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24-2015 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24-2015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Hyperbaric Oxygen Chambers

行业标准-特种设备规范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7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TSG 24-2015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特种设备规范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5-11-20
实施日期
2016-06-01
发布单位/组织
-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内的医用氧舱、高气压舱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研究所、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北京朝阳医院、烟台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烟台宏远氧业有限公司、上海打捞局芜湖潜水装备厂、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载人压力容器工作组
起草人:
张军、周裕峰、李军、常彦衍、袁素霞、王会维、林彦群、李晓路、高春锦、李培中、于丛娟、翁其彪、贾春遐、柯文海、顾山乐、常健
出版信息:
页数:7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4—2015

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upervisionRegulationonSafetyTechnologyfor

HyperbaricOxygenChambe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11月20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4—2015

前言

2010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任务书。2010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

家成立起草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起草组工作会议,讨论起草工作的原则、重点内

容以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对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计

划。起草组在北京、武汉、烟台多次召开了起草组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2012年

11月,形成了《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2013年7月23日,特种设

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38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

见。起草组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2013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

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

后,形成了报批稿。2014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将本规程向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

Organization)进行了通报。2015年11月20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依据《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统一氧舱的分类和调整适用范围;

(2)根据关于制定“大规范”的思路,结合多年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验和技术发

展,以及在《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

容器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等规范性

文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础上,整合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涉及的氧舱材料、设计、制

造、安装、监督检验、使用、改造与修理、定期检验等环节基本安全要求,形成氧舱

综合规范;

(3)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情况,调整各环节有关的行政许可要求;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4)参考国外有关氧舱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以及吸取氧舱事故教训;

(5)对氧舱的分类、氧舱的组成、氧舱舱群、氧舱的改造与修理等进行了定义;

(/6)增加对氧舱的设计使用年限、额定进舱人数、工作介质质量以及氧舱安装的

设计、改造与修理、安全使用管理以及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规程的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张军周裕峰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李军常彦衍

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袁素霞王会维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研究所林彦群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4—2015

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李晓路

北京朝阳医院高春锦

烟台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李培中于丛娟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翁其彪

烟台宏远氧业有限公司贾春遐

上海打捞局芜湖潜水装备厂柯文海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山乐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载人压力容器工作组常健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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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4—2015

目录

1总则································································································································(1)

2材料································································································································(4)

3设计································································································································(5)

4制造······························································································································(14)

5安装······························································································································(19)

6改造与修理··················································································································(23)

7监督检验······················································································································(24)

8使用管理······················································································································(38)

9定期检验······················································································································(43)

10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48)

11附则····························································································································(49)

附件A氧舱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50)

附件B氧舱设计文件鉴定报告·····················································································(51)

附件C氧舱产品合格证·································································································(53)

附件D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55)

附件E氧舱安装调试数据表·························································································(56)

附件F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证书·············································································(58)

附件G氧舱年度检查报告····························································································(59)

附件H氧舱定期检验报告····························································································(63)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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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4—2015

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障氧舱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

定本规程。

1.2氧舱含义

氧舱是指采用空气、氧气或者混合气体(注1-1)等可呼吸气体为压力介质,用于

人员在舱内进行治疗、适应性训练(以下统称舱内活动)的载人压力容器。

注1-1:混合气体是指氧气与其他气体按照比例配制的可呼吸气体。

1.3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内的医用氧舱、高气压舱。

1.3.1医用氧舱

医用氧舱包括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医用氧气加压氧舱,其含义如下:

(1)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采用空气为压力介质,用于进行治疗的载人压力容器,

其工作压力不大于0.3MPa(表压,下同);

(2)医用氧气加压氧舱,采用氧气为压力介质,用于进行治疗的载人压力容器,

额定进舱人数为1人,其工作压力不大于0.2MPa。

1.3.2高气压舱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高气压舱是指采用空气或者混合气体为压力介质,用于进行舱内活动的载人压力

容器,其工作压力依据产品标准。

1.4/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1.4.1移动式医用氧舱

移动式医用氧舱是指氧舱舱体采用永久性连接的方式安装在走行装置上,在走行

装置行驶过程中或者静止状态下,用于进行治疗的载人压力容器。

移动式医用氧舱除符合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的规定外,其舱体以及部件与走

行部分的连接还应当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1.4.2氧舱舱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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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24—20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氧舱舱群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2台以上(含2台)的氧舱安装在同一房间内,使用同一套压力调节系统、呼

