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T 1791-2018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用评价指南

DB35/T 1791-2018 Guidelines for Credit Evaluation of Online Trading Platform Operators

福建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5/T 1791-2018
标准类型
福建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9-11
实施日期
2018-12-11
发布单位/组织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福建省电子商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用评价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流程、评价结果、信用等级变更。 本标准适用于政府监管部门或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主体”)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信用评价,其他类电子商务评价可参照使用。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厦门大学、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师范大学
起草人:
彭丽芳、赵庸、王彬彬、冯维玺、林翊、仲丽华、王晓蓉、张卫国、林祎闽、李海晏
出版信息: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A20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1791—2018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用评价指南

Creditevaluationguidelinefornetworktradingplatformoperator

2018-09-11发布2018-12-11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福建省地方标准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用评价指南

DB35/T1791—2018

*

2018年9月第一版2018年9月第一次印刷

DB35/T1791—2018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1

5评价指标体系......................................................................2

6评价流程..........................................................................2

7评价结果..........................................................................3

8信用等级变更......................................................................3

附录A(规范性附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用等级评价一级指标体系......................4

附录B(规范性附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5

附录C(规范性附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用等级划分标准.............................11

参考文献............................................................................12

I

DB35/T1791—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厦门大学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电子商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FJ/TC1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大学、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师范

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丽芳、赵庸、王彬彬、冯维玺、林翊、仲丽华、王晓蓉、张卫国、林祎闽、

李海晏。

II

DB35/T1791—2018

引言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用评价以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引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积极

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

III

DB35/T1791—2018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用评价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用评价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流程、评价

结果、信用等级变更。

本标准适用于政府监管部门或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主体”)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

者的信用评价,其他类电子商务评价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117信用基本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221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网络交易平台networktradingplatform

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

息发布、交易监管、信用评价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平台。

3.2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networktradingplatformoperator

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及服务的企业法人。

4总则

4.1基本要求

4.1.1经营年限应满1年。

4.1.2评价主体应对如下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不符合要求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

应进行信用评价:

a)经营者身份,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认证申请人信息;

b)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即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ICP经营许可证;

c)行政许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相关行政许可。

4.2评价原则

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a)自愿性: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自愿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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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开性:信用评价标准、程序、结果公开;

c)全面性:信用评价指标涵盖能反映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用的关键信息;

d)系统性:信用评价指标各要素既独立,又不重复,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以准确反映网络交易

平台经营者的信用状况;

e)可操作性:信用评价指标相关信息要素可采集、可量化。

4.3评价数据

4.3.1数据来源应真实可靠并具有代表性和时效性。

4.3.2可采用平台交易数据、抽样调查结果、投诉记录、法律诉讼记录、政府监管记录和行业组织从

业信用记录等数据或符合4.3.1规定的其他数据。

5评价指标体系

5.1评价指标体系构成

评价指标体系由一级指标(见附录A)和二级指标(见附录B)构成,每个一级指标均应有对应的权

重值;每个二级指标应根据所属一级指标权重赋予相应的评分分值(不含加分项和扣分项);附录B的

评分分值按百分制表示,最终评分分值由“实得分+加分项-扣分项”构成。

5.2指标权重调整

5.2.1评价主体可根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特征以及所掌握数据情况对指标权重和评分分值进行调

整。

5.2.2制定或调整评价细则时应符合:

a)缺乏综合评价数据的,可降低附录A中“综合评价”一级指标权重,并提高“安全保障”、“交

易过程管控”和“支撑服务”的一级指标权重,保持“信息披露”、“售后服务”的一级指标

权重不变;

b)调整附录B中二级指标评分分值时,应确保二级指标评分分值能科学反映一级指标权重的要

求。

6评价流程

6.1评价前期

评价主体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a)确定评价指标权重和评分分值;

b)根据评价指标确定应采集的数据项;

c)对权重调整情况在当地的信用评价系统上进行公示。

6.2评价中期

6.2.1采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数据,并确保数据完整、有效。

6.2.2依据最终评分分值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并将信用等级在相关信息平台上进行

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并公布接受异议的方式。

6.2.3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对评价结果没有异议,则初评结果为其最终信用等级,

并在公示期结束后正式发布,同时注明信用等级的最新评价日期。

2

DB35/T1791—2018

6.2.4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若对初评结果有异议,且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充分、有效的补充材料,评

价主体应依据补充材料进行复议及重新评价。

6.2.5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若对评价结果有异议,但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充分、有效的补充材料,

评价主体可不受理其复议请求。

6.2.6复议仅限一次,复议结果为最终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

6.3评价后期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如有违法违规

等行为,评价主体可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降级直至撤销。

7评价结果

7.1结果表现形式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用评价结果为最终评分分值转换而来的信用等级。

7.2信用等级

评价主体依据附录B的最终评分分值,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划分见附录C。

8信用等级变更

8.1降级

8.1.1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负债超过总资产50%(含)以上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信用等级不得高于AA级。

8.1.2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负债超过总资产100%(含)以上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信用等级不得高于A级。

8.1.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拒绝发表意见或者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用等级

不得高于A级。

8.1.4未能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用等级不得高于B级。

8.1.5存在下列情形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用等级不得高于CC级:

a)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b)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故的。

8.2撤销

一经认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为虚假材料的,撤销其信用等级,同时在相关媒体上

予以公告。

8.3修复

符合以下条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可持有效证明材料向认定其失信行为的评价主体申请信用修

复:

a)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并做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的信用承诺;

b)自纠正失信行为之日起,2年内无失信行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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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用等级评价一级指标体系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用等级评价一级指标体系见表A.1。

表A.1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用等级评价一级指标体系

参考权重

一级指标指标说明

%

经营状况反映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以及平台经营基本状况。10

信息披露反映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行政许可信息以及服务信息的披露程度。10

反映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交易安全以及平台交易保证

安全保障15

金账户安全方面的能力水平。

交易过程管控反映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保证交易完成所能提供的基础服务及管理水平。15

支撑服务反映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保证交易完成所能提供的配套服务水平。10

售后服务反映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交易完成后的后续服务能力水平。10

反映平台用户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评价与投诉状况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经

综合评价30

营者的失信和所获荣誉状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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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见表B.1。

表B.1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

分数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说明参考评分规则

(分)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从事平满十年及以上的,计5分;满三年的,计3分;

经营年限5

台运营的年限满一年的,计2分。

从业人员100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亿元

及以上的,计3分;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或

运营平台的从业人员数量或

经营规模3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计2分;从

平台年营业收入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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