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1338-2018 无线组网火灾报警系统技术规范

DB42/T 1338-2018 Wireless networking fire alarm system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湖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4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2/T 1338-2018
标准类型
湖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4-11
实施日期
2018-05-18
发布单位/组织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4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320

C81

备案号: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1338—2018

无线组网火灾报警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forfirealarmsysteminwirelessnetworking

(报批稿)

2018-04-11发布2018-05-18实施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2/T1338—2018

目次

前言............................................................................III

引言..............................................................................V

1总则...........................................................................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系统组成及分类.................................................................3

4.1系统组成...................................................................3

4.2系统分类...................................................................4

4.3各类系统的适用场所.........................................................4

5系统及组件通用技术条件.........................................................4

5.1一般规定...................................................................4

5.2火灾报警管理平台...........................................................5

5.3无线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8

5.4无线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8

5.5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9

5.6无线火灾声光警报器.........................................................9

5.7无线网关..................................................................10

5.8无线火灾预警设备..........................................................10

5.9无线消防设施运行监测设备..................................................11

5.10系统及组件试验...........................................................12

5.11系统及组件检验规则.......................................................17

5.12系统及组件标识...........................................................17

6设计..........................................................................17

6.1一般规定..................................................................18

6.2火灾探测报警器选择........................................................18

6.3消防联动控制设计..........................................................18

6.4系统设备设置..............................................................18

6.5系统供电与防雷............................................................19

7施工..........................................................................19

7.1一般规定..................................................................19

7.2进场检验..................................................................20

7.3安装......................................................................20

7.4调试......................................................................22

8验收..........................................................................24

I

DB42/T1338—2018

8.1一般规定..................................................................24

8.2验收准备..................................................................25

8.3验收......................................................................25

9使用维护......................................................................26

9.1使用准备..................................................................26

9.2使用和维护................................................................26

附录A(资料性附录)系统组成示意图...............................................28

附录B(资料性附录)火灾报警管理平台操作级别.....................................29

附录C(资料性附录)无线组网火灾报警系统工程划分.................................30

附录D(资料性附录)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记录.........................................31

附录E(资料性附录)无线组网火灾报警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32

附录F(资料性附录)无线组网火灾报警系统验收记录.................................34

附录G(资料性附录)无线组网火灾报警系统维护管理检查项目.........................36

本规范用词说明...................................................................37

II

DB42/T1338—2018

前言

目前针对有线联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一系列的现行国家标准进行规范,适用于重点单位的火

灾报警,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随着国家对消防安全的日益重视,迫切需要对关爱人群、棚户区、学

校宿舍、住宅、老旧建筑等场所进行消防改造,现行标准产品在这些场所适应性不强。随着无线物联网

技术的发展,采用无线物联网技术的火灾报警系统可以适应广泛的场景,能解决更普遍的问题,目前一

些厂家和单位在生产和使用这类产品,但没有与之相适应的标准来进行规范。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

用需求的不断增长,无线联网的火灾报警系统将被大量使用,迫切需要一个无线组网火灾报警系统标准

来规范和推动行业的发展。

本规范是根据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2017年度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表(第二

批)》的要求,由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武汉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院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原则,

在研究和总结物联网技术与消防应用相结合、火灾报警无线组网应用研究成果和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

工、验收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各方面专家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7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引用文件、术语、系统组成、通用技术条件、设

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维护等。

本规范由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规范由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武汉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陈万红、朱惠军、张敏洁、冯定庭、张小忠、周文涛、王方舜、邹旭锐、周家

坤、刘景顺、汪志冰、刘睿恒。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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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DB42/T1338—2018

引言

本文件的发布单位提请注意,声明符合本文件时,第4章和第5章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无线感烟报警

系统》(专利号:201720103539.9)相关的专利的使用。

本文件的发布单位对于该专利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范围无任何立场。

该专利持有人已向本文件的发布单位保证,他愿意同任何申请人在合理且无歧视的条款和条件下,

就专利授权许可进行商谈。该专利持有人的声明已在本文件的发布机构备案。相关信息可以通过以下联

系方式获得:

专利持有人:武汉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大道999号未来科技城F1栋10楼。

邮政编码:430075

联系电话:027-87743558

传真:027-87743538-888

请注意除上述专利外,本文件的某些内容仍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单位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

的责任。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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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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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组网火灾报警系统技术规范

1总则

1.0.1为规范无线组网火灾报警系统的设备要求和设计,保障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使用维护管理,充

分发挥无线组网火灾报警系统的功效,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强制规定范围以外的具有如下