吸气系统,由一个控制台进行氧舱控制和操作的;

(2)2台以上(含2台)的氧舱由过渡舱连接,构成一组可以单台独立运行或者多

台同时运行的。

氧舱舱群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修理、监督检验、使用管理、定期检验等

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得分为各个单独氧舱进行,应当按照整套氧舱舱群实施。

1.5不适用的范围

(1)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水下装备以及潜水装备、

矿山井下设施等的载人容器;

(2)作为保健用途(含家庭用)的载人容器;

(3)施工机械用载人过渡舱。

1.6氧舱范围界定

氧舱包括舱体、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电气系统、舱内环境调节系统、消

防系统和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1.6.1舱体

舱体包括筒体、封头、舱门、隔舱封头、递物筒、观察(照明)窗、舱内管道等受

压元(部)件,以及装饰材料、纺织品、座椅(床)、地板等舱内物料。

1.6.2压力调节系统

压力调节系统包括气体压缩设备、配套压力容器、气体净化装置、配套管道等。

1.6.3呼吸气系统

呼吸气系统包括呼吸气体供应装置、呼吸装置(含排放装置,下同)、加湿装置、

配套管道等。

1.6.4电气系统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电气系统包括电源开关、电流过载保护装置、隔离变压器、供电电缆(线)、应急电

源装置、继电器、接触器、配电柜(板)、通讯对讲装置、应急呼叫装置、视频监控装置、

照明装置/(含应急照明装置,下同)、电连接器(含生物电装置,下同)、控制台等。

1.6.5舱内环境调节系统

舱内环境调节系统包括空气调节装置、制冷(热)装置、温度控制装置、风扇驱动

电机、散热器、加湿装置、配套管道等。

1.6.6消防系统

消防系统包括水喷淋消防系统(含启动气源、储水罐、配套管道、控制阀门、喷

头等,下同)和其他消防器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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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4—2015

1.6.7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包括安全阀、应急排放装置、安全保护联锁装置、

接地装置,以及呼吸气体浓度、压力和氧舱工作压力、湿度、温度等运行参数自动测

定、显示、记录、报警装置及仪表。

1.7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氧舱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修理、使用、检验等环节的基本安

全要求,有关氧舱的技术标准以及有关单位、机构的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

规定。

1.8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处理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氧舱,与本规程的规定不一

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规定、可能对氧舱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

的产品标准以及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试验报告等技术资

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下同),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安

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方

可投入生产、使用。

1.9进口氧舱

(1)进口氧舱的产品安全性能应当满足本规程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

(2)境外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3)境外制造单位无法采用中国标准制造氧舱时,可以采用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成

熟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同时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其产品符合本规程基本安全要

求的申明和比照表;

(4)进口氧舱的制造过程监督检验一般采用境外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方式进行,

当未能在境外完成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时,由进口氧舱的单位或者境外氧舱制造单位向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

部门提出申报并且获得批准,可以在到达口岸或者使用地后,按照本规程7.10.6的规

定进行到岸检验,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方可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5)进口氧舱的安装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应当采用中文。

1.10监督管理

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等机构应

当严格执行本规程,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

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所要

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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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24—20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材料

2.1基本要求

(1)舱体、受压元(部)件采用的金属材料应当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的规定;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压力管道元件(包括管子、弯头、三通、阀门、法兰等)

有制造许可要求的,应当采用有相应制造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产品;

(3)有机玻璃管材的最大、最小壁厚差和板材的厚度差应当不大于公称壁厚和公

称厚度的10%,其物理、力学性能应当符合表2-1、表2-2的规定;

表2-1有机玻璃管材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

项目性能指标

抗拉强度(MPa)≥53

抗溶剂银纹性浸泡1小时无银纹出现

表2-2有机玻璃板材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

项目性能指标

简支梁无缺口冲击强度(kJ/m2)≥17

抗拉强度(MPa)≥70

拉伸断裂应变(%)≥3

维卡软化温度(℃)≥100

抗溶剂银纹性浸泡4小时无银纹出现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4)筒体、观察(照明)窗等有机玻璃材料的受压元(部)件,应当符合浇铸型有机

玻璃管材、板材产品标准一等品的要求;

(/5)管道采用非金属材料的,其材料应当无毒并且具有抗氧化性能;

