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4/T 029-2018 农村劳务合作建设管理与评价规范

DB3304/T 029-2018 Rural labor cooperation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s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4/T 029-2018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5-10
实施日期
2018-06-10
发布单位/组织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起草人:
汪世平、胡润嘉、汤云峰、李琳琳、刘彦林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01

B00DB3304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标准

DB3304/T029—2018

农村劳务合作社建设管理与评价规范

2018-05-10发布2018-06-10实施

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4/T029—2018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汪世平、胡润嘉、汤云峰、李琳琳、刘彦林

I

DB3304/T029—2018

农村劳务合作社建设管理与评价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劳务合作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建设管理要求和评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劳务合作社建设与管理,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的评价。

2术语与定义

2.1

农村劳务合作社

由农村居民、经济合作社或社会团体作为成立发起人,主要吸收有劳动能力的农村闲置劳动力参加,

自愿联合,对外提供劳务、承接绿化、道路养护和社区物业管理、农业生产技术服务等,对内实行民主

管理、自我服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3基本原则

3.1社会化原则

农村劳务合作社由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经济合作社或社会团体作为成立发起人,主要吸纳本地〔以

镇(街道)为范围〕农村闲置劳动力为成员,可引进少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3.2合作制原则

在自愿的前提下,农村居民、经济合作社或社会团体以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合作成立农

村劳务合作社,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

3.3多样化原则

组建模式多样化。劳务合作社包括村级劳务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和以镇(街道)为单位成立的劳务

合作联社(总社)等。

业务开发多样化。在开发传统劳务合作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地方特色产业提供劳务服务。

3.4市场化原则

农村劳务合作社实行市场化运作,参与市场竞争。

3.5公益性原则

由政府出台政策进行扶持,注重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强调社会效益。

4建设管理要求

1

DB330424/T029—2018

4.1设立条件

4.1.1应有5名及以上的成员(农村居民占80%以上)作为成立发起人,由本区域(镇、街道或村、

社区)范围内的常住居民自愿加入。

4.1.2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上。

4.1.3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作社章程,经济性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规范,统一为××市

(县、区)××镇(街道)×××农村劳务合作社。

4.1.4经营范围主要为为本社成员提供劳务咨询服务、受委托从事普通劳务服务。业务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承接劳务服务,如为企业、业主开展定向、订单式用工服务;承接土地规模经营企业、业主的农

业代耕、代种、代管、代收等农业劳务用工服务;向物业公司、农业基地、公路、水利部门等单位,承

接绿化养护、河道保洁、道路养护与保洁等劳务用工服务等。

4.2管理要求

4.2.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

4.2.2“三会”规范运作,每年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少于1次,理事会、监事会各不少于2次。

4.2.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建立劳务管理、财务管理、收入分配管理、培训管理、社务公开等制度,

各项制度有效落实。

4.2.4定期组织社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或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其中每个社员每

年至少接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或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4.3社员关系

4.3.1合作社与社员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并落实到位。

4.3.2劳动年龄段外的社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达100%;鼓励社员参加各类社会养老、医疗保

险,其中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劳动年龄段社员各类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率达100%。

4.3.3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因劳务服务引起的民事纠纷能按章程等规定协商解决。

4.4服务行为

4.4.1应及时收集相关劳务信息向社员提供,并组织社员参加劳务服务活动,建立社员劳务台帐。

4.4.2合作社与劳务受用单位应签订劳务服务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4.3合作社与劳务受用单位之间劳务服务纠纷,应按照民事纠纷妥善处理。

4.5经营规模

4.5.1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社员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本地农民社员占总社员的80%以上。

4.5.2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资产总额不低于30万元。

4.5.3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年均营业总收入不少于80万元。

4.5.4非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的经营规模可参照示范性劳务合作社要求。

4.6收入分配

4.6.1合作社的经济收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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