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23/T 8.4-2020 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第4部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规范
DB5223/T 8.4-2020 Precision poverty alleviation big data platform Part 4: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 project fund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0年09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黔西南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黔西南州扶贫开发办公室
- 起草人:
- 龙声卫、余泽漱、刘钦、罗谦、华维、刘迪、陈航宇、段太勋、姜仕松
- 出版信息:
-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35.240
CCSL70
DB5223
贵州省黔西南州地方标准
DB5223/T8.4—2020
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
第4部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规范
2020-09-30发布2020-09-30实施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223/T8.4—2020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术语和定义........................................................................1
3资金分配..........................................................................1
4资金使用..........................................................................3
5资金支付..........................................................................4
6监督管理..........................................................................4
7合同模块..........................................................................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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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起草。
DB5223/T8《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分为五个部分:
——第1部分:功能建设规范;
——第2部分:贫困户识别指标体系;
——第3部分:贫困户脱贫退出管理规范;
——第4部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规范;
——第5部分:项目投标人信用管理规范。
本部分为DB5223/T8的第4部分。
本部分由黔西南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黔西南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黔西南州扶贫开发办公室。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龙声卫、余泽漱、刘钦、罗谦、华维、刘迪、陈航宇、段太勋、姜仕松。
II
DB5223/T8.4—2020
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
第4部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规范
1范围
DB5223/T8的本部分规定了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扶贫项目资金的术语和定义、资金分配、资金使用、
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和合同模块。
本部分适用于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扶贫项目资金的管理。
注: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部分中的“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简称为“平台”。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2.1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本标准中扶贫
项目资金指的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2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
使用或承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实施合同
或协议书、项目施工进度等,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2.3
财政一体化
财政局所管辖的局办委以及相关财政统管单位财务支出的详细情况的统一管理、支付、监督。
3资金分配
3.1概述
市、县财政应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一定规模专项扶贫资金,
资金分配由支出方向和分配因素共同决定,见图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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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贫困状况主要包括贫困县、贫困村数量,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规模、占总人口的比例,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地方人均财力状况等。
注2:政策任务主要包括国家和省的扶贫开发政策、脱贫攻坚任务等。
注3:脱贫成效主要包括扶贫开发工作成效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绩效等。
图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和分配因素
3.2支出方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包括但不限于:
a)扶贫发展;
b)山地特色农业(扶贫)产业发展;
c)冬修水利;
d)以工代赈;
e)少数民族发展;
f)国有农(林)场扶贫。
3.3分配因素
3.3.1扶贫发展资金除国家戴帽下达以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资金用途外,其余资金原则上按
照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成效考核因素,按2:2:5:1的比例分配到县。
3.3.2山地特色农业(扶贫)产业发展资金根据农业(扶贫)产业的区域布局、发展重点、资源禀赋、
扶贫任务等因素分配。
3.3.3冬修水利资金根据贫困地区建设任务和项目储备等因素分配。
3.3.4以工代赈资金以贫困县上年末贫困人口为基数,结合国家和省安排的重点工作、当年贫困县退
出任务、各县脱贫成效等因素分配。
3.3.5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兼顾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和脱贫攻坚任务,按照少数民族人口数、少数民
族地区贫困状况、国家和省脱贫攻坚任务、民族工作任务和成效等因素分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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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国有贫困
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按照贫困状况、政策任务、脱贫成效等因素进行分配。
4资金使用
4.1基本要求
4.1.1市、县应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
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
方面,因地制宜确定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4.1.2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费不应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a)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b)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c)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d)弥补企业亏损;
e)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f)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g)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h)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i)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4.1.3可围绕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在建立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的基础上,积
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a)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b)政府购买服务;
c)资产收益扶贫;
d)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偿使用;
e)先建后补机制。
4.2使用范围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a)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
村旅游业等;
b)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公益性生
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贫困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
扶贫搬迁等;
c)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
给予补助;
d)围绕增强贫困人口抵御风险能力,对贫困家庭购买农业保险缴纳的保费给予补贴等;
e)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支持贫困地区使用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或申请
政策性扶贫贷款,给予扶贫贷款贴息;
f)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解决上不起学的问题,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
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
g)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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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项目管理费提取要求
4.3.1分配到县的项目资金,其管理费提取比例应遵循以下要求:
a)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不超过1%;
b)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不超过2%。
4.3.2项目管理费应用于:
a)扶贫规划编制;
b)项目管理;
c)检查验收;
d)成果宣传;
e)档案管理;
f)项目公告公示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4.4资金调拨
4.4.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实行专项调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4.4.2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监督管理到项目。
4.5支出管理
4.5.1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5.2扶贫项目涉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应当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5资金支付
资金支付通过国库支付,直接将资金汇入支出清册上的个人或者单位。
6监督管理
6.1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宗、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
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6.2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
专项扶贫资金的依据。
6.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应接受各级审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驻贵州专员办事处的监督检
查。
6.4各级监管机构应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
管效率。
6.5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宗、农业、林业和水利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
机关做好扶贫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6.6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资金主管部门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办法等信息按规定
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6.7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公示栏、项目牌等方式,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进行事前和事
后公示公告。
6.8各级财政负责资金审批、资金支付,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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