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5002-2017 建筑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标准

DB22/T 5002-2017 Report Review Standards for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吉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4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5002-2017
标准类型
吉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1-05
实施日期
2018-01-05
发布单位/组织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4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筑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标准

Standardforreviewofbuilding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report

DB22/T5002-2017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2018年01月05日

2018·长春

建筑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标准

编者: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责任编辑:陆雨封面设计:崔楠

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长春市人民大街7548号邮政编码:130022

印刷:长春博美图文制作有限公司

开本:850mm×1168mm1/32

印张:2字数:40千字

标准书号:ISBN978-7-206-08386-0

版次:2018年1月第1版印次:2018年1月第1次印刷

印数:1-2000册子定价:15.00元

如发现印装质量问题,影响阅读,请与印刷厂联系调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告

第46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发布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工程勘察报

告审查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标准》为吉林省工程

建设地方标准,统一编号为:DB22/T5002—2017,自发布

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月5日

前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5年全省工程建

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标

[2015]1号),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并在全省范围内征求施工图

审查机构、勘察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

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资质资格

审查;5格式签章审查;6文字报告审查;7图表审查。

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恒

基岩土勘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

行本标准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

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

民康路519号,邮编:130041,邮箱:jljsbz@126.com),以供今后

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省恒基岩土勘测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大学建设工程学院

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化工部长春地质工程勘察院

吉林建地工程勘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高涛杨文和段长和王春雷

李志鹏刘哲周晓栋庞海泉

于清杨王福张海云秦洪贵

王珂姜勋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刘景德王树成陶乐然周景宏

杨斌潘国鑫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3

4资质资格审查.................................................................................5

5格式签章审查.................................................................................6

6文字报告审查.................................................................................7

6.1一般规定................................................................................7

6.2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审查....................................................7

6.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审查............................................8

6.4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审查................................................9

6.5岩土参数统计、分析和选定审查.......................................11

6.6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审查.......................................................12

6.7结论与建议审查...................................................................15

7图表审查........................................................................................16

7.1一般规定...............................................................................16

7.2附图、附表审查...................................................................17

附录A审查工作表.........................................................................20

附录B审查合格书.........................................................................24

附录C审查意见表.........................................................................25

附录D审查意见回复、复审表....................................................26

本标准用词说明................................................................................27

引用标准名录....................................................................................28

附:条文说明....................................................................................29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统一建筑工程勘察报

告审查要求,提高建筑工程勘察报告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内建筑工程详细勘察阶段岩土工程勘

察报告的审查。

1.0.3建筑工程勘察报告的审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术语

2.0.1建筑工程buildingengineering

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

2.0.2岩土工程geotechnicalengineering

以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石力学、土力学等为理论基础,涉

及岩石和土的利用、改良、灾害防治和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属于

土木工程的一个分支学科。

2.0.3岩土工程勘察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

为解决岩土工程问题而进行的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分

析、评价,以及形成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活动。

2.0.4岩土工程评价geotechnicalevaluation

对岩土的工程特性、岩土与工程的相互作用、工程建设对岩土

环境造成的影响等问题的评定意见。

2.0.5岩土工程勘察报告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report

根据任务要求、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在勘察工作原始资料的

基础上,通过整理、分析、归纳、综合、评价,提出结论和建议,

形成的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技术文件。

2

3基本规定

3.0.1建筑工程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报告应在审查通过后与审查

意见、勘察单位的回复意见及修改补充资料一并提供给施工图设计

单位、建设单位使用。

3.0.2勘察报告的审查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本标准附录A要求内容进行首次审查;

2首次审查通过的,直接出具《审查合格书》,格式见附录B;

3首次审查未通过的,出具《审查意见表》,格式见附录C;

4勘察单位对应审查提出问题编制《审查意见回复、复审表》、

修改补充资料或重新出具勘察报告,《审查意见回复、复审表》格

式见附录D;

5审查机构对《审查意见回复、复审表》、修改补充资料或重

新出具的勘察报告进行复审;

6复审通过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复审未通过的,应进一

步提出审查意见并进行再复审,直至审查通过。

3.0.3首次审查未通过的,审查结论分为需修改补充和不合格两

种;当为不合格时,应重新出具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当勘察单位资

质或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其他勘察单位进行

勘察。

3.0.4存在下列问题的勘察报告,审查结论应为需修改补充:

1勘察报告格式或签章不规范;

2文字报告评价内容不全面、不准确、结论缺乏明确的工程

针对性;

3附图附表内容不全面、数据不准确。

3.0.5存在下列问题的勘察报告,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

1勘察单位资质或人员资格不满足相关规定;

3

2勘察手段不适用,勘察工作量不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强

制性条文规定;

3文字报告评价、结论不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

规定;

4附图附表内容缺失、数据错误。

3.0.6审查意见表中的审查意见分为应改和必改两种。

3.0.7审查意见为应改的内容,勘察单位可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

改、补充,也可对审查机构意见只进行回复,不进行修改、补充,

但应阐明理由。

3.0.8审查意见为必改的内容,勘察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

改、补充。

3.0.9审查机构应对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封面加盖审查人员印章

和审查机构公章,对勘察报告全部内容页加盖审查人员印章。

3.0.10勘察报告的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察单位资质及项目相关人员资格;

2勘察报告的格式和签章;

