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2259-2014 废钢渣预拌建筑砂浆技术规程

DB21/T 2259-2014

辽宁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5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1/T 2259-2014
标准类型
辽宁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4-03-12
实施日期
2014-05-12
发布单位/组织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本溪荣鑫建筑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起草人:
苑振芳 刘德清 孙吉福 杨晶 苑磊
出版信息:
页数:5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100.10DB21

Q13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2259-2014

J-2014

废钢渣预拌建筑砂浆技术规程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

buildingready-mixedmortarwith

wastedsteelslag

2014-03-12发布2014-05-12实施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辽宁省工程

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辽住建发[2013]7号)文关

于编制辽宁省地方标准《废钢渣干混建筑砂浆技术规程》项目计划要求,

规程编制组经过对我省利用本钢生产排放废弃物生产环保再生建筑原

材料产品专利成果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试验分析,总结经验,参照有

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原材

料要求;5预拌砂浆进场检验、储存与拌合;6砌筑砂浆施工与质量验

收;7抹灰砂浆施工与质量验收;8地面砂浆施工与质量验收;附录A

建设用工业转炉炼钢废渣砂;附录B预拌砂浆进场检验。

本规程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组织并归口管理。

本规程由本溪荣鑫建筑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

解释。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对需要修改和补充

之处,及时将意见和资料函告本溪荣鑫建筑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辽

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路9号,本钢国贸大厦,邮政编码:117000,电

子邮箱:15904145377@163.com)

主编单位:本溪荣鑫建筑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沈阳建筑大学

本溪建委科技处

辽宁省混凝土协会

主要起草人:苑振芳刘德清孙吉福杨晶苑磊周青生

孙埝堃包仁波王欣

主要审查人:王元张巨松张前国于永彬许琳康立中

邓铁山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3

4原材料要求…………4

5预拌砂浆进场检验、储存与拌合……5

5.1进场检验………5

5.2湿拌砂浆储存…………………5

5.3干混砂浆储存…………………6

5.4干混砂浆拌合…………………6

6砌筑砂浆施工与质量验收…………8

6.1一般规定………8

6.2块材处理………9

6.3施工……………9

6.4质量验收………10

7抹灰砂浆施工与质量验收…………11

7.1一般规定………11

7.2基层处理………11

7.3施工……………12

7.4质量验收………12

8地面砂浆施工与质量验收…………14

8.1一般规定………14

8.2基层处理………14

8.3施工……………14

8.4质量验收………15

附录A建设用工业转炉炼钢废钢渣砂………………17

附录B预拌砂浆进场检验………………20

本规程用词说明…………21

引用标准名录……………22

条文说明…………………23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1

2Terms…………………2

3BasicRequirements……………………3

4RequirementforOriginalMaterials……4

5SiteAcceptanceandStorageandMixingofReady-mixedMortar……5

5.1SiteAcceptance…………………5

5.2StorageofWet-mixedMortar…………………5

5.3StorageofDry-mixedMortar…………………6

5.4MixingofDry-mixedMortar…………………6

6ConstructionandQualityAcceptanceofMasonryMortar……………8

6.1GeneralRequirements…………8

6.2PreparationforUnits……………9

6.3Construction……………………9

6.4QualityAcceptance……………10

7ConstructionandQualityAcceptanceofPlasteringMortar……………11

7.1GeneralRequirements…………11

7.2PreparationforBaseCourse………………11

7.3Construction……………………12

7.4QualityAcceptance……………12

8ConstructionandQualityAcceptanceofFlooringMortar……………14

8.1GeneralRequirements…………14

8.2PreparationforBaseCourse…………………14

8.3Construction……………………14

4

8.4QualityAcceptance……………15

AppendixASandfromWastedSteelSlagforBuildings………………17

AppendixBSiteAcceptanceforReady-mixedMortar………………20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pecification…………21

