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6/ 119-2008 足浴服务卫生标准

DB46/ 119-2008 The hygiene standards for foot bath services

海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6/ 119-2008
标准类型
海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8-05-26
实施日期
2008-06-30
发布单位/组织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共场所内提供的洗脚、泡脚、足部按摩、修脚等足浴服务。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海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海口市龙华区卫生防疫站、琼海市卫生监督所。
起草人:
冯礼明、胡伟、黄惠宇、李永忠、卢章逸、王天福、冯利。
出版信息: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

C60

备案号:22909-2008DB46

海南省地方标准

DB46/119—2008

足浴服务卫生标准

Hygienicstandardforfoothealthcare

2008-05-26发布2008-06-30实施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6/119—2008

前言

本标准除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条款外,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海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海口市龙华区卫生防疫站、琼海市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礼明、胡伟、黄惠宇、李永忠、卢章逸、王天福、冯利。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46/119—2008

足浴服务卫生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足浴服务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采样与检测方法、清洁消毒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内提供的洗脚、泡脚、足部按摩、修脚等足浴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

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T17095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

GB/T1722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18204.1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

GB/T18204.2公共场所茶具微生物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

GB/T18204.3公共场所茶具微生物检验方法大肠菌群测定

GB/T18204.4公共场所毛巾、床上卧具微生物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

GB/T18204.5公共场所毛巾、床上卧具微生物检验方法大肠菌群测定

GB/T18204.6理发用具微生物检验方法大肠菌群测定

GB/T18204.7理发用具微生物检验方法金黄色葡萄球菌测定

GB/T18204.8公共场所拖鞋微生物检验方法霉菌和酵母菌测定

GB/T18204.11公共场所浴盆、脸(脚)盆微生物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

GB/T18204.12公共场所浴盆、脸(脚)盆微生物检验方法大肠菌群测定

GB/T18204.13公共场所空气温度测定方法

GB/T18204.14公共场所空气湿度测定方法

GB/T18204.15公共场所风速测定方法

GB/T18204.23公共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测定方法

GB/T18204.24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测定方法

GB/T18204.26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

卫生部卫监督发[2006]58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卫生部、商务部卫监督发[2007]221号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公共用品用具articlesinpublicplace

是指为顾客提供足浴服务时使用的物品,包括毛巾、垫巾、足浴盆、一次性垫盆薄膜、浴衣裤、拖

鞋、修脚工具、饮具等物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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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卫生保健用品sanitartaryandhealthproducts

是指为顾客提供足浴服务时使用的足部皮肤清洁、抗(抑)菌、除臭、护理保健等物品。

4要求

4.1总则

足浴场所卫生、卫生操作、卫生管理和人员卫生应符合《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

4.2环境要求

4.2.1足浴场所必须设有足浴间、公共用品用具消毒间、贮藏室、卫生间、工作准备间、员工休息室

等。各功能间布局应合理,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足浴间平均每张席位占地面积不应低于5m2,足浴

场所应按足浴间实际使用面积控制席位数量。

4.2.2环境整洁卫生,无病媒虫害。卫生间应配备独立的排风设施,及时清洗消毒,做到无积水、无

异味。顾客更衣柜应保持整洁,定期清洗和消毒。

4.2.3对浴巾、毛巾、浴衣裤等公用棉织品自行清洗消毒的足浴场所,应设置专用的洗涤消毒间;设

置公用拖鞋、修脚工具清洗消毒间(处);提供公共饮具的应单独设置专用清洗消毒间。

4.2.4足浴间、堂口、大厅及员工休息室、卫生间等场所应设有换气设备和必要的空气调节设备,保

持空气流通,必要时对场内空气进行消毒。足浴间、堂口、大厅等公共场所应有禁止吸烟标志,吸烟区

(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4.2.5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其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方,且在排风口的上风侧,新

风量不小于30m3/(h·p),并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要求定期清洗和消毒。

使用分体式空调的,应在场所内安装机械通风装置。

4.2.6足浴场所安装在室内的燃气热水器应当有强制排风装置。

4.2.7足浴场所空气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指标

项目

使用空调场所空气质量不使用空调场所空气质量

温度/(℃)18~28——

相对湿度/(%)40~80——

风速/(m/s)≤0.30——

3

可吸入颗粒物PM10/(mg/m)≤0.15

一氧化碳CO/(mg/m3)≤10

二氧化碳CO2/(%)≤0.10

甲醛HCHO/(mg/m3)≤0.12

撞击法,cfu/m3≤4000

菌落总数

沉降法,个/皿≤40

4.3卫生设施要求

配备足够的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设施(消毒柜、池、盆等)和保洁设备。各类公共用品用具的消

毒设施和保洁设备应有明显标识。

4.4公共用品用具要求

4.4.1足浴盆等容器在使用前应保持清洁,使用时应铺垫防渗、防破的一次性薄膜,每次使用后应彻

底清洗并定期消毒。一次性垫盆薄膜用后废弃,不应重复使用。足浴盆的清洗消毒效果应符合表2的要

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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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饮具、毛巾、拖鞋、修脚工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洗一消毒,用前必须保持清洁。垫

巾、披巾等床上用品应每天清洗、消毒,保持整洁。修脚工具配备数量应能满足消毒周转的需要。足浴

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效果和一次性垫盆薄膜的卫生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指标

用品用具种类

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

表面光洁,无污渍,无

饮具类≤5cfu/cm2不得检出————

水渍,无破裂、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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