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T 1155-201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范
DB61/T 1155-2018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Equipment Inspection Standard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05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 西安科技大学 、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 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 究院有限公司 、 陕西博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 陕西万宁消防维保检测有限公司 、 陕西晨升消防安全检测 工程有限公司 、 陕西成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王增华 、 吴钢 、 胡尚洪 、 魏东 、 刘钊 、 刘鹏林 、 白磊 、 谭旭东 、 万杰 、 马宏伟 、 韩卫国 、 朱景涛 、 刘晓鹏 、 雷鹏奎 、 党政庭 、 裴丽萍 、 查辉 、 刘慧敏 、 成雪 、 王刘兵
- 出版信息:
- 页数:13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20.99
C84
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61/T1155—201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范
StandardofInspectionandTestingofFireFacilitiesinBuilding
2018-05-01发布2018-05-31实施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61/T1155—2018
目 次
前 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检测流程.........................................................................................................................................................2
5评定规则.........................................................................................................................................................3
6检测内容.........................................................................................................................................................5
附录A(资料性附录)检测送/排风口风速、排烟量方法.........................................................................129
I
DB61/T1155—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西安科技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
究院有限公司、陕西博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万宁消防维保检测有限公司、陕西晨升消防安全检测
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成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增华、吴钢、胡尚洪、魏东、刘钊、刘鹏林、白磊、谭旭东、万杰、马宏伟、
韩卫国、朱景涛、刘晓鹏、雷鹏奎、党政庭、裴丽萍、查辉、刘慧敏、成雪、王刘兵。
本标准由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电话:029-86167577
地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十五号
邮编:710016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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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流程、检测要求、检测数量、检测方法和判定规则。其它场所消防
设施检测可参照执行。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实施检测,应按照现行国家规定的消
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使用标准执行,未取得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合法手续的建设工程,按照
本标准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13—200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257—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2006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
建筑消防设施firefacilitiesinbuilding
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灭火、防火分隔、消防供配电、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
指示等设施的总称。
3.2
子项subassemblyoffireprotectionsystem
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灾探测器、安全出口、
防火门等。
3.3
单项individualfireprotectionsystem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3.4
检测参数detectingparameter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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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参数,标准规范中描述子项合格程度的特征或量值。一个子项可能包含一个或多个检测参数,
如探测器报警功能、洒水喷头安装间距、排烟风机启动功能、防火门规格等。
3.5
综合评定comprehensiveassessment
依据资料审查和各单项检查结果做出的消防检测结论。
4检测流程
4.1受理委托
4.1.1对于消防设施竣工检测,应在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调试结束并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后,
受检单位应提供检测所需资料,检测机构实施消防设施检测。
4.1.2对于消防设施常规检测和委托检测,受检单位应当将消防设施情况书面告知检测机构。
4.1.3检测机构接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业务时,应与受检单位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应包含所
需检测的内容、执行标准、检测依据等内容,并对现场消防设施进行核对。
4.1.4受检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a)基本情况、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检查)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建筑消防相关图纸及资料;
b)各类消防产品、消防设施的设备及其组件安装说明书以及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
c)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过程质量
控制检查记录等;
d)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e)其他消防设施检测需要的资料文件等。
4.2检测准备
4.2.1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前应确定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安排具有相
应执业资格和具有职业技能等级的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实施检测。
4.2.2检测项目负责人应审查受检单位提供的资料,确认资料齐全;组织编制检测方案,明确记录方
法,并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
4.2.3检测人员应检查相关仪器设备状态和建设工程现场环境条件,并做好原始记录。
4.3检测实施
4.3.1受检单位应配合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4.3.2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现场环境不适宜检测时应暂停检测。
4.3.3检测人员现场检测时,应核对检测合同和检测对象的一致性。
4.3.4检测人员应根据本规程以及依照本规程编制的检测方案实施检测,并如实填写原始记录。
4.3.5检测人员应核查受检单位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并在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中注明。
4.3.6检测人员发现建筑消防设施质量不合格问题,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统一书面反馈受检单位。
4.4检测原始记录
4.4.1现场检测原始记录应包含以下信息:
a)原始记录名称;
b)建筑物名称、地点、消防系统名称和部位、消防设备组件名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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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合同编号、委托日期、检测日期;
d)检测的依据和方法,检测情况说明及其它;