ListofQuotedStandards…………………22

ExplanationofProvisions………………23

5

1总则

1.0.1为了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发展循环经济,开拓和充分利用

我省工业炼钢废渣资源,规范我省废钢渣预拌建筑砂浆在建筑工程中的

应用,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水泥基的砌筑砂浆、抹灰砂

浆、地面砂浆等预拌废钢渣砂建筑砂浆的施工与质量验收。

1.0.3预拌废钢渣砂建筑砂浆的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

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

2术语

2.0.1工业转炉炼钢废渣砂sandfromwastedsteelslag

由专门工艺对工业转炉炼钢废渣,除泥后进行破碎,分选筛分处理

成的,粒径小于4.75mm的颗粒,但不包括轻质、风化的颗粒,简称废

钢渣砂。

2.0.2废钢渣砂干混建筑砂浆dry-mixedmortarwithsandfromwasted

steelslagforbuildings

水泥、干燥废钢渣砂骨料或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

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简称干

混砂浆),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使用。

2.0.3废钢渣砂湿拌建筑砂浆wet-mixedmortarwithsandfromwasted

steelslagforbuildings

水泥、废钢渣砂骨料或粉料、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

(车)经计量、拌制后,运(行)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使用的拌

合物(简称湿拌砂浆)。

7

3基本规定

3.0.1预拌砂浆的品种选用应根据设计、施工等的要求确定。

3.0.2不同品种、规格的预拌砂浆不应混合使用。

3.0.3预拌砂浆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和工程要求及预拌砂浆产

品说明书等编制施工方案,并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3.0.4预拌砂浆施工时,施工环境温度宜为5℃~35℃。当温度低于5℃

或高于35℃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五级风及以上、雨

天和雪天的露天环境条件下,不应进行预拌砂浆施工。

3.0.5施工单位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互检和专职人员检验制度,并

应有完整的施工检查记录。

3.0.6预拌砂浆抗压强度、实体拉伸粘结强度应按验收批进行评定。

3.0.7废钢渣砂浆的密度可取普通水泥砂浆和混合砂浆密度的1.1和1.2

倍。

8

4原材料要求

4.0.1砂浆中使用的水泥宜优先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

4.0.2砂浆中使用的废钢渣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4.0.3砂浆中的掺合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1596的规定。

2石膏和硬石膏、脱硫石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膏和硬石膏》

GB/T5483的规定。

4.0.4砂浆中使用的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

GB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GB50119的规定。

4.0.5砂浆中使用的保水增塑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砂浆采用保水增塑材料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2、砂浆增塑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砂浆增塑剂》JG/T164

的规定。

4.0.6砂浆中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6566的规定。

9

5预拌砂浆进场检验、储存与拌合

5.1进场检验

5.1.1预拌砂浆进场时,供方应按规定批次向需方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等。

5.1.2预拌砂浆进场时应进行外观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拌砂浆应外观均匀,无离析、泌水现象。

2散装干混砂浆应外观均匀,无结块、受潮现象。

3袋装干混砂浆应包装完整,无受潮现象。

5.1.3湿拌砂浆应进行稠度检验,且稠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3的规

定。

表5.1.3湿拌砂浆稠度偏差

规定稠度(mm)允许偏差(mm)

50、70、90±10

+5

110

-10

5.1.4预拌砂浆尚应按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进行复验。

5.2湿拌砂浆储存

5.2.1施工现场宜配备湿拌砂浆储存容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容器应密闭、不吸水。

2储存容器的数量、容量应满足砂浆品种、供货量的要求。

3储存容器使用时,内部应无杂物、无明水。

4储存容器应便于储运、清洗和砂浆存取。

5砂浆存取时,应有防雨措施。

10

6储存容器宜采取遮阳、保温等措施。

5.2.2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湿拌砂浆应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储存容器中,

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和使

用时限等。砂浆应存现用。

5.2.3湿拌砂浆在储存及使用过程中不应加水。砂浆存放过程中,当出

现少量泌水时,应拌合均匀后使用。砂浆用完后,应立即清理其储存容

器。

5.2.4湿拌砂浆储存地点的环境温度宜为5℃~35℃。

5.3干混砂浆储存

5.3.1不同品种的散装干混砂浆应分别储存在散装移动筒仓中,不得混

存混用,并应对筒仓进行标识。筒仓数量应满足砂浆品种及施工要求。

更换砂浆品种时,筒仓应清空。

5.3.2筒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SB/T10461

的规定,并应在现场安装牢固。

5.3.3袋装干混砂浆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防潮、防雨的场所,并应按

品种、批号分别堆放,不得混堆混用,且应先存先用。配套组分中的有

机类材料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远离火和热源的场所,不应露天

存放和曝晒,储存环境温度应为5℃~35℃。

5.3.4散装干混砂浆在储存及使用过程中,当对砂浆质量的均匀性有疑

问或争议时,应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

的有关规定检验其均匀性。

5.4干混砂浆拌合

5.4.1干混砂浆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加水或其他配套组分拌合,不得

添加其他成分。

11

5.4.2干混砂浆拌合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

中对混凝土拌合用水的规定。

5.4.3干混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除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连续式搅拌器搅拌时,应搅拌均匀,并应使砂浆拌合物均匀