(6)舱内物料在氧舱工作条件(呼吸气体浓度、压力、湿度、温度等,下同)下,

应当满足难燃、阻燃和抗静电性能的要求,并且应当出具难燃、阻燃和抗静电性能的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7)舱体、配套压力容器内壁喷涂的防锈涂料,应当是具有防火性能和满足相关

医疗卫生技术规范要求的无毒型涂料;

(8)氧舱采用的润滑材料和液压介质应当具有良好的阻燃以及抗氧化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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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4—2015

(9)密封材料(含密封圈、垫等)应当采用抗氧化能力强、密封性能好的材料,不

得采用铝、尼龙和石棉制品等易氧化、不耐燃和对人体有危害的材料;

(10)电气系统的装置、设备、仪器、仪表、电气元器件等,应当符合GB9706.1

《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以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11)医用氧舱所采用的电线(缆)应当符合GB/T502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

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的要求;单芯屏蔽线、双芯屏蔽线应当符合JB/T8734《额定

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的要求;高气压舱内所采用的

电线(缆)还应当符合GB/T19666《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的要求;

(12)设置独立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埋地部分材料应当采用铜或者不锈钢材

料;

(13)氧舱采用的碳钢无缝钢管应当符合GB/T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的要

求;不锈钢无缝钢管应当符合GB/T1497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的要求;

铜管应当符合GB/T1527《铜及铜合金拉制管》的要求;

(14)水喷淋消防系统的管道和通舱件应当采用不锈钢材料。

2.2材料代用

氧舱制造、安装、改造过程中,对影响氧舱安全性能的受压元(部)件材料代用,

以及电气装置、设备、仪器、仪表、元器件、电线(缆)等的代用,事先应当经制造、

施工单位(即承担安装、改造的单位,下同)设计人员确认、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且应

当在制造竣工图样、安装和改造技术资料和文件中详细记录。如果对非本单位制造的

氧舱进行改造时,材料代用可由承担氧舱改造单位的设计人员确认、技术负责人批准。

3设计

3.1设计单位及其人员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氧舱设计工作由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制造单位承担(以下简称设计单位),

对所设计的氧舱设计质量负责。从事氧舱设计、审核和审批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

能力,对氧舱设计、审核、审批工作质量负责。/

3.2设计一般要求

(1)医用氧舱的设计应当满足GB/T12130《医用空气加压氧舱》或者GB/T19284

《医用氧气加压舱》的要求;

(2)金属材料氧舱的舱体、受压元(部)件的设计应当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以及GB150《压力容器》的规定,其中管道的设计应当满足GB50751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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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24—20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3)氧舱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的设计应当满足医疗卫生、消防规范以及GB

50751的相关要求;

(4)医用氧舱电气系统的设计应当满足GB9706.1的相关要求;

(5)氧舱通舱件(连通舱内外部的元件或者部件)的设计,需要考虑密封性能、绝

缘性能等因素;

(6)氧舱进出口、舱内、控制台等显著位置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7)移动式医用氧舱设计需要考虑在行驶过程中热胀冷缩、振动、外力冲击等情

况,同时还要考虑在行驶过程中惯性对舱内人员、舱内物料的影响。

3.3设计文件

3.3.1设计文件内容

氧舱的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舱体设计计算书、设计总图、受压元(部)

件图、舱内布置图、压力调节系统图、呼吸气系统图、电气系统设计文件、舱内环境

调节系统图、水喷淋消防系统图和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以及其他设计文件等。

3.3.2设计说明书

设计说明书,至少包括设计依据、设计使用年限、氧舱型号、规格等。

3.3.3舱体设计计算书

舱体设计计算书,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设计使用年限,筒体厚度计算,封

头(含隔舱封头)厚度计算,其他受压元(部)件相关计算,支座计算,安全阀选型以及

泄放量计算等。

3.3.4设计图样

(1)设计总图,至少包括材料表、技术特性表、接口表、技术要求、人均舱容、

额定进舱人数、无损检测要求、热处理要求、耐压试验要求以及特殊检验要求等;

(2)受压元(部)件图,至少包括舱门、隔舱封头、递物筒、观察(照明)窗、舱内

管道等受压元(部)件图等;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舱内布置图,包括舱内物料、消防器材和舱内设施、部件布置等;

