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6514-1995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 6514-1995 Safety code for painting—Safety、 ventilation and air clean-up for painting proces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1995年12月
-
2008年12月
-
2023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江苏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化工部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
- 起草人:
- 金雪芳、刘纪元、宋世德、秦家俊、陆哲明、孙新研、何天平、吴中直
- 出版信息:
- 页数:14页 | 字数:22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GB6514一1995
前阵j
本标准为《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标准体系中的一项通用标准,该标准体系中的其他标准与之相协调
配套。
本标准主要参照采用美国国家防火协会标准NFPA33-89《使用易燃和可燃材料的喷涂应用标
准》。
本标准在GB6514-8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徐漆工艺安全》和GB6515-8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通风净化》基础上,进行修订合并为一项标准,代替原两项标准。本标准对原标准在结构编排
上作了大的调整。在内容上增加、删除及修改了部分条款。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涂装作业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江苏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化工部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扬州琼花环保工程设
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雪芳、刘纪元、宋世德、秦家俊、陆哲明、孙新研、何天平、吴中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一1995
Safetycodeforpainting代替GB6514^-6515-86
-Safety,ventilationandairclean-up
forpaintingproces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涂漆工艺及其通风净化的通用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涂漆工艺及其通风净化系统的设计、安装及使用。徐料的生产和研制亦应参照使用。
桥梁、建筑物、大型储罐、船舶等大型构件的室外涂漆工艺的通风净化亦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836-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
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67-90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
GB12942-9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GB14443-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4444-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4773-93徐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57--83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涂漆_r.艺paintingprocess
涂装作业中涂料施工的整个工艺过程。包括涂料的调配、各种方法的涂覆、干燥或固化、打磨和刮腻
了等工序。
3:2涂漆作业场所locationofpaintingoperations
为涂漆作业而专门设置的厂房或房间的内部区域。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一12一25批准1996一06一01实施
GB6514一1995
3.3涂漆区paintingarea
由于涂漆作业而存在危险量的易燃和可燃性蒸气、漆雾、粉尘或积聚可憔性残存物的区域。
3.4有限空间confinedspaces
指仅有1^-2个人孔,即进出口受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分隔间,或深度大于1.2m封闭和
敞口的只允许单人进出的通风不良空间.
4涂漆区范围
4.1涂漆区一般应包括以下范围:
a)喷漆室喷(粉室)内部及与其相连接的排风系统内部;
b)涂漆流水线上封闭的内部空间;
C)涂料直接涂到的其他地方。
4.2除4.1条外,涂漆作业尚存在有危险量的易燃、可燃性蒸气、漆雾等的区域,应划入涂漆区范围。
第一篇涂漆工艺安全
5一般要求
5.1涂漆作业场所
5.1.1涂漆作业应在涂漆作业场所,或在划定的涂漆区内进行。
5.1.2在文化教育、医疗等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建筑物内不应设置涂漆作业场所。对以上建筑物进行装
修需涂漆者除外。
5.,.3除桥梁等大型构件外,一般不应在露天设置涂漆作业场所,如需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4涂漆作业场所的出入口至少应有两个,并且有一个出口必须直接通向露天.
5.1.5涂漆作业场所的门应向外开,其内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
5.1.6涂漆作业场所的厂房一般采用单层建筑或独立厂房。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宜布置在建筑物
上层。如布置在多跨厂房内,宜布置在外边跨.
5.1.7涂漆作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表1,
表1涂漆作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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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涂漆作业场所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爆和安全疏散措施应根据表1确定的生产火灾危险性
类别,按GBJ16的有关规定执行。
5.2涂漆作业场所卫生
5.2.1涂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不应超过表2所列的最高容许浓度,未列入表2的应符合TJ36
的规定.
GB6514一1995
表2涂漆作业场所空气中主要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mg/m3
注
1表中最高容许浓度是作业人员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工作地点系指作业人员操作、观察和
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如生产操作在作业场所许多不同地点进行,则整个场所均算为工作
地点。
2有“皮(’’)标记者为除经呼吸道吸收外,尚易经皮肤吸收的有毒物质.
3本表所列各项有毒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相应毒物分析方法的国家标准执行。未颁布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分析
方法执行。
GB6514一1995
5.2.2涂漆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TJ36中第49条的规定.
5.2.3涂漆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工作地点的冬季空气温度,应符合TJ36中第55条的规定。
5.2.4涂漆作业场所卫生特征级别的确定见表3,
表3徐漆作业场所卫生特征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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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涂漆作业场所的生产卫生用室,应根据表3确定的卫生特征级别,按TJ36的有关规定执行。
5.3涂漆作业场所噪声
5.3.1徐漆工艺过程所用的风机、水泵、电机等各个噪声源部件及其风管、水管应采取消声和隔振措
施,使操作位置的噪声符合GBJ87的规定。
5.4电气设备及点火源
5.4.1涂漆作业场所的电气设备,明火及点火源都应符合本章规定。
5.4.2涂漆区内一般不设置电气设备.如必需设置时,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5.4.3涂漆区内爆炸性气体环境划为1区危险区域。
5.4.4整个涂漆作业场所划为涂漆区者,其通向露天的门、窗以外,垂直和水平距离3m以内的空间
划为2区。
5.4.5封闭或半封闭涂漆工艺装置,其开敞面以外垂直和水平距离3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
5.4.6与涂漆区相邻车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墙上的门亦应是非姗烧体。
5.4.7用有门的隔墙与涂漆区隔开的相邻场所危险区域的划分见表4,
表4与涂漆区相邻场所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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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只有一道有门隔墙,门外水平距离7.5m以内为2区。
5.4.9需加热涂料等易燃物质时,应使用热水,蒸汽等热源。严禁使用火炉、电炉、煤气炉及其他明火.
5.4.10沾有涂料等易燃物质的棉纱、抹布等物应放入带盖的金属箱桶()内,当班清除处理,严禁乱抛。
5.4-11涂漆区内爆炸性粉尘环境划为11危险区域.
5.4-12涂漆区入口处及其他禁止明火和产生火花的场所,应有禁止烟火的安全标志。
5.4.13涂漆设备、贮存容器、通风管道和物料输送系统等停产检修时,如需采用电焊、气焊、喷灯等明
火作业,应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批准,严格执行动火安全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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