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663-2024 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规范

DB32/T 4663-2024 0-3 years old infant and toddler care service specifications

江苏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4663-2024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1-09
实施日期
2024-02-09
发布单位/组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CCSA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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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4663—2024

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sforinfant⁃toddlercareservice

2024-01-09发布2024-02-09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DB32/T4663—2024

目次

前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1

4.1工作人员………………1

4.2服务规模………………2

4.3服务场所………………3

4.4设施设备………………3

4.5卫生要求………………3

4.6安全要求………………3

5服务内容及要求……………4

5.1生活照护………………4

5.2科学养育………………5

5.3卫生保健………………7

5.4家托共育………………8

5.5信息管理………………9

6服务评价与改进……………9

6.1服务评价………………9

6.2服务改进………………9

附录A(资料性)托育机构急救物资配置建议……………10

附录B(资料性)婴幼儿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11

参考文献………………………12

DB32/T4663—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苏州市

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会、苏州东吴儿童发展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童元托育服务中心、苏州工业园

区疾病控制中心、苏州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健、王晓东、童连、白明华、章洁、史晓燕、严向明、唐叶枫、戴仁璋、周万平、

沈闵、宗健阳、许蔷、阐玉英、陈艳、朱梦琳、马新星、张琰、佟昕、李蓉蓉、王海英、杜艳丽、林晓霞、顾怡宁。

DB32/T4663—2024

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0~3岁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及要求、服务评价

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为0~3岁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6675玩具安全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24613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27689无动力类游乐设施儿童滑梯

GB36246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

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JGJ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基本要求

4.1工作人员

4.1.1人员要求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负责人、保育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炊事

人员、保安人员等),具体要求如下:

a)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

年以上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b)保育人员应具有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经托育机构

保育人员岗位培训合格;

c)卫生保健人员应具有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经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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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4663—2024

d)其他人员: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炊事人员上岗前应经过相关培训;

e)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无犯罪记录及社会不良记录。

4.1.2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

4.1.2.1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坚守诚信自律,传播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1.2.2身心健康,人格健全,注重婴幼儿情感呵护并提供科学照护,保持与婴幼儿家庭良好沟通,践行

家托共育。

4.1.2.3熟练掌握安全防范、膳食营养、疾病防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技能,保障婴幼儿安全与

健康。

4.1.2.4热爱托育工作,加强团队协作,做好情绪管理,提高适应新时代托育服务发展要求的专业能力。

4.1.3培训教育

4.1.3.1工作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培训等方式,支持服务人员的专业

提升。

4.1.3.2培训要求如下。

a)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总时间不少于60学时。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40学时,理论培训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职业道德、专业理念、规范发展等;实践培训不少于20学时,实

践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规范设置、日常管理制度、保育活动组织、应急管理训练等。

b)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总时间不少于120学时。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60学时,理论培训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职业道德、专业理念、卫生保健知识、生活照料等;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培训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卫生消毒、健康管理、安全防护、饮食及睡眠照护等。

4.1.4健康体检

工作人员上岗应持有健康证明,每年至少参加1次健康检查。炊事人员上岗前应取得“食品从业人

员健康证”。

4.2服务规模

4.2.1收托婴幼儿规模、班型及配备的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见表1。

表1班型及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

班型婴幼儿年龄段收托人数保育人员与婴幼儿之比

乳儿班6~12个月≤10人≥1∶3

托小班12~24个月≤15人≥1:5

托大班24~36个月≤20人≥1:7

混龄班18~36个月≤18人≥1:5

4.2.2配备适宜比例的卫生保健人员、炊事人员和保安人员。

a)收托5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至少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50名以上、100名及以下婴幼

儿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00名以上婴幼儿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

卫生保健人员。

b)自制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收托5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应配备1名炊事人员;收托50名以上的,

每增加50名婴幼儿应增加1名炊事人员。外送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应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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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至少配备1名保安人员在岗。

4.3服务场所

4.3.1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

4.3.2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

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4.3.3场地面积与托育机构规模相符合,室外活动场地人均不少于3㎡,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

室外活动场地有困难时,人均不少于2㎡。

4.3.4建筑设计及防火、给水排水要求应符合JGJ39和GB50016、GB50015的规定。

4.3.5室内空气质量要求、环境污染控制要求应符合GB/T18883、GB50325的规定。

4.3.6场所相对封闭,有相对独立的出入通道,并有固定或临时性隔离设施。

4.3.7托育服务用房应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生活用房及适当的辅助用房,配备保健观察室。

4.3.8成人厕位应与婴幼儿卫生间隔开。

4.4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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