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 1311-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5/ 1311-2013 Cement industry ai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3年01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 起草人:
- 白亮、张孝棋、蔡如钰、黄镜钊、徐波、林奇、赵扬、陈远锋、何玉燕、冯义彪
- 出版信息:
-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Z60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1311—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CementIndustry
2013-01-21发布2013-04-01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DB35/1311—201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排放限值...........................................................................3
5其它管理规定.......................................................................5
6监测...............................................................................6
7监督与实施.........................................................................7
I
DB35/1311—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控制水泥工业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3840-199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加强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编制。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亮、张孝棋、蔡如钰、黄镜钊、徐波、林奇、赵扬、陈远锋、何玉燕、冯义
彪。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II
DB35/1311—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含粉磨站)、水泥制品生产等工业企业及散装水泥中转站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业场所无组织排放限值,以及相关环保管理规定、监测和标准的实施等。
本标准仅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排污行为。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水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含粉磨站)、
水泥制品生产工业企业和散装水泥中转站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矿山
开采、水泥制造(含粉磨站)、水泥制品生产线和散装水泥中转站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
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颁布后,如果国家颁布与本标准有关的新标准,且国家新标准中有严于本标准的指标,则该
指标的限值以国家标准为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DB35/1311—2013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
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意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规定的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
污染物任意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规定的值。
3.3
单位产品排放量
指各设备生产单位产品所排放的有害物重量,单位kg/t产品。产品产量按污染物监测时段的设备实
际小时产出量计算,如水泥窑、熟料冷却机以熟料产出量计算;生料磨以生料产出量计算;水泥磨以水
泥产出量计算;煤磨以产生的煤粉计算;烘干机、烘干磨以产生的干物料计算。对于窑磨一体机,在窑
磨联合运转时,以磨机产生的物料量计算,在水泥窑单独运转时,以水泥窑产出的熟料量计算。
3.4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开放式输送扬尘和管道、
设备的含尘气体泄漏等。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污染物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意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规定的值。
3.6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算的高度。
3.7
水泥窑
指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包括回转窑和立窑两大类。
3.8
窑磨一体机
指把水泥窑废气引入物料粉磨系统,利用废气余热烘干物料,窑和磨排出的废气同用一台除尘设备
进行处理的窑磨联合运行的系统。
2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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