3勘察报告的文字报告;

4勘察报告的附图、附表。

3.0.11勘察报告相关原始资料、勘察任务委托书(含技术要求)、

勘察大纲、合同等不进行审查。

4

4资质资格审查

4.0.1勘察单位资质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报告中确定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2勘察单位资质等级应满足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要求;

3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单位不得承担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

丙级的工程项目。

4.0.2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

范》GB50021确定,且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

规范》GB50007中划分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2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划分

为建筑抗震一般地段的场地,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中的三级场地(简单场地)考虑;

3场地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

及七层以下住宅和一般公用建筑,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丙级。

4.0.3参加项目的勘察人员资格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

必须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

2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丙级的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由本

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

4.0.4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号应与勘察单位资质章号

一致。

5

5格式签章审查

5.0.1勘察报告格式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幅面宜为A3或A4,附图、附表应折叠

成与文字部分相同的幅面;

2勘察报告的文字、术语、代号、符号、数字、计量单位和

标点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勘察报告的文字、图表、印章应清晰完整;

4勘察报告的封面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编号、工程地点、

勘察阶段、勘察单位、单位资质等级及编号、提交日期等;

5勘察报告的扉页宜为签章栏;

6勘察报告的目录应按先文字报告后附表、附图的顺序编排;

7勘察报告应装帧牢固、便于使用和适宜长期保存。

5.0.2勘察报告签章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察报告的签章栏应加盖勘察单位公章、资质章及出图专

用章,勘察等级为甲、乙的工程项目,还应加盖项目负责人的注册

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

2勘察报告的签章栏应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审定人、审

核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及盖章,审定人、审核人、项

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同一项目中不得重复任用;

3勘察报告的附图、附表,应有制图(表)人、校对人及审

核人签字,并加盖勘察单位资质章及出图专用章;

4勘察报告所附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数据,其成果应有

试验(测试)人、校对人及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勘察单位资质章及

出图专用章;

5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时,

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加盖该单位公章、资质章及出图专用章,

并由该单位相关测试(试验)人、校核人、审批人签字。

6

6文字报告审查

6.1一般规定

6.1.1勘察报告的文字报告应做到语句通顺、条理清晰、结论有据,

其结论建议应因地制宜,重点突出,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

6.1.2文字报告的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2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3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4岩土参数统计、分析和选定;

5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6结论与建议。

6.2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审查

6.2.1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拟建工程概况;

2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和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划分;

3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4勘察方法、勘察工作布置和完成情况。

6.2.2拟建工程概况应审查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工程性质、

勘察阶段、工程地点、层数(地上和地下)或高度,拟采用的结构

类型、基础型式、埋置深度。当设计条件已经明确时,应审查设计

室内外地面标高、荷载条件、拟采用的地基和基础方案、大面积地

面荷载、地基允许变形、振动荷载及振幅的限制等。

6.2.3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和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

7

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

规范》GB50007的规定。

6.2.4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审查,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应针对工程特点和场地条件制定;

2依据的技术标准应在勘察期间现行有效,项目不涉及的技

术标准不宜罗列。

6.2.5勘察方法、勘察工作布置和完成情况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探孔的类别、位置、间距及深度;

2钻探取土试样孔和原位测试孔的数量、比例;

3高层建筑物控制性勘探孔的比例;

4场地主要土层的不扰动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的数量;

5使用的取样器和取样方法,采取不扰动土试样的竖向间距;

6采取岩、土、水试样的数量及室内试验完成情况;

7原位测试的类别、测试方法、测试数量及竖向间距;

8勘探点测放方法及依据;

9勘察进程;

10协作、分包单位的说明。

6.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审查

6.3.1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区域地质构造;

2区域气候与水文条件;

3场地地形与地貌条件;

4地层条件及分布特征:场地各层岩土的年代、成因、类型、

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岩层的产状、岩体结构和风化程度,岩层

的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以基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

对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的判定;

8

5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

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6埋藏的河道、沟浜、池塘、墓穴、防空洞、孤石及溶洞等

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的特征、分布;

7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描述;

8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6.3.2当建筑物勘察工作量不足以查明及评价场地可能存在的不

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时,勘察报告可建议开展专项工作。

6.3.3当建筑物勘察工作量不足以查明及评价场地可能存在的对

工程不利的埋藏物时,勘察报告可建议开展专项工作。

6.3.4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描述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察时的地下水初见水位及稳定水位、地下水的类型和赋

存条件及其动态变化幅度和主要影响因素;

2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

关系,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是否污染及污染程度

等;

3必要的水文地质试验成果和水文地质参数;

4对多层地下水的分层描述,含水层之间是否存在水力联系

的描述等;

5对工程有影响的地表水情况。

6.3.5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环境特殊,且对地基评价、建筑

物抗浮和地下水控制有重大影响,岩土工程勘察难以满足设计施工

要求时,勘察报告可建议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或专门论证、研

究。

6.4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审查

6.4.1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震效应评价所依据的标准及完成的工作量;

9

2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

组;

3场地类别及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划

分;

4存在饱和砂土及饱和粉土的场地,场地抗震设防烈度为7

度和7度以上时的液化判别;

5位于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

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的工程,勘察报告应阐述

边坡形态、相对高差、地层岩性和拟建工程与边坡的距离等。

6.4.2当场地类别、液化程度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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