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094-1999 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

DL/T 5094-1999 DL/T 5094-1999 Code for architectural design of thermal power plant

行业标准-电力 简体中文 废止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DL/T 5094-2024 | 页数:5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L/T 5094-1999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电力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1999-08-02
实施日期
1999-10-01
发布单位/组织
电力工业部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5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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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1

备案号:4016—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5094—1999

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

Codefordesigningbuildingoffossilfuelpowerplant�

主编部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批准文号:国经贸电力[1999]740号�

1999-08-02发布1999-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SDGJ4—87《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技术规定》修订而成的。

本规程由范围、引用标准、总则、基本规定、主厂房建筑、电气建筑、燃料和除灰建筑、化学建筑、辅

助建筑、附属建筑、厂区生活建筑共11章5个附录组成。根据火力发电厂内不同工艺系统,分别制订各类

建筑物的设计原则及标准。

本规程章、节内容修订情况如下:

第4章基本规定:4.1节建筑模数协调,取消主厂房模数的规定;4.5节节名改为建筑热工与节能;4.6节节

名改为建筑构造,取消装修内容;增加4.7节建筑与抗震。

第5章主厂房建筑:5.2节集中控制室改为集中控制楼。

第7章燃料和除灰建筑:将原5.7节运煤控制室和原5.10节运煤生产辅助房间合并为7.6节运煤综合楼;取

消原5.4节水运卸煤辅助建筑和原5.9节机车库,本章原12节现减为9节。

第8章化学建筑:将原6.1节化学水处理室分解为8.1节锅炉补给水处理车间和8.2节循环水处理车间;增加

8.3节卸酸碱站。

第9章辅助建筑:取消原7.3节乙炔站,增加9.3节环保试验室。

第10章附属建筑:10.1节增加培训用房、仿真机房。

第11章厂区生活建筑:将厂区生活建筑划分为9节,以便与《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配套使

用。

附录:取消原附录二、附录四,增加附录A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本规程修订总结了90年代以来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的新鲜经验,特别反映了大机组设计的特点;新增和

补充了防火设计、建筑抗震、建筑节能条款,以保证电力生产的安全运行和适应当前国家的技术经济政

策;补充了近年来国内已成熟,并已被设计广泛采用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内容;根据电厂容量增

大的特点,新增加几个厂区建筑物的设计要求,取消已少做或已外委的建筑物设计;细划分了厂区生活建

筑的设计要求;修编条文重视与新颁发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并考虑修改后的技术要求能

满足工程设计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本规程修订后的总条数为318条,比原规定增加49条,新增条数占36%,修改条数占39%,两者共占

75%。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都是标准的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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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规程主编部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参编单位:西南电力设计院、华东电力设计院、西北电力设计院、东北电力设计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倪永霞、刘壮炎、董慧、陆永兴、梅锡平。

1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为125MW及以上新建或扩建的凝汽式发电厂的设计以及高温高压及以上参数

供热式机组的热电厂设计,安装上述机组的发电厂改建工程的设计可参照使用。涉外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

参照使用本规程。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

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033—97《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037—96《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76—9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

GB50207—9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9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J2—86《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GBJ6—86《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J11—8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本)

GBJ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101—87《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

GNJ1—8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JGJ26—95《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36—87《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7—8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9—8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64—89《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67—89《办公室建筑设计规范》

3总则

3.0.1为了保证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建筑的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

方针,特制定本规程。

3.0.2发电厂的建筑设计应根据生产流程、功能要求、自然条件、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等因素,结合工艺

设计,做好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合理解决房屋内部交通、防火、防水、防爆、防腐蚀、防潮、

防噪声、防震、隔振、保温、隔热、日照、采光、自然通风和生活设施等问题。积极慎重地、有步骤地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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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材料。

3.0.3发电厂的建筑设计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与工艺设备视为统一的整体,考虑建筑造型和内部处理。注

意建筑群体的效果,内外色彩的处理以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3.0.4发电厂的建筑宜符合模数协调标准的原理与规定,并应积极采用经过批准的标准设计。

3.0.5厂区辅助、附属和生活建筑——化学、电气、热工、金属试验室的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的电力行业

标准,有条件时应积极采用多层建筑和联合建筑。

3.0.6发电厂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程外,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4基本规定

4.1建筑模数协调

4.1.1厂房和其他建筑物的跨度、柱距和高度宜按表4.1.1采用,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跨度宜采用15M和30M数列,其他建筑物的进深或跨度宜采用3M和6M数列,M为基本模数符