特征的场所:

a)难以重新布线、难以大规模内部消防改造的建筑;

b)电源供电无法保证的建筑;

c)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等老年人和儿童建筑;

d)残疾人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关爱人群建筑;

e)集体宿舍、学生宿舍、公租房、出租屋;

f)城中村、棚户区、地下居住空间、城乡结合部;

g)居民住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社区居民活动场所;

h)古建筑、传统文化村落;

i)农家乐、小旅馆等。

1.0.3本规范规定的系统也可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扩展功能的补充。

1.0.4特殊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火灾报警系统,除其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规定外,亦可参考

本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4717火灾报警控制器

GB/T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15322.2可燃气体探测器第2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68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6838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T17626.2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17626.3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17626.4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17626.5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17626.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GB/T17626.11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GB19880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GB20517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26851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GB30122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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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40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

GA1151火灾报警系统无线通信功能通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0.1无线组网火灾报警系统Firealarmsysteminwirelessnetworking

由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组件通过无线组网方式实现火灾探测报警功能的系统。通常由火灾报警管理

平台、无线网关、无线火灾探测报警器、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无线火灾声光警报器、无线传输模块、

无线火灾预警设备、无线消防设施运行监测设备等全部或部分组成。系统的无线通信功能可复合在系统

内的各组件中实现,也可以采用独立的无线通信模块实现。

3.0.2火灾报警管理平台Firealarmmanagingplatform

由计算机软件实现的具有报警管理、设备管理、控制管理、信息管理、信息显示/推送与查询功能

的火灾报警管理平台。

3.0.3无线网关Wirelessgateway

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用于实现无线组网火灾报警系统中无线设备联网,实现信息转发和控制的装置。

3.0.4无线火灾探测报警器Wirelessfiredetector

具有无线功能的、能探测火灾发生的报警器,如无线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无线感温火灾探测报警

器等。

3.0.5无线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Wirelesssmokedetector

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3.0.6无线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Wirelessheatdetector

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

3.0.7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Wirelessmanualfirecallpoint

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3.0.8无线火灾声光警报器Wirelessaudibleandvisualfirealarmsignalingappliance

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火灾声和光警报器。

3.0.9无线可燃气体探测器Wirelesscombustiblegasdetector

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3.0.10无线节点Wirelessnode

在无线组网火灾报警系统中,除无线网关外的其它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设备,如无线感烟火灾探测

报警器、无线火灾声光警报器等。

3.0.11身份标识号码Identificationcode

简称ID,也称为设备序列号,是无线组网火灾报警系统中各个设备的唯一编码和身份标识。

3.0.12无线干扰RFinter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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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无线组网火灾报警系统中的设备外的其它通信设备对无线组网火灾报警系统的无线传输造成的

信号干扰。

3.0.13有效通信距离Effectivecommunicationrange

有效通信距离是指携带10Byte有效信息的包在误包率不大于1%时的通信距离。

3.0.14电池寿命Batterylife

在规定的条件下设备电池的使用寿命。

3.0.15消防联动控制系统Automaticcontrolsystemforfireprotection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按预设逻辑完成各项消防功能的控制系统。

3.0.16联动模块Linkedmodule

实现信号的转换与指示,用于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进行连接。

3.0.17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Remotemonitoringsystemforurbanfireprotection

对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和查询,向城市消防通信

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对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信息等进行管理,并为

公安消防部门和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

3.0.18报警状态Alarmcondition

设备发出报警信号时所处的状态。

3.0.19自检状态Testcondition

设备进行自检时所处的状态。

3.0.20正常监控状态Quiescentcondition

设备接通电源后,无报警、故障、自检等发生时所处的状态。

3.0.21报警区域Alarmzone

将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等划分的单元。

3.0.22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0.23保护面积Monitoringarea

一只无线火灾探测报警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3.0.24安装间距Installationspacing

两只相邻无线火灾探测报警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3.0.25保护半径Monitoringradius

一只无线火灾探测报警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4系统组成及分类

4.1系统组成

4.1.1无线组网火灾报警系统由火灾报警管理平台、无线火灾探测报警器、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

钮、无线火灾声光警报器、无线网关、无线火灾预警设备、无线消防设施运行监测设备等全部或部分

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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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火灾报警管理平台由运行于计算机中的软件实现,它是系统的集中控制部分,其它组件通过