e)检测数据、计算结果和消防设施状态的描述和记录;
f)检测、复核人员的签名。
4.4.2检测原始记录应当场填写,做到记录准确、字迹清晰、信息完整。
4.4.3原始记录需要更正笔误时,应当场由原始记录人在笔误处划双删除线(原记录应清楚可辨)后
更正,并加盖印章或由项目负责人签名,追记、涂改无效。
4.5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做到客观公正、用词规范、文字简炼、信息齐全、结论准确;
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并签
字确认,加盖检测单位公章或检测专用章以及骑缝章,检测报告应实事求是,真实可靠。
4.6检测档案
4.6.1检测机构应制定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检测资料档案室,做好检测档案的收集、整理、
归档、分类编目等工作。
4.6.2检测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a)检测合同、检测任务委托单;
b)受理资料、其他与检测相关的重要文件;
c)检测方案、检测原始记录、检测结果反馈文件;
d)检测报告。
4.6.3检测档案应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评定规则
5.1一般原则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子项评定、单项评定、综合评定的顺序进行。
5.2子项评定
5.2.1子项应按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分为A类项(关键项目)、B类项(主要项目)、C类项
(一般项目)三类。
5.2.2各有关技术标准中对于检测项有具体规定的服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服从下列规则:
a)A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b)B类是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应”、“不应”、“不得”要求的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c)C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宜”、“不宜”、“可”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5.2.3参数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5.2.4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参数,其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评定为合格;
5.2.5涉及参数为系统功能的,满足国家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评定为合格;
5.2.6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设计文件施工建设或维护,造成参数内容缺少或与国家标准、设计文件严重
不符、影响消防设施功能实现的,评定为不合格。
5.3单项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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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消防供配电设施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4,且C≤8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3.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3.3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3.4应急广播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3.5消防炮系统
单项检测启动功能与喷射功能全部内容检测合格,判定为系统检测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3.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3.7水喷雾灭火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3.8泡沫灭火系统
单项检测全部内容检测合格,判定为系统检测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3.9气体灭火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全部检测子项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3.10干粉灭火系统
单项检测全部内容检测合格,判定为系统检测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3.11防排烟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3.1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3.13防火分隔设施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4,且C≤8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3.14消防电梯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4,且C≤8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3.15消防专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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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4综合评定
消防检测的综合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检测合
格;有任一单项评定为不合格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检测不合格。
6检测内容
6.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1布管、布线
6.1.1.1安装质量(电压等级及材质)
6.1.1.1.1技术要求:
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号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与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300V/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220V/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
级不低于交流450V/7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b)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类铜芯电线电缆,报警信号总线、
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的信号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类或阻燃耐火类电线电缆。
c)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进行区别。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
线的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6.1.1.1.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1.1.1中的a)、b)为A类项;
b)本标准6.1.1.1.1c)为C类项。
6.1.1.1.3检测数量:主机柜、接线箱、桥架等全数检查。
6.1.1.1.4检测方法:
a)应按本标准6.1.1.1.1中的a)、b)的要求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查看导线材质、阻燃耐火类别、
型号、电压等级等,记录并对照要求;
b)应按本标准6.1.1.1.1c)的要求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查看系统线颜色区别、一致性、标示清晰,
记录并对照要求。
6.1.1.1.5检测器具:照明器具等。
6.1.1.2管线安装
6.1.1.2.1一般管线安装
6.1.1.2.1.1技术要求:
a)管线连接:
1)从接线盒、线槽等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箱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
其长度不应大于2m;
2)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3)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
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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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1级以上(含
本数)的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
小于30mm;当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式线槽保护;
5)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
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b)线路敷设;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电的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当受条件限
制必须合用时,两类电缆宜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2)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3)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4)探测器的底座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6.1.1.2.1.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1.2.1.1a)中的1)、2)、3)、5)为C类项;
