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3/T 139-2019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规范

DB4203/T 139-2019 Provincial government and party-run organizations' standard for the disposal and management of official vehicles

湖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203/T 139-2019
标准类型
湖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06-18
实施日期
2019-06-20
发布单位/组织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包括公车拍卖、报废和划拨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十堰市信息与标准化所
起草人:
朱红梅、明亮、邵义琴、朱轶、程卓、贺翔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A12

DB4203

十堰市地方标准

DB4203/T139—2019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规范

2019-06-18发布2019-06-20实施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203/T139—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十堰市信息与标准化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红梅、明亮、邵义琴、朱轶、程卓、贺翔。

本标准由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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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条件、处置程序和异常处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包括公车拍卖、报废和划拨。市直事业单位应参照

本标准执行。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

技术用车、机要通信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3处置条件

3.1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且行驶里程达到2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处置,达到处置条件仍能继续使用

的,应当继续使用。

3.2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处置的,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市财

政局选取政府采购定点维修机构出具车辆状况说明。

4处置程序

5.1拍卖

5.1.1申报

车辆处置单位准备处置申请、加盖公章的车辆行驶证和里程表复印件,填报《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

公务用车处置申报表》(见附录A)(后简称申报表)

5.1.2审批

经处置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在申报表上加盖公章。

1

DB4203/T139—2019

凭处置申请、申报表、加盖公章的车辆行驶证和里程表复印件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

审批同意,在申报表上加盖公章。

凭处置申请和申报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在申报表上加盖公章,提出报废或

拍卖意见,车辆由政府采购定点报废公司或者拍卖公司接收。

车辆处置单位协助报废公司或拍卖公司在市车管所办理车辆销户手续。

车辆处置单位到市财政局办理资产下账手续。

公务用车的处置收入,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5.2报废

按5.1拍卖程序执行。

5.3划拨

5.3.1申报

车辆处置单位准备过户申请、加盖公章的车辆行驶证,填报申报表和《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无偿转让、出售、置换审批通知书》(一式五联)(见附录B)(后简称通知书)。

5.3.2审批

经处置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在申报表上加盖公章。

凭过户申请、申报表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向过户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申

报表原件、《十堰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专段号牌登记通知单》(一式三联)(见附录C)或车辆登记为

民用号牌的情况说明。

凭过户申请、申报表和通知书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向过户单位出具加盖公

章的申报表和通知书。

5.3.3下帐

车辆处置单位到市财政局办理资产下账手续。

5.3.4过户

车辆接收单位到市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6异常处理

6.1车辆处置单位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的,处置单位应提供机构编制部门

出具的证明文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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