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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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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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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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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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71.100.30
Y09
备案号:38362-2013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358—2013
代替DB11/358—2011
烟花爆竹安全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
Safetyoffireworksandfirecracker—Classandcategoryandlabeling
2013-08-27发布2013-09-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358—201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级别和类别..........................................................................2
5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2
6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2
7标识标注要求........................................................................2
8检验规则............................................................................6
附录A(规范性附录)环保烟花.....................................................9
附录B(规范性附录)烟花爆竹销售单元燃放说明和警示语............................10
附录C(资料性附录)烟花爆竹销售单元标识标注内容示例............................11
I
DB11/358—2013
前言
本标准第4章、第5.1条、第5.2条、第6章、第7.1条、第7.2.1-7.2.16条、第7.3.1-7.3.15
条、第8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依据GB10631—2013《烟花爆竹质量与安全》、GB19593—2004《烟花爆竹组合烟花》、
GB24426—2009《烟花爆竹标志》,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358—2011《烟花爆竹安全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
本标准与DB11/358—2011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和变化如下:
——按GB10631—2013规定的大类、小类进行分类,并按小类表述北京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
爆竹产品。
——修改“D级喷花类药量应≤2g”为:D级喷花类药量≤10g;C级“喷花类药量应≤200g”为:
地面(水上)喷花≤200g、手持(插入)喷花≤75g;修改“组合烟花类:药量应≤1500g(≤
20g/发)”为:总药量≤1020g、小礼花型≤17g/筒、吐珠型≤17g/筒、喷花型≤200g/筒;
修改“组合烟花类:单筒内径≤30mm;体积≤0.16m3。”为:组合烟花类:产品外形:长度
≤700mm、宽度≤500mm、筒体高度≤300mm。单筒内径:小礼花型≤30mm、吐珠型≤20mm、
喷花型≤52mm。(见表1)
——增加了组合烟花燃放性能要求:效果件爆炸半径应≤15m,效果件发射高度应在15m—50m之间。
(见表1);增加了“禁止销售和燃放含雷的组合烟花;禁止销售和燃放含喷射型效果件的组
合烟花”。(见第6章)
——增加了禁止销售和燃放使用爆炸药和带炸效果件的喷花类、玩具类、旋转类产品(含<0.13g
的响珠和炸子的产品除外)。(见6.2)
——增加了提倡销售和燃放环保烟花的要求,规定了环保烟花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见5.2、
5.3、附录A)
——修改:“销售单元标识的产品级别、警示语主体文字应小于四号字号,其它文字、符号、数字
的高度不应小于1.8mm”为:销售单元上标识的“警示语”及警示语内容”、产品级别字体高
度应大于等于4mm,标注内容的其它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应大于等于2.2mm,增加了运输包
装上标识的“消费类别”字体高度应大于等于28mm,标注内容的其它文字、符号、数字高度
应大于等于6mm的要求。(见7.1)
——销售单元标识中增加了消费类别、数量的要求,修订了产品名称、产品级别、药量、安全警示
语的标识规范。(见7.2)
——修改:“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安全”为:“烟花爆竹易燃易爆、污染环境,
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见7.2.13.2)
——运输包装标识中增加了应有消费类别、生产日期、保质期、箱含药量、电子标签的要求,修订
了产品名称、箱含量、毛重、安全警示语及图示标志的标识规范。(见7.3)
——增加了检验规则。(见第8章)
——将附录B的C级、D级两表合并为1个表;按小类分别表述燃放说明;删去了原燃放安全距离
的具体数值;增加并修订了部分燃放说明。(见附录B)
——将附录C的C级、D级两表合并为1个表;按小类分别表述销售单元标识;删去了原燃放安全
II
DB11/358—2013
距离的具体数值;增加并修订了部分销售单元标识。(见附录C)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烟花爆竹协会、北京市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站、北京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北京市逗逗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纪永、李增义、任文艳、王兴文、彭勇、邓棕元、谢翔燕、周巧霖、张少阳、
杨玉国、何润、刘丽、屈鹏。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358—2006、DB11/358—2010、DB11/358—2011。
III
DB11/358—2013
烟花爆竹安全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产品、标识标注和检验规则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烟花爆竹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063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T10632烟花爆竹抽样检查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3术语和定义
GB10631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环保烟花greenfireworks
燃放后污染环境较轻的烟花爆竹产品。
3.2
效果件effectparts
含烟火药的零部件。用于组合烟花产生各种燃放效果,包括炸花型效果件、喷射型效果件、笛音型
效果件、旋转型效果件、烛光型效果件、花束型效果件、喷花型效果件和吐珠型效果件等。
3.3
喷射型效果件jet-typeeffectparts
组合烟花效果件升空后,从效果件筒内喷射出彩珠、彩花等效果,效果件本身不被炸碎。
3.4
效果件爆炸半径explosionRadiusofeffectparts
1
DB11/358—2013
组合烟花效果件升空后,将效果件中的彩珠、彩花瞬间抛射成球状空间区域的最大半径。
3.5
发射高度launchheight
组合烟花效果件形成效果的高度。
3.6
非垂直发射型产品non-verticallaunchingproducts
发射筒设计为与地平面非垂直发射的产品。
3.7
销售单元salesunit
直接交付给消费者的最小销售单位。
4级别和类别
4.1烟花爆竹产品标识的级别、类别应符合GB10631的规定。
4.2烟花爆竹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5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5.1允许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的级别、类别、规格、药量和燃放性能应符合表1的要求。
5.2环保烟花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5.3提倡销售和燃放环保烟花。
6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6.1GB10631规定的A级和B级产品。
6.2使用爆炸药和带炸效果件(<0.13g的响珠和炸子除外)的喷花类、玩具类、旋转类产品。
6.3组合烟花中扇型、V型、W型、Z型和S型等非垂直发射型产品。
6.4组合烟花效果中含雷、垂柳、导体漂浮物和燃烧漂浮物的产品。
6.5含喷射型效果件的组合烟花。
6.6含浇铸成型发射筒的组合烟花。
6.7带升空效果的双响(含多响)产品。
6.8未列入本标准第5章的其它烟花爆竹产品。
7标识标注要求
7.1基本要求
7.1.1烟花爆竹标识标注的内容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7.1.2烟花爆竹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应便于消费者购买、燃放时辨认和识读。
2
DB11/358—2013
表1允许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的级别、类别、规格、药量和燃放性能
产品
产品大类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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