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032-2021 儿童福利机构孤独症儿童康复工作规范
DB34/T 4032-2021 Children's welfare agency standard for autism children's rehabilitation work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1年09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安庆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安徽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安庆市民政局、合肥市慧涵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2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CCSA12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4032—2021
儿童福利机构孤独症儿童康复工作规范
StandardforrehabilitationofautisticchildreninChildWelfareinstitutions
2021-09-30发布2021-10-30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4032—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庆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民政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庆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安徽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安庆市民政局、合肥市
慧涵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臻、汪沛、江源远、董晓丽、周翔玲、谢萍、刘莹、张旭、黄慧。
I
DB34/T4032—2021
儿童福利机构孤独症儿童康复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孤独症儿童康复的基本要求、工作流程、档案管理及服务质量控制。
本文件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为孤独症儿童提供的康复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6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6部分:医疗保健符号
GB/T10001.9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24436康复训练器械安全通用要求
JGJ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MZ/T010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孤独症儿童childrenwithautismspectrum
患有孤独症(又称自闭症)或孤独性障碍等广泛性发育障碍的0~18岁儿童。一般存在社会交往
障碍、交流障碍、兴趣狭窄和刻板重复等行为表现。
3.2
孤独症儿童康复Rehabilitationofchildrenwithautism
采用多学科和多专业合作的团队方式,对患有孤独症的儿童实施专业训练和系统干预方案,预防或
减轻其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帮助孤独症儿童回归社会的系列活动。
4基本要求
4.1服务原则
4.1.1早期长程
对孤独症儿童的康复以教育干预为主,应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长期治疗,强调每日干
预。对于可疑的患儿也应及时进行教育干预。
4.1.2科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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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使用明确有效的方法对孤独症儿童进行系统的康复教育,既包括针对孤独症核心症状的干预训练,
也包括促进儿童身体发育、防治疾病、减少问题行为、提高智能、促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
方面的训练。
4.1.3个体训练
应在评估的基础上针对孤独症儿童在智力、情绪、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开展有计划的个体训练。对
于重度孤独症儿童,早期康复训练时的训练人员比例宜为1:1,小组训练时应当根据其发育水平和行为
特征进行分组。
4.1.4家庭参与
应给予孤独症儿童照护者支持和教育,提高参与程度,帮助照护者评估康复教育的适当性和可行性,
指导照护者选择科学的训练方法,妥善处理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与生活、工作的关系。
4.2场所要求
4.2.1康复场所设置
4.2.1.1康复场所的建筑面积宜为500m2以上,业务用房应不低于70%,室外活动场所适宜在400m2
以上。康复活动室及辅助用房宜符合JGJ39的要求。
4.2.1.2建筑设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设有明显标志,并应符合
MZ/T010、GB/T10001.1、GB/T10001.6和GB/T10001.9的要求。
4.2.1.3康复场所应设置但不限于下列功能室:评估室、个训室、多功能教室、集体训练室、感统训
练室、语言训练室。
4.2.2设施设备
4.2.2.1康复场所应配有相应的认知训练设备、感统训练器具、音乐训练设备、言语沟通训练设备、
多感官训练设备及康复效果评估工具等。
4.2.2.2康复训练器械的安全性应符合GB24436的要求。
4.3人员要求
4.3.1人员配置
4.3.1.1应根据机构规模按一定比例配备医师、康复治疗师、特教老师、营养师和照护者。有条件的
机构可配备社会工作者、社区康复指导员和心理治疗师等。
4.3.1.2康复治疗师应具有医学、康复治疗技术、特殊教育、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学历或工作背景,
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受过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4.3.1.3医师与机构内康复儿童数量的配比宜不低于1:20;康复治疗师与康复儿童的配比宜不低于
1:5;特教老师与康复儿童的比例宜达到1:6~1:8。
4.3.2培训
4.3.2.1康复治疗师应定期接受机构或外部提供的业务培训,每年至少一次。
4.3.2.2照护者应定期接受家庭康复指导培训,至少每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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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服务流程
5.1流程图
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工作流程图,见图1。
图1孤独症儿童康复工作流程
5.2基本情况调查
