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2623-2016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GB/T 32623-2016 Specifications for personnel archive management service for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32623-2016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6-04-25
实施日期
2016-11-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92)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档案材料范围、服务要求及流程、服务改进。本标准适用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人才交流协会、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国家电网人才中心、北京市科委人才中心
起草人:
王海鲲、王玺、李华、成玉欣、饶才敏、熊义堋、汪宏飞、郭卫东、杨阳、黄文新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23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A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彖标准

GB/T32623—2016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sforpersonnelarchivemanagementserviceforthe

floatingpopulation

2016-04-25发布2016-11-01实施

GB/T3262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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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人才交流协会、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北京市人才服务中

心、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国家电网人才中心、北京市科委人才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海鲍、王玺、李华、成玉欣、饶才敏、熊义圳、汪宏飞、郭卫东、杨阳、黄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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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2623—2016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档案材料范围、服务要求及流程、

服务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人事档案personnelarchive

在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

现、T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2.2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personnelarchiveofthefloatingpopulation

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

T作人员的人事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

3.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

授权。

3.2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对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信息予以公示。

3.3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档案的数量合理配备档案管理服务人员,人数不应少于2人。

3.4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

策法规;应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并能熟练操作。

4档案材料范围

档案材料的范围包括:

a)履历材料;

b)自传材料;

c)考察、考核、鉴定材料;

d)学历、学位及相关认证材料;

e)培训材料;

f)职业(任职)资格、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

1

GB/T32623—2016

g)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

h)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i)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参加中国共产党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时间、参加工作时

间等材料;

1)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k)表彰奖励材料;

l)涉纪涉法材料;

m)录(聘)用、任免、调动、转业(复员)、退(离)休、辞职辞退等材料;

n)丁资、待遇材料;

o)出国(境)材料;

)中国共产党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

会议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

q)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

r)其他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5档案接收与转递

5.1基本要求

5.1.1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接收档案,根据调档单位或存档人员的申请转出

档案。

5.1.2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对接收与转出的档案进行审核,接收与转出的档案中的档案材料应属于第

4章给出的范围,并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5.1.3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与转出档案时,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送取。

5.2接收程序

5.2.1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单位或个人的委托申请,开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调函》(见附录A),办理档案调入手续。

5.2.2档案调入后,应按5.1.2给出的要求审核档案,包括:

a)符合要求的,应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登记表(簿)》(见表B.1)上登记,编号入库;

b)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原档案管理单位。

5.2.3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在原档案管理单位开具的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退回。

5.3转出程序

5.3.1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审核调档单位的档案管理资质、调档函件及调档人身份.

5.3.2应检查核对将转出的档案,核对无误后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登记表(簿)》(见表B.2)上

登记。

5.3.3应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录C),严密包封档案并加盖密封章后转出。成批

移交档案时,可填写移交名册(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5.3.4超过一个月未收到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的,应发函或电话催要回执。

5.3.5调档单位的调档函件、转递通知单回执等资料应及时整理,归入文书档案保存。

2

GB/T32623—2016

6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归档

6.1收集鉴别归档要求

6.1.1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加强与存档人员本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第4章给出

的范围内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6.1.2收集归档材料应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6.1.3收集归档材料应使用16开型或A4型的公文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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