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4/T 019-2018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规范

DB3304/T 019-2018 Rural collective asset trading management standard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4/T 019-2018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5-10
实施日期
2018-06-10
发布单位/组织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嘉兴市农业经济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嘉兴市农业经济局、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起草人:
陈卫红、宋正卿、姚晗珺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00.01

B01

DB3304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标准

DB3304/T019—2018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规范

2018-05-10发布2018-06-10实施

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4/T019—2018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嘉兴市农业经济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嘉兴市农业经济局、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宋正卿、姚晗珺。

I

DB3304/T019—2018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原则、机构、范围、流程、鉴证、监督及行为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农村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

3交易原则

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交易机构

4.1各级机构

4.1.1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

4.1.2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

4.1.3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为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纳入镇(街道)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在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

4.2主要职能

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主要职能包括:

——审查交易标的物的真实性,合法性;

——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程序性监督村级组织的进场交易项目;

——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场地和交易服务;

——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的鉴证服务;

——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协助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等。

5交易范围

1

DB3304/T019—2018

5.1可交易资产

下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可依法采取承包、租赁、转让等方式交易:

——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的

经营权或使用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以及债

权、股权等经营性资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

5.2不可交易资产

下列农村集体资产原则上不得交易:

——产权关系不清的;

——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让的集体资产。

5.3交易方式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5.4其他要求

5.4.1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有2家及以上受让申请单位(人)的,一般采用“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

的原则进行竞投,应标价格与条件相同时,可采取抽签或其他方式确定最终竞得人。只有1个受让申

请单位(人)的,以不低于底价成交。同等条件下,原受让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承租权。

5.4.2县(市/区)、镇(街道)两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建立集体资产交易信息管理库,并与

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系统联网;各村建立健全本村的集体资产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基本和交易

情况。

5.4.3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分级交易管理,分级交易的标的额由各级市(县/区)人民政府自行确立。

6交易流程

6.1申请交易

6.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标的物情况说明、交易底价、交易期限、交易用途等内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表(出让方)》,参见附录A;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6.1.2非首次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发包或租赁项目,申请交易村(社区)应在原交易合同到期前3个

月通知原受让方后,方可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交易申请。

6.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

2

DB3304/T019—2018

——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

——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

——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

——因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需要处分农村集体资产的;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6.2审查受理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交易村(社区)提交的申请交易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

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6.3发布信息

6.3.1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交易信息,同时在交易村村务公开栏和

标的物实地发布交易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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