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432-200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3432-2004 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ing of prepackaged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1992年04月
-
2004年05月
-
2013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
- 起草人:
- 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小桐、赵学军、董洪岩、稽超、简慧薇、蔺立男
- 出版信息:
- 页数:18页 | 字数:34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67.040
X08荡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3432-2004
代替GB13432-199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eneralstandardforthelabelingofprepackagedfoodsforspecialdietaryuses
2004-05-09发布2005-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C日13432-2004
前言
本标准的5.3-5.5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STAN146-1985《预包装特殊膳食用的食
品标签及说明通用标准》和CAC/GL23-1997((营养声称指南》。
本标准代替GB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本标准与GB13432-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名称改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将GB13432-1992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6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
求,,;
—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见5.4.1);
—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见5.4.2);
—增加了允许标示“营养素作用的声称,’(见5.4.3);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见附录
A),
GB13432-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7718-1994);
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煌、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
君、陈瑶君、郑欣、赵小桐、赵学军、董洪岩、釉超、简慧薇、蔺立男。
本标准1992年4月首次发布,2004年5月第一次修订。
GB13432-200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允许标示内容(见5.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推荐标示内容(见5.5).
本标准适用于3.1所指的、提供给消费者作为饮食用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人量(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学科专著,2001年4月第1版)
3术语和定义
GB7718-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特殊膳食用食品foodsforspecialdietaryuses
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3.2
营养素nutrient
从食物中摄取的,维护机体生长发育、活动、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
无机盐(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
水和膳食纤维,以及食物中其他对机体有益的成分也属于营养素。
3.3
推荐摄入frecommendednutrientintake(RNI)
通过实验获得的—可以满足健康群体中绝大多数((97%-9800)的个体—每日维持机体正常生
理功能和活动所需要从食物中摄取的某种营养素的量。
长期保持推荐摄人量,可以使机体有适当储备。
3.4
适宜摄入fadequateintake(AI)
通过观察和调查获得的,健康群体中的个体每日摄人某种营养素的量。
包括婴幼儿食品
GB13432-2004
适宜摄人量(AI)和推荐摄人量(RNI)都能满足群体中几乎所有个体的需要;而适宜摄人量(AI)的
准确性远不如推荐摄人量(RNI).
4基本要求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2004第4章的规定,但不得标示下列内容:
a)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
b)“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c)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
功能
5标示内容
5.1强制标示内容
5.1.1食品名称
5.1.1.1按GB7718-2004中5.1.1的规定标示。
5.1.1.2只有符合3.1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诸如“婴儿配方乳(奶)粉”、“无糖速溶豆粉”
(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贫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饰词。
5.1.2配料清单和配料定f标示
按GB7718-2004中5.1.2和5.1.3的规定标示。
5.1.3能f和营养素
应依据产品实际存在的营养素,按附录A的规定标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反映食品特性的
维生素、矿物质的含量,以及产品的能量值。
添加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应标示所强化营养素的含量。
5.1.4净含f和沥干物(固形物)含f
按GB7718-2004中5.1.4的规定标示。
5.1.5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按GB7718-2004中5.1.5的规定标示。
5.1.6日期标示及贮藏说明
5.1.6.1按GB7718-2004中5.1.6的规定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
5.1.6.2如果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特定贮藏条件。
5.1.6.3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
提示。
5.1.7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5.1.7.1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
水再制方法。
5.1.7.2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适宜的人群。
5.1.8产品标准号
按:B〔7718-2004中5.1.7的规定标示。
5.1.9质量(品质)等级