稳定。

2采用手持式电动搅拌器搅拌时,应先在容器中加入规定量的水或

配套液体,再加入干混砂浆搅拌,搅拌时间宜为3min~5min,且应搅拌

均匀。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静停后再拌合均匀。

3搅拌结束后,应及时清洗搅拌设备。

5.4.4砂浆拌合物应在砂浆可操作时间内用完,且应满足工程施工的要

求。

5.4.5当砂浆拌合物出现少量泌水时,应拌合均匀后使用。

12

6砌筑砂浆施工与质量验收

6.1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砖、砌块、

石等块材砌筑时所用砌筑砂浆的施工与质量验收。

6.1.2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及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6.1.3砌筑砂浆的工作性能或可操作性能可按表6.1.3控制。

表6.1.3砌筑砂浆的工作性能要求

项目凝结时

稠度2h稠度损失保水性

(mm)(%)(%)

砌体类别(h)

烧结普通砖砌体

蒸压粉煤灰砖砌70~90

混凝土砖砌体

混凝土小砌块砌

50~70

蒸压灰砂砖砌体

≤30≥883~9

烧结多孔砖、空

心砖砌体

轻骨料小砌块砌

60~80

蒸压加气混凝土

砌块砌体

石砌体30~50

试验方法JGJ/T70GB/T25181JGJ/T70

注:1、砌筑其他块材时,砂浆的稠度可根据块材吸水特性及气候条件确定。

2、采用薄层砂浆施工法砌筑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砌体时,砂浆稠度可根

13

据产品说明书确定。

6.1.4砌体砌筑时,块材应表面清洁,外观质量合格,产品龄期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块材处理

6.2.1砌筑非烧结砖或砌块砌体时,块材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6.2.2砌筑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砌体

时,砖应提前浇水湿润,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

干砖或处于吸水饱和状态的砖。

6.2.3砌筑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及混凝土空心砖砌

体时,不宜对其浇水湿润;当天气干燥炎热时,宜在砌筑前对其喷水湿

润。

6.2.4砌筑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时,应提前浇水湿润。砌筑

时,砌块表面不应有明水。

6.2.5采用薄层砂浆施工法砌筑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时,砌块不宜

湿润。

6.3施工

6.3.1砌筑砂浆的水平灰缝厚度宜为10mm,允许误差宜为±2mm。采

用薄层砂浆施工法时,水平灰缝厚度不应大于5mm。

6.3.2采用铺浆法砌筑砖砌体时,一次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当施

工期间环境温度超过30℃时,一次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6.3.3对砖砌体、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以下或一

步脚手架高度内;对石砌体,每日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2m。

6.3.4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密实饱满。砖砌体的水平灰

14

缝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砖柱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的砂浆饱满度

不得小于90%;小砌块砌体灰缝的砂浆饱满度,按净面积计算不得低

于90%,填充墙砌体灰缝的砂浆饱满度,按净面积计算不得低于80%。

竖向灰缝不应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6.3.5竖向灰缝应采用加浆法或挤浆法使其饱满,不应先干砌后灌缝。

6.3.6当砌体上的砖或砌块被撞动或需移动时,应将原有砂浆清除再铺

浆砌筑。

6.4质量验收

6.4.1对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湿拌砌筑砂浆应以50m³为

一个检验批,干混砌筑砂浆应以10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一个检验批

的数量时,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6.4.2每检验批应至少留置1组抗压强度试块。

6.4.3砌筑砂浆取样时,干混砌筑砂浆宜从搅拌机出料口、湿拌砌筑砂

浆宜从运输车出料口或储存容器随机取样。砌筑砂浆抗压强度试块的制

作、养护、试压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

准》JGJ/T70的规定,龄期应为28d。

6.4.4砌筑砂浆抗压强度应按验收批进行评定,其合格条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同一验收批砌筑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

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1.10倍,且最小值应大于或等于设

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8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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