b)本标准6.1.1.2.1.1a)中的4)为B类项;
c)本标准6.1.1.2.1.1b)中的1)、3)、4)为C类项;
d)本标准6.1.1.2.1.1b)中的2)为A类项;
6.1.1.2.1.3检测数量:管线连接,1、2、3现场设备接线连接处以及变形缝两侧接线处等抽查;按
照总数20%抽检,但不少于10个,少于10个全数检查。4、5暗敷设接线盒、手动报警按钮处抽查;按
照总数20%抽检,但不少于10个,少于10个全数检查。线路敷设,1电缆竖井内,抽查。按照总数20%
抽检,但不少于10个,少于10个全数检查;电缆桥架以及分线管处,抽查。按照总数20%抽检,但不
少于10个,少于10个全数检查;3、4现场设备及接线盒处,抽查10%。按照总数20%抽检,但不少于
10个,少于10个全数检查。
6.1.1.2.1.4检测方法:管线连接,对照设计,在电缆井或现场打开电缆桥架和接线盒直观对照查看,
是否符合要求。
6.1.1.2.1.5对于有尺寸要求项目,采用测量用具、仪器直接检测,记录结果。线路敷设,现场打开
桥架盖板或接线盒、进行直观检查,记录结果并对照检查。
6.1.1.2.1.6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等。
6.1.1.2.2控制室及其设备管线安装
6.1.1.2.2.1技术要求:
a)系统回路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
b)消防控制室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和金属管、槽等,应采用等电位连接;
c)火灾报警制器应有可靠的工作接地,当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当采
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d)由消防控制室接地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工作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积
不应小于4mm2;
e)消防控制室接地与建筑接地体之间,应采用线芯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芯绝缘导线连接;
f)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杂
物;
g)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h)管路超过规定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i)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
不应小于6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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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线槽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距接线盒0.2m处;
线槽转角或分支处;直线段不大于3m处;
k)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6.1.1.2.2.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1.2.2.1中的a)、b)、c)、d)为B类项;
b)本标准6.1.1.2.2.1中的e)、f)、g)、h)、i)、j)、k)为C类项。
6.1.1.2.2.3检测数量(或部位):报警主机机柜内专用接线端、接地端处,全数检查;在现场接线
盒处、吊杆支点处,抽查。按照总数20%抽检,但不少于10个,少于10个全数检查。
6.1.1.2.2.4检测方法:消防控制室现场打开控制器主机柜门,直观检查接地线材质是否正确、等电
位连接位置正确,用螺丝刀旋拧固定螺丝,检查是否紧固可靠,用千分尺或游标卡尺检查接地线线径,
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检测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记录结果并对照检查。
6.1.1.2.2.5检测器具:游标卡尺、千分尺、激光测距仪、接地电阻测量仪、螺丝刀、卷尺。
6.1.2火灾探测器
6.1.2.1规格型号外观规定
6.1.2.1.1技术要求:火灾探测器外观应完整无开裂损伤、无污染,产品标志、质量检验标志、认证
标志清晰齐全。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类别应符合设计要求。
6.1.2.1.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1.1条为C类项。
6.1.2.1.3检测数量(或部位):按照总数20%抽检,但不少于10个,少于10个全数检查。
6.1.2.1.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和设备产品资料证书,直观检查探测器的外观损伤、污染,检查产品
认证标示、质量认证、规格型号,记录结果对照检查。
6.1.2.1.5检测器具:消防检测器具选用。
6.1.2.2安装质量
6.1.2.2.1点型火灾探测器
6.1.2.2.1.1技术要求:
a)感烟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
遮挡物。安装应牢固,不得有明显松动、晃动、位移;
b)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廊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距离
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
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c)感烟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的设置位置、安装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d)其它位置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e)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
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f)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g)点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视和报
警状态下确认灯的状态有明显区别。
6.1.2.2.1.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2.2.1.1中的a)、b)为C类项;
b)本标准6.1.2.2.1.1中的c)、d)为B类项;
c)本标准6.1.2.2.1.1中的e)、f)、g)为C类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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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2.1.3检测数量:按照总数20%抽检,但不少于10个,少于10个全数检查。
6.1.2.2.1.4检测方法:目测并手动感觉方式检测、记录结果,对照设计文件,对有安装位置要求的
设备和场所,用卷尺或测距仪先对被测探测器进行位置确定,然后对需要测量结构梁、边墙或风口直接
测量,记录结果对照检查。
6.1.2.2.1.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6.1.2.2.2线性光束感烟探测器
6.1.2.2.2.1技术要求:
a)探测器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b)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
c)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
0.5m;
d)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
6.1.2.2.2.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2.2.2.1a)为C类项;
b)本标准6.1.2.2.2.1中的b)、c)、d)为B类项。
6.1.2.2.2.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6.1.2.2.2.4检测方法:用卷尺或测距仪先对被测探测器进行位置确定,然后对需要测量结构顶棚高
度、探测器位置高度和相互间的距离尺寸直接测量,记录结果对照检查。
6.1.2.2.2.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6.1.2.2.3线性感温探测器
6.1.2.2.3.1技术要求:
a)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
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b)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0.1m,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点
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径要求;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1m~1.5m;
c)采用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离不应大于3m;
d)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每个光栅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
面积和保护半径要求;
e)外浮顶油罐宜采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且每只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只能保护一个
油罐;并应设置在浮盘的堰板上。
6.1.2.2.3.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2.2.3.1a)为C类项;
b)本标准6.1.2.2.3.1中的b)、d)、e)为B类项;
c)本标准6.1.2.2.3.1c)为A类项。
