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1219-2019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范
DB36/T 1219-2019 The Work Standards for River Chief and Lake Chief System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9年12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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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2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27.140
P55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1219—2019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ofworkforriverchiefsystemandlakechiefsystem
2019-12-30发布2020-06-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6/T1219—2019
目次
前言................................................................................II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范.................................................................1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础工作..........................................................................2
5组织体系..........................................................................4
6制度体系..........................................................................5
7责任体系.........................................................................10
8工作任务.........................................................................11
9宣传引导与公众参与...............................................................12
附录A(资料性附录)河长制湖长制事件受理及处理台账表(样表).......................14
附录B(资料性附录)河长制公示牌参考样式...........................................15
附录C(资料性附录)湖长制公示牌参考样式...........................................17
附录D(资料性附录)河长制湖长制巡查记录表(样表).................................19
附录E(资料性附录)河长制湖长制督办单(样表).....................................20
附录F(资料性附录)河长制湖长制河湖保洁记录表(样表).............................21
I
DB36/T1219—2019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西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聚涛、丁惠君、郭春晶、夏思远、黄瑚、张洁、方媛瑗、戴国飞、刘少波、
吴小毛、谢睿、温春云、胡芳、杨平、楼倩、王法磊、韩柳、张兰婷、代涛涛、刘小佳、邓香平、周波。
II
DB36/T1219—2019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长制湖长制的术语和定义、基础工作、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工作任务、
宣传引导与公众参与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省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2018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
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
2674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
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办建管〔2018〕10号)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赣办字
〔2017〕24号)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18〕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河长制工作省级表彰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
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
〔2018〕25号)
江西省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长办公室成员名单><江西省河长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赣河办字〔2018〕58号)
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档案局江西省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档案管理办法>的
通知(赣水办字〔2018〕82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河长制湖长制riverchiefsystemandlakechiefsyste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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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河水域设立河长、湖泊水域设立湖长,由河长湖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
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
决突出问题的机制。
3.2
河长湖长riverchiefandlakechief
按流域或区域,由各级负责同志担任河长湖长,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3.3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officeofriverchiefsystemandlakechiefsystem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
导、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
3.4
水域waterarea
包括江河、湖泊、水库以及水渠、水塘等水体及岸线。
3.5
一河一档、一湖一档Oneriver,onefile;Onelake,onefile
建立河湖等水域自然属性和开发利用动态等基础信息档案。
3.6
一河一策、一湖一策Oneriver,onecountermeasure;Onelake,onecountermeasure
针对河湖等水域问题制定保护与管理方案。
4基础工作
4.1编制及修订工作方案
4.1.1省、设区的市、县(含非建制县级单位)、乡镇(含街办)均应编制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方案并
及时印发,如有重大变化应及时修订。
4.1.2工作方案应明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总体思路、实施范围、基本原则、主要目标、组织体
系、职责分工、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4.2编制“一河一档、一湖一档”
4.2.1工作要求
调查摸清河湖水域基本情况,实行“一河一档、一湖一档”。
4.2.2编制主体
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组织编制“一河一档、一湖一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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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主要内容
包括河湖水域自然属性以及相应水域河长湖长名录等基本档案信息;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岸
线开发利用、河道利用、涉水工程和设施等动态档案信息。
4.2.4信息来源与填报
4.2.4.1“一河一档、一湖一档”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以现有成果为基础,信息来源包括规划与普
查、公报及统计数据、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补充调查数据、相关系统接入数据、其他公开数据等,
有关数据应保持动态更新,宜每年度更新一次。
4.2.4.2“一河一档、一湖一档”信息内容按照国家和省级制定的工作规范要求建立。
4.3编制“一河一策、一湖一策”
4.3.1工作要求
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水域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
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4.3.2编制主体
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并按要求报本级人民
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审批。
4.3.3主要内容
包括综合说明、现状分析与存在问题、管理保护目标、管理保护任务、管理保护举措、保障措施等。
4.4协调河湖保护管理规划
遵循河湖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严格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河湖资源,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
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
项规划,逐步推进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和林业等部门与
河湖环境相关的规划“多规合一”。
4.5制度及法规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制定、修改和完善河湖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4.6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4.6.1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设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
4.6.2总体建设框架可参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河
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办建管〔2018〕10号)的相关要求。
4.6.3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业务应用,应包含信息管理、信息服务、巡河督导、事件处理、抽查督导、
考核评估、展示发布和移动服务等主要业务,需要其他相关业务应用信息的,应通过业务协同实现信息
共享。
4.7文件流转
3
DB36/T1219—2019
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的收发文参照《江西省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长办公室成员名
单><江西省河长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赣河办字〔2018〕58号)的相关要求执行,归档要求参照
《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档案局江西省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
知》(赣水办字〔2018〕82号)执行,并按照国家保密工作规定,做好河长制湖长制文件的保密管理。
4.8事件处理
4.8.1一般事件
4.8.1.1一般事件指通过举报投诉、明察暗访发现或上级交办等,采取常规性工作措施进行处理的事
件。
4.8.1.2处理流程
一般事件处理按属地原则进行处理并遵循以下流程:
a)属于下级河长湖长管理范围内的事项,应交下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承办;
b)属于本级河长湖长管理范围内的事项,应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组织调查、处理;
c)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项,由首个接到上报事件的单位会同所涉及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主办、协
办单位进行处理;
d)对于跨流域、跨地区事项,应及时报上一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进行协调处理。
4.8.2突发事件
4.8.2.1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
水环境污染或水生态破坏事件。
4.8.2.2处理流程
突发事件处理遵循以下流程:
a)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接到突发事件后,应立即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同时上报本级河长湖长;
b)相关责任单位应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补救及应对措施;
c)本级河长湖长协调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件处理;
d)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跟踪事件处理结果及河长制湖长制事件受理及处理台账表(见附录A),
并将处理结果向相关部门反馈,如需向社会公开的依法按信息公开程序进行公开。
5组织体系
5.1组织架构
5.1.1全省境内河湖均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建立流域统一管理与行政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河长制湖
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河长湖长领衔、部门协同、流域上下游、水陆共同治理的河长制湖长制运行机制。
5.1.2按区域,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设立总河(湖)长、副总河(湖)
长,由行政区域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本地区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
5.1.3按流域,设立河流河长、湖泊湖长。各河流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各湖泊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分级分区设立湖长。
5.1.4跨行政区域的水域,由共同的上级负责同志担任河长或湖长。
5.2机构设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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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名称宜统一为“××市(××县)河长办公
室”,乡级及以下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或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联系本级责任单位,包括组织、宣传、编办、教育、团委、发展改革、
科技、工信、公安、司法、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
务、文旅、卫健、审计、林业、市场监管、统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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