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FPA 001-2025 浙江古道修复技术规范

T/ZFPA 00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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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T/ZFPA 001-2025
标准类型
团体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5-12-23
实施日期
2025-12-25
发布单位/组织
-
归口单位
浙江省林业产业联合会
适用范围
本体修复 古道本体修复包括路基修复、路面修复及排水系统修复。根据古道本体损坏程度,采取分级修复措施,见表1。 表1 古道本体修复措施 损坏程度 修复措施 基本完好 清理路面杂物、清除杂草、定期巡查维护 轻度残损 归安移位石材,修补局部残损,清除后期不当添加物 重度残损 设置临时绕行路线及安全防护措施,视情况增建观景步道以分流游客;应制定专项修复技术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实施结构性加固与修复 6.1.1 路面修复 a) 铺装材料应优先采用与原路面相同或相似的本地天然石材(如条石、板石、卵石、块石等)。 b) 台阶型路面应选用尺寸规整的石材,铺设应稳固、平顺,搭接方式(对搭、错搭、缝搭)宜参照原有工艺。 c) 坡道型路面宜以平铺块石为主,小块石嵌缝。坡度较大处(纵坡超过15%)应作防滑处理,可局部增设条石台阶。 d) 山地古道纵坡不宜大于18%。超过18%的路段宜设置台阶,台阶设置应符合人体工程学与安全要求。 6.1.2 排水系统修复 a) 应优先利用和维护原有排水系统(如自然土沟、石砌边沟)。对排水不畅处进行疏通、修缮。 b) 因环境变化导致古道存在水毁风险或安全隐患时,应结合实际需求科学增设排水沟。新排水沟应与原有系统衔接顺畅,其形式、材质应与环境协调。 6.2 附属设施修复 按其保存现状分类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6.2.1基本完好类 以日常巡查、监测和保养维护为主,防止自然侵蚀和人为破坏。 6.2.2风貌完整但局部残损类 可实施修缮工程,包括清除杂草、修整或更换破损石材、补砌缺失构件等;修缮所用材料、工艺及施工技术应与现存部分一致,并尽可能依据旧志、舆图等历史文献恢复历史原貌。 6.2.3残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类 应开展抢救性修缮,包括结构安全评估、险情排除、构件复位或更换等;修缮期间应设置绕行通道,并在显著位置设立信息标识,说明修缮内容及历史背景;修缮仍须保持材质、工艺与原构一致,并依史料尽可能恢复历史形制。 6.2.4风貌被现代材料不当干预类 应在充分考证基础上,逐步清除不协调的现代添加物,并优先将原构件原址复位展示;若无法复位,应通过数字化重建或史料标注方式保持历史信息完整性。 6.2.5仅存遗址类 应实施遗址本体保护,划定保护范围,设置绕行路线及信息标识;确因通行或服务功能需要,可在古道建设控制区以外区域,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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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浙江省林业产业联合会、浙江农林大学、杭州市林业和湿地科学研究院、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
钱圆、陶一舟、赖相燕、黄旭波、马英刚、罗优波、高平珍、刘锦、俞彦锋、桑睿、庄羽帆、汪法能、王进、周剑邦、臧源杰
出版信息:
页数:-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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