(4)压力调节系统图,包括系统工作原理,气体压缩设备的选型,储气罐容量计

算,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压/力显示和记录装置等的选型,各管道段耐压

试验参数以及安装要求等;

(5)呼吸气系统图,包括系统工作原理,设备、管道、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

及仪表、呼吸装置、加湿装置、压力、湿度显示和记录装置、呼吸气体浓度测定装置

等的选型,各管道段耐压试验参数以及安装要求等;

(6)电气系统设计文件,包括电气系统图,供电电源的种类,动力设备以及控制

台的功率,隔离变压装置容量,配电线路型号和截面积规格,绝缘设计(含相关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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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4—2015

设备布置),电线(缆)敷设与安装接线技术要求,应急电源容量计算或者技术要求说

明,通讯对讲装置,应急呼叫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照明装置和电连接器以及氧舱运

行参数自动测定、显示、记录装置的要求等;

(7)舱内环境调节系统图,包括系统工作原理,设备、管道、制冷(热)装置、温

度控制装置、加湿装置和温度、湿度显示装置的要求等;

(8)水喷淋消防系统图,包括系统工作原理,水流量计算(水喷淋量计算),储水

罐、输水管道、压力显示装置、控制阀门等的选型,系统试验参数以及安装要求等。

3.3.5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包括氧舱安装的要求,维护保养说明,使用的要求,

操作方法,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应急处理,以及有机玻璃舱体、其他非金属材料、电

气装置、仪器、仪表、元器件、电线(缆)的使用年限等。

3.4设计参数

3.4.1压力

(1)设计压力,是指设定的氧舱顶部的最高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

计载荷条件,其值不低于工作压力;

(2)工作压力,是指氧舱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大压力。

3.4.2温度

设计温度,是指氧舱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所设定的舱内环境最高和最低温度。

3.4.3压力介质

压力介质,是指用于调节舱内压力的气体。

3.4.4人均舱容

人均舱容是氧舱的舱室容积除以额定进舱人数,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多人氧舱),人均舱容大于或者等于3.0m3;

(2)高气压舱,人均舱容应当符合所采用产品标准要求。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5舱体基本结构

3.5.1基本要求

(/1)舱体基本结构形式应当符合安全、可靠的原则;

(2)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额定进舱人数不得超过18人(含18人);

(3)医用氧气加压氧舱的舱体最小舱径(金属材料舱体为内径,非金属材料舱体为

外径),成人氧舱不得小于800mm,婴幼儿氧舱不得小于500mm;

(4)有机玻璃材料氧舱筒体不允许有开孔等导致应力集中、突变的结构形式,安

全系数不得小于15,除承受压力介质以及轴向端面密封载荷以外,不允许施加其他

外部载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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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24—20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3.5.2舱门

(1)舱门开启、关闭操作,至少配置一套手动操作装置;

(2)舱门为快开式外开门时,应当设置安全保护联锁装置。

3.5.3隔舱封头

(1)隔舱封头设计应当考虑所承受内、外压力差的因素;

(2)隔舱封头与筒体的焊接接头结构应当符合GB150的相关要求。

3.5.4递物筒

(1)递物筒的设置位置、数量、尺寸等应当满足GB/T12130或者GB/T19284的

相关要求;

(2)递物筒应当设置压力表,采用快开式外开结构时还应当设置安全保护联锁装

置。

3.5.5观察(照明)窗

(1)观察(照明)窗的设置位置、数量、尺寸等应当满足GB/T12130或者GB/T

19284的相关要求;

(2)照明窗设计时,应当考虑光源散热和光源与有机玻璃窗的距离等影响有机玻

璃材料劣化倾向的因素。

3.6压力调节系统

(1)氧舱的每个舱室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压力调节装置;

(2)压力调节系统的压力介质质量应当满足表3-1的规定;

表3-1压力介质质量要求

碳氢化合物水颗粒物

项目气味

mg/(N·m3)mg/(N·m3)(注3-1)

质量指标≤0.1≤5752级无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3-1:颗粒物等级按照GB/T13277.1《压缩空气第1部分:污染物净化等级》。

(3)压力调节系统的气体压缩设备宜选用无油润滑压缩机;

(4)压力调节系统的压力介质储备量应当满足使用频次以及额定进舱人员活动最

大用气量的需要;/

(5)采用气、电动调节阀门时,还应当配置一套手动机械阀门;

