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02/T 75-2024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指南

DB3402/T 75-2024 Guidelines for Overse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 Response and Guidance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02/T 75-2024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6-13
实施日期
2024-07-01
发布单位/组织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芜湖市知识产权局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机构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芜湖市标准化研究院、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芜湖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芜湖职业技术学院、芜湖皖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有限公司
起草人:
杨健、戈林保、翟浩、刘敏、徐斌、徐维利、庞国乾、李永杰、吴庆国、张巧婵
出版信息:
页数:1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40

CCSA00

3402

芜湖市地方标准

DB3402/T75—2024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指南

Guidanceonhandlingoverseasintellectualpropertydispute

2024-06-13发布2024-07-01实施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02/T75—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芜湖市标准化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芜湖市知识产权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芜湖市标准化研究院、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芜湖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芜湖

职业技术学院、芜湖皖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健、戈林保、翟浩、刘敏、徐斌、徐维利、庞国乾、李永杰、吴庆国、张巧

婵。

I

DB3402/T75—2024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指南

1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的工作流程、登记、审查、受理、实施、归档。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机构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

注:本文件所称指导机构为安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芜湖分中心及芜湖市各维权援助工作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总则

4.1指导机构开展指导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以及相关规范。

4.2指导机构对于在指导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4.3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属于公益性咨询服务。

4.4指导机构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库,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技术支持。

4.5指导机构建立指导材料管理制度,监控指导材料的受理、保管、使用。

5工作流程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流程见图1。

1

DB3402/T75—2024

开始

登记

不通过

不完整

补充材料审查不予受理

通过

受理

实施

归档

结束

图1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流程图

6登记

6.1指导机构接受在芜湖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主体

提交的海外纠纷应对指导申请。

6.2申请人提交材料包括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申请书(见附录A)及知识产权纠纷相关材料。

注:知识产权纠纷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的盖章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以及指导纠纷应对必需的法律文书、技术文件、证据材料等。

7审查

7.1指导机构审核确认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申请的类型:

——权利有效性、权属、侵权、许可等纠纷;

——“337”贸易调查纠纷;

——临时禁令;

——海外展会;

——其他。

注:“337条款”全称为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

7.2对于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相关材料不完整,指导机构发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补充材料通知

书(见附录B)并通知申请人补充。

2

DB3402/T75—2024

8不予受理

8.1经审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请指导事项超出指导机构指导业务范围的;

——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指导能力的;

——补充后仍不完整的。

8.2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发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录

C)。

9受理

9.1指导机构收到指导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9.2决定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发放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受理通知书(见附录D)。

10实施

10.1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实行指导专家负责制度。指导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及时地进行指导,

并对作出的指导意见负责。

10.2受理指导申请后,指导机构对申请进行分类,视案情实际分为普通纠纷、重大/疑难纠纷,并根

据纠纷类型指定指导专家进行指导。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指导中心中选择

符合条件的指导专家进行指导。

10.3涉及复杂、疑难或特殊问题的指导,可向指导中心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

10.4指导机构可以与申请人约定指导时限。在无约定时限的情况下,指导机构宜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出具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意见书(见附录E)。指导事项涉及重大/疑难纠纷或者指

导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指导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指导的时限可以延长。

10.5如因申请人主动撤销指导申请以及其他需要终止指导的情形,指导机构发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

对指导终止指导告知书(见附件F),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1归档

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意见书以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见附录G)。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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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A

(资料性)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申请书

表A.1给出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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