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837-2011 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

DB33/T 837-2011 Home-based elderly care service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T 837-2011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1-08-31
实施日期
2011-09-30
发布单位/组织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A1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837—2011

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

Serviceand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home-basedcare

2011-08-31发布2011-09-30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T837—2011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管理要求..........................................................................2

5服务内容与要求....................................................................3

6服务机构等级划分..................................................................6

7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6

附录A(资料性附录)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信息表..........................................8

附录B(资料性附录)服务对象分类标准................................................9

附录C(规范性附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检查表.................................10

参考文献............................................................................17

I

DB33/T837—2011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浙江省社会福利协会、杭州市民

政局、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胡应、陈国民、金水根、黄元龙、傅莉萍。

II

DB33/T837—2011

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服务要求、服务机构等级划分、服务

质量评价与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居家养老工作的服务与管理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T15624.1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

GB/T17242投诉处理指南

建标143-201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MZ008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居家养老服务

由政府主导,依托社区和社会力量,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

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

3.2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经合法登记为居家老人提供服务的各类组织。

3.3

服务对象

居住在家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3.4

失能(智)老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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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必须依靠他人照料的老年人。

3.5

半失能(智)老人

生活部分可以自理、部分必须依靠他人照料的老年人。

3.6

呼叫终端

具备应急求助和养老服务呼叫功能的通信设备。

4管理要求

4.1管理机构

4.1.1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政府、社区(村)居委会等组织是居家养老服

务管理机构。

4.1.2应设立养老服务指导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指导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

4.1.3应掌握服务对象的生活状况、家庭状况、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发放并收集《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信息表》(参见本标准附录A),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4.1.4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评估体系和服务补贴制度。根据老人身体状况、经济状况进行分类管理。

对经济困难,且身体状况为失能(智)、半失能(智)的老人,由老人或其家属提出申请并经管理部门

评估后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服务对象分类标准参见本标准附录B。对有服务需求的其他老人,居家养老

服务机构为他们提供服务时,应予适当优惠。

4.1.5根据本地区服务对象的总体需求,选择和确定、建设一定数量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4.1.6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和评定,检查与评定内容参见本标准第6章。

4.1.7建立居家养老信息处理中心,接受服务对象的服务请求和紧急求助,并将服务对象的需求反馈

到服务机构。

4.1.8建立健全全民参与养老服务的渠道和机制,鼓励志愿者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4.2服务机构

4.2.1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具有相关资质证书。

4.2.2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4.2.3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基础设施和设备。

4.2.4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

4.3服务人员

4.3.1具有合法的劳动从业资格。

4.3.2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4.3.3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

4.3.4无精神病史和各类传染病。

4.3.5尊老敬老,富有爱心,宽容,忍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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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服务内容与要求

5.1生活照料

5.1.1基本内容

生活照料的基本内容包括:

——个人卫生护理;

——生活起居护理。

5.1.2服务要求

5.1.2.1洗漱等个人卫生应协助到位,容貌整洁、衣着适度、指(趾)甲整洁、无异味。

5.1.2.2协助穿脱衣服和如厕方法得当,老人无不适现象。

5.1.2.3定时为卧床老人翻身,无褥疮。

5.2助餐服务

5.2.1基本内容

助餐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

——协助进食;

——集中用餐;

——上门送(做)餐。

5.2.2服务要求

5.2.2.1符合国家、省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5.2.2.2尊重老年人的饮食习惯。

5.2.2.3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

5.2.2.4助餐服务点应配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

5.2.2.5送餐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餐具做到每餐消毒。

5.3助浴服务

5.3.1基本内容

助浴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

——上门助浴;

——外出助浴。

5.3.2服务要求

5.3.2.1助浴前应进行安全提示。

5.3.2.2助浴过程中应有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在场。

5.3.2.3助浴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如遇老年人身体不适,协助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5.3.2.4上门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状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及浴室内通风。

5.3.2.5外出助浴应选择有资质的公共洗浴场所或有公用沐浴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

5.4助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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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基本内容

助洁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

——居室整洁;

——物具清洁。

5.4.2服务要求

5.4.2.1保持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居室内部整洁,物具清洁。

5.4.2.2用于生活护理的个人用具应保持清洁。

5.4.2.3定期翻晒、更换床上用品,保持床铺清洁、平整。

5.5洗涤服务

5.5.1基本内容

洗涤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

——集中送洗;

——上门洗涤。

5.5.2服务要求

5.5.2.1洗涤前应检查被洗衣物的性状并告知老年人或家属。

5.5.2.2集中送洗应选择有资质的洗衣机构或有洗涤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

5.5.2.3集中送洗送取衣物时,应做到标识清楚、核对准确。防止交叉感染。

5.5.2.4上门洗涤应分类洗涤衣物并做到洗净、晾晒。

5.5.2.5贵重衣物不在本洗涤服务范围之内。

5.6助行服务

5.6.1基本内容

助行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

——陪同户外散步;

——陪同外出。

5.6.2服务要求

5.6.2.1助行服务一般在老年人住宅小区及周边区域内。

5.6.2.2助行服务应注意途中安全。

5.6.2.3使用助行器具时应按助行器具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5.7代办服务

5.7.1基本内容

代办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

——代购物品;

——代领物品;

——代缴费用;

——代办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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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邮物品。

5.7.2服务要求

5.7.2.1代办服务范围一般为日常生活事务。

5.7.2.2代办服务时应当面清点钱物、证件、单据等。

5.8康复辅助

5.8.1基本内容

康复辅助的基本内容包括:

——群体康复;

——个体康复。

5.8.2服务要求

5.8.2.1康复辅助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

5.8.2.2康复辅助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5.8.2.3康复辅助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的身体适应情况,防止损伤。

5.8.2.4康复辅助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康复器具。

5.8.2.5群体康复可借助公共服务场地设施,指导和组织老年人开展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

5.8.2.6个体康复一般提供:

——被动运动的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

——辅助运动的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

——保健性康复。

5.9相谈服务

5.9.1基本内容

相谈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

——谈心交流;

——读书读报。

5.9.2服务要求

5.9.2.1相谈服务应以舒缓心情、排遣孤独为原则。

5.9.2.2预先了解老年人兴趣爱好等情况。

5.9.2.3相谈过程中应与老年人保持良性互动。

5.10助医服务

5.10.1基本内容

助医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

——陪同就诊;

——代为配药。

5.10.2服务要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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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1陪同就诊的情形为:

——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辅助性检查;

——门诊注射、换药。

5.10.2.2陪同就诊应注意途中安全。

5.10.2.3及时向老人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反馈就诊情况。

5.10.2.4代为配药的范围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常见病、慢性病。

5.10.2.5代为配药一般到老年人居住地所在区域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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