(6)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应当设置应急排放装置(单人舱在舱外部设置,多人舱在舱

内、外部均应当设置);

(7)除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排放管道可以采用碳钢无缝钢管以外,其他管道应当

采用不锈钢管或者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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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4—2015

3.7呼吸气系统

(1)呼吸气系统所提供的呼吸气体应当满足额定进舱人员在舱内活动所需要最大

用量和流量的要求;

(2)呼吸气体质量指标(气体组成、浓度、湿度等)应当符合相关医疗卫生规范或

者相关标准的规定;

(3)呼吸气体管道设计压力高于0.8MPa的,所设置的阀门应当为渐开式阀门。

3.8电气系统

(1)舱内电气系统的装置、仪器、元器件、电线(缆)等在氧舱工作条件下,不得

产生过载和电火花现象,所配置的开关应当为感应式开关;

(2)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应当设置舱内外通讯对讲、应急呼叫等通讯装置;应急呼

叫装置在控制台上应当设置应急呼叫声光报警,并且声光报警信号仅能由氧舱操作人

员切断;各个舱室设置的通讯对讲装置与控制台之间,应当具备不间断双工对讲通讯

功能,通讯对讲装置不得在舱内设置任何形式的开关,不允许使用无线通讯对讲装置;

(3)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配备的视频监控装置应当设置在氧舱外部,并且能够与舱

内有效隔绝和密封;

(4)医用氧气加压氧舱、移动式医用氧舱内部除设置通讯对讲、应急呼叫通讯装

置以及信号传感器(含监测传感元件和生理监护传感元件,下同)外,不允许设置其他

电器装置;

(5)医用氧气加压氧舱应当设置人体导静电接地装置;

(6)金属材料舱体的氧舱在舱外应当设置隔离变压装置、电流过载保护装置;

(7)氧舱的照明装置设计应当采用舱外冷光源照明,照明装置与舱内应当能够有

效隔绝和密封,并且还应当设置应急照明装置;

(8)氧舱设置应急电源装置的,必须具有过载保护功能,在供电网路中断时能够

自动启动。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9舱内环境调节系统

(1)舱内环境调节系统的空气调节、制冷(热)、加湿装置的设计,应当满足氧舱

工作条件和相关医疗卫生规范的要求;/

(2)舱内环境调节系统的驱动、控制以及加热、制冷(蒸发器除外)等装置应当设

置在舱外,并且配置电流过载保护装置,其控制装置应当设置在氧舱控制台上,不得

采用无线遥控装置。

3.10消防系统

(1)设计有水喷淋消防系统的氧舱,每个舱室应当设置独立的水喷淋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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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24—20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并且能够同时正常工作;

(2)水喷淋消防系统的启动气源(启动压力)、储水罐、管道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3)水喷淋消防系统应当在舱内、外部均设置独立的控制阀门。

3.11设计使用年限

氧舱设计时,应当根据氧舱的技术特性确定氧舱设计使用年限。

有机玻璃材料舱体和有机玻璃材料受压元(部)件的设计使用次数不大于5000

次,并且设计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0年。

电气装置、仪器、仪表、元器件、电线(缆)等设计使用年限应当满足相关产品标

准、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

3.12安装设计要求

氧舱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安装要求:

(1)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安装位置应当避免有可能聚

集油脂等污染源,并且压力调节系统的气体压缩设备、配套压力容器、气体净化装置

以及呼吸气系统的气体汇流排、液氧储罐(绝热气瓶除外)等承压设备不允许安装在建

筑物二层以上(含二层)的建筑物内;

(2)压力调节系统的设备不得与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安装在同一房间内;

(3)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压力调节系统进气口应当避开各种对人体有害的污染源;

(4)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压力调节系统和呼吸气系统的设备、装置、管道等工作

环境温度低于零度时,应当采取保温措施;

(5)排放废呼吸气体管道排放口的安装,需要考虑管道排放口与油脂、火源等危

险源的安全距离;

(6)医用空气加压氧舱设置的应急排放装置,其排气口应当设置在室外;

(7)呼吸气系统的管道应当按照一定方向倾斜(1倾斜角0003/)安装,并且在最低

点设置排水(污)阀门;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8)电线(缆)应当为管沟、架空敷设,并且采用金属保护套管(除电网供电电缆