无线、有线通信方式与火灾报警管理平台进行信息交互。系统的无线通信功能可复合在系统内的各组

件中实现,也可采用独立的无线通信模块实现。

4.1.3系统组成及与消防系统其它部分的关系如附录A所示。

4.2系统分类

4.2.1系统根据功能和运行特性分为三类:独立无线组网火灾报警系统、集中无线组网火灾报警系

统、云服务器无线组网火灾报警系统。

4.2.2独立无线组网火灾报警系统:系统自成体系,实现独立功能,可通过无线和/或有线方式连接

部分消防设备和/或消防物联网管理中心。

4.2.3集中无线组网火灾报警系统:系统具备自己的功能,同时可与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定义的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火灾预警系统通过无线和

/或有线方式相连,共同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2.4云服务器无线组网火灾报警系统:火灾报警管理平台运行于互联网的云服务器中,无线网关

与无线节点之间的通信由无线网络实现,火灾报警管理平台与无线网关、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物

联网管理中心之间的信息交互通过互联网实现。

4.3各类系统的适用场所

4.3.1独立无线组网火灾报警系统适用于仅需要报警管理、报警信息推送和设备管理,不需要联动

自动消防设备的场所。

4.3.2集中无线组网火灾报警系统适用于设置了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的建筑或建筑群内,部分区域或

位置需要设置无线组网火灾报警系统,且需要连接消防控制室及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场所。这类系统

在连接消防控制室和联动自动消防设备时,需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中3.2的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4.3.3云服务器无线组网火灾报警系统适用于具有下列特征的保护对象:

a)不适宜设立一个集中的监控室;

b)建筑的范围比较分散(如多个养老院、幼儿园、福利院,棚户区、城乡结合部、传统文化村落

等);

c)一个或多个建筑区域中的某一部分场所(如居家养老、古建筑,农家乐、小旅馆等)。

5系统及组件通用技术条件

5.1一般规定

5.1.1系统及其各组件要满足本章的相关要求,并按本章的规定进行试验,以确认对本章要求的符

合性。

5.1.2各组件的无线通信功能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无线电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

5.1.3系统及各组件均应有相应的中文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产

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T9969的规定,系统及各组件均应符合相应的使用说明书中的各项要求。

5.1.4系统中无线通信的性能和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5.1.4.1系统中各个组件在相同的条件下,无线通信能力应保持在一个平均的范围内。在理想的空

旷无干扰环境下,无线节点与无线网关的有效通信距离应达到5km以上。

5.1.4.2为考虑统一联网需求,避免造成混淆,系统中各无线节点的ID应是唯一的。

5.1.4.3系统的各组件之间采用的通信协议应有必要的重传机制,以保证信息的可靠性。

5.1.4.4系统中各组件的无线传输信息应采用AES128或相当及更加严格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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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5当无线节点失去通信能力时,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应能监测和显示有通信故障的无线节点,

监测及显示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对电池供电的无线节点:检测时间不大于12h,火灾报警管理平台显示时间不大于100s;

b)对采用外部电源供电的无线节点:检测时间不大于5min,火灾报警管理平台显示时间不大于

100s;

c)对采用外部电源供电的其它设备:检测时间不大于100s,火灾报警管理平台显示时间不大于

100s。

5.1.4.6系统的无线通信功能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灾报警系统无线通信功能通用要求》GA1151

的规定。

5.1.5系统中各组件除后续条款中有特殊说明外,其环境适应性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电子产

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GB16838的规定。

5.1.6系统中各组件除后续条款中有特殊说明外,其电磁兼容性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

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17626.2、《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试验》GB/T17626.3、《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GB/T17626.4、《电

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GB/T17626.5、《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场感

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GB/T17626.6和《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

抗扰度试验》GB/T17626.11的规定。

5.2火灾报警管理平台

5.2.1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5.2.1.1火灾报警管理平台运行于性能稳定的计算机中,计算机应配备至少工作1h的备用电源。

5.2.1.2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应具有中文信息显示。

5.2.1.3云服务器火灾报警管理平台的硬件设备要求按云服务器的相关规定执行。

5.2.2火灾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无线火灾探测报警器及其它火灾报警触发器

件的火灾报警信息,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位置,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

5.2.2.2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应有火警指示,当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火警指示应突出显示。

5.2.2.3当有火灾探测报警器的报警信息输入时,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

号,并对外发出通知信息。对来自火灾探测报警器的火灾报警信息可设置报警延时,其最大延时不应

超过1min,延时设置信息应能通过操作查询。

5.2.2.4当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息输入时,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

号,并对外发出通知信息,并明确指示该报警是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指示火灾发生位置,记录火

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

5.2.2.5火灾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消除后应发出消除通知,并记录消除时间及操作者代码,当

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5.2.2.6当火灾报警管理平台需要在接收到同一火灾探测报警器两次或两次以上火灾报警信息才能

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a)接收到第一次火灾报警信息时,应记录火灾报警信息,并指示相应位置,但不进入火灾报警状