6.1.2.2.3.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查。
6.1.2.2.3.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对敷设感温电缆现场进行安装位置等直观检查、记录结果对照要
求。
6.1.2.2.3.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6.1.2.2.4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6.1.2.2.4.1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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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探测器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探测区域,与保护目标之间不应有遮挡物,避免光源直接
照射在探测器的探测窗口;
b)单波段的火焰探测器不应设置在平时有阳光、白炽灯等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的场所。
6.1.2.2.4.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2.4.1中的要求为B类项。
6.1.2.2.4.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6.1.2.2.4.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对现场直观检查探测器探测空间区域里有无明显遮挡物或装饰物、
有无直射日光照在探测器上。
6.1.2.2.4.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6.1.2.2.5吸气式感烟探测器
6.1.2.2.5.1技术要求:
a)非高灵敏度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不应超过16m;
b)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应符合规范要求;
c)一个探测单元的采样管总长不宜超过200m,单管长度不宜超过100m,同一根采样管不应穿越
防火分区;
d)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宜超过4m;
e)吸气管路和采样孔应有明显的火灾探测器标识。
6.1.2.2.5.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2.2.5.1中的a)、b)为B类项;
b)本标准6.1.2.2.5.1中的c)、d)、e)为C类项;
6.1.2.2.5.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6.1.2.2.5.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采用卷尺、激光测距仪现场进行采样管安装高度、采样孔保护半
径和保护面积等尺寸进行检查,对现场环境、安装等直观检查、测量记录相关数据。
6.1.2.2.5.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6.1.2.2.6可燃气体探测器
6.1.2.2.6.1技术要求:
a)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b)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应避免日光直射,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
挡物。
6.1.2.2.6.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2.6.1中的要求为C类项。
6.1.2.2.6.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6.1.2.2.6.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对现场环境、条件、距离、安装等直观检查、不应有日光直射在
探测器窗口,且探测器探测空间内不应有遮挡物或装饰物,记录结果对照检查。
6.1.2.2.6.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6.1.2.2.7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
6.1.2.2.7.1技术要求:
a)探测器负载侧的中性线不应与其他回路共用,且不能重复接地;
b)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6.1.2.2.7.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2.7.1中的要求为C类项。
6.1.2.2.7.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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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2.7.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检查探测器负载一侧的中性线不应与其他回路共用,不可以
重复接地。探测器的周边要留出一定空间。记录结果对照检查。
6.1.2.2.7.5检测器具:万用电表、直尺等。
6.1.2.2.8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6.1.2.2.8.1技术要求:
a)应采用专用固定装置固定在保护对象上;
b)探测器的底座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
的助焊剂。
6.1.2.2.8.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2.8.1中的要求为C类项。
6.1.2.2.8.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6.1.2.2.8.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探测器设备安装位置、方向、接线情况,记录结果
对照检查。
6.1.2.2.8.5检测器具:游标卡尺、卷尺。
6.1.2.3火灾探测器功能
6.1.2.3.1基本功能规定
6.1.2.3.1.1技术要求:
a)探测器的地址设置应与设计一致,且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只能对应一个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
器应能接收、显示及复位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及故障信息,且显示的探测器的地址信息应与设计
文件一致;
b)探测器由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使探测器处于离线状态,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故障信息显示
情况;
c)探测器不由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使探测器电源线和通讯线分别处于断开状态,检查火灾报
警控制器故障信息显示情况。
6.1.2.3.1.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3.1.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2.3.1.3检测数量(或部位):报警主机端及现场设备安装处;全数检查。
6.1.2.3.1.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报警主机与现场设备处采用模拟火灾、断线、断电试验方法,
分别进行检查火警信息及故障信息接收、显示和复位,检查地址信息设置一致性、编码一致性,以及功
能性规定试验,记录设备响应并对照技术要求检查。
6.1.2.3.1.5检测器具:万用电表、螺丝刀等。
6.1.2.3.2点型探测器功能
6.1.2.3.2.1技术要求:
a)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检查每只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
灾报警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情况;
b)对于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逐个检查其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
警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情况;
c)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模拟火灾或按下探测器报警测试按健的方法,逐个检查每只家用火灾探
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与其连接的互连型探测器应发出声报警信号。
6.1.2.3.2.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3.2.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2.3.2.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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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2.4检测方法:采用专用的感烟(或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对探测器进行试烟(或试温)
模拟火灾检测方法,检查观察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灯)功能、报警控制器接收显示探测器火灾报警信
息情况、地址编码信息,记录结果对照检查。
6.1.2.3.2.5检测器具: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6.1.2.3.3线性光束感烟探测器
6.1.2.3.3.1技术要求:
a)检查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探测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b)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c)用减光率1.0dB~10.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
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情况;