5.2.1应对每个进入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孤独症儿童开展基本情况调查。
5.2.2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成员情况、入学情况、健康状况(视听、言语、情
感、智力等功能)、患病史、兴趣爱好等。基本情况调查内容,见附录A。
5.3成立康复评估小组
5.3.1机构内应成立康复评估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包括医师、康复治疗师、特教老师,以上
人员需持有相应专业的资质证书。有条件的机构可请社会工作者、社区康复指导员、心理治疗师参与评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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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康复评估小组组长应由具备下列资格之一的人员担任:
a)具备康复医师资格,且从事孤独症儿童康复工作不少于1年;
b)具备康复治疗师资质,且从事孤独症儿童康复工作不少于5年。
5.4康复前评估
5.4.1孤独症儿童进入机构两周后,机构应在全面收集儿童相关诊断证明、体检报告等基础上,对其
进行全面、逐项地评估,了解儿童的功能状况、主要障碍、发展潜力,为制定训练目标、训练计划提供
依据。
5.4.2康复训练前评估工具宜使用儿童孤独症评定量表(CARS量表),见附录B。
5.5制定康复目标、计划
5.5.1依据儿童的基本情况调查和康复前评估的结果,制定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
5.5.2康复训练计划应根据每次的康复效果评估情况及时作出调整。
5.5.3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儿童的基本情况分析、儿童的评估情况分
析、儿童的长短期康复内容及目标。
5.5.4康复治疗目标应包括短期目标、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具体制定要求如下:
a)短期目标:通过康复训练达到最迫切、最容易解决的功能性改善(攻击性行为和刻板与重复的
怪异动作,如拍打、揉搓手等习惯的改善);
b)中期目标:通过康复训练达到可参与日常活动的功能性改善(不能主动与人交谈或使交谈持续
下去);
c)长期目标:通过康复训练达到部分症状改善或消失,使其回归融入社会。
5.6康复训练
5.6.1康复训练时间
5.6.1.1康复训练频次宜1年一个周期。每年一个阶段性总结。
5.6.1.2康复训练时间每年不应少于10个月,平均每月不应少于22天,每天不应少于3小时。
5.6.1.3康复训练周期内情况如遇超龄、转院、转介等情况应中断或中止康复训练。
5.6.2康复训练内容
5.6.2.1应根据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安排并细化“月-周-日”康复训练活动,遵从孤独症儿童的生
理发育和行为特征开设相关课程作为康复支持。
5.6.2.2康复训练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综合行为干预(听觉统合训练、感觉统合训练、认知训练等);
b)结构化教学(以其对孤独症儿童的思想、学习和行为特点认识为基础,兼采取“结构化教学”
的原理,设计成一套能够帮助儿童系统地安排教学环境、材料及程序的课程);
c)离散式单元教学(其应用适合与任何环境有关的场景,这种方法适合于新技能的建立。如基本
学者技能、语言能力、动作能力、学术技能等);
d)图片交换沟通训练(一套专门训练自闭症学童与人沟通的系统,它的特点是让自闭症学童使用
图像辅助沟通);
e)自然情景教学(激发孤独症儿童学习动机,习得适当的互动,并将学到的沟通技能运用在自然
情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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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3应灵活设置集体课程和个别化训练课程,开展社会融合活动。有条件的机构可开展幼小衔接
教育、职业训练等康复训练项目。
5.6.3康复训练方法
5.6.3.1根据康复计划对孤独症儿童实施社会交往、社会融合、运动、感知、认知、语言与沟通、生
活自理、情绪与行为和感觉统合能力等领域的训练和教学。
5.6.3.2训练人员应按照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中的教学方法规范操作并记录,教学方法应科学合理,
并为成熟的、有循证依据的训练方法。
5.6.3.3康复训练包括个别化训练(语言与交流能力训练、认知理解能力训练、问题行为矫治)、小
组课、集体课(社交技巧训练、音乐活动、精细能力训练、融合活动等)、生活自理训练(进食、饮水、
入厕、穿脱衣、梳理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训练,手的精细功能训练)、感觉统合训练等。
5.6.3.4根据孤独症儿童个体情况选择训练方法,确定基本康复训练课程。建议每天开展个训课不少
于30分钟;开展组别或小组课疗不少于60分钟(上午、下午各1次);开展集体课不少于30分钟;
开展运动训练或感觉统合训练不少于60分钟(上午、下午各1次)。
5.7社会融合活动
5.7.1应根据儿童的能力水平和发展要求,选择性提供以社会性教育理念为指导、以社会功能康复为
目的,照护者和机构老师可以实施操作的社会融合教育,每季度安排应不少于一次。
5.7.2应积极链接各种社会资源,创造社会融合的条件。
5.7.3在开展社会融合活动时应给予儿童心理支持、注意保护儿童安全、儿童隐私等。
5.8康复效果评估
儿童康复训练效果应从感知觉、粗大动作、精细动作、语言与沟通、认知、社会交往、生活自理、
情绪与行为共八个方面进行评估。
5.9阶段性总结
5.9.1应每半年开展一次阶段性总结。
5.9.2阶段性总结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康复效果;
b)孤独症儿童各项功能发展情况;
c)阶段性康复项目完成情况;
d)康复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5.9.3孤独症儿童康复治疗阶段性总结可由康复评估小组支持编撰,康复训练师配合完成。
5.9.4阶段性总结中应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调整下一阶段康复目标。
5.9.5阶段性总结宜采用儿童康复训练效果折线图,见附录C。
5.10随访
5.10.1宜对离开机构的孤独症儿童进行跟踪随访指导。
5.10.2宜为非机构内养育的孤独症儿童在阶段性康复治疗结束后,开展家庭康复随访工作,了解孤独
症儿童各项功能变化并持续康复指导。
5.10.3随访宜采用满意率评估进行,可利用家长满意度评估表,见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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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档案管理
6.1机构应为在机构内参加康复的孤独症儿童建立康复档案,档案应包含文字、图片形式,宜包含视
频形式,宜建立电子档案管理。
6.2孤独症儿童康复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孤独症儿童基本信息表;
b)孤独症儿童康复评估报告;
c)孤独症儿童康复计划;
d)孤独症儿童康复过程记录;
e)孤独症儿童康复效果评估;
f)孤独症儿童康复阶段性总结;
g)孤独症儿童康复随访、康复指导工作记录。
6.3儿童康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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