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23/T 8.5-2020 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第5部分:扶贫项目投标人信用管理规范
DB5223/T 8.5-2020 Precision Poverty Alleviation Big Data Platform Part 5: Credit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 Project Bidder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0年09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黔西南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黔西南州扶贫开发办公室
- 起草人:
- 龙声卫、余泽漱、刘钦、罗谦、华维、刘迪、陈航宇、段太勋、姜仕松
- 出版信息:
-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35.240
CCSL70
DB5223
贵州省黔西南州地方标准
DB5223/T8.5—2020
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
第5部分:项目投标人信用管理规范
2020-09-30发布2020-09-30实施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223/T8.5—2020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一般要求..........................................................................2
5信用分级..........................................................................2
6信用评价方式和方法................................................................2
7投标人行为分析....................................................................4
附录A(规范性附录)扶贫项目投标人信用评价申请书...................................6
附录B.1(规范性附录)扶贫项目投标人年度信用评价评分标准...........................7
附录B.2(规范性附录)扶贫项目投标人年度信用评价评分标准...........................8
附录B.3(规范性附录)扶贫项目投标人年度信用评价评分标准...........................9
附录C(规范性附录)扶贫项目投标人失信行为记录表..................................10
I
DB5223/T8.5—2020
前言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起草。
DB5223/T8《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分为五个部分:
——第1部分:功能建设规范;
——第2部分:贫困户识别指标体系;
——第3部分:贫困户脱贫退出管理规范;
——第4部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规范;
——第5部分:项目投标人信用管理规范。
本部分为DB5223/T8的第5部分。
本部分由黔西南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黔西南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黔西南州扶贫开发办公室。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龙声卫、余泽漱、刘钦、罗谦、华维、刘迪、陈航宇、段太勋、姜仕松。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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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
第5部分:项目投标人信用管理规范
1范围
DB5223/T8的本部分规定了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扶贫项目投标人信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
求、信用分级、信用评价方式和方法以及投标人行为分析。
本部分适用于规范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项目投标人的信用管理及投标行为分析预警。
注: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部分中的“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简称为“平台”,“项目投标人”简称为“投
标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部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部
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部分。
GB/T22117-2018信用基本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22117-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信用管理
防范、转移和控制信用风险的管理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安排。
[来源:GB/T22117-2018,3.1]
3.2
信用档案
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而形成的信用记录。
[来源:GB/T22117-2018,3.8]
3.3
共同投标人
一起参与项目投标的不同法人主体的投标人。
3.4
围标
在投标活动中,协助其他投标人中标的作弊行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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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利益输送
在招投标活动中,违法通过金钱、物品等收买业主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工作人员,违法违规中标的行为。
3.6
操纵人
通过违法违规操纵投标活动,使指定投标人中标者。操纵人可以是投标人、业主单位、招标代理机
构、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政府人员、独立个人。
4一般要求
4.1投标人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4.2应建立完善的投标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风险预防、风险控制、
风险保障机制。
4.3信用管理流程应合理、相互衔接,有效地防范、控制、规避各主要业务环节的信用风险。
4.4通过流程控制的方式,进行采购、财务、法务等各个业务环节的信用风险管理和协同管理,系统
地解决精准扶贫项目和投标人信用风险控制之间的矛盾。
5信用分级
投标人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底的顺序划分为信用良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差五
个级别,分别用A+、A、B、C、D表示。
6信用评价方式和方法
6.1概述
投标人信用评价分为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和动态信用评价。
6.2初次信用评价
6.2.1对第一次参与扶贫项目的投标人进行的即时信用评价。
6.2.2初次信用评价数据采集要求见表1,以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时间为界,调用参考其前三年的信用
信息。
表1投标人初次信用评价数据采集要求
序号采集事项采集要素数据来源采集时间要求采集方式
企业信用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三年内系统自动采集
记录行政处罚信息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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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初次信用评价采用直接审定法,按照投标人向扶贫项目招标方提出信用评价申报,招标方审定
的程序进行。
6.2.4投标人进行投标或申请资格审查前,应申请初次信用评价,并向招标方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a)投标人信用评价申请书(见附录A)、企业基本情况和主要业绩;
b)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扫描件,扫描件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c)近三年财务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企业纳税记录表、投标项目统计表、投标人或投标项目
所获奖励统计表、投标人或投标项目所受处罚统计表;
d)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人员、法务人员、项目投标管理人员资格证或者职称证书扫描
件;
e)投标人近一年内已获得的信用评价证明资料;
f)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6.2.5投标人初次信用评价按以下原则直接审定信用等级:
a)近三年内企业无重大不良纳税记录和银行信用记录,同时在国内扶贫项目建设领域无重大不良
信用记录的,给予A级以上信用等级;
b)近三年内企业有1项重大不良纳税记录或银行信用记录,或在扶贫项目建设领域有1项重大不
良信用记录的,给予B级信用等级;
c)近三年内企业共计有2项重大不良纳税记录和银行信用记录,或在扶贫项目建设领域有2项重
大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C级信用等级;
d)近三年内企业共计有3项及以上重大不良纳税记录和银行信用记录,或在扶贫项目建设领域有
3项及以上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D级信用等级。
6.3年度信用评价
6.3.1综合各自然年内投标人在各投标项目的信用情况,对投标人进行的定期信用评价。
6.3.2年度信息评价数据采集要求可参照表1。
6.3.3年度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照初审、审定二级程序进行,年度信用评价评分表见附录B。
6.3.4年度信用评价以投标人负责的精准扶贫项目为单位进行,评价内容包括投标履约行为、项目建
设、项目运营及移交、其他行为等。
6.3.5投标人信用评价基准分为100分,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X)分别为:
a)A+级:X≥95分,信用良好;
b)A级:85≤X<95分,信用较好;
c)B级:75≤X<85分,信用一般;
d)C级:60≤X<75分,信用较差;
e)D级:X<60分,信用差。
6.3.6应建立投标人项目信用档案和定期考核制度,每年对投标人进行全面考核,给予信用评价。
6.3.7对有失信行为的投标人,招标方应填写失信行为记录表(见附录C),作为投标人年度信用评
价的依据之一。
6.3.8考核年度内投标人具有下列行为,其信用评价不再评分,直接给予D级信用评价:
a)投标过程弄虚作假,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
b)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严重扰乱投标建设市场秩序的;
c)因投标人原因,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项目,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d)投标人严重违约,不遵守相关规定,未按约定签订相关协议,被终止项目投标的;
e)因投标人原因,项目建设资金未按时到位,滞后6个月以上的;
f)投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抽回、侵占或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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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因投标人原因,建设期或运营期发生重大债务违约,造成区域性金融风险的;
h)因投标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启动项目或完成项目且延期在12个月以上或项目建设停
工超过6个月的;
i)因投标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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