态;

b)接收到第一次火灾报警信息后,在60s内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息时,应发出火灾报

警信号,并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c)接收到第一次火灾报警信息后,在30min内仍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息时,应对第

一次火灾报警信息自动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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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7当火灾报警管理平台需要在接收到不同位置两只火灾探测报警器的火灾报警信息才能确定

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a)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报警器的火灾报警信息时,应记录火灾报警信息,并指示相应位置,但

不能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b)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报警器的火灾报警信息后,在规定的时间间隔(不小于5min)内未接

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息时,应对第一只火灾报警信息自动复位。

5.2.2.8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息时,未

显示的火灾报警信息应手动可查。

5.2.2.9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应能记录所有火灾报警信息,记录条数不少于9999条,纪录保持时间不

少于6个月。

5.2.2.10火灾报警管理平台的火灾报警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记录的火灾报警时间

应包含年、月、日、时、分、秒等信息;

5.2.2.11对火灾报警管理平台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其接收和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5.2.3报警设备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1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应能管理各种报警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无线火灾探测报警器、无线手

动火灾报警按钮、无线火灾声光警报器、无线网关、无线火灾预警设备、无线消防设施运行监测设备

等。

5.2.3.2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对设备的管理应能按地理位置进行管理,至少应有区域、建筑、楼层、

位置等几个层级,当覆盖区域建筑组成较简单时,可通过设置减少层级。

5.2.3.3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应设置权限管理,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进行设备管理、位置管理,设置和

修改动作应予以记录,记录条数不少于9999条,纪录保持时间不少于6个月。

5.2.4火灾警报控制与联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5.2.4.1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应有无线火灾声光警报器和/或其它显示设备的控制输

出,应按预置的策略进行输出。

5.2.4.2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应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3s内启动相关的控制输出(有延时要求时除

外)。

5.2.4.3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应能手动消除和启动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警报信号,消除后,有新的火灾

报警信号时,声光警报器应能重新启动。

5.2.4.4当需要设置控制输出延时时,延时应按下述方式设置:

a)延时应通过授权方式进行设置,并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6个月;

b)延时应不超过10min,延时时间变化步长不应超过1min;

c)在延时期间,应能手动插入或通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而直接启动输出功能;

d)任一输出延时均不应影响其它输出功能的正常工作,延时期间应有延时状态指示。

5.2.4.5火灾报警管理平台与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相连时,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

统》GB16806相关要求,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故障不应影响火灾报警功能。

5.2.5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5.2.5.1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应设故障指示,故障指示应与火灾报警指示有明显区别。无论处于何种

工作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故障指示应突出显示,但不能掩盖火警指示。

5.2.5.2当火灾报警管理平台与无线网关之间的通信发生故障时,应在100s内检测到,并在接下来

的100s内发出故障指示,故障修复后应消除故障指示。

5.2.5.3当火灾报警管理平台与系统中其它无线节点之间的通信发生故障时,应在12h内检测到(若

无线节点由外部电源供电,则应在5min内检测到),并在接下来的100s内发出故障指示,故障修复

后应消除故障指示。

6

DB42/T1338—2018

5.2.5.4火灾报警管理平台与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消防联动设备间连接发生故障时,应在100s内检

测到,并在接下来的100s内发出故障指示,故障修复后应消除故障指示。

5.2.5.5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应能接收系统内每个组件的故障上报信息,应在接收到故障上报信息后

100s内发出故障指示,故障修复后应消除故障指示。

5.2.5.6当主电源断电,启用备用电源时,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应发出故障信号。

5.2.5.7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应能显示故障信息,故障信息包括组件的身份标识号码或其它身份识别

信息、故障类型、故障时间和位置信息等。

5.2.5.8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应能显示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故障信息时,未显示的故

障信息应手动可查。

5.2.5.9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应能记录各种故障信息及对应的时间,记录条数不少于9999条,纪录保

持时间不少于6个月。

5.2.5.10系统中的任一故障均不应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5.2.6信息推送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5.2.6.1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应能将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及火灾解除信息等通过信息推送平台推送到

预先设定好的终端上。

5.2.6.2应能基于位置设置信息接收终端。

5.2.6.3推送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等方式。

5.2.7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5.2.7.1火灾报警管理平台信息显示应按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及其它状态顺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显

