附录B,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儿童基本信息;

b)监护人基本信息;

c)评估对象问题呈现;

d)儿童家庭监护能力状况;

e)评估结论;

f)评估建议等。

7.4.2评估报告出具时长应视困境儿童遭受伤害的程度而定,危机个案评估报告宜在实地评估后2个

工作日内完成,其他情形评估报告宜在实地评估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结果反馈

7.5.1评估结果应经评估小组合议后反馈至评估对象,经评估对象复核无异议后,提交至评估的委托

方并提出后续干预的意见。

7.5.2依据评估结果,出现监护缺失的情况,根据儿童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启动开展临

时监护工作。

7.5.3依据评估结果,出现监护失当的情况,结合实际评估情况,将监护人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未成年

人救助保护机构反馈,安排专业人员上门提供政策帮扶和监护指导,提升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修复亲子

关系。

3

DB42/T1969—2023

7.5.4依据评估结果,处于监护正常的情形,委托儿童主任进行动态跟进。

7.5.5开展社会背景调查、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情形,评估结果依据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评估结果争议处理

7.6.1评估对象及其法定监护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可在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评估。

7.6.2复核评估应由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组成专家再次评估。

7.6.3复核评估结论为当次评估的最终结论。

8评估结果的应用

监护能力等级划分

困境儿童家庭监护能力可按照评估得分划分为监护缺失、监护失当、监护不足、监护正常四个等级,

如表1所示:

表1困境儿童家庭监护能力等级

困境儿童家庭监护能力等级评估总得分(100分)

监护缺失0~60

监护失当61~80

监护不足81~90

监护正常91~100

干预帮扶

可根据家庭监护能力等级组织开展以下相应的干预帮扶工作:

a)监护能力评估为监护缺失的家庭,评估组织方应及时上报当地民政部门,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

撤销监护权;

b)监护能力评估为监护失当的家庭,评估组织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为其提供监护指导服务或

家庭照料、亲职教育、治疗等监护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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