按GB7718-2004中5.1.8的规定标示。
5.1.10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按GB7718--2004中5.1.9的规定标示。
5.2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按GB7718-2004中5.2的规定免除。
GB13432-2004
5.3非强制标示内容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5.4允许标示内容
5.4.1能f、营养素含f水平的声称
符合表1界限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声称能量、营养素含量的水平,如“低能量”、低“脂肪”、
“低胆固醇”、“无糖”、低“钠”。
表1
项目声称界限(不高于)
固体食品:170k7/long
低
能量液体食品:k031/100-1-
无液体食品:17k!/100.1
固体食品:3g/loog
低
脂肪液体食品:1.5g/100-L
无固体或液体食品:0.Sg/loog(100-1)
固体食品:1.5g/loog;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低
饱和脂肪液休食品。.75g/100mL;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肠
以下
无固体或液体食品0.lg/l00g(l00.L)
固体食品:20mg八OOg
胆固醇
液体食品:IOmg/100mL
固体食品:1.5g/long;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
低
量的10%以下
饱和脂肪
液体食品:0.75g/100mL;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
胆固醇能量的10%以下
胆固醇固体或液体食品:5mg/100g(100mL)
固体食品1.5g/loog;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
无量的10%以下
饱和脂肪
液体食品:0.75g/100.L;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
能量的10%以下
糖(指所有的单糖和双糖)无固体或液体食品:0.5g/100g(lOOmL)
低固体食品:120.g/100g
钠非常低固体食品:40.g/1008
无固体食品:5mg/loog
注饱和脂肪指脂肪中的脂肪酸是饱和的,但以脂肪计。
5.4.2能f、营养素含f比较的声称
符合5.4.2.1-5.4.2.3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对能量或营养素含量作比较声称,如“减少
了”、“增加了”、“少于”(低于)、“多于”(大于、高于)等等。
GB13432-2004
5.4.2.1如标示被比较的食品,被比较的食品应与比较的食品是同类或同一属类的食品,而且容易被
消费者理解。
5.4.2.2应按质量分数或绝对值标示被比较食品与比较的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的差异。
5.4.2.3比较的食品与被比较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0
5.4.3营养紊作用的声称
符合5.4.3.1-5.4.3.3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声称某种营养素对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
育的生理作用,例如:
钙“是构成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骼密度,’;
“蛋白质有助于构成或修复人体组织”;
铁“是血红细胞的形成因子i,’
“维生素E保护人体组织内的脂肪免受氧化”;
“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
不得声称或暗示有治愈、治疗或防止疾病的作用;也不得声称所示产品本身具有某种营养素的
功能。
5.4.3.1被声称的营养素在所示产品中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
5.4.3.2被声称的营养素在所示产品中的含量显著。
5.4.3.3被声称的营养素的作用有公认的科学依据。
5.5推荐标示内容
5.5.1在标示营养成分的同时,可以依据适宜人群,按质量分数标示每份或每100g(IOOmL)食品中的
营养素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人量》中推荐摄人量(RN)I的量,例如X%
5.5.2如果《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人量》未提供推荐摄人量(RN1),可按质量分数标示每份或每
100g(l00mL)食品中的营养素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人量》中适宜摄人量(AI)的量,例
如%
GB13432-200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食品中能t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
A.1能A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
A.1.1能皿
A.1.1.1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的能量值
A.1.1.2能量以千焦((kJ)或焦耳(J)标示。
示例1966k1/100g,或1966k1/100mL.
注:食品的能量是指食物中能提供燃烧热的能量,即热能。
A.1.1.3营养素的能量系数按以下数值计算:
碳水化合物17kj/g
蛋白质17kj/g
脂肪37kj/g
乙醇29kj/g
有机酸13kj/g
A.1.2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
应标示每100g(l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
化合物)的含量(9)。
如需标明碳水化合物的类型,应按以下方式:
每100g或100mL含碳水化合物XXg,其中XX糖(如葡萄糖、蔗糖)XXg.
A.1.3维生素
应标示每100g(l00mI,)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维生素的含量m〔g,M或国际单位((IU)]
维生素B,、维生素Bz、维生素C以mg或”g表示;
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以国际单位((IU)或mg,fig表示。
A.1.4矿物质与微f元素
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矿物质、微量元素的含量(mg或Fig)
A.2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
可采用A.2.I-A.2.3任意一种,或兼用其中二种、三种方式标示能量、营养素的数值。
其中A.2.1是最合理、消费者最容易理解的方式。
A.2.,标示范围值。如每“100MI灭菌纯牛乳中蛋白质的含量为3.0%^-3.5%";每“100g乳粉中
铁的含量为6mg-11mg".
按此方式标示时,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超出标示值的范围。
A.2.2标示平均值。如每“100ml灭菌纯牛乳中蛋白质的含量平均为3.0g",“每100g乳粉中铁的
含量平均为8mg";或在营养成分(表)的适当位置标示“每100g<100mL)平均含量”。
按此方式标示时,强化的营养素或天然存在的固有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低于标示值的80%。如
声称低能量、低脂肪、低饱和脂肪酸、低胆固醇或低钠时,这些物质的实际含量不得超过标示值的20%o
A.2.3标示最低值或最高值。如每“100mL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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