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 2771-2023 职业病诊断规范

DB45/T 2771-2023 Occupational disease diagnosis standards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5/T 2771-2023
标准类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2-12
实施日期
2024-02-01
发布单位/组织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不适用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起草人:
黄世文、包丽琴、邱毅、卢昀春、李忠学、农康、许晓丽、杨静、龙永美、汤俊豪。
出版信息: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00

CCSC60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45/T2771—2023

职业病诊断规范

Specificationfordiagnosisofoccupationaldisease

2023-12-12发布2024-02-01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5/T2771—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职业病诊断原则......................................................................2

5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2

6职业病诊断程序......................................................................2

7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5

8职业病病例报告......................................................................5

附录A(资料性)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示例........................................6

附录B(资料性)职业史及用人单位信息表示例......................................7

附录C(资料性)职业病诊断接诊回执示例..........................................8

附录D(资料性)职业病诊断就诊资料补正通知书示例................................9

附录E(资料性)关于协助提供有关职业病诊断资料的函示例.........................10

附录F(资料性)职业病诊断当事人陈述记录示例...................................11

附录G(资料性)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示例.........................................12

附录H(资料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示例...........................................15

参考文献.......................................................................16

I

DB45/T2771—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世文、包丽琴、邱毅、卢昀春、李忠学、农康、许晓丽、杨静、龙永美、

汤俊豪。

II

DB45/T2771—2023

职业病诊断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职业病诊断原则、诊断机构、诊断程序、档案管理和病例报告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不适用于职业性放

射性疾病的诊断。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

GBZ/T157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Z/T15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职业病occupationaldisease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

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

职业病诊断diagnosisofoccupationaldisease

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相

关职业病诊断标准,以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

既往病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等资料,综合分析其疾病的特征和发展变化是否符合相

应的职业病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病学规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出是否患有职业

病的诊断结论。

3.3

职业病诊断机构occupationaldiseasediagnosisinstitutions

经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3.4

职业病危害因素occupationalhazardfactor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

素。

3.5

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exposurehistoryofoccupationalhazardfactor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经历。内容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起止时间、工种、岗位、操作过程、

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品种及其浓度(强度)、实际接触时间、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等情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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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certificateofdiagnosisforoccupationaldisease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劳动者、用人单位、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职业

病诊断证明文件。

4职业病诊断原则

职业病诊断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应根据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

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以及临床表现和相应的辅助检查结果为主要依据,按照循证医学

的要求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类似疾病,做出诊断结论。

5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

5.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及相关医疗卫生技术

人员;

——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5.2职业病诊断医师应符合以下要求:

——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取得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6职业病诊断程序

6.1劳动者职业病诊断要求与登记

6.1.1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

断。

6.1.2劳动者无行为能力或死亡的,可由其代理人(一般为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提起职业病诊断。

6.1.3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应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6.1.4劳动者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见附录A),并提交下列资料:

——健康损害的证明材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病历、医学检验及检查结果、疾病诊断证明

书等医学文书);

——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工作证、用人单

位证明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持有的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其他材料:

2

DB45/T2771—2023

a)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

称等),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相关信息(见附录B);

b)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c)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d)有助于明确诊断的其他资料(包括同工种工人健康状况资料、生产原辅材料安全使用说明书、

成分分析、职业病防护设施情况等材料)。

6.1.5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劳动者对本人健康损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6.1.6职业病诊断材料中,职业史证明、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证明应为原件,其他资料如提供复印件的,

则应在提供资料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说明原件存放地点,并由提供者签章。

6.2诊断受理及资料收集

6.2.1接到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时,应出具《职业病诊断接诊回执》(见附录C)。由代理人代理职

业病诊断就诊登记的,应提交劳动者委托书,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6.2.2劳动者提供健康损害的证明材料不足或需要进一步诊治时,原则上先到职业病诊断机构住院观

察:

a)住院科室应核实身份,主管医师初步收集患者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资料,依据所要求诊

断的职业病标准,除常规的症状体征描述外,对诊断所需的指标进行阴性或阳性描述,作出

一定的鉴别诊断,初步提出所需诊断职业病的名称,然后上报科室主任;

b)科主任应审核下级医师申报的材料,召集科室相关技术人员作初步诊断,提出诊断依据,推

荐拟诊断的职业病名称;

c)必要时与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沟通,在诊断程序启动前应完善有关临床检查和辅助检查诊断

资料以及所需的事宜;

d)所申报资料经科主任审核后,应向职业病诊断管理科室移交诊断资料。

6.2.3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及时审核接诊资料,按以下要求处理:

——资料齐全的,应告知当事人在30日得到诊断证明书;

——资料不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就诊者出具《职业病诊断就诊资料补正通知书》(见

附录D);

——由用人单位提供补正资料的,用人单位应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逾期未

提交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4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时,劳动者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

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告知劳动者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在仲裁作出结论或判定前应中止职业病诊断,并做好记录。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

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6.2.5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

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

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见附录E)。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

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

前应中止职业病诊断,并做好记录。

6.2.6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

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调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现场调

查。

6.2.7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

3

DB45/T2771—2023

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

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或工友旁证资料、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日常监

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对于作出无职业病诊断结论的病人,可依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以及

辅助检查结果,作出疾病的诊断,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6.3组织诊断

6.3.1职业病诊断前应收集当事人的陈述记录(见附录F),当事人医学检查结果等职业病诊断相关

资料,必要时对当事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当事人最后工作单位的职业病

危害接触史、最后工作单位的生产规模及经济类型、既往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既往病史、职业健康检查

情况、生活史、家族史、既往职业病诊断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

6.3.2职业病诊断时,宜组织3名及以上单数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医师应独

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职业病诊断医师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分歧时,

应当进行表决,并根据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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