外);强、弱电线(缆)尽量避免在同一管沟敷设,如果必须在同一管沟敷设时,需要

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不得接触/式交叉敷设;敷设时,电线(缆)和金属保护套管弯曲

成型后的弯曲半径应当大于金属套管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

(9)氧舱的装置、设备、仪器、电线(缆)的金属保护套管等应当与接地装置有效

连接。

3.13设计文件鉴定

3.13.1设计文件鉴定含义

氧舱设计文件实施设计文件鉴定制度。氧舱设计文件鉴定是对设计文件中涉及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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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4—2015

舱安全性能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审查。

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应当对其鉴定

工作质量负责。

3.13.2设计文件鉴定范围、要求和内容

鉴定范围

氧舱设计文件鉴定范围应当根据氧舱技术特性确定,至少包括舱体设计计算书、

设计说明书、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舱体结构、受压元(部)件、舱内布置、压

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电气系统、舱内环境调节系统、消防系统、安全附件与安

全保护装置及仪表和其他涉及氧舱安全性能的设计文件等。

鉴定要求

(1)氧舱制造单位在制造、改造前,应当完成设计文件的鉴定,不得将未经鉴定

或者鉴定未通过的设计文件用于氧舱制造、改造;

(2)申请氧舱制造许可的单位,在进行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前,其试制产品的设计

文件应当通过鉴定。

鉴定基本内容

设计文件鉴定基本内容如下:

(1)审查设计的氧舱是否在制造许可或者所申请的范围内;

(2)查阅设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

(3)审查设计文件所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是否现行有效,设计图样

是否符合相应制图标准的要求,设计文件中的签署是否完整,设计总图是否有设计技

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的批准签字;

(4)设计总图,审查其编制的零件表、技术特性表、接口表、技术要求、人均舱

容、额定进舱人数、无损检测、热处理以及耐压试验等要求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

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5)舱体设计计算书,审查其设计依据、设计参数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

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计算过程以及结果是否正确;

(6)受压元(部)件图,审查其设计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7)舱体以及舱内布置图,审查舱体结构,舱内部件布置,舱内物料以及消防器

材选用等要求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8)压力调节系统图和呼吸气系统图,审查系统原理,系统的设备、仪表、管道

元件等的选型和安装,耐压试验压力和试验介质,管道安装和焊接、无损检测、脱脂、

清洗等要求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9)电气系统设计文件,审查系统原理,系统的装置、仪器、元器件、电线(缆)

等的选型和安装,系统供电电源的种类,绝缘设计,动力设备以及控制台功率,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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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24—20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制台供电设备的电源种类,应急电源容量等要求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

的规定;

(10)舱内环境调节系统图(适用于采用舱内环境调节系统的氧舱设计),审查系统

原理,系统的设备、仪器、仪表的选用和安装等要求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

标准的规定;

(11)水喷淋消防系统图,审查系统原理,水流量计算(水喷淋量计算),系统的设

备、仪表、管道等的选用和安装,管道的耐压试验压力和试验介质以及管道安装、焊

接、清洗等要求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12)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审查其类型、规格、参数、型式、数量、

安装以及检验试验条件等要求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13)氧舱安装,审查氧舱安装的电气装置、仪器、仪表的接地,电介质强度,绝缘

电阻,漏电流,进舱装置、仪器的电压,通舱件的密封,各种密封垫片、润滑材料、防

腐涂料,氧舱安装布置、环境等设计要求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14)根据氧舱的技术特性对本规程未提出的其他涉及安全性能的内容进行鉴定。

3.13.3设计文件鉴定程序

氧舱设计文件鉴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出具鉴定报告等。

申请

氧舱投产和改造前,制造单位应当向设计文件鉴定机构提交《氧舱设计文件鉴定

申请书》(见附件A)和以下设计文件资料(一式两份):

(1)设计说明书和图样目录;

(2)舱体设计计算书;

(3)设计总图和受压元(部)件图;

(4)舱内布置图;

(5)压力调节系统图;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6)呼吸气系统图;

(7)电气系统设计文件;

(8)舱内环境调节系统图;

(/9)水喷淋消防系统图;

(10)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11)其他涉及氧舱安全性能的文件和资料。

受理

(1)设计文件鉴定机构收到制造单位提交的《氧舱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和设计

文件资料后,应当对制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进行审查;

(2)制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和资料不完整、齐全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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