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09/T 34-2020 临沧市区域商标使用管理规范

DB5309/T 34-2020 Regional trademark usage and management guidelines for Lin'an City

云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309/T 34-2020
标准类型
云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0-08-24
实施日期
2020-10-01
发布单位/组织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临沧市知识产权局
适用范围
临沧市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沧市知识产权局、临沧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起草人:
唐忠凤,张新福,赵雪昆,董 斌。
出版信息: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A01

DB5309

临沧市地方标准

DB5309/T34—2020

临沧市区域商标使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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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版次选择

本稿完成时间:2020年7月31日

2020-08-24发布2020-10-01实施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309/T34—2020

前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1.1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临沧市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标准由临沧市知识产权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沧市知识产权局、临沧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忠凤,张新福,赵雪昆,董斌。

I

DB5309/T34—2020

临沧市区域商标使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临沧市区域商标的术语和定义、商标获得、使用许可、使用管理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临沧市区域商标的使用许可认定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临沧市区域商标

由临沧市(县、区)人民政府委派相关组织申请注册,并经商标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

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示例:如“天下茶尊”、“天下茶仓”、“金海棠”、“恒春之都”、“凤庆滇红茶”、“临沧优

品”等。

3.2申请人

临沧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临沧市区域商标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组织。

3.3许可人

由临沧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或委派管理临沧市区域商标的组织。

3.4许可认定

由许可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予以评判,达到规定条件予以许可使用临

沧市区域商标的活动。

4商标获得

临沧市(县、区)人民政府委派相关组织提出注册申请→商标主管部门审查核准予以注册→获得临

沧市区域商标。

1

DB5309/T34—2020

5使用许可

5.1基本流程

申请人向许可人提出书面申请→许可人组织使用审查→通过审查→许可认定→公示与告知→签订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申请人使用临沧市区域商标并按照本标准要求规范使用。

5.2使用申请

申请人自愿在服务或产品上标记临沧市区域商标的,应主动向许可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样式及

内容详见附录A。

5.3使用审查

5.3.1审查类别

审查分为资料审查、实地核查和免于实地核查。

5.3.2审查步骤

资料审查。由许可人组建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资料审查

不通过的,予以退回。资料审查通过的,实施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由许可人组建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对申请人生产或服务经营场所实地核查,并根

据核查情况向许可人提交审查报告。审查报告格式参见附录B。

免于实地核查。许可人可以视申请人所获产品、管理体系和服务自愿性认证情况作出免于实

地核查决定。

5.3.3审查内容

专家组或受委托第三方应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5.4条款的情形,并记录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影响

许可结论的其他情形。

5.3.4审查结论

许可人根据审查报告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结论。

5.4许可认定

5.4.1准予许可

申请人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持有经营服务业或生产相关产品国家规定应取得的证照;

2)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政策的规定;

3)产品或服务是在临沧市辖区生产加工或经营;

4)建立了完备的质量管理制度,且有效运行;

5)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用户满意度较高;

6)产品或服务质量在本市同类产品(服务)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具备明显的特点、代表性、优点;

7)产品或服务质量长期稳定,近二年内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问题或近一年内服务质量无有

责投诉;

8)财务状况良好;

9)未发现对其他产品的侵权行为;

2

DB5309/T34—2020

10)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或组织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申请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还应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2)鼓励申请人获得产品、管理体系和服务自愿性认证。

5.4.2不予许可

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申请资料审查或实地核查不通过的;

2)申请人的产品列入生产许可或强制产品认证目录而未获许可或认证的;

3)申请人的产品和服务标准未按规定自我声明公开或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4)申请人被撤销使用临沧市区域商标不足三年的;

5)申请人或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列为失信人员名单等存在失信的情形;

6)申请人处于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7)申请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

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5.5决定公示与告知

许可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许可决定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届满后,许可人应将“准予许可”或“不

许许可”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5.6合同订立

许可人与申请人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明确许可期限、权利与义务、违约追责、争议处置等条

款,合同样式及内容见附录C。

6使用管理要求

6.1续展

许可人应按期向商标主管部门提出商标续展注册申请。

6.2变更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许可人应当向商标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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