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4/T 021-2018 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规范
DB3304/T 021-2018 Modeling specifications for the recognition and management of specialized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farm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05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嘉兴市农业经济局、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 起草人:
- 陈卫红、宋正卿、姚晗珺
- 出版信息:
- 页数: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01
B00
DB3304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标准
DB3304/T021—2018
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规范
2018-05-10发布2018-06-10实施
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4/T021—2018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的。
本标准有嘉兴市农业经济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嘉兴市农业经济局、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宋正卿、姚晗珺。
I
DB3304/T021—2018
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的基本条件、组织和制度要求、服务要求、财务要求、
绩效要求、诚信要求及申报管理、监测管理、变更管理和合格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管理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
3认定
3.1基本条件
3.1.1合作社应经工商注册登记,正常运行2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和服务场所。
3.1.2合作社成员数应达到50个及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合作社可适当放宽,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
80%以上,联合社单位成员应达到5个及以上。
3.1.3合作社中成员出资结构合理,每个成员都应出资且出资总额在10万元以上,单个成员出资不得
超过出资总额的20%,从事生产或服务的成员出资总额应当占股金总额的50%以上。
3.1.4合作社应实行独立建账核算,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3.2组织
3.2.1合作社内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有正常的组织活动。
3.2.2合作社内社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民主,表决规范、记录齐全。
3.2.3合作社内具有成员入社、退社制度,有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3.3服务
3.3.1合作社提供统一采购配送投入品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3.3.2合作社的生产基地应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食用农产品应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森林食品基地认证或地理标志认证其中之一。
3.3.3合作社应指导成员按照统一的生产标准及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建立完整的农产品生产记
录,保存期不少于2年。
3.3.4植保、农机等服务类合作社应有专业作业队伍、相应的配套设施和技术规程、规范的服务协议
和完整的作业档案。
3.3.5合作社应有统一的注册商标,统一销售成员农产品50%以上。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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