号,1M=100mm。

2厂房柱距宜采用30M数列,在同一厂房中不宜采用两种柱距。其他建筑物的开间或柱距宜采用3M数

列。

3厂房的封闭式山墙柱距宜采用30M数列,但山墙两端柱距可用15M数列作为补充。

表4.1.1厂房、其他建筑物模数数列

适用范围厂房其他建筑物

柱距跨度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层高

扩大模数小于12m,15M小于6m,3M

30M3M3M

大于12m,30M大于6m,6M

600060002100

24002400

750027002700(2700)

(8000)300030003000

90009000330033003300

(10000)10500(3400)

360036003600

1200012000390039003900

(13500)(4000)

模数数列

15000420042004200

及幅度

4500

18000幅度不限制4800

210005100

240005400

270005700

300006000

6600

幅度不限制7200

幅度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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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中数字是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暂时保留作为过渡数列。

4厂房的各层标高、工作平台标高、檐口底标高及门窗洞口尺寸宜为3M数列。檐口底标高及门窗洞口尺

寸应和墙板的高度尺寸相协调。

4.1.2厂房柱和墙与横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宜符合下列规定:

1柱的中心线宜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2横向伸缩缝、防震缝处柱宜采用加设插入距的双柱形式,插入距宜为1200mm、1800mm;�

3山墙为非承重墙时,墙内缘的横向定位轴线和柱中心线的距离宜为600mm;

4山墙为砌体承重时,墙内缘与横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按砌体的块材类别分别为半块的倍数或墙厚的

一半。

4.1.3厂房柱和墙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宜符合下列规定:

1边柱外缘和墙内缘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2有桥式吊车的厂房,边柱外缘和纵向定位轴线间联系尺寸宜为300mm或其整倍数,但围护结构为砌体

时,联系尺寸可采用50mm或其整数倍数;

3带有承重壁柱的外墙,宜采用墙内缘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或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相距半块或半块的

倍数。

4.1.4厂房和其他建筑物的模数协调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和《建筑模数协调

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

4.2防火防爆

4.2.1主厂房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

建筑面积。

4.2.2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0m2。

4.2.3电缆隧道和地下运煤隧道两端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长度超过100m时,中间应加设安全出

口,其间距不应超过75m。

4.2.4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隔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将缝隙填实。

4.2.5各类控制室与电缆夹层、电缆井之间的各围护构件上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堵塞严密。

4.2.6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应在建筑物外墙处设置防火墙。电缆

隧道的防火墙上应设甲级防火门。

4.2.7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形煤仓胶带机可设置一个净宽不小于0.8m,坡度不大于45°的钢梯作为安全

出口。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运煤栈桥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8运送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栈桥,其内部的外露承重钢结构应采取防火措施,其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1h。

4.2.9材料库中特种材料库与一般材料库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4.2.10发电厂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包括室内顶棚、墙面、楼地面、隔断。

4.2.11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为四级,A级为不燃性材料;B级为难燃性材料,B级为可燃性材料,

12

B为易燃性材料。

3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可按附录A的举例确定。

4.2.12办公建筑内的资料档案室、图书室的顶棚、墙面的装修应使用A级材料。

4.2.13发电厂的各类控制室、电子计算机室、通信室的顶棚、墙面装修应使用A级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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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不低于B级材料。

1

4.2.14主厂房、控制楼及办公建筑等具有安全疏散功能的楼梯间,其墙面、顶棚、楼地面应采用A级材

料。

4.2.15文体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及人员密集的建筑物通道出入口处不应采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的高分

子有机材料。

4.2.16制氢站屋顶宜装设排风帽,制氢站内的电解间与值班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h的防火墙,并

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4.2.17制氢站电解间的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宜采用0.05~0.22m2/m3,泄压口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

部位。

4.2.18发电厂内各建筑物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防火设计规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各建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4.3噪声控制

4.3.1发电厂建筑设计应重视噪声控制,在布置上应使主要工作和生活场所避开强噪声源,对噪声源应采

取吸声和隔声措施。

4.3.2发电厂各建筑物的室内噪声控制设计标准不应超过表4.3.2所列的噪声限制值。

表4.3.2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标准

噪声限制值

序号工作场所

[dB(A)]

各类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90

1

(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

各类生产车间的值班室、休息室70

2

(室内背景噪声级)

3巡回检测室(正常工作状态)70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通信室、计算机室、其它控制室60

4

(室内背景噪声级)

生产行政办公室、会议室、化验室、试验室60~70

5

(室内背景噪声级)

车间所属办公室、化验室70

6

(室内背景噪声级)

