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946-2017 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服务规范

DB34/T 2946-2017 Children's Welfare Guidance Center Service Specification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2946-2017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09-15
实施日期
2017-10-15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民政厅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原则、服务对象、服务内 容、服务方式、服务流程、监督考核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服务规范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宁国市社会福利院、利辛县儿童福利院、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限公司、 宣城市民政局
起草人:
丁林峰、郑志芳、高鸿亮、伍爱华、李琴、王林丹、贺冉冉、牛彦、刘璐、张 毅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

03.080

A16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2946—2017

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服务规范

Servicespecificationforchildwelfareguidancecenter

文稿版次选择

2017-09-15发布2017-10-15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2946—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国市社会福利院、利辛县儿童福利院、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限公司、

宣城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林峰、郑志芳、高鸿亮、伍爱华、李琴、王林丹、贺冉冉、牛彦、刘璐、张

毅。

I

DB34/T2946—2017

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原则、服务对象、服务内

容、服务方式、服务流程、监督考核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服务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010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3术语和定义

MZ/T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福利指导中心Childwelfareguidancecenter

为孤儿、残疾儿童、困境儿童、流浪、被虐待或被忽视的儿童、问题家庭儿童、行为偏差或情绪困

扰的儿童提供救助、保护、生活保障等相关服务的组织或者机构。

3.2

儿童保护专干Childprotectionworker

在村(居)提供儿童福利服务、开展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人员,一般由村(居)委会成员担(兼)

任。

4基本要求

4.1机构要求

4.1.1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应单独挂牌。

4.1.2中心应基本做到“六有”:

——即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

——有满足工作需要的设备器材;

——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工作队伍,配有包括从事儿童教育、医疗护理、法律事务、社会工作、心

理辅导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项经费;

1

DB34/T2946—2017

——有规范的工作制度;

——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服务项目。

4.2人员要求

4.2.1机构的管理层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并经行业培训合格,获得

相关资质证书。

4.2.2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4.2.3孤残儿童护理员应持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2.4宜配备社会工作者、康复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等。

4.2.5应熟知相应的法律法规,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4.2.6应尊重、关心、爱护儿童,保护儿童的隐私。

4.3管理要求

4.3.1应建立管理制度及奖罚制度。

4.3.2应制定服务方案与计划,保证服务的有效实施。

4.3.3应每月对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集中讨论。

4.3.4应设立心理咨询的服务中心,通过服务热线,为特困家庭提供心理问题指导。

5服务原则

亲情关爱、理解尊重、平等对待、保障安全。

6服务对象

6.1孤儿

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6.2自身困境儿童

因自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6.3家庭困境儿童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以及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包括父

母双方弃养、重病或重残、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下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

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

病或重残等。

6.4安全困境儿童

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

的儿童。

6.5临时困境儿童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2

DB34/T2946—2017

7服务内容

7.1儿童福利指导中心

7.1.1传达贯彻落实孤儿保障政策,接受政策咨询。

7.1.2受所属民政部门委托,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负责为本地区孤儿建档造册,记录

孤儿的基本信息和成长状况。

7.1.3建立孤儿养育状况评估制度,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

7.1.4对孤儿监护人提供育儿知识辅导和康复技能培训。

7.1.5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

7.1.6负责代理儿童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所属民政部门与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调,落实孤儿生活保障、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的保障政策。

7.1.7为孤儿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和就业安置指导。

7.1.8指导家庭寄养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7.1.9对基层民政工作人员进行儿童福利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7.1.10积极开展困境儿童服务工作,辐射有需求的家庭和社区,不断拓展儿童福利服务内容和范围。

7.2乡镇(街道)

7.2.1配合县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工作,做好孤儿信息收集统计、审核上报工作,为孤儿和困境儿童

建档造册。

7.2.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弃婴和孤儿的安置工作。

7.2.3督促收养家庭依法收养子女。

7.3儿童保护专干

7.3.1宣传落实孤儿和困境儿童等有关保障政策。

7.3.2摸清本社区(村)内孤儿和困境儿童等基本情况,并登记建册、汇总上报。

7.3.3协助本社区(村)孤儿监护人和困境儿童家长提出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和签订监护

协议,指导和监督监护人合理使用资金。

7.3.4负责本社区(村)孤儿和困境儿童养育状况的督导工作,了解孤儿和困境儿童生活状况、学习

情况与实际困难,并做好督导记录。

8服务方式

服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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