d)用减光率为11.5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检查火灾报
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息情况;
e)选择反射式探测器时,在探测器正前方0.5m处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查,探测器应正确响应,检
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息情况。
6.1.2.3.3.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3.3.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2.3.3.3检测数量(或部位):设备敷设位置处;全数检查
6.1.2.3.3.4检测方法:用专用的检测仪器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选用减光率为0.9dB、(1.0dB~
10.0dB)、11.5dB规格滤光片进行模拟火灾检测方法,探测器应有不发出、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或故障信
号,报警控制器能接收以及显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息情况,记录结果对照检查。
6.1.2.3.3.5检测器具: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各种规格滤光片,卷尺等。
6.1.2.3.4线性感温探测器
6.1.2.3.4.1技术要求:
a)核对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光栅的安装间距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b)在不可恢复的探测器上模拟火警和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检查火灾
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息情况;
c)可恢复的探测器可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办法使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模拟故障,
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
息情况。
6.1.2.3.4.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3.4.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2.3.4.3检测数量(或部位):设备敷设位置处;全数检查。
6.1.2.3.4.4检测方法:采用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模拟火灾或故障测试,观察不可恢复的探测器(或
可以恢复的探测器)能够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报警控制器能接收并显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息
情况,记录结果并对照技术要求。
6.1.2.3.4.5检测器具: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卷尺等。
6.1.2.3.5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6.1.2.3.5.1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检查探测
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并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情况。
6.1.2.3.5.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3.5.1的要求为A类项。
6.1.2.3.5.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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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5.4检测方法:采用火焰探测器功能试验器模拟火灾或故障测试、选择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
不利位置处,观察探测器能够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报警控制器能接收并显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息
情况,记录结果并对照技术要求。
6.1.2.3.5.5检测器具:火焰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6.1.2.3.6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
6.1.2.3.6.1技术要求:
a)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入试验烟,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20s内发出火灾
报警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情况;
b)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
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故障信息情况。
6.1.2.3.6.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3.6.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2.3.6.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6.1.2.3.6.4检测方法:采用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模拟火灾烟雾或故障条件,检查探测器在规定时
间内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信息情况,记录结果并对照技术要求检查。
6.1.2.3.6.5检测器具: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秒表等。
6.1.2.3.7可燃气体探测器
6.1.2.3.7.1技术要求:
a)浓度显示: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
b)报警功能: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低限报警或低限、高限两段报警功能,化工企业的可燃
气体报警控制器应采用二级报警,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能接收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
警信号,发出可燃气体报警声、光信号,指示报警部位。报警声信号手动消除后,当再有报警
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6.1.2.3.7.2重要程度:本标准6.1.2.3.7.1中的要求为A类项。
6.1.2.3.7.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6.1.2.3.7.4检测方法:对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气体浓度显示功能、低限报警/高限报警功能等试验,
报警控制器采用记录一级与二级报警情况,能接收报警信号和报警部位,发出声光信号,记录并检查。
6.1.2.3.7.5检测器具:可燃气体试验装置、万用电表等。
6.1.2.3.8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6.1.2.3.8.1技术要求:
a)状态指示灯:探测器的工作状态指示灯应正常;
b)自检功能:探测器的自检功能应正常;
c)报警功能:探测器在报警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d)报警音响:在报警条件下,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音响
器件在正前方1m处声级计(A计权)应大于70dB,小于115dB;故障电弧探测器音响器件在
正前方1m处的声级计(A计权)应大于70dB。
6.1.2.3.8.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2.3.8.1中的a)、d)为B类项;
b)本标准6.1.2.3.8.1中的b)、c)为A类项。
6.1.2.3.8.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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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8.4检测方法:模拟探测器报警,按下探测器上的自检功能键,探测器应能进行自检功能检
查,报警时能够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手动可以复位。尺量测试距离,用声级计(A计权)测量报警声音
强度,记录结果检查。
6.1.2.3.8.5检测器具:卷尺、测距仪、声级计。
6.1.3手动报警按钮
6.1.3.1规格型号
6.1.3.1.1技术要求:手动报警按钮的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1.3.1.2重要程度:本标准6.1.3.1.1中的要求为B类项。
6.1.3.1.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查。
6.1.3.1.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检查手动报警按钮的外观有无损坏和污染、规格、型号是否符
合要求。
6.1.3.1.5检测器具:卷尺等。
6.1.3.2安装质量
6.1.3.2.1技术要求:
a)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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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25764-2024 滚动轴承 汽车变速箱用滚子轴承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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