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 1311-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5/ 1311-2013 Cement industry ai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福建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5/ 1311-2013
标准类型
福建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3-01-21
实施日期
2013-04-01
发布单位/组织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含粉磨站)、水泥制品生产等工业企业及散装水泥中转站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业场所无组织排放限值,以及相关环保管理规定、监测和标准的实施等。 本标准仅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排污行为。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水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含粉磨站)、水泥制品生产工业企业和散装水泥中转站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含粉磨站)、水泥制品生产线和散装水泥中转站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起草人:
白亮、张孝棋、蔡如钰、黄镜钊、徐波、林奇、赵扬、陈远锋、何玉燕、冯义彪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Z60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1311—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CementIndustry

2013-01-21发布2013-04-01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DB35/1311—201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排放限值...........................................................................3

5其它管理规定.......................................................................5

6监测...............................................................................6

7监督与实施.........................................................................7

I

DB35/1311—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控制水泥工业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3840-199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加强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编制。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亮、张孝棋、蔡如钰、黄镜钊、徐波、林奇、赵扬、陈远锋、何玉燕、冯义

彪。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II

DB35/1311—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含粉磨站)、水泥制品生产等工业企业及散装水泥中转站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业场所无组织排放限值,以及相关环保管理规定、监测和标准的实施等。

本标准仅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排污行为。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水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含粉磨站)、

水泥制品生产工业企业和散装水泥中转站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矿山

开采、水泥制造(含粉磨站)、水泥制品生产线和散装水泥中转站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

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颁布后,如果国家颁布与本标准有关的新标准,且国家新标准中有严于本标准的指标,则该

指标的限值以国家标准为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DB35/1311—2013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

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意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规定的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

污染物任意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规定的值。

3.3

单位产品排放量

指各设备生产单位产品所排放的有害物重量,单位kg/t产品。产品产量按污染物监测时段的设备实

际小时产出量计算,如水泥窑、熟料冷却机以熟料产出量计算;生料磨以生料产出量计算;水泥磨以水

泥产出量计算;煤磨以产生的煤粉计算;烘干机、烘干磨以产生的干物料计算。对于窑磨一体机,在窑

磨联合运转时,以磨机产生的物料量计算,在水泥窑单独运转时,以水泥窑产出的熟料量计算。

3.4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开放式输送扬尘和管道、

设备的含尘气体泄漏等。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污染物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意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规定的值。

3.6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算的高度。

3.7

水泥窑

指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包括回转窑和立窑两大类。

3.8

窑磨一体机

指把水泥窑废气引入物料粉磨系统,利用废气余热烘干物料,窑和磨排出的废气同用一台除尘设备

进行处理的窑磨联合运行的系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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