示等级,高等级的状态信息应优先显示,低等级状态信息显示不应影响高等级状态信息显示,显示的

信息应与对应的状态一致且易于辨识。当处于某一高等级状态显示时,应能通过手动操作查询其它低

等级状态信息,各等级的状态信息不应交替显示。

5.2.7.2火灾报警管理平台信息显示应包含火灾报警信息、故障报警信息、无线信号强度信息、设

备位置信息等。

5.2.7.3火灾报警信息、故障报警信息、无线信号强度信息和设备位置信息等应能通过手动操作查

询。

5.2.8软件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5.2.8.1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应有程序运行监视功能,当其不能运行主要功能程序时,应在100s内发

出系统故障信号。

5.2.8.2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应设有对其存储器内容(包括程序和指定区域的数据)以不大于1h的时

间间隔进行监视的功能,当存储器内容出错时,应在100s内发出系统故障信号。

5.2.8.3在程序执行出错时,应在100s内进入安全状态。

5.2.8.4手动或程序输入数据时,不论原状态如何,都不应引起程序的意外执行。

5.2.9火灾报警管理平台的操作应分级别控制,级别权限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5.2.10为确保火灾报警管理平台的可靠性,其软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0.1软件应为模块化结构。

5.2.10.2手动和自动产生数据接口的设计应禁止无效数据导致程序运行错误。

5.2.10.3软件设计应避免产生程序锁死。

5.2.11数据存贮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1.1程序和出厂设置等预置数据应存贮在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改变上述存储器内容应通

过特殊工具或密码实现。

5.2.11.2现场设置的数据应被存贮在无外部供电情况下信息至少能被保存6个月的存储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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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火灾报警管理平台设计应充分考虑兼容性、扩展性和易用性。

5.3无线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5.3.1无线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以下简称为无线烟感,无线烟感由感烟探测部分和无线通信部分两

部分组成。感烟探测部分和无线通信部分可以在结构上一体或独立,但在逻辑功能上应是相互独立

的。

5.3.2感烟探测部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20517的规定。

5.3.3当检测到符合火灾发生条件时应在3s内向火灾报警管理平台上报火灾报警信息。

5.3.4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5.3.4.1无线烟感采用电池供电,电池的容量应能保证无线烟感正常工作不少于3年,在电池电量达

到设定的欠压阈值时,无线烟感应能向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发送欠压报警故障信号,应每5min不少于1

次,至少发送8次。在电池将不能使无线烟感处于报警状态前,应发出与火灾报警声信号有明显区别

的声音故障信号;声音故障信号至少在7d内连续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在此之后,无线烟感应能发出

火灾报警信号,火灾报警信号应至少持续4min。

5.3.4.2对于感烟探测部分与无线通信部分采用分开电池供电的无线烟感,感烟探测部分应满足上

一条的要求,无线通信部分电池电量达到设定的欠压阈值时,应能向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发送欠压报警

故障信号,应每5min不少于1次,至少发送8次。

5.3.4.3无线烟感的电池应具有防反接装置或电池不可拆卸或电池极性反接不会造成无线烟感损

坏。

5.3.5故障报警应符合下列要求:

5.3.5.1故障种类应至少包含感烟探测器功能失效、无线通信部分与感烟探测部分失联、无线烟感

被从正常工作位置拆开。

5.3.5.2当检测到有故障时应向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发送故障报警,应每5min不少于1次,至少发送

8次。

5.3.6无线烟感在连续的正常监控状态下,应定时上报工作状态给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定时上报的

时间间隔应可设置并至少具有30s、12h、24h三种。

5.4无线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

5.4.1无线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无线温感。无线温感由感温探测部分和无线通信部分两部

分组成。感温探测部分和无线通信部分可以在结构上一体或独立,但在逻辑功能上应是相互独立的。

5.4.2感温探测部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GB30122独立式感温火灾

探测报警器的规定。

5.4.3当无线温感检测到符合火灾发生条件时应在3s内向火灾报警管理平台上报火灾报警信息。

5.4.4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5.4.4.1无线温感采用电池供电,电池的容量应能保证无线温感正常工作不少于3年,在电池电量达

到设定的欠压阈值时,应能向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发送欠压报警故障信号,应每5min不少于1次,至少

发送8次。在电池将不能使无线温感处于报警状态前,应发出与火灾报警声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音故

障信号;声音故障信号至少在7d内连续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在此之后,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火

灾报警信号应至少持续4min。

5.4.4.2对于感温探测部分与无线通信部分采用分开电池供电的无线温感,感温探测部分应满足上

一条的要求,无线通信部分电池电量达到设定的欠压阈值时,应能向火灾报警管理平台发送欠压报警

故障信号,应每5min不少于1次,至少发送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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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3无线温感的电池应具有防反接装置或电池不可拆卸或电池极性反接不会造成无线温感损

坏。

5.4.5故障报警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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