4.3.3相应于噪声限制值的各倍频带声压级可按附录B的表B1查得8个倍频带的允许声压级。

4.3.4室内噪声控制要求较高的房间,当室外噪声级较高时,其围护结构应有较好的隔声性能,尽量使

墙、门、窗、楼板、顶棚等各围护构件的隔声量相接近。隔声构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选用具有较高隔声量的隔声门。当门的位置朝向噪声源且开启频繁时,宜设置有两道门的门斗。门

斗内壁面应有较高的吸声性能。两道门宜错开,开关应轻便、灵活,并做好门缝隔声处理。

2当需朝向强噪声源设窗时,应采用具有较高隔声性能的玻璃窗,隔声窗由两层不同厚度的玻璃组成,

两层玻璃间留80~120mm厚空气间层。

3围护结构所有孔洞缝隙,均应严密填塞。穿过墙和楼板的管道应用橡皮套或用毛毡和石膏灰浆填满缝

隙,并应严格要求工艺按实际需要的尺寸和数量设置孔洞,不得随意加大富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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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条件许可时,宜采用隔声量高的轻质复合结构作为隔声构件。

5当采用单位面积质量小于30kg/m2的轻质双层结构作隔声构件时,应防止由于空气间层的弹性作用而

可能产生的共振。可在空气间层中填以岩棉、玻璃棉之类松软吸声材料。

4.3.5室内噪声控制要求较高的房间,除着重采取隔声措施外,室内壁面、顶棚等可进行吸声处理。

4.3.6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噪声频率在500~2000Hz范围内的混响时间T宜控制在1.0s左右。室内混响

60

时间可按附录B的公式(B1)计算。

4.3.7经过隔声处理的房间,由外部声源穿过所有围护结构透入室内的总噪声级是否符合表4.3.2的规定,

可按附录B的公式(B3)进行A声级的粗略核算。

4.3.8在锅炉房磨煤机、汽机房给水泵等高噪声设备附近的值班处,宜设置隔声值班室。

4.3.9在噪声控制设计中,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

定。

4.4采光

4.4.1所有建筑物室内应首先考虑天然采光。采光口的设置应充分和有效地利用天然光源,并应对人工照

明的配合作全面的考虑。

4.4.2采光方式以侧窗为主,必要时,采用侧窗采光和顶部采光相结合的方式。所有采光窗,特别是主厂

房还应考虑擦洗的方便。

4.4.3主厂房固定端、扩建端墙上,宜设一定面积的采光窗,以满足端部检修场地的采光要求。

4.4.4建筑物内走道长度小于20m时,至少应一端有采光口;超过20m时,应两端有采光口,超过40m时,

应在走道中部增设采光口或间接采光。否则应采用人工照明。

4.4.5各类控制室应避免控制屏表面和操作台显示器屏幕面产生眩光及视线方向上形成的眩光。

4.4.6发电厂各建筑物的采光标准应符合表4.4.6的规定。单侧采光计算点选在距内侧墙面1.0m,离地面高

1.0m处。采用顶部和侧面两者混合采光时,采光计算点可分别为跨中和距内侧墙面1.0m,离地面高1.0m

处。

表4.4.6发电厂各建筑物采光标准

室内天然光照度采光系数(最低值)

车�间�名�称采光等级

最低值

()E内(lx)(%)

汽机房运转层V250.5

汽机房底层V250.5

锅炉房运转层V250.5

锅炉房底层、运煤皮带层V250.5

除氧器层V250.5

碎煤机室及转运站V250.5

主控制室及网络控制室Ⅱ1503

化学水处理室Ⅳ501

修配厂金工车间Ⅲ1002

修配厂锻工车间Ⅳ501

试验室和办公室Ⅲ1002

注表中室内天然照度最低值是根据室外临界照度制定的。

1()E内5000lx

2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如天然采光无法达到表中数值时,可考虑人工照明补充,主控室、网控室等

宜采用天然和人工混合采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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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采光计算应按现行的《建筑采光设计标准》附录中所列方法进行。其中锅炉房、锻工车间、运煤建

筑的窗玻璃污染系数,应按严重污染取值,汽机房及其它车间应按一般污染取值。在计算室内反射光增量

系数时,室内各表面饰面材料反射系数加权平均值ñ,可按下列指定值取值:严重污染车间,ñ取0.2;一般

污染车间,ñ取0.3;试验室和办公室,ñ取0.4。

4.4.8在发电厂天然采光设计中,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4.5建筑热工与节能

4.5.1建筑热工设计应符合国家节约能源的方针,使设计与地区气候条件相适应,应注意建筑朝向,节约

建筑采暖